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视角下我国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研究

2020-12-28 06:56王超杜金向
时代经贸 2020年23期
关键词:农业保险乡村振兴

王超 杜金向

【摘 要】十九大报告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使得农业农村的现代化成为其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发展则要以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作为支撑,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但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发展尚不成熟,尚没有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体系,特别是近年来气候变化导致灾害接连发生,给保险公司偿付与农业生产带来巨大挑战。本文基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选取典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希望通过更多元化的途径来实现风险在更大范围内得到分散、转移,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农户利益,助力农业生产,促进乡村振兴。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

一、引言

我国农业保险承保的是农业生产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但大多还是“保产量”类产品,承保风险以自然灾害为主,如风灾、雹灾、暴雨等,这些灾害的发生具有突发性、破坏性强等特点。2007到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均对农业保险提出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要求,2019年提出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2019年财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更是明确提出要建立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次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巨灾风险越来越成为农业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对农业巨灾风险的有效分散关系着农户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发展、关系着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

二、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低

我国农业保险自2007年实施财政补贴起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并逐步发展成为国际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但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农村人口众多,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依然有限,农业保险深度虽呈上升趋势,但目前仍不足1%,与发达国家的2%到5%比较,还是有一定差距。农业保险深度的不足使得农业生产在面临巨灾风险时,风险不能有效分散,农户所受损失得不到足够的补偿。特别是2008年损失异常严重,光农业经济损失就达到2000亿元,而农业保险赔付只有损失额的3%,相较于当时国际平均水平36%还有一定差距,说明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水平还有待完善,保险的保障水平还需进一步的提升。

(二)财政支出压力大

近年受气候变化影响,我国进入灾害多发期,极端天气接连发生,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会导致土地绝收,相当于把农民唯一的收入来源给切断了。据2015年Sigma报告显示,发达国家在巨灾风险发生后保险赔付超过30%,部分国家甚至达到60%- 70%,充分运用市场的力量将风险在最大范围内分散,既使农户的损失得到足额补偿,又减轻了财政压力。而我国在面临一系列突发性农业巨灾时,市场的作用非常有限,主要还是依靠政府以灾后救助的形式对农户进行临时性救济。这种救济的方式一方面加大了政府在大灾之年的财政支出压力,不利于财政支出的稳定性;另一方面政府在对农户增加救助的同时,必然会缩减其他方面的开支,带来效率低下问题,长期来看会积聚巨大的财政风险。

三、国内典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模式

(一)黑龙江省(相互保险模式)

自2005年阳光相互保险公司的建立,黑龙江省便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式农业保险模式,即投保人交纳保费成为会员,兼具保险人和投保人双重身份,会员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相互制模式的非营利性更能够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与社会性,使政府、农户、保险公司三方利益有机统一起来,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为应对巨灾风险损失,该公司按保费收入的10%提取大灾准备金,在综合赔付率达到120%时则启用该准备金;同时还建立了再保险制度,主要向中国农业再保险共同体成员及瑞士再保险公司分出部分保险业务,形成防范巨灾风险的双重防线。

(二)江苏省(联办共保模式)

江苏省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农业比较发达,常面临台风、暴雨、低温冻等多种自然灾害的威胁。该省自2007年開启农业保险“联办共保”模式,即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联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保费和赔款则按照6:4的比例在二者之间进行分担,形成利益共同体。另外,为应对巨灾发生导致集中赔付支出,政府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巨灾风险基金来平滑财政收支波动,保险公司则是通过再保险的方式稳定公司经营。经过多年实践与发展,该模式在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时保险公司仍面临赔付过高的困境。如江苏省经营农业保险规模最大的两家保险公司——人保、中华财险近十年农业保险业务简单赔付率最高达85%、71%,高于保险业公认的70%的盈利临界点,赔付率较高使得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稳定性受到挑战。

(三)浙江省(共保体模式)

2006年,浙江省开创了农业保险共保体模式,该共保体不具有经营实体,陈运来、舒伟斌(2020)将其定性为准合伙型联营体制,该组织由主承保人和数家共保人组成,主承保人需由一家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担当(目前是人保财险),负责农业保险的承保和理赔工作,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共保人则是有相应资质的财险公司。该组织制度的设计将农业保险的政策属性与商业性有机结合,打破了独家经营中保险业参与度严重不足且风险过于集中的传统农业保险经营框架,可将众多中小保险公司吸引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队伍中来,将巨灾风险在全行业范围内进行分散,稳定各经营主体在巨灾风险发生时巨额赔付的财务压力。

四、对我国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为更有效对农业巨灾风险进行管理,政府应需要将工作重点从灾后救济转移到灾前防范中来。一方面,政府可以适当增加对农业保险补贴力度,扩大风险覆盖范围,在更大范围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2018年,政府对农业保险补贴约320亿元,不足农业总产值的0.5%,这说明我国加大对农户保费补贴的空间是很大的。另一方面,为减轻巨灾发生给财政造成的巨大压力、平滑财政支出,可以建立省级政府层面的巨灾基金,作为对再保险的补充,对农业巨灾造成的损失超出保险公司赔付能力范围的部分进行补偿,更好地发挥兜底功能,稳定社会经济。

(二)提高农业保险覆盖率

在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需要鼓励更多的农户参保,以满足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达到风险在众多经营主体之间进行分散的目的。根据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我国农业主要还是小规模分散化经营,占有十亩以下土地农户数量超过2亿户,占总农户数量的98%以上。在此背景下,要充分发挥各方力量调动农户,特别是小规模农户的投保积极性。首先,加强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利用乡镇干部的威信向农户强化风险意识、保险意识,用更加“接地气”的语言让农户更加了解各个保险产品,意识到投保的重要性。其次,政府可以适当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特别是对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进行补贴,切实减轻农户的参保负担,最大程度降低灾后损失。最后,可以将农业保险与各种补贴政策、信贷政策挂钩,参保农户可以得到更多农业补贴或者贷款优惠,以此来鼓励更多农户投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三)市场化融资

除了运用再保险、政府援助等传统手段应对农业保险中的巨灾风险外,还需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强大的融资能力,开发巨灾证券类产品,如巨灾债券、巨灾期权、互换等。风险与金融的结合,将带动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创新与发展,可以有效缓解农业巨灾的发生对保险公司造成的集中赔付压力。巨灾风险的金融化将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为巨灾风险分散开辟了新途径,可以对冲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因巨灾风险的发生造成的赔付损失,但是风险金融化的原理和机制较传统分散方式复杂,需要以成熟、发达的资本市场为依托。各省市可以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结合当地风险状况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开发出具有地域特色的巨灾金融产品、进行差异化定价,借助资本市场来实现巨灾风险分散与转移,对冲财务风险,在更大程度保障农业顺利生产、降低农户损失。

(天津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天津300222)

参考文献:

[1]李德民.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析[J].农业与技术,2015,35(19).

[2]黄英君.政府诱导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基于政企农三方行为主体的创新设计[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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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連红玉.巨灾风险保险证券化的分析与探讨——以农业巨灾风险为例[J].经济师,2018(10).

[6]唐赡娟.广西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问题研究[J].时代经贸,2019(29).

作者简介:

王超(1997—),女,山东枣庄人,天津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业保险

杜金向(1963—),男,天津人,天津财经大学,副教授,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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