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望均
摘 要:现阶段我国的农业保险分析的公共属性及相关保险人员的利益划分存在不合理问题,这也进一步导致了农业保险的市场主体对农业保险获准公共物品如提供不积极。利用法律制度的力量对农业保险机构进行组织管理,实现运行管理规范性提高。
关键词: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经济法
一、外部性及农业保险外部性的一般理论
(一)外部性及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的释义。(1)外部性。外部性从宏观角度分析属于一种经济现象,可以综合划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顾名思义就是主体行为为其他人带来的正面外部激励和影响;负外部性主要就是经济行为主体因为个人原因带来关联者损失,但是不必为此付出经济补偿成本。所以经济市场手段对于外部性的合理解决没有明显效果。(2)农业保险及其正外部性定义。农业保险从根本分析属于一种固定内容和固定保险规则管理下的保险活动。农业保险主体主要是保险机构,对参保人员的个人种植经济作物,林业资源、畜牧业生产等活动中因外自然不可抗因素影响以及意外疾病、事故等造成大范围的保险损失,农业保险需要承担和赔偿相应的保险金责任。
(二)农业保险及其正外部性的主要表现。(1)农业保险对“三农”的正外部性。农业保险体现其正外部性主要是在农业经营和生产者的自身利益维护上。获得保险规定的补偿资金,对损失可以起到一定的补偿功效,农业保险对于农业经济发展的正外部性主要可以发挥对农业的经济保障和管理作用。实现农村地区的福利水平提高,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建设发展的稳定开展,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动力支持,农业保险可以在保障农村稳定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发挥重要作用[1]。(2)农业保险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正外部性。农业行业的保险类活动活跃开展可以促进农业经济快速发展,带动整体农业发展领域的农业生产经营要素和农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农业保险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提供了稳定的物质保障,在农村经济得到发展进步的过程中可以带动整体国民经济进步,为城乡协调发展做出巨大贡献。(3)农业保险与农村协作发展的正外部性。农业保险可以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协调进步,发挥城乡经济发展差距缩小的重要作用。对于改善农民生存和发展状态具有重要意义。农业保险也是城乡协调进步发展的重要支持。农业保险可以对农业经济产出发挥一定的帮扶作用。
二、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经济法激励的价值目标及原则
(一)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经济法激励价值目标。农业保险从本质上分析是公平价值的体现,经济法律法规视角下的公平是综合分析个体之间的综合实力以及实际拥有资源的差异,主要目标在于追求结果公平。农业保险也具有重要的分配均衡价值,农业保险的总体发展运行需要来自政府资金财政支持和政策引导,若农业保险的购买投入过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降低。
(二)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经济法激励原则。第一,坚持对农业资源进行合理优化配置的原则,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主要是在资源的生产过程中进行科学整合,实现最佳效益发挥。资源配置的优化处理是在经济法发挥经济活动调节过程中的重要原则。所以,应该从农民自身经营生产发展角度入喉,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总体盈利能力的提升,实现农业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同时在农业产业发展的过程中提高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在市场资源配置过程中,市场调节失灵需要国家发挥政府主体作用,进行经济调节和管理。通过国家经济法来加以矫正。第二,应该坚持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在遵照市场需要进行运行管理的过程中,农业保险需要明确发展规则,否则就容易导致出现农业保险发展偏离行业发展轨道的现象,进一步导致了市场运行与总体经济规律相背离,违反国家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需要国家进行该领域行为矫正。农业保险的运行发展应该综合考虑市场与国家不同主体的管理作用发挥,防止出现过度干预和违背正常原则的介入行为。
三、农业保险正外部性法律激励的经验借鉴
首先,应进行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农业保险的制度完善是农业保险行为规范的重要支持,我国的《农业法》《保险法》及相关的农业保险管理条例都是对农业保险进行规范的重要法律支持。其次,应完善财政补贴相关制度,国际通用的做法就是通过国家的宏观政府财政支持来来维护国家的农业保险生产发展。国家农业财产保险需要来自政府财政拨款的资金支持,为其提供强大发展支持。最后,应该健全农业保险运行机制,让农业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实现财政法律激励制度的良好配合。
结语:综述所述,农业保险发展应该在财政税收的政策支持下对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相关资源供应者积极鼓励,从而保障总体的农业保险正外部供给长期稳定,发展持续效果良好,促进我国的总体农业保险进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胡元聪,晏小刚. 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的经济法激励探析[J]. 南方金融,2014,03:6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