重大疫情防控下的刑事远程视频庭审运行思考

2021-01-06 07:26陈煜冰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庭审远程案件

陈煜冰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2200)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不可避免地给司法活动带来了冲击,如何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下有效开展庭审活动,是司法工作人员无法回避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讲道,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020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院长周强指出,要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依托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平台、在线调解平台、中国移动微法院等信息化平台,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诉讼、调解、信访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于是,各地法院开始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展远程视频庭审。笔者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对于刑事案件中利用远程庭审案件直播回顾进行检索,截至2020年年底,一共可检索到6330起案件,民事案件甚至更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刑事案件远程视频庭审的公开案例,可以检索到189篇判决,其中有165起利用远程视频庭审的案件是在2020年期间,占87%。在疫情最严重的2020年2月至4月,有48起用远程视频庭审的判决,占2020年公开远程视频庭审判决总数的近30%。由此可见,远程视频庭审在2020年司法庭审中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降低了传统庭审下人员交流发生疫情的风险,也打破了传统庭审的时空局限。

疫情虽然促使远程视频庭审有了适用需求,但这种适用远未普及,而且我国远程视频庭审制度本身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学界对于远程视频庭审制度也是褒贬不一,支持者认为远程视频庭审制度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适应了疫情防控的需要,反对者认为它冲击了我国传统的庭审,甚至有违背直接言辞原则、公开原则的嫌疑。本文从问题引入,论述远程视频庭审制度适用的正当性,并对目前存在的风险进行思考,以此为基础提出几点建议。

二、远程视频庭审的发展现状

远程视频庭审的发展并不仅仅是疫情使然,还与互联网快速发展下的法治国家建设需求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显示①参见《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9-2023)》。,当下全国3500多家法院、1万多个人民法庭全面互联互通,部分法院已完成专有云建设,并实现了部分应用的迁移,31家高级法院建设非涉密数据隔离交换设备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和30家高级法院已初步建成音视频综合管理调度平台,视频会议系统实现全面覆盖,科技法庭、远程提讯、远程接访等系统基本覆盖全国法院。在网络强国战略思想的指导下,智慧法院的提出必然使远程视频庭审、庭审直播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远程视频庭审在疫情中避免病毒传播,在保障各方安全的情况下不耽误庭审的开展,可谓重要的庭审创新,看似偶然的疫情却推进了这项创新的普及适用,也让我们对这项制度有了更多的理解和反思。

法律层面上,相较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较为完善的远程审判体系,我国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远程视频庭审规范。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到,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10条:“创新开庭方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过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但只规范了一个简易程序。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再次提到推广在线庭审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第8条:“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将远程视频庭审的案件规定为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这份文件再次界定远程视频庭审制度,更多是为了应对疫情防控而对全国法院疫情期间在线诉讼作出全面部署,实际中也的确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是深思这些文件可以发现,2020年才发布的《通知》本质上是面对疫情的一种紧急措施,虽然对于远程视频庭审具有指导作用,但是缺乏对于远程视频庭审的整体性思考与可操作性规范,在实践中并不能满足法院的需要,我国的远程视频庭审制度整体呈现出不够严谨、规范的状态。此外,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远程视频庭审制度的操作规范也属于空白状态,这种法律缺失成为远程视频庭审在实践运用中的严重缺憾。

三、重大疫情防控下刑事远程视频庭审运用的正当性

(一)疫情防控期间的更优选择

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传统庭审的模式必然会有多方人员的面对面交流,带来疫情防控风险。在不破坏庭审制度的前提下,远程视频庭审便突显出优势。由于封闭式的管理,疫情期间传统庭审的开庭变得艰难,利用好远程视频庭审制度是最好选择。虽然隔着物理介质开庭,但是不用遭受因出行、集中,引发病毒扩散感染的危险[1],降低了人员面对面交流产生的病毒交叉感染风险,保障了司法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庭审人员的生命健康。远程视频庭审制度是疫情防控期间的更优选择,未来也会成为其他风险灾难背景下的合理之选。

(二)节约司法资源

如何在降低司法成本的基础上提高效率,是许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致力研究的问题。远程视频庭审模式可以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首先,相比于传统庭审三方到齐,远程视频庭审仅一个设备就可以完成同步在线,节省了去法庭所耗费的时间和金钱。

其次,传统庭审中将犯罪嫌疑人押送至法庭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远程视频庭审不需要押送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开展,节省了司法人力的使用,降低了犯罪嫌疑人中途逃脱的可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压力。最后,远程视频庭审还符合宪法意义下比例原则的适用,即用最小的损害达到最大效果。庭审价值之一就是要实现诉讼效率,刑事庭审要求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应以尽量少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耗费来完成刑事审判的任务,并实现诉讼的客观、公正[2]。远程视频庭审制度显然是符合这种理念的。

(三)增加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可能

传统庭审中,证人鉴定人可能会由于路途较远等各方考虑而选择不出庭作证,使得我国传统庭审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可能性非常低,造成一些学者所说的“庭审虚化”[3]现象。

远程视频庭审,降低了证人鉴定人因路途原因而拒绝出庭作证的概率,避免了在实践中由于证人鉴定人不出庭而导致的法官仅仅按照卷宗或者已经陈列的证据判案,以宣读案卷笔录方式进行法庭调查,在质证上缺失对人证的交叉询问[4]。远程视频庭审制度的适用可消除一部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顾虑,同时,也可以利用技术对证人鉴定人的声音或者图像进行处理,在一定程度上为证人鉴定人提供了保护。

四、重大疫情防控下刑事远程视频庭审运行风险分析

(一)技术层面

远程视频庭审的载体是互联网平台,最让人关心的是技术方面是否完善。我国各地区的发展不平衡,在互联网的发展方面也有差异,导致各个地区远程视频庭审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司法系统早在疫情暴发前就已经建成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并投入使用,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而一些相对落后的地区起步较晚,网络条件也存在不足,远程视频庭审发展存在障碍,比如黑客风险应对不足,庭审过程中出现卡顿等。笔者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站上多次观看远程视频庭审的直播、回顾等情况,10起中几乎有8起都存在卡顿现象,以及法官或者控方在询问被告人时出现听不清、反复问话的问题。解决类似的问题还需要技术的不断改进和完善。

此外,远程视频庭审还存在保密方面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我国的案件可以分为不公开审理和公开审理两种情况,在疫情期间远程视频庭审可以满足公开审理案件的要求,但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远程视频庭审目前能否在技术上满足这种要求还需观察。

(二)权利保障层面

法律操作规范的欠缺使得远程视频庭审制度在运用上可能会触犯相关人员的权利。

笔者在庭审公开网上观看刑事远程视频庭审过程中发现,绝大多数被告在远程视频庭审中都身着囚服,且视频庭审室都设立在看守所。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明确指出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刑事在押被告人出庭受审时,着便装或者正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这符合刑事诉讼法要求的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推定,也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障。线上视频庭审却忽视了这点。而且,将远程视频庭审室设置在看守所,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保持放松的状态、做出真实自愿的回答。

相较于传统庭审,利用网络开展庭审会带来极大的便利,特别是对于简易程序、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的案件,利用远程视频庭审十几分钟就结束,普通程序也可比线下平均节省一到两个小时,但这种便捷有时也会带来过简的问题。观看线上庭审会发现,在质证环节,传统庭审诉讼参与人会仔细明确地将证据一一出示清楚,线上的远程庭审却大多只是宣读证据的目录,而没有做到认真审核证据。这样的质证侵犯了被告方的权利,导致远程视频庭审中的质证流于形式。

(三)对传统庭审的冲击层面

对于远程视频庭审制度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大多认为其突破了直接言词原则[5],是对传统庭审的实质化冲击;认为远程视频庭审不具备传统庭审的震慑功能,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威慑力不够明显。除此之外,在传统庭审中,法官与当事人面对面交流,更容易通过察言观色了解当事人的感受,而远程视频庭审面对的仅仅是冰冷的画面,再加上技术上会出现一些延迟和卡顿,不利于当事人与法官进行交流,是对传统庭审的冲击。

笔者认为,远程视频庭审并未突破直接言辞原则①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直接言辞原则,但是相关法条已经间接表达了这种含义。。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前者要求裁判法官直接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者要求法庭审理应通过参审人员的言词进行。[6]该原则要求法官直接对案件进行审理,强调对于参与人员言词的直接判断。在远程视频庭审中,法官也是对案件进行直接审理,对控辩双方言词进行中立的判断,直接言词原则并没有强调法官与当事人必须处于同一空间或必须面对面交流,所以远程视频庭审并不构成对直接言词原则的突破。线上的远程庭审有时会出现卡顿、中断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但并不影响法官断案结果,也不会阻挡法官观察当事人的视角。

五、重大疫情防控下降低刑事远程视频庭审风险的对策

(一)明确远程视频庭审细则

1.明确适用远程视频庭审的范围

我国目前只在《意见》和《通知》中对于适用远程视频庭审的案件范围有大概的界定且并不统一,在《刑事诉讼法》中只是规定民事、刑事案件可以适用远程视频庭审,对于适用远程视频庭审的对象既没有统一的规定也没有详细的限制。

笔者认为,远程视频庭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明确,甚至划定禁区。《通知》将范围限制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庭审公开网上公开的使用远程视频庭审的案件并不完全在此范围内。因此,法律划归适用对象时应该慎重考虑,在保障远程视频庭审技术发展完善的同时,更多的普通程序案件也应该被归入适用范围。同时可以规定禁区,比如社会影响十分重大、作案手法十分恶劣、案情十分复杂的案件,在技术不能及时匹配的当下,不宜划归到范围内。

2.出台统一的操作细则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远程视频庭审的操作细则,实践中各地出现了适用混乱的情况。疫情期间出台的各种关于远程视频庭审细则的文件,整体呈现出一种“应急性”状态。以2020年2月常州市中院发布的《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运用远程视频庭审系统进行询问、听证、开庭等事项的管理规定(暂行)》和浙江省高院印发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远程视频庭审和提讯警务保障规定〉》为例,前者对于远程视频庭审法庭纪律做了详细规定,同时规范了远程视频庭审系统的平台选择,后者侧重于对远程视频庭审室建设的规定以及对各个现场组织、突发情况的处理。二者皆有利弊,但都有不足。因此,应该出台法律进行统一的规范,形成全面统一的操作守则。

(二)完善远程视频庭审技术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已经过去了二三十年,加上近年来的智慧法院体系建设,各种网络平台技术开发公司纷纷涌现,但大多缺少统一规范,在适用远程视频庭审方面还存在一些技术问题。基于一些地方法院(如常州市中院)的尝试,笔者认为,法院可以对市场上已有的平台开发技术予以整理,结合业务需求和技术基础,建设安全可靠的私有平台来承载远程视频庭审系统的运行,这样一方面可以满足自己的需求,实现技术平台在适用不同案件时的灵活转换,另一方面可以对已有的技术平台进行功能性的整理设计,避免出现信息壁垒和重复性建设,同时也可以对远程视频庭审技术进一步严格规范。

另外,远程视频庭审技术平台还应对技术严格把关,加强防御黑客技术,要求搭建秘密案件或者不公开案件的网上平台“专用”线,为秘密案件的当事人开展远程视频庭审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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