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1)
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WTO/GATT)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组织成员开展多边贸易谈判,GATT时期开展了多轮多边贸易谈判,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国与国之间的关税征收水平,促进了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为了继续推进经济全球化与世界贸易自由化,1994年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自从WTO成立以来,成员数量的不断增多,议题内容也日益触及各国的经济利益底线并渗透到各国的主权领域,再加上WTO决策机制和谈判机制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质疑“绿屋会议”的合理性,发达国家始终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的议程设置、谈判程序、议案起草等关键环节起着主导作用[1],“主要供应国原则”也成为发达国家在贸易谈判中推行自己国家意志、谋取自身经济利益的工具。WTO成立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经济体国家经济实力不断上升,对于发达国家主导WTO谈判表现出许多强烈不满。多哈回合以来,多边贸易谈判屡次中止至今仍然没有结果,究其原因,除了多哈回合本身的议程出现问题、发达国家不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利益以及谈判受到国内政治影响的因素外,多边贸易谈判中的谈判规则缺陷、决策方式僵化、区域贸易的兴起、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冲突等均是导致多边贸易谈判陷入僵局的原因,如何打破僵局,改革谈判规则与决策方式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
GATT时期成功举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其中著名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取得了很大的成效,重振了多边贸易体系,促进世界贸易体系向健康、良性方向发展,而多哈回合谈判是WTO成立后启动的第一轮谈判,但其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谈判早已偏离了发展这一主题,几经陷入崩溃的边缘,进展缓慢,以下将分析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困境的原因。
发展问题是多哈回合谈判的主题[2],这是第一次将发展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主题,也是发展中国家努力要求的结果,充分显现出发展中国家在WTO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然而持续多年的谈判已偏离了该主题,如何解决发展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多哈回合谈判推进以来,尽管达成了许多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协议,取得了许多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待遇,然而随着谈判的继续深入,发展中国家并没有从发达国家的实际行动中看出其解决发展问题的实效,发达国家没有真正的履行其义务,与发展中国家切身利益相关的发展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使得发展中国家对WTO多边贸易谈判的不信任感上升。而且在谈判中,发达国家也不肯轻易妥协,他们的妥协是要求发展中国家付出巨大的代价,如要求发展中国家扩大市场准入。
多哈回合最开始确定的议程明显过于积极、乐观,对于将来可能存在的困难未进行充分考虑,特别是农业问题的复杂性与各方利益的协调难度大,以及谈判遭受到阻力或者谈判有了新形势新变化后,需要对议题进行调整时却无法做出必要且适时的调整,因此谈判经常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多哈回合谈判是成员最多也是议题数量最多的一次多边贸易谈判,在进行多边贸易谈判时,成员之间对于不同议题的分歧也越来越多,如果成员方在剩余的议题中不能达成共识或者看不到共赢的希望,那么多哈回合谈判将会无疾而终。
国内政治因素的影响也是多哈回合谈判受阻的一大原因,多哈回合谈判已经持续多年,与发展中国家重大利益有关的问题一再陷入僵局,关键原因是WTO主要成员方的国内政治因素没有推动谈判取得进展。“七月会议”①的失败正是由于印度、美国等国家国内政治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在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这一问题上,印度谈判代表纳特始终不愿妥协,也不轻易做出让步,根源于其国内特别的政治因素,即印度作为一个农业庞大的发展中国家,农民仍占社会阶层的大部分,尽管农民非常贫困,但热衷于选举,因此大量的农村人口成为国大党执政的政治基础,这也促使纳特对于关乎其国民利益的农业问题不会轻易妥协。尽管印度的国内政治因素影响了“七月会议”,但美国的国内政治因素直接导致了“七月会议”的失败,“贸易促进权”②促使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卷土重来,美国大部分的农、商业团体反对WTO总干事拉米提出的方案,认为其没有给美国提供充足的市场准入,尤其是对要求更加开放美国市场、削减农业补贴持反对意见。美国国会对此做出了说明:即便施瓦布代表美国同意了拉米的议案,国会也有权不通过此议案,因此美国国内的政治因素直接导致了“特殊保障机制”这一问题上没有达成协议,“七月会议”也被证实是一次失败的多边贸易谈判。
组织多边贸易谈判不仅是WTO的重要职能,也是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方式。多哈回合谈判的中止证明了多边贸易谈判早已陷入了僵局,无论是从谈判规则、决策机制还是从区域贸易的发展看,都暴露出了多边贸易谈判的许多弊端,其中“绿屋会议”和“一揽子承诺”的谈判规则饱受诟病,尽管“绿屋会议”是WTO正式谈判机制的补充,其设立初衷是为了提高谈判效率,乌拉圭回合的成功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绿屋会议”的有效性,但作为一种非正式谈判程序,其本身存在着许多问题,决策总是在封闭、不民主的情况下做出的,随着成员方数量的不断增多,对“绿屋会议”的质疑也越来越多。
在东京回合中,谈判成员对于谈判结果可以选择性签署,导致许多国家之间的不同利益无法协调,因此引入了“一揽子承诺”,要求成员方必须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WTO的多边贸易协定,而不能有选择性地适用WTO框架下的协定。该规则的引入是各方利益权衡及妥协的产物,虽能保证贸易体系规则的完整性,但也带来了许多弊端,不仅没有促进多边贸易谈判,反而阻碍了多边贸易谈判的进程。以下将从谈判规则、决策机制、决策困境以及区域贸易的发展等方面论述多边贸易谈判受阻的原因。
1.“绿屋会议”违背了WTO原则
“绿屋会议”最早出现于19世纪80年代中期,是邓克尔以自己的名义召集GATT成员里最具话语权的几个国家在其“绿屋”办公室进行的非正式谈判,几个国家之间首先对贸易问题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将该谈判结果提交到正式谈判中,使得谈判效率大大地提高,对促成多边贸易谈判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3]。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的提升,越来越尝试着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也试图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取得一定的地位,因此对“绿屋会议”这一谈判规则的抗议也越来越多,导致多边贸易谈判常常陷入僵局、停滞不前,1999年西雅图会议的失败以及爆发的大规模的示威游行充分显示了这一谈判规则所暴露的缺陷。
(1)合法性
“绿屋会议”在合法性上存在着缺陷,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绿屋会议”承担着WTO的谈判职能,同时对开会的程序、决策规则也没有做出详细规定,议题也是由发达国家确定,他们认为该种模式下更能增加谈判的灵活性,那么在没有程序和规则的制约下,“绿屋会议”成为发达国家谋取利益的关键场合,他们在秘密会议中形成共识,利用优势地位向其他国家施压使共识能够在部长级会议中通过并形成草案,最后成为全体成员普遍遵守的义务。
(2)参与度
参与度也是“绿屋会议”饱受诟病的另一重要问题,只有少数的贸易大国才拥有会议的“入场券”,发达国家为了保持自己的谈判优势、实现自己的谈判目标以及保证谈判结果,只允许少数的成员参与进来,具有明显的排他性,而大部分中小发展中国家根本没有机会参与会议并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他们在这种组织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4]。早期的老四国俱乐部(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是“绿屋会议”的主要成员,WTO成立后,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开始要求在WTO谈判中拥有一席之地,于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强烈要求下,“绿屋会议”开始接受一些经济实体大国参与会议,如中国、印度、巴西等国家,虽然参与度有所改善,但是对于许多不发达的国家来说,仍然处于谈判的边缘,这种将多数成员排除在外的谈判规则实质上是发达国家依靠其经济实力在WTO进行垄断的手段(权力政治)。
(3)透明度
“绿屋会议”的不透明也被许多WTO成员质疑,WTO的正式决策机构都有严格的规则和程序加以规定,但“绿屋会议”的参与方既不是由法律明确规定,也不是投票进行选择,开会前也不会通知其他非与会成员,且在会议后非与会成员无法获取有关会议的信息,这严重侵害了非与会成员获得信息的权利。“绿屋会议”无法遵循透明、公平的会议规则,与会者的甄选标准不明确,会议做出的决定不透明。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不能参与起草议题内容,这一不透明造成的结果是大多数排除在外的成员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由“绿屋会议”所提出的建议,发展中国家经常处于被动地位。这种谈判机制导致参会成员与非参会成员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使得与WTO透明度原则和平等原则等基本原则相背离,促使成员之间的矛盾与日俱增。
2.“一揽子承诺”谈判模式的缺陷
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引入了“一揽子承诺”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重要原则,以保证在适用不同的WTO协定时前后一致,并确保全球经济体系的完整性。《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2.2条规定:“各协议及其法律文件均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约束所有成员。”③该条正式规定了“一揽子承诺”,是为了改善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所达成的贸易协定的一致性和兼容性问题,同时希望避免在乌拉圭回合中继续重蹈东京回合的覆辙,克服了“菜单式”加入的弊端,保持了谈判整体的统一性和多边性[5]。
WTO成立后,多边贸易谈判继续坚持“一揽子承诺”的谈判规则,尽管该规则是利用议题的相关性帮助达成一揽子协议,但显然不公平的是发达国家使用这种方法获得到发展中国家不成比例的妥协。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尽管发展中国家在农业领域取得了可观的贸易与发展利益,但是在知识产权、市场准入、服务贸易等问题上承担了沉重的代价。从另一方面看,“一揽子承诺”容易使多边贸易谈判停滞不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将“一揽子承诺”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一旦他们感到自己的利益被忽略或者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他们就可以暂停其他议题的谈判并以此作为威胁,这样必然会加大各方之间的矛盾,导致谈判陷入僵局,同时成员们通常不希望就已经存在偏见的、对己方不利的议题达成新的协议,他们认为只有实现其所有的利益目标和愿望,谈判才能结束。因此成员经常会以“一揽子承诺”挟持谈判,导致谈判陷入僵局。
WTO决策的体制缺陷已经暴露出来,协商一致原则已经适应不了WTO成员实力的变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提高,谈判能力日益增强,不再屈服于发达国家的意愿进行谈判[6]。从多哈回合谈判看,协商一致原则并没有为多边贸易体系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反而阻碍了多边贸易谈判,该原则未能实现其本身的价值目标,相反多边贸易体系与谈判陷入困境与该原则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缩减了议题的数量
协商一致原则要求成员在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做出决策,那么成员无法在某一议题上达成一致共识时,该议题就面临着被削减的危险。如1996年在新加坡举办的部长级会议上,欧盟提出的新加坡议题因遭到发展中国家的质疑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议题被搁置,尽管议题遭到减少可以被看作是成员之间正常谈判、利益博弈所导致的结果,但从多边贸易谈判规则的发展趋向看,被放弃的议题涉及贸易与投资、竞争政策以及政府采购透明度等问题,这些议题都迫切需要WTO给予关注并解决。显然,协商一致原则在某种意义上已经阻碍了WTO对多边谈判规则改革所发挥的作用。
2.减弱了政策时效性
协商一致原则与WTO主体的多元化相矛盾,想要在164个成员之间就议题达成一致是非常困难的,成员之间的利益差异延长了谈判时讨价还价的时间,可能会使协议各方最后达成的协议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求,无法发挥其原本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此外,贸易保护主义也是多边贸易谈判陷入困境后所引发的问题,这反映出市场与社会对于政策规范的需求与多边谈判效率之间的尖锐矛盾[7]。多边贸易谈判的僵持时间越长,其产生的社会和经济代价也就越大,也就是说协商一致原则导致了贸易政策的时效性降低,且随着WTO成员的不断增多,缺乏政策时效性的代价也会越来越大,因此多边贸易体系将会发展缓慢。
1995年WTO成立后,越来越多的成员加入WTO。WTO的成员不再仅仅由发达国家占多数席位,越来越多的转型经济体、发展中经济体以及欠发达的经济体都在谋求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发展机会和发展利益。WTO成员主体的多元化已经成为一种不可扭转的趋势,也深刻揭示了主体之间立场差异大、经济政治等不同价值体系交叉使得WTO多边贸易谈判更具艰难性与挑战性[8]。
乌拉圭回合时期发达国家的矛盾十分尖锐,尤其是美国和欧盟在农业议题上都不愿妥协,而多哈回合开启后,主要矛盾开始发生转移,主要存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自1990年以来,新兴经济体的经济实力得到了全面的提高,如巴西、印度、中国。他们受益于经济全球化,国际政治、经济地位也在逐渐提高,国际经济层面的权力再分配也映射到包括世贸组织在内的一系列国家组织和国际机制内部[1]。多边贸易谈判的僵局正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开始尝试在重要的国际组织中发挥中心作用,并对重要的国际议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毋庸置疑,发展中国家对于谈判的成功推进以及解决系统内部利益分配不平衡的问题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近些年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他们可以影响甚至终止多边贸易谈判的进行,如果他们在多边谈判中高估了自己的实力提出了不被发达国家所接受的条件,那将是很危险的,反过来也一样,由于发达国家也不确定发展中国家的谈判实力,提出过于忽视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条件同样会导致谈判的崩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矛盾更能够说明WTO未来的多边贸易谈判将会更加复杂困难[9]。只有以双赢作为谈判的目标,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才会最终惠及所有WTO成员。
早在GATT时期,就允许区域一体化作为最惠国待遇和非歧视原则的例外而存在④,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且差异巨大,同时为了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GATT为区域贸易协定留出了余地。在WTO多边贸易谈判陷入僵局时,扩大区域主义已成为必然,填补WTO规则空白或在前者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自由化水平,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经济一体化需求。当前,由于多边贸易谈判陷入了困境,特别是2008年由华尔街爆发的经济危机后,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纷纷将谈判转向了区域贸易,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美欧双边自贸协定(TTIP)等。尽管区域贸易谈判的加速推进弥补了多哈回合本应发挥的作用,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增添了新动力,但我们要明确的是区域贸易谈判对于多边贸易谈判来说起的只是补充作用,而非替代作用,否则将会背离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10]。对于WTO成员来说,尽管大家都愿意将多边贸易谈判放在首位,但是在无法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现谈判预期的情形下,WTO也阻止不了成员选择双边、区域贸易谈判。
但须注意的是地区主义并非只是正向溢出效应[11]。第一,区域贸易协定在促进贸易自由化水平的基础上为成员提供更高的发展福利与待遇,但由于区域贸易协定只适用于双边关系,因此最终会产生歧视现象,可能会形成新的贸易保护主义,使多边贸易体系的制度基础遭受侵蚀。第二,区域贸易协定也极可能成为地缘政治的工具,成为某些国家抵制甚至取代多边贸易体系的工具。以美国为例,21世纪后,新兴经济体的崛起以及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美国在世界经济贸易的主导地位受到了挑战,严重危及了美国的霸权主义,于是美国被迫寻找经济复苏的新动力以重构其为主导的国际经济、贸易体系,推动区域贸易谈判的发展。美国借助其经济、军事实力,对参与双边贸易谈判的成员进行施压,特朗普政府在其认为WTO规则对美国不利时,多次使用“国家安全”名义对其他国家以关税相威胁。
区域贸易协定的激增使多边贸易谈判面临严峻的挑战,不仅使多边贸易谈判面临停滞和支解的趋势,也会导致世界经济政策的破碎,严重影响WTO发挥贸易监督和解决全球贸易争端的功能,破坏了全球贸易体系下的利益平衡,在贸易和发展问题上将难以有效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
多边贸易谈判陷入僵局的实质问题在于谈判模式以及达成共识规则之间无法相互配合。随着新兴经济体的崛起,以权力为导向的“绿屋会议”不断受到质疑,越来越多的国家希望建立正式的、基于规则导向的谈判规则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因此,要想解决多边贸易谈判的僵局,要从谈判规则的改革入手。
“绿屋会议”是一把双刃剑,尽管人们普遍质疑它的合法性、参与度与透明度,但它的确显著提高了多边贸易谈判的效率,其存在有较为合理的一面。因此,为了使谈判的决策效率和发展中国家对民主参与的合法要求之间取得平衡,有必要在保留“绿屋会议”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一定的改革。
1.扩大“绿屋会议”的参与范围
自多哈回合谈判开始以来,成员之间谈判利益越来越多样化,谈判越来越倾向于以集团的方式进行,“绿屋会议”的改革应侧重于扩大参与成员的范围。在选择参与成员时,除了传统的发达国家和与问题紧密联系的成员之外,还应确保来自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一些成员参与,以确保对问题分析角度的多面性、多方位,以确保谈判的广度和深度。参与会议的标准可以依据以下几点确定:贸易大国,包括发达成员和部分经济实力较强的发展中国家;与议题紧密联系的成员方,以保证他们可以参加有关自身利益的问题的讨论并争取自身的权益;区域贸易团体代表。这样不仅可以确保决策和谈判的效率,也能兼顾少数发展中国家以及中小成员国家的利益,与WTO所追求的效率与公平的价值目标相吻合[12]。
2.提高“绿屋会议”的透明度
增加透明度既可以保障决策的公平,也可以消除成员之间的隔阂,改善“绿屋会议”信息不对称的方法有以下三种:第一,应在开会前公布参加会议国家的名单,以便没有参加会议的国家可以及时修改参加会议的理由并努力争取参加会议;第二,对于会议所协商、谈判的结果应及时通告并通知其他国家,该工作既可以由总干事负责也可以由参加会议的其他国家通知;第三,宣布会议结果后,参与会议的国家有义务与其他未参与会议的国家进行沟通并听取建议,这样未参加会议的国家也可以在会议后发表意见,从而影响决策。
3.对“绿屋会议”的召开以及程序进行规制
由于法律对“绿屋会议”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该会议过于灵活以及决策的不公平,所以应通过一些规范性文件约束和规制会议中的不合理现象。第一,应扩大总干事的权利,总干事不能仅仅只负责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工作,还应考虑会议整体情况,以免会议被一些大国控制。总干事应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并考虑每个成员方的利益,并以全面、公正的方式监督“绿屋会议”所达成的文件不违反所有成员方的共同利益。第二,根据每个议题的特征建立一套规范而又灵活的会议流程,促使会议高效、有序进行,并督促参加会议的国家依据计划积极参加讨论和协商,以防拖延[13]。第三,建立监督机制,以允许非参加会议的国家了解会议情况但不参加谈判,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加强 “绿屋会议”的外部监督,其他没有参加会议的国家也可以清楚地了解会议情况,避免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差距。
随着更多的国家要求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发表意见,可以组建管理委员会在讨论问题或者决议草案时代表不同利益团体。例如农业出口国团体、发展中国家团体等,可以帮助并促进谈判的开展,根据不同的问题适用不同的协商规则。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经常是交织在一起的,如果成员们可以在贸易谈判中区分不同的议题并采用不同的投票规则,则会有益于最后决策的形成。比如,将所需讨论的事项分为程序性事项和实质性事项,成员们只能阻止损害自己国家重大利益的事项通过,同时应建立表决结构体系。对于贸易扭曲型补贴、贸易救济措施等特定议题继续通过多边谈判方式解决[14],对于存在差异很大且难以在短时间内形成共识的议题,可以合理选择带有“软条款”的倡导规则,积极推动多边贸易谈判,多开展单个议题或者具有专业性的议题,以更好地关注世界贸易变化趋势中的重要问题。
多哈回合以来,成员之间成立了不同的谈判集团来进行多边贸易谈判,有许多较大的谈判集团在多边贸易谈判中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如凯恩斯集团、棉花四国、非加太集团、亚洲发展中国家成员集团、新加坡议题核心集团、反倾销之友等集团,对多边贸易谈判的结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已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建立谈判集团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发达国家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的主导与操纵,尽管21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增强,但还是没有任何发展中国家能够独自对发达国家施加一定的压力实现自己的谈判目标。因此,如果发展中国家想要在多边贸易谈判中不被忽视,就必须与其他具有相同或者近似谈判利益的发展中国家形成统一战线,组成谈判集团,将大家的谈判力量汇聚起来,整合交易资源并增加交易条件。多哈回合的做法也充分显示了只要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竭力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就能抵制发达国家的不合理要求。
目前WTO成员已有164个,如果每个成员单独参加谈判,对于一百多个成员的利益进行协调是非常困难的,如果采取谈判集团的方式,那么其优势就会显现出来,成员们可以在集团内部先协调,每个成员都应做出一定的让步,在集团内部确定提案的内容以及进行谈判的方式、策略,再由代表进行发言,表明本集团的立场,使所有成员的声音和立场都能够在决策时得到反映。谈判集团的建立间接降低了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对众多国家利益协调的难度,降低了谈判成本,节约了谈判时间和资源,使多边贸易谈判更加有效。
在多边关系中,成员的共同发展利益大于各自牺牲市场准入作为交换所产生的预期利益,也大于区域、诸边贸易协定所产生的部分利益。多哈回合谈判只有圆满的成功才能确保全球贸易规则的一致性和实现全球经济、贸易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促进全球贸易的最大增长,如果一味地只将“利己主义”作为谈判的标准,则会损害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因此,WTO的所有成员均有义务推进多边贸易谈判机制改革,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谈判规则与决策程序,以确保做出的决策规则化、法律化,改变以权力为主导的谈判规则,确保WTO是由164个成员共同推动、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多边贸易谈判组织。
1.发达国家应推动完善议程发展和谈判机制
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应主动与其他成员进行磋商,充分照顾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精准掌握各国利益的相同点,以便及时地对议程中的目标和内容做出更改或者调整,并结合世界贸易发展趋势加入新的议题,同时为最不发达国家提供信息和资源帮助,并为多边贸易谈判机制的改革提出合理的建议,对谈判过程以及决策程序进行优化,多吸纳不同立场观点的成员进行讨论和谈判。发达国家应严格遵守区域贸易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并确保加入的区域贸易协定与WTO多边贸易体系相互兼容,促进双方的互补。另外,发达国家应致力于消除区域贸易保护主义,对于加入的区域贸易协定不能损害其他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并将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开放的承诺主动分享到多边。
2.发展中国家应不断提高自身谈判实力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其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应善于运用多边贸易规则维护本国利益,积累谈判经验,培养能够胜任谈判工作的人才,建设优质的谈判队伍,同时应团结其他发展中国家,努力解决与发展中国家利益有关的发展议题。发展中国家也应不断完善国内经济制度,改变国内经济贸易发展条件,以拥有更好的谈判实力,只有这样多边贸易谈判才能顺利进行,多边贸易体制才会健康发展。
3.中国应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找准自己的定位
2008年中国在WTO进行了身份转变,已由一名新成员的身份转变为WTO的“核心决策圈”的一员,在WTO这一国际治理机制中的发言权逐渐增大,而且在多边贸易谈判中,许多发展中国家都纷纷期望中国可以成为发展中国家团体的“领导人”,归根结底是因为中国作为第二大经济体有足够的实力与强大的话语权可以与发达国家进行谈判。尽管这样做可以改善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利益,但也可能使中国承受发达国家的打击报复,因此在谈判中的地位与角色定位需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我国国情以及发展现状决定了我们必须以发展中国家作为进行谈判的立场;二是我们必须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经济利益的多元化使得中国应善于处理国与国之间的谈判关系,如果仅基于发展中国家的阵营确定谈判方式与策略,将会极大地限制甚至损害自身的发展利益。中国应牢牢把握自身的利益点,积极参加与各个国家的谈判,同时结合自身的经济利益选择加入谈判集团[15]。总之,在支持WTO多边贸易谈判改革的同时,中国要处理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关系,尤其要重视团结巴西、印度等经济实力较强的发展中国家,也要注意平衡与其他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
当前多边贸易体系正在经历新一轮重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多边贸易谈判会出现越来越多更复杂的问题,政治、安全、环境等因素都影响着谈判的进行。因此,要想达成共识,取得谈判的成功,各方都必须进行一定的利益让渡: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应充分考虑并认真对待,正确认识多哈回合失败的原因,同时应对多边贸易谈判的规则和决策方式进行改革,否则任何谈判都将再次陷入僵局,不仅使贸易体系陷入崩溃边缘,而且全球经济治理也将倒退,引发世界经济危机。中国是多边贸易体系受益较多的国家,我们应坚定维护这一来之不易的多边贸易体制,为多边贸易谈判的改革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展现大国责任。
注释:
①2008年7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小型部长级会议。
②又称“快速审批权”,是指国会授予总统与其他贸易伙伴国谈判并签署新贸易协定的权利,国会对这些贸易协定要么批准,要么否决,不能修改其内容。
③“The agreement and associated legal instruments included in Annexes1,2 and 3(hereafter referred to as‘Multilateral Trade Agreement’)are integral parts of this Agreement,binding on all Members”,应当注意第2.2条仅适用于“多边”贸易协定,不适用于“复边”协定。
④GATT第24条第5款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阻止在缔约方领土之间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阻止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所必需的临时协议”,但为避免对WTO重要原则造成根本性破坏,该款同时规定优惠区域内的WTO成员与没有优惠区域内的WTO成员进行贸易时,不得设立高于该优惠区域建立前更严格的限制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