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步天 林乐芬
[内容摘要]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对农业保险产生多样化的需求,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的创新显得尤为重要和急迫。本文基于江苏省2300户稻麦经营主体的问卷调查,从保险需求者角度对江苏省稻麦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效果进行评价,并对评价差异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结果表明:(1)异质性主体农业风险程度具有显著差异;(2)现行农业保险制度满足经营主体基本需求;(3)单一保险产品难以满足多元化主体需求;(4)异质性特征对农业保险产品效果的影响具有差别。
[关键词]农业保险;供给侧改革;供给评价;影响因素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农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在全国的快速推广,各地出现了一批规模化、现代化的专业农业经营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国农业经营主体也由过去全部为小农户构成转变为小农户和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存的混合结构。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渐深入的大背景下,农村金融在支持农业现代化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农业保险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保驾护航的关键,受到中央高度关注。针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新形势,需要强化农业保险与现代农业的关联度和紧密度,全面提升农业保险的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农业保险供给侧创新的重要性和急迫性突显。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中央对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又重点指出“积极开发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品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农业保险不仅肩负精准脱贫、帮助传统小农户稳收增收的使命,更被赋予了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保障能力的责任。
那么,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供给效果究竟如何?是否起到了分散农业风险的作用?农业保险还需要如何改进和完善?这些问题都得到了国内学者较多回答。一些学者从福利经济学角度认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增加了农民福利,充分发挥了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的功能,并且促进了农业生产效率。也有学者认为现阶段农业保险与农户的实际需求仍有相当差距,尤其是我国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为直接物化成本,以此确定的保险金额可能远远低于农民的实际成本支出。然而,现有研究通常从农户这一广泛概念对农业风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研究,忽视了不同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面临风险的差异性和风险管理需求上的特点,对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提出同质性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具体改革措施,将有可能导致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发展遭受挫折。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要完善农业保险范围和发展路径,提高农业保险效率,必须进行发展模式、补贴方式、产品和服务等创新。需要针对不同特征农业经营主体的多样化需求进行优化,特别是需要完善保险品种和基层保险服务体系以适用于更为依赖农业收入的农业经营主体。
基于此,本研究选择全国第一批农业保险试点和农业规模化经营较为活跃的江苏省作为研究对象,试图从异质性农业经营主体的角度探寻以下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之间农业风险有何异同?现行农业保险对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效果如何?造成效果差别的原因是什么?期望得出的结论能为发展和完善需求导向型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必要参考。
二、农业风险特征与保险设计
(一)农业风险环境发生分化
随着农村经济和农业现代化经营的发展,我国主要种养殖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环境发生了两方面变化。一是农业收入地位在小农户家庭发生变化。农户理论历史学派代表人物黄宗智于1985年提出的“拐杖逻辑”认为,农业收入是小农户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而来自非农佣工的额外收入是辅助农户家庭收入提高的“拐杖”。但随着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的打破,越来越多的小农流入城市打工或做生意,非农佣工收入逐渐取代农业收入成为大部分小农户,尤其是成为经济发达地区小农户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农业收入反而在小农户家庭收入结构中下降到次要甚至附属位置,农业收入只是小农户退出非农工作后的生存保障。小农户家庭农业经营规模和投入成本都较少,需要的风险保障程度较低,由于农业收入不是家庭主要收入,偶尔的农业风险也不会对小农户家庭收入造成较大影响,难以引起重视。二是农业现代化经营增加了农业生产的风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的扩大不仅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加大,而且对科技与资本的要求也逐渐提高。专业化和市场化的农业经营方式将面临更多来自市场、技术和社会的风险,大量生产要素投入所带来的较高成本与农业经营风险巨大造成的收益不稳定形成巨大矛盾,传统的风险分散机制已不能完全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因此,出于规避风险的权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更为强烈。
(二)农业风险作用方式多样化
农业现代化和规模化的经营方式,不仅由于投入增加和生产方式专业化提高了农业经营风险,而且农业风险的作用方式也在三个方面发生了改变。其一,农业风险的范围更加广泛。小农户农业经营过程中面对的农业风险事故主体主要是农产品,而在规模化经营条件下,农业经营的风险从农产品扩散到农业生产的所有相关要素,生产、研发、运输、销售过程中所涉及的设备、机械、材料和人员等因素都存在多重风险。其二,农业风险的类型更加多样。与自给自足为主的小农户生产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目的主要是供给市场,集约化的大规模生产过程除了面临自然风险之外,还普遍受到市场风险、融资风险、进出口风险等多重风险的威胁。其三,风险损失更加巨大。现代农业经营方式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特点,直接物化成本在其总生产成本中所占比例较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付出的人工成本、土地租金、融资成本等间接成本比例远远大于传统小农户,一旦发生风险,连带发生的损失将十分巨大。这些转变对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江苏省稻麦保险设计
2007年江苏省成为全国首批6个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省,2012年各市县(市、区)政府与各市县(市、区)保险公司签订“联办共保”协议,政府与保险公司按照5:5的比例收取保费,同时承担相同比例的风险责任,形成“共担风险、共享保费”的责任和利益共同体。在“联办共保”制度下,江苏省政策性稻麦保险主要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和病虫害,保险金额参照保险稻麦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每亩保险金额分为400元、550元和700元三个档次,因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对于稻麦的不同生长期,保险赔偿标准存在差异:水稻移栽成活期到分蘖期为保险金额的40%,拔节期到抽穗期为70%,扬花灌浆期到成熟期为100%;小麦返青期为保险金额的30%,抽穗期为50%,灌浆期到成熟期为100%。为了提高农民稻麦种植和参保的积极性,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对稻麦保险采取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对稻麦保险保费补贴35%,江苏省财政给予25%的保费补贴,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达到70%以上。
(四)当前江苏省农业保险制度的不足
随着江苏省土地流转制度的逐渐确立,大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短时间内快速涌现,而开始于2004年的新一轮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从试验到推广,整个过程以小农户为保障和服务对象,面对新出现的规模化经营方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能存在供需错位的现象:一方面,江苏目前实施的是“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普惠型农业保险制度,以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的一定比例作为保险保障水平,只能满足传统小农户转嫁部分风险的需要,难以满足高投入、高风险经营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保障的需求;另一方面,江苏农业保险的服务对象长期以规模小、分布分散的传统小农为主,基层保险服务团队基本采取“劳动密集型”的服务方式,科技投入较少,面对规模化经营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论是投保、承保等保前服务,还是勘察定损、赔付等保后服务,较大的生产规模和经营面积都给现行保险服务带来了巨大困难,这与农业保险投保和理赔较高的时效性要求形成了显著矛盾。
三、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分析
(一)数据来源
江苏省作为2007年起我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首批试点的6个省份之一,农业保险运作经验丰富,其苏南、苏中和苏北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全省经济结构具有差异性,农业经营主体已出现分化,小农经济与规模农业同步发展,大量共存。因此,笔者从江苏省北部、中部和南部共选取6个城市展开问卷调查,其具体调研地区为苏北的宿迁市,苏中的南通市、泰州市和扬州市,苏南的常州市和无锡市,调研对象为已经参加农业保险的主要种植业(小麦和水稻)经营主体,调查共收回问卷样本2300份,其中小农户占56.7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43.26%。
(二)样本描述性统计
由对样本农业经营主体的家庭、经营和风险特征进行的描述性统计可知,江苏省异质性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如下特点:
1.样本家庭特征。样本小农户年龄以50岁以上为主,其中60岁及以上年龄样本人数较多,性别以男性占绝大部分,文化水平主要集中于中学及小学文化,这些特征与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小农户的特征相符合。与样本小农户相比,样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年龄相对较年轻,主要集中于40岁和59岁之间,文化水平也相对较高,中学文化样本比例占76.43%,本科及以上文化样本比例占9.63%。
2.生产经营特征。小农户的土地经营面积大多低于10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面积明显大于小农户,其中经营面积大于100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82.21%。绝大多数小农户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长期雇佣工人,而由于经营面积较大,68.54%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至少长期雇佣1人。与样本小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家庭农业劳动力比重相对更大,农业经营收入相对更高。尤其需要注意的是,77.98%的样本小农户农业经营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在30%以下,其主要收入来源为非农收入,而73.98%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经营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在50%以上,其中更有35.53%的比重为80%及以上。这些特点反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化农业经营特点,也说明农业经营状况和农业风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收入存在较大的潜在影响。
3.农业风险情况。从样本农户经历的农业风险情况来看,近五年来重大农业风险对江苏省农业生产的影响较频繁,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自然灾害与价格波动造成较大损失的次数均集中于1~2次,平均两年左右发生一次,对稻麦生产造成较大威胁。从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损失金额总体上明显高于小农户。
如表2所示,不同农业风险、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经营主体之间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1)从不同农业风险来看,对江苏省农业生产影响较大的农业风险主要为病虫害和疫病、旱涝灾害、台风以及价格波动三类,其中价格波动主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影响较大;(2)从不同地区来看,苏中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到病虫害和疫病、台风以及价格波动三类农业风险的影响要明显高于苏南和苏北地区;(3)从不同经营主体来看,农业风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影响普遍大于小农户,这一特点在价格波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影响上更加明显。
由对样本特征的描述可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相比,无论是生产经营特征还是面临的农业风险特征,两者之间存在明星差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论是经营面积、农业收入对家庭收入的影响还是面临的农业风险,都要大于甚至远大于小农户。因此,我国以往以小农户为保障对象,坚持以“低保费、低保额、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不一定就能满足日益多元化的新型农业经营方式。
四、经营主体农业保险评价——政策性稻麦保险
模糊综合评价法是目前国内外评价经济管理效果的主要定量方法之一,兼顾了研究对象的主客观因素,使原本定性的指标得以量化,具有较强的科学合理性。作为需求导向型产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其供给效果受到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情况较为复杂,因此本文选择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江苏省政策性稻麦保险供给进行综合评价。
农业经营主体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要需求者,享受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其切身感受及评价更能反映政策性农业保险实际供给效果,基于调研中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的评价主要取决于其直接感受到的部分,其中包括保险产品与保险服务两个方面,因此本文将农户对农业保险供给评价分为保险产品与保险服务2个一级指标,并在一级指标下细化为11个二级指标。
本文使用变异系数法确定各评价指标的权重。变异系数法具有客观赋权的优势,在评价指标体系中,指标取值差异越大的指标,也就是越难以实现的指标,这样的指标更能反映被评价单位的差距。通过变异系数法,可以求得各一级指标与二级指标的权重,如表3所示。
根据上述获得的指标权重,依次对二级指标和一级指标进行评价,具体评价结果见表4。指标评价以1~5五个分值衡量,得分越高说明指标运行情况越好,将得分平均分为5个区间反映指标运行情况。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综合评价结果
从全省样本来看,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政策性稻麦保险供给评价的综合得分分别为3.11和2.85,得分处于2.6和3.4区间内,说明两类经营主体对当前政策性稻麦保险供给评价都为“一般”。从保险需求方的角度出发,政策性稻麦保险的实际运行效果已达到两类经营主体的基本要求。
从江苏省不同地区来看,苏南、苏中和苏北两类经营主体对政策性稻麦保险供给评价的综合得分均处于2.6和3.4区间内,达到农业保险运行基本效果。苏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评价得分高于小农户,说明苏南政策性稻麦保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较好。但仍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与全省评价得分相比,还是与当地小农户评价得分相比,苏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评分均相对较低,说明苏中地区政策性稻麦保险需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优化。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评价结构
在全省经营主体评价中,小农户对政策性稻麦保险产品评价得分为2.83,得分处于2.6和3.4之间,评价为“一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价得分为2.55,得分处于1.8和2.6之间,评价为“较差”,说明政策性稻麦保险产品目前基本满足小农户的需求,但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需进一步创新与改善。
从江苏省不同地区来看,苏北小农户对政策性稻麦保险产品的主观评价得分为2.54,处于1.8和2.6区间,评价为“较差”,且低于全省小农户的评价得分,说明苏北政策性稻麦保险产品并不能满足小农户的基本需求。苏中与苏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政策性稻麦保险产品的主观评价得分均处于1.8和2.6区间内,评价为“较差”,且苏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评价得分显著低于小农户,说明苏中地区政策性稻麦保险产品设计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方面仍需进行优化。具体到二级指标(见表5),保险产品损失补偿能力和巨灾补偿能力两个指标的均值较低,苏南、苏中、苏北保险产品损失弥补能力评价均值处于1.8和2.6区间内,且苏中与苏北的巨灾补偿能力评价均值处于1.8和2.6区间内,效果均“较差”。现行保险保障水平仅能弥补经营主体经济损失的30%~50%,难以满足农业经营主体需求。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评价结果
从全省样本来看,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政策性稻麦保险服务评价的得分分别为3.40和3.16,得分处于2.6和3.4区间内,说明两类经营主体对政策性稻麦保险服务评价都为“一般”,政策性稻麦保险服务的运行效果已达到两类经营主体的基本要求。
从江苏省不同地区来看,苏南、苏中和苏北两类经营主体对政策性稻麦保险的评价得分达到3.12和3.50之间内,处于“一般”到“良好”的水平。但仍要注意的是,除苏南以外,苏中和苏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服务评价得分均低于小农户,且苏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服务评价得分低于全省得分,说明苏中地区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服务仍有较大改善空间。具体到二级指标,苏中与苏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参保复杂度、索赔材料数量、赔款速度和网点距离的评价均低于小农户,其中苏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索赔材料数量评价均值为2.09,处于1.8~2.6区间,说明经营主体认为索赔手续较为繁琐。
综上所述,(1)江苏省政策性稻麦保险的实际运行效果已达到两类经营主体的基本要求,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评价明显低于小农户;(2)现有政策性稻麦保险产品尚未达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需求,其中苏中和苏北地区对保险产品的评价得分较低;(3)江苏省农业保险服务的运行效果已达到两类经营主体的基本要求。由此可知,政策性稻麦保险的主要不足存在于现行农业保险产品设计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需求尚存在一定差距。基于上述评价结果,下文将通过计量模型进一步探寻影响不同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评价的因素。
五、经营主体评价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模型与变量选择
根据上述稻麦保险产品评价的5个二级指标,运用评价体系得出的权重,计算调研数据中每个样本经营主体的相关二级指标的加权平均值,得到每个样本对政策性稻麦保险产品的评价指数,并将其作为模型的因变量,其他可能影响评价指数的一系列因素作为模型的自变量,以此构建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产品的评价模型:
1.经营特征对评价的影响。土地经营规模(X4)对小农户农业保险产品评价的影响为正,且影响显著,这说明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在保障较大经营规模农业生产中确实存在不足。而该因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没有显著的影响,原因可能是区分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有效性的界线处于小农户规模范围之内,农业保险产品对规模界线以下的小农户具有较好的保障能力,而一旦小农户的规模大于该界线,保险产品的效果将逐渐难以满足农户需求,所以表现出小农户随着经营规模的增加而降低对农业保险产品的评价。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远大于小农户。从上述评价中也可以发现,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有较大差距,整体评价普遍较低可能掩盖了土地经营规模对评价的影响。
2.受灾情况对评价的影响。受灾次数(x7)与两组样本农业产品评价的影响均显著,但与小农户评价呈正相关,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负相关,两者存在差异。这一结果反映现行政策性稻麦保险产品对两类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障效果存在明显差别,并不利于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的支持。主要原因可能是,江苏省现行政策性稻麦产品的保险金额参照水稻和小麦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其中仅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地膜、灌溉和机器耕作所带来的成本,保障水平较低。对于小农户而言,种植面积一般在5亩以下,即使发生灾害造成损失,一是农业经营并不是主业,投入成本较低,即使农业保险仅赔付物化成本,与其实际损失相差较小,容易满足补偿要求;二是小农户的致灾因素比较单一,现行政策性稻麦保险的主要保障范围也仅限于自然灾害和病虫害,与其保障需求相对应,因此在受灾较多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对其起到的保障效果反而更好。而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现行稻麦保险的设计则难以满足大规模、专业性、高投入和市场化经营方式之下的风险保障需求,物化成本仅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入成本较小的部分,以物化成本为参考的保障水平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损失之间差距较大;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风险种类更加多元化,当前政策性稻麦保险仅以自然风险和病虫害为主要保障范围,在多次遭受农业风险情况下保险的保障水平十分有限。
3.风险分散手段对评价的影响。风险分散手段数量(X9)与两组样本保险产品评价的影响均显著,但与小农户评价呈正相关,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负相关,两者存在差异。出现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可能是,样本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选择农业风险分散工具上存在的差别,因此在现有风险分散方式选择下对农业保险产品的态度形成差异。小农户在农业成产过程中,主要采取的农业风险分散手段为采用抗灾抗虫品种、了解农产品价格市场信息以及多样化生产经营三种方式。但是,小农户采取这些风险分散手段时容易受到周围人的影响,易形成羊群效应和信息扭曲,风险分散效果有限,农业保险产品相较之下具有更大优势,因此采用更多风险分散手段的小农户对农业保险产品的评价更高。而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其主要分散农业风险的手段还包括通过合约生产和参加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形式分散风险,风险分散手段相对多样化,农业保险产品的作用容易被掩盖,同时现行农业保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障能力有限,与其他风险分散手段相比,优势较小,因此较多风险分散手段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保险产品的评价反而较低。
4.保险增信作用对评价的影响。参保对获得银行贷款的作用(X11)与两组样本农业产品评价的影响均显著,且都呈正相关,说明参加政策性稻麦保险越有助于获得银行贷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对其评价越高。这说明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对农业保险联动银行信贷、增加获贷能力的作用具有需求。同时也说明,农业保险可以减少农业经营损失,降低农业经营主体收入波动幅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借款人的还款风险,具有一定的增信作用。
六、结论与政策启示
(一)研究结论
本文基于江苏省2300户农业经营主体问卷调查数据,从农业保险需求方角度对异质性农业经营主体风险差异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和产品的评价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基于上述分析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异质性主体农业风险程度具有显著差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特征与小农户有较大差异,具体表现在: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风险损失远大于小农户,同样受灾频率下单次造成重大损失金额的概率更高;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收入中农业经营收入的比重更大,较为单一的收入渠道使得农业风险更容易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收入水平;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市场风险大于小农户。所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风险程度显著高于小农户。
2.现行农业保险制度满足经营主体基本需求。江苏省政策性稻麦保险产品遵循“低保费、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设计,能够为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最基本的保障作用;农业保险服务方面,承保和理赔较为高效,保险条款通俗易懂,查勘定损快捷,乡镇农业保险网点分布较为合理,为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保险服务得到了较高评价。
3.单一保险产品难以满足多元化主体需求。目前,江苏省稻麦保险产品只有政策性险种,保障稻麦生产直接物化成本,在遭受灾害后一般仅弥补农业经营主体直接损失的30%~50%,保障水平较低。经调查,只有当农业保险赔付弥补损失的比例超过50%,才能得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认可,这与目前农业保险弥补损失的能力尚有一定距离。目前以“低保额”为保障原则的政策性稻麦保险产品,虽然能为异质性经营主体农业风险分散提供基本保障,但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风险损失之间差距较大,已经难以满足稻麦规模化生产中风险管理的需要。
4.异质性特征对农业保险产品效果的影响具有差别。一是当前稻麦保险产品保障异质性经营主体的效果不同,对于小农户而言,保险产品可以更好地保障多次受灾风险,具有较高的风险分散能力,而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相反。二是异质性经营主体所掌握的风险分散工具存在差别,在风险分散效果差异的影响下,造成异质性经营主体拥有的风险分散工具数量对农业保险产品评价的影响也不同。
(二)政策启示
基于以上研究结论可以带来以下启示: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普惠型金融产品,能够基本满足小农户风险分散的需求,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基本的风险补偿作用。但随着农业生产规模和生产模式改变,以政策性稻麦保险为代表的部分现行农业保险产品已难以满足多元化农业经营的需求,必须针对现代农业发展特点进行供给侧改革,在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上进行发展和创新。
1.发展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根据异质性经营主体的特点发展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针对不同经营主体设计不同保险产品,向小农户提供普惠型农业保险产品,保障其基本风险,而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要满足其高保障和多元化风险的需求,创新发展产量保险、价格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
2.根据保障对象相应提高保障水平。在保证江苏省农业保险基本保障功能的前提下,选择主要种养殖业保险产品和具有战略意义的部分农产品保险产品,适当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最高保障额度至可以弥补风险损失比例的50%以上;同时,可以尝试实施差异化回归比例补贴,即保费补贴比例随保障水平提高而降低,减轻政府财政补贴压力。
3.推动个性化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积极研究和试点农业保险个性化产品,探索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互补机制,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向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基本保障,附加商业性农业保险供不同层次风险保障需求者选择,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的风险管理需要;同时,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服务,加快推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独投保、单独开单、单独勘查、单独定损、单独理赔,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