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文洁
(铁道警察学院 治安学系,河南 郑州450053)
水上警察是依法维持内河、湖泊、港口等相关水域水上秩序的警察,其主要任务包括维护水上安全,防止水上危害以及进行水上急难救护等[1]。水上警察勤务是水上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执行防范和打击水上犯罪等各项业务的活动[2]。目前,水上警察勤务的高效开展面临缺少相关法律的指导、水域管理部门众多、装备配备标准不统一、人员素质不高等多种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与陆上警察的勤务种类相似,水上警察勤务主要包括值班、备勤、接处警、巡逻、守望、堵截、盘查、警卫等[3]。但因工作内容、工作对象和执法环境的特殊性,水警勤务的开展方式与陆上警察又具有很大不同,水域治安问题对水上警察的各项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一,巡逻勤务。目前,水上警察巡逻主要采取人工巡逻和视频巡逻两种方式。水上警察视频巡逻的目的是防范人员落水、自杀、保障水上船舶运行安全,采用24小时不间断巡逻方式。水上公安机关的视频监控点一般设置在水域河道的两侧、堤岸延伸处,及跨河大桥的上桥口、下桥口、桥梁上等。水上警察不仅没有商铺、小区等区域的社会监控系统的辅助,且存在与陆上公安机关共用监控的情况。人工巡逻一般采取定时出动警用快艇开展水面巡逻的方式,沿堤岸或水流向进行,具有点多、线长、面广、跨区域的特点,多以定线巡逻为主。因为交通工具的限制,水上巡逻不仅要求民警能够熟练驾驭常用船艇,且至少两人同行。
第二,值班备勤。从地点来看,水警开展值班备勤不仅在机关大楼、刑事技术室、派出所,而且包括趸船、船艇。有些地区在大桥下设有屯兵点(如南京),专门安排警力进行值班备勤。由于水上救援、浮尸案件较多,水警部门一般除安排接处警值班外,同时安排一名法医和一名痕迹检验民警及专业救生队伍24小时电话备勤,以应对各类案事件现场的勘验工作。从工作内容来看,除了接待群众来访、来电、求助、报案、自首、处理文件、单位内部保卫、政治学习、枪械保养等以外,水警还需要对船艇进行保养与维护。
第三,守望勤务。水上警察的守望勤务结合水上易发生的溺水、落水等案件,守望点一般设在江上、水域案事件高发地,以警务码头、水上检查站和查报站为基础建立守望点。以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为例,他们推行“阵地前移、实时应战”模式,在长江大桥、秦淮河水域建立应急救援屯兵点开展守望。屯兵点24小时值守,实行快速反应的扁平化指挥模式,成为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水上警察多采用辖区水域内“一所一趸一艇”屯兵江面的警务守望模式,着力实现陆域堵、水面控、岸线巡的防控网络。
第四,乘警勤务。水上乘务民警包括地方水上警察和航运公安机关的民警,在客滚船舶上值乘一般采用包乘制模式,即乘警负责从始发站到终到站的所有警务工作[4]。
目前,客滚船舶多为人车混运,即船舶一层为汽车层,一层以上为乘客层。工作内容方面,水上乘务民警在船舶开航前需要检查旅客身份,是否携带违禁品;核对车辆信息,核查是否有危化品、易燃易爆品,油箱是否漏油;车上除司机外是否还有人;查验船舶驾驶员身份。在船舶关门后对车辆进行封舱检查,防止逃票、私藏危险品,对客舱以及驾驶舱、食堂等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巡查。船舶抵达目的港后,需要拉设警戒线防止有人追船,并进行人车分离,只允许驾驶员进入车辆。常见案件方面,船舶晚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群众集体拒绝下船。有些船舶也设有简单的休闲场所,乘客在途中饮酒,酒后也容易发生纠纷。部分船舶开航后20分钟就没有通信信号,乘警通常无法联系公安局,给执法工作带来不便。即便联系上公安机关,也难以立即获得帮助,只能等船舶再次靠岸。同时,因船舶的航行受天气影响很大,行驶中的颠簸极为常见,这就要求民警不仅能够坚持工作,而且也要具备一定的行进中水上救助能力。
第五,接处警勤务。水上接处警处理的案件以水上救援抢险、浮尸处置、水上火灾、船舶的安全生产事故等为主。在警械配备方面,水上接处警时,除了酌情选择单警装备外,出警船艇和车辆需要配齐安全腰带、安全绳、救生衣、救生圈、救生杆、自动呼吸器、医用急救包、强光电筒及斧头刀具等救生、防护器材,并配备相应打捞设备。在处置方法方面,水上接处警在案事件处置时,不仅要遵守执法规范化的要求,而且由于船艇航行的特殊性,往往不能及时控制或靠近当事人,需要语言引导、控制对方船只等更多的警务处置技巧。在人员素质方面,水上接处警除了要具备基本警务技能外,还要求掌握水上求生、救生及消防安全等技能。驾驶、轮机人员需要经专业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上船作业。水上公安巡逻艇驾驶人员也要熟悉辖区航道、船舶性能,并遵守船舶碰避规则。同时,因为水上警情多具有突发、紧急等特点,水上接处警往往需要充分运用应急救援点,并紧密配合水上应急救援队。
水域流动性大、点多线长、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多、犯罪活动隐蔽复杂,对水上警察勤务的开展造成了极大的挑战[5]。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公共安全风险多样化。从安防设备的配备来看,现在很多城市的渡口都未配备安检设备,安检人员也相对较少。以南京长江水域为例,中山码头每日过渡总人流量2万余人,板桥汽渡每日车流量近3000辆。如有不法分子蓄谋策划实施渡船纵火、砍杀、爆炸等恐怖行动,后果比火车站、公交车发生同类事件的危害更大。
从船舶航行安全来看,因船员素质参差不齐,在极端天气、复杂航行环境下发生碰撞的概率较大,易造成翻沉船事故,在通航密度较高的航段尤其如此。这一类事故也是水上常见的安全风险,容易引发群死群伤、财产损失等后果,威胁航道安全。
从水资源保护的角度来看,通过水域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化工原料、化工成品数量巨大。这些危化物品危险源多、种类多、爆燃诱因多、装卸工艺复杂、准入门槛低、监管部门分散,易发泄漏和火灾事故。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会引起水资源污染,后果难以估量。同时,化工企业违规生产、船舶排污也会破坏水域环境。水域污染的次生危害相当严重,直接危及城市供水、渔业资源安全。
第二,侵财及环保领域犯罪突出。在水域运输中,逐渐出现船舶大中型化趋势,运输能力大幅度提升,导致运费持续低迷。受利益驱使,一些运输船员与农杂船只船民、码头职工等相互勾结,团伙性盗窃、诈骗、侵占运输燃油、煤炭、化工产品案件多发,这类案件流动性大、隐蔽性强、案值高。2013年以来,仅南京水上公安机关就破获此类案件80余起,每起案值200万至300万。另外,电捕鱼等非法捕捞犯罪突出。在每年3月至6月的禁渔期实施电捕鱼属行为犯,在开禁期8个月内实施电捕鱼为结果犯,即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案值5000元以上。随着各地渔业资源的日益枯竭,江鲜、海鲜价格持续走高,受利益驱使,水域非法捕捞行为屡禁不止,且逐步向隐蔽化、专业化、有组织化演变,公安机关打击处理难度大。
第三,水上无名尸体多,处置难度大。水上无名尸体的处置是水上警察经常遇到且难以查证的突出难题。尸体来源大多数为自杀、失足落水、海损事故等,顺着水流漂浮而下,等发现时基本为高度腐败,其中可能隐藏命案,但查证发现难度较大。仅长江南京水域每年打捞处理非正常死亡尸体就有100余具,其中未知名尸体占95%以上,每年的5月至10月为尸体警情高发期,有时一天打捞尸体就达2至3具。
水上警察勤务方式的挑战源于特殊的工作环境。水上警察的工作内容往往既有治安、刑侦,又有消防、警卫;既有行政执法,也有刑事司法,勤务方式的综合性特点十分突出。因此,除了普通警察的一般要求外,水上警察的素质还有一些其他要求。
首先,具备较好的业务素质与身体素质。从事水上执法的民警,必须持有海船船员证书,包括基本安全培训证书、保安意识培训证书、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证书、客滚船员特殊培训证书(精通救生艇筏和救生艇合格证)。水上警察应当不晕船,在船舶适航等级风力的情况下,能够正常工作和生活。具备良好的游泳技能,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有能力救助落水人员。另外,要具备相对专业的海上驾驶技术、海上抢险救援经验及海事业务知识。
其次,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水上巡逻、值乘面临着点多、线长、面广挑战,警员分散、警力不足、旅客流动频繁,发生案事件时仅凭船舶警力很难控制局面,需要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等乘务人员的配合。因此,水上警察与客滚船舶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尤为重要。同时,由于勤务在开展过程中,特别是在水上救援案事件处置时常常出现无法靠近或控制当事人的情形,需要水上警察通过语言控制指挥来处置。
最后,具备较好的应急处置能力。水上巡逻、盘查、堵截、接处警等各项勤务的实施既要按照勤务规范完成勤务目标,又要考虑水域的特殊作业环境。特别是江水流速较快,在处置跳江、水上盗窃、水上运输等各类案件时,不仅要防止随时发生的变故,而且一旦处置不当,极易引发次生案件,对水上警察的应急处置能力要求很高。特别是客滚船舶发生长时间船舶晚点时,极易引起旅客不满,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这就要求水上乘警提前发现苗头,提早介入,合理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水上警察勤务的正常开展不仅受水域治安问题现实情况的影响,也会受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模式的制约。梳理现有水上警察勤务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提升水上警察勤务的执行效果有重要作用。
水上警察是水域内的执法者,勤务的开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目前水上警察勤务的开展缺乏规范性法律文件,执法只能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范》等通用法律规范中找依据。上述法律涉及水域警务的规定很少,导致操作性不强、部门职责不清晰,容易发生相互推诿扯皮现象。
同时,对于水上公安执法范围的规定也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水上公安的管辖范围是港口、码头工作区域或者水运航线。应当在相应区域内开展勤务活动,但这一规定并不能涵盖所有区域,实际工作中对于近海锚地、航道等区域的管辖权问题,与边防部队、地方公安一直存在争议。
法律顶层设计的不完善及法律支持的不充分,导致水上执法缺乏明确的执法依据,对水上警察的实际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为解决以上问题,有些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如江西、武汉、广州等地制定了《水上治安管理条例》。有些地方也出台了《水上110接处警处置规范》,对于水上警情处置、浮尸打捞等水上常见行政执法作了统一规范。这些地方性规范试图解决本省、本市水域治安问题,但其普适性和操作性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予以指导。
我国水域辽阔,各地管理方式也不统一。以通航的长江流域水域管理涉及事务最多,也最为重要。目前,水域治安管理涉及多家执法单位,水上行政管理部门既有国家海事、地方海事、港航公安、地方公安,又有水务、安监、环保、港口、航道、水文、海关、边防等十余家单位,分别管理不同的事务,造成辖区内水域的多头管理问题,为开展勤务工作增加了阻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数据碎片化,整合难度大。水域执法管理单位众多,各单位从自身职能角度进行数据收集和管理,交叉管理重复采集情况屡见不鲜,人员、船舶、货物等信息分散在各个行政部门,缺乏有效整合管理,“信息孤岛”问题相当突出。同时,分散在各部门的信息,由于技术原因相互之间融合困难。“大数据”“云时代”背景下,“数据警务”“智慧警务”建设已经成为公安核心战斗力的重要支撑,“信息孤岛”问题直接影响水警综合研判分析和勤务开展效率,成为水域治理的瓶颈问题。
另一方面,相互推诿事件时有发生。水域管理涉及公安、渔政、海事、港口等多个部门,部门之间往往缺乏协调性、统一性,同时,单一管理部门执法力度又不够,执法方法单一,工作协调难度加大,甚至有互相推诿的情况,导致开展各项勤务活动时往往事倍功半。
水上警察装备的配备既没有种类标准,又没有参数标准。同时,因为水域的特殊性,事多事杂、多小事少大事、投入要求高收益见效慢,相比其他警务领域建设,上级领导或政府部门领导重视不够,建设经费投入较少,装备的更新和补充速度相对较慢,难以满足新时代水域警务建设的要求。
一方面,水上警察装备配备的专业性不够。从着装方面看,民警的常规着装、鞋子多为化纤、人造革等制品,极易产生静电,在对危化品船舶、码头、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时容易引起事故;水上巡逻风浪大、环境潮湿、行走湿滑,民警的常规着装御寒抵浪、防滑性能不佳。从船舶配备来看,很多地方缺少专用的海上执法船只,遇有警情时常临时借用港口作业拖轮,该类船只在稳定性、防碰撞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但其航速低,操作性不够灵活,还要受到吃水等因素的制约,即使发现作案船只也无法实现快速围追堵截。如若争取当地渔民的帮助,则可以利用他们常年争抢渔业资源的海上技能对涉案船舶进行阻拦,该方法同样存在诸多弊端和安全隐患。同时,码头海域范围大,仅凭肉眼平面搜索目标难度极大,多地都尚无直升机或者无人驾驶航拍设备,很难在第一时间有效甄别嫌疑船只。一旦嫌疑船只脱离视线,继续追踪侦查难度加大。
另一方面,我国人民警察现行的装备配备标准,除特警外,各警种基本实行统一配备。水上警察执法工具多以船舶为主,一年四季在水上执法,航道水文复杂、严寒酷暑气候多变,执法风险高。水上警察属于专业性较强的警种之一,需要特制的船舶、码头、趸船、警械等装备,但一直按照统一标准配备服装及警械。而且,目前全国针对水上警察需要的装备没有统一的配备指导标准和制造指导意见。目前,各地水上警察装备都是根据各地的需要和经费情况定制。有些地方因经费保障不足,存在无专用大型公安巡逻艇、无专用船泊码头等情况,不仅达不到水上警察队伍专业化、正规化和信息化的要求,而且制约水上警察勤务工作的开展。
目前,水上警察勤务工作的有效开展还受到民警自身素质的影响。一方面,根据目前的行政机构设置,水上警察机构职能未能涵盖涉水的所有行政区域。水上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编制数偏少的情况,加之部分人员因各种原因并不在岗,实有警力数量非常有限。人员结构的老龄化现象严重,存在老、中、青呈现倒金字塔的问题,断层现象严重,水上警察的整体警务素质偏低。另一方面,现有水上警察专业技能相对缺乏,难以满足水域勤务的要求,尤其具有船驾、轮机、信息技术专业技能的警力明显缺失。比如:缺乏在海上进行缉捕的经验。警务装备不足给抓捕造成了很大困难,即使警方执法船只抵近作案船只,在犯罪嫌疑人抵抗抓捕的情况下,抓捕民警难以顺利登船实施抓捕,特别是北方海域的冬季气温较低,海面风大浪急,强行实施登船抓捕极易造成伤亡。另外,水上警察具有独特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方式,但是当前没有专门的人才培养机构对水上警察进行专门培训。警种内部也欠缺工作方法和工作经验的交流,且受福利待遇等因素影响,辅警人员招聘难且流失大。因此,水上警察勤务的高效实施往往得不到保障。
水上警察勤务是水上警察执法执勤的体现形式,针对水上警察勤务的特殊性和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典型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勤务工作进行改进——
法律法规及制度规范是水上警察开展各项勤务的依据。水上警察在执法环境、执法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从国家层面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规范对水上警察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为水上警察勤务的开展提供制度保障,提升勤务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此项工作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开展:
一是借鉴各省市水上公安机关已有的制度规范,对其进行归纳整理。兼顾各地水上管理制度特色的同时,提升制度或法规的普适性。目前,南京、重庆、广州、南昌等地都出台了针对水域治安的指导性文件或工作规范。如《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试行)》《水上分局责任区民警工作规范》《三人动中备勤小组勤务工作规范》《水上分局治安协勤人员规范化管理办法》《水域治安基础信息采集规范》《水域辖区巡逻防控勤务规范》《派出所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等。这些制度规范的实施提升了警察勤务工作效率,也为水域治安勤务的规范化发展奠定了基础,为制定全国性的法律制度起到了先导作用。
二是坚持立足水域公安工作实际,科学稳步推进立法工作,关注重点领域立法,特别是对现有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中规定有出入或空白区域进行查漏补缺。水域管理涉及部门众多,各行政部门各自为政,难免会有规定或制度上的出入或衔接问题。从上层法律法规或制度规范的角度对这些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对于水上警察的管辖权、勤务开展的范围、勤务采用的具体措施都大有裨益。同时,健全岗位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执法岗位职责业务标准和民警技能标准》,完善执法责任制,也是对现有法律、法规及制度衔接问题的补充。促使各部门、各警种和各执法岗位任务明确、职责清晰,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基本完备,能够为水上警察勤务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水域范围内行政管理部门众多,各个行政部门都对自身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掌握全面信息,且违法行为的调查也往往涉及多个管理部门,水上警察勤务工作的开展需要其他执法部门的配合,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也往往需要公安机关提供警力保障。因此,公安机关应积极与水利、环保、海事、港航、交通、渔政等行政执法部门强化沟通协作[6]。
一方面,加强各执法部门间的沟通协作,通过多种渠道建立联勤联动机制。一是成立专门的、独立的水上警察指导、协调机构,加强水上公安工作组织领导。目前,全国20余个省、直辖市有水上警察队伍。公安部1992年牵头成立了全国水上警察协作办,组织开展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各水上公安机关之间交流工作经验提供了平台,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水上警察工作的进步与发展。但是该协作办属于非在编机构,没有实际的指挥与领导权,对于各地水上公安机关欠缺有力的管理手段,对成员单位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有较大局限性。因此,基于水上警察业务的特殊性,有必要在全国针对水上警察业务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指导协调。二是结合工作业务实际,可以以签订联勤联动协作协议的形式与各执法部门建立联勤联动机制,不断健全水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一些地方采用了依托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平台的方法,与海事、港航、水利、交通等行政部门形成水域安全生产监管联勤联动框架。比如:上海市组建了由13家涉水行政执法单位参与的上海水上治安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水上执法合作事宜,联合执法执勤效果良好。同时,可以与武警部门和长江航运公安机关、陆上公安分局建立联勤联动机制,针对重点港区、重要时段公安、武警、协勤可以开展常态联合武装巡逻勤务;加大与渔政、环保等行政部门联合执法力度,重点针对非法捕捞、环境污染等水域特色案件的侦办工作,实现对水域违法犯罪实施精准打击的效果。三是可以采用跨省联合执法形式。建立相邻省市间的公安、地方海事联合执勤机制,在省际交界水域建立公安、海事联合执勤点,共同开展执法执勤活动,特别是大型活动安保期间可以启动联合查控机制。
另一方面,加强各单位之间信息共享机制的构建。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智慧警务的大背景下,信息就是水上警察的“眼睛”,是有效开展各项勤务、实施精确防控的技术保障。同时,社会治理信息化、警务智能化是公安改革的必然要求,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公安战斗力。针对目前各类涉水管理信息存在的“信息孤岛”问题,可以按照“先易后难、逐步融合”的原则,从交通运输部门的港口贸易、船舶管理、物流管控,边防部门的出海船舶入手,建立公安与交通、边防数据交换、信息共享机制,进而逐步实现政府数据、社会数据的安全共享。目前着力打造的智能港口、智能交通、电子政务,将形成智慧政府、智慧物流、智慧贸易体系,这些都给公安机关社会治理智能化、警务战略数据化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数据资源,也为水上警察勤务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技术保障。
一是重塑水上警察勤务模式。首先,建立健全水域治安勤务领导机构,以专职为宜,如建立派建办、协勤办等。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依托于某个综合部门,如指挥中心。其次,改进警力部署方式,强化基层警力配置。科学合理地调整警力部署,使各部门力量置于水上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全局中。对所有水上警察进行有机整合,做到富余警力向基层倾斜、向实战需要投放,在防控体系内做到分工不分家,形成精悍、快速、机动有战斗力的拳头队伍,达到能防、能守、能堵、能截的作战效果。最后,通过改进勤务制度,提高勤务开展的效能。在对接处警量、江面治安巡逻量、卡口船闸盘查量及服务辖区单位工作量调研的基础上,全面进行勤务制度的设计与改革,做到以水上报警点、治安卡口控点、民警巡逻控面、公安艇巡逻控线的点线面勤务协同运作机制,为水上治安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堵截体系增添支撑点。
二是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加强水上警察勤务与其他执法部门的衔接与配合。针对不同水域常出现的各类案件,水上公安机关可以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执勤,这样不仅能够有效防范和打击各类案件,而且极大增进了水上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工作的效果。针对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私建非法码头等涉水违法犯罪现象,公安机关应积极联合渔政、港口、海事、水利等部门开展江面、湖面、河面联合巡查、联合执法,多拳出击共同遏制此类事件的发生。同时,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构建常态化联动机制,确保对紧急情况的有效处置。
三是加强内部督导检查,注重执法执勤监督管理。一方面,根据水域治安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不断完善各项水域治安勤务工作规范,严格内部考核考评质量把控,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并注重结果运用。可以细化岗位职责、分解岗位任务、量化岗位标准,对每次执法执勤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激发水上警察的工作积极性。不仅将民警工作内容与岗位职责有机结合,综合量化每种勤务开展的工作量及效果,而且将考评结果与晋升、晋衔、奖惩挂钩。通过责任压出民警动力,通过动力带动民警的积极性,充分保障水域治安勤务工作有序运行。另一方面,强化执法办案全过程监管,加强执法执勤突出问题整改,对执法执勤的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管控。可以采取明察暗访、网上巡查、群众回访、定期通报等手段有效督促民警执法执勤规范化。通过严格的执法执勤规范化监督,有效保障各项勤务制度的落实。
水上警察开展勤务的环境较为特殊,如和其他警种统一配备着装和警械会影响执法执勤工作的效果。根据实战需求,应尽快制定全国水上警察着装标准及装备规范化建设标准。从着装上来看,应按照特殊警种装备,制定并设计水上一线执法民警执勤着装标准和着装规范。从警械上来看,应对水上警察经常使用的救生装备予以规范。救生衣、救生绳、救生圈等设置统一配备标准。从装备上来看,规范全国公安船艇标准、类型、规格、外观、更新期限;对警用趸船、水上派出所的标准化建设提供建设指导标准。明确警用装备的标准及其规范化配备和使用,既能保障民警自身安全,又符合水上巡逻检查接处警安全规范及相关行业安全操作规程。
“水上智慧公安”建设是水上警察勤务有效开展的技术保障。目前,部分水上公安机关的监控设备仍与其他单位共用,达不到24小时监控水面的效果。充分依靠科技手段和“互联网+”功能效应,着重推动水域天网视频监控、智能卡口建设,扩大水域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覆盖面,把“水上智慧公安”建设与构建水上、水面、水下多维立体治安勤务体系相结合,作为水域治安勤务建设新支点。在沿江、沿湖布建监控探头,在巡逻艇上安装4G移动图传,建成GIS可视化指挥调度平台,实现警力图上点调、船舶人员图上查询、视频监控图上点看、各类轨迹图上展示等功能,初步实现水域重点部位、船舶动态轨迹、重点部位实时动态展示。同时,整合共享海事、航道监控和采砂管理监控系统资源,依托水上智能卡口和公安机关天网监控点建设,实现对过往船只情况的点位掌握。通过现代化科技手段,实现对重点部位的实时掌控,为水上警察勤务的开展和执法执勤效果提升提供技术保障。
现行警察的招录体制中,新警招录都是通过社会公开招考和公安院校学警招考进行的,没有对水上警察进行单独招录。目前,从警力分配来说,没有进行专门水警人才的引进,全国公安院校尚未有水上警察方向的毕业生。因此,对现有水上警察的专业化培训是打造水上警察队伍、提升水警警务素养的重要手段。
以实战为导向,以专业技能为抓手,确立水上警察专业化建设目标。针对水上抢险救援、未知名浮尸的现场处置、调查取证、出庭作证、信息化运用、警用船艇驾驶等水上警察勤务需要的全方面实战技能进行模拟训练。在常态化技能练兵中,注重实战培训,主攻游泳、救生、船艇驾驶等水上专业技能,并适时开展实战化练兵评比,达到人人会、人人精的警务作战要求。推进制订全年培训计划,采取集中训、普遍训、考核倒逼训等多种方式相结合,提升水上警察整体的警务实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