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修辞阐明案情
——关于我国裁判文书中案情叙述的实证考察

2020-12-18 02:42李若君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案情文书裁判

李若君

《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的裁判说理的内容中,第一项就是“阐明事理”。事理阐述主要包括两点:第一是案情叙述,即讲清案件的来龙去脉、本来面目、前因后果(法律真实的内容);第二是事实认定,即说明认定前述事实的具体证据和理由,阐明推理和判断的过程(法律真实的认定标准)。国内学界对于事理的分析更多侧重于通过心证公开展示法官认定法律真实的具体过程,对于案情叙述部分探讨较少。事实认定的结果是案情叙述,即将所有碎片化的事件串联成一个由起因、经过和结尾构成的完整故事。案情叙述涉及制判者对整个案件所有信息的统筹驾驭,是整个司法过程完成之后对案情及其关键争点的最后总结。经由修辞加工后的案情叙述可以让当事人对案件缘由、争点及法官推断过程一目了然,愿意相信判决书所认定事实的真实性。

现有的关于事实的分析和论述一般是与庭审论辩结合在一起的,强调判决书对于事实的叙述和认定应反映出庭审论辩的过程,侧重考察判决书制成之前不同主体(如原告、被告、检方、媒体等)视角下的话语修辞对于裁判最终叙事的影响。本文的重点在于讨论作为庭审结果的裁判文书是以怎样的表述方式阐述案情的,亦即重在考察裁判文书中叙述事实的言语表达或修辞方法,审视并总结我国优秀裁判文书是如何在案情叙述上讲究文理的,同时借鉴普通法系代表国家美国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德国判决书的相关修辞经验,期望通过对比考察,发现我国已有的裁判文书在案情叙述的修辞上可以进一步学习的方式方法。

一、修辞对于案情叙述的意义

裁判文书上的事实建基于客观事实之上,但也离不开诉讼参与人和司法人员的推论和建构。“法律事实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一如人类学家所言,它们是根据证据法规则、法庭规则、判例汇编传统、辩护技巧、法官雄辩能力以及法律教育成规等诸如此类的事物而构设出来的,总之是社会的产物。”(1)[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80页。法官在不同诉讼主体给出的证据的基础上,运用修辞策略和修辞技术将零碎的证据材料挑选、裁剪、编织成一个连续、完整、清晰的故事。裁判文书上的案情叙述是法官在对证据材料去伪存真并赋予法律意义之后的最终产物。法官正是在这一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讨论个案法律问题的。

修辞或语言表述对于案情叙述的影响至少有三点:

其一,修辞会影响案件的故事建构,案件牵涉的零散事件经过证据调查和核实之后,最终需要在裁判文书上呈现,从“证据到叙事的跳跃”过程是一个修辞过程,“至少只有通过修辞,这种转变才能完成”。(2)刘燕:《案件事实,还是叙事修辞——崔英杰案的再认识》,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6期。以夏俊峰案为例,该案基本事实是沈阳小商贩夏俊峰无照经营,为城管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导致两死一伤。二审裁定书上,辽宁省中院判决、上诉人陈述、辩护人意见、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对于同一事件的解释各有不同,有的版本提到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有的版本指出上诉人的行为具有自卫性,有的版本强调上诉人扎伤受害人的事实。(3)参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不同的叙事版本涉及对事件情节的挑选和解释,并直接影响法庭对夏俊峰行为的定性(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4)参见张德森、康兰平:《法律修辞的司法运用:案件事实叙事研究》,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参见2015年第2期。

其二,修辞会影响人物的形象塑造,案件中人物角色与他的社会身份、法律地位相关,正面人物、反面人物、强势者、弱势者等形象都会影响到听众对案件中人物角色的评价。以崔英杰案为例,一审判决书对于这一社会热点案件,需要综合北京市公安局的起诉书、检察院起诉书、辩护律师的辩护词、庭外专业人士的案件评论等多方材料对崔英杰的行为作出评断,该案基本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但不同人士对崔英杰的描绘各有不同,判决书最后刻画的人物形象如有偏颇,会影响到听众(无论是专家或是社会公众)对公正司法的信心。(5)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刑初字第3500号刑事判决书。有学者研究指出,崔英杰案判决书所选择的叙事版本忽略了崔本人的生活背景和执法人员行为上的瑕疵,将崔刻画为一个形象单一的违法犯罪者。“修辞在这里已经不是一种外在于内容的技巧,它实际上建构了历史和事实;对于崔英杰本人可能这种感受更为强烈,判决书的叙事文本公布之后,崔作为在社会边缘挣扎求存的贫苦农民的过去和前途全部消失,他忽然置身于一幅极端反社会分子公然对执法者行凶的历史图景当中,这样的历史决定了他的身份是罪犯、他的未来是在监狱里渡过下半生。”同前注〔2〕。

其三,修辞会影响听众对个案环境背景的感知。在一起醉酒驾车肇事案件的判决书中,检察院抗诉指出,肇事者李某明知延庆七中附近有前往学校的提示标志和限速40公里的标志,仍然未按照交通指示行驶,而是强行通过人流密集的地段,李某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二审法院在阐述案发现场时指出:“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对此描述为‘大量学生涌出校园’,而延庆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则描述为‘大量学生陆续走出校园’。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及其代理人对一审判决的这一表述提出异议……案发时虽确有大量学生晚自习后陆续从学校大门出门,但通过学校门前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学生出校门后并未在校门前滞留、聚集形成密集人群,而是沿不同方向离开,大部分学生的行动轨迹是骑自行车或步行沿非机动车道向东边延庆县城方向,另有一部分学生向西行走,仅有为数不多的学生陆续由南向北沿人行横道过马路。而李某驾车是在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撞击被害人的地点也位于机动车道内,不存在驾车冲向人员密集的人群的情况。故合议庭认为,一审判决书对于案发现场状况的描述更加客观。”(6)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刑终字第17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同的修辞会让案件叙事处于不同的语境背景中,进而影响听众的判断方向。修辞对于案件环境背景的构造表现在对诉讼参与人个人经历的刻画上。在一起体育活动中侵权的案件中,受害者是一位学习马术的小女孩,一次马受惊之后被踩踏致死,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写道:“本案是一起令人心碎的悲剧,备受呵护的小花朵在含苞待放时就骤然凋谢,透过笔录的字字泣血之言,合议庭能够体会到殷某2、杨某夫妇近乎绝望的丧女之痛,合议庭对殷某1小朋友的离去深表痛心,并对殷某2、杨某夫妇致以诚挚的慰问。”(7)“吉日嘎拉图等与殷杰宾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编:《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附裁判要旨和推荐意见(第一届):全二册》,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257页;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3265号民事判决书。这是法庭对全案综合审理定论后作出的描述,这一情景的刻画与后面法庭将案件定性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并采纳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法律理由直接呼应。(8)合议庭对该案的法律适用存在两种意见,多数意见认为应定性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饲养人和调教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将案件定性为生命权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马匹饲养人和调教人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才对殷某1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前面对于案件事实的不同修辞叙述,会影响读者对纠纷背景的关注,从而引导读者认同判决书后面的法律意见。

由此可以看出,裁判事实不仅是一个探寻客观真相的问题,也是一个语言问题,司法判决是通过语言表达呈现案件事实的。裁判要获得一个可信的叙事效果,需要借助修辞,通过修辞寻求不同主体之间的共识性解释,在共识基础上建构法律事实。法官所选择或建构的故事,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如何认识和解释证据,决定了故事中关键人物的角色特征,决定了该故事应置于何种背景环境中才能突出修辞效果,决定了哪些证据与案件更具关联性而要保留在故事框架内。“在案件事实建构的各种修辞策略中,故事模型或版本的选择是决定性的,直接影响着其他修辞策略使用的方向。”(9)侯学勇、郑宏雁:《案件事实的修辞建构》,载《浙江社会科学》2015年第9期。美国学者南希·彭宁顿(Nancy Pennington)和里德·黑斯蒂(Reid Hastie)提到故事的选择会直接影响到后面对证据的解读,See Nancy Pennington & Reid Hastie, “Explaining the Evidence: Tests of the Story Model for Juror Decision Making”,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Volume 62, No.2 (Feb. 1992), pp.189-206.

二、我国裁判文书中案情叙述的修辞

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一般的裁判文书在事实论述上普遍缺乏修辞意识,或者说并不注重文理,而主要是复制双方的陈词并在查明事实部分做简要地叙述。“法律修辞对于我国法官而言可能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大多数法官在书写判决的过程中也许会无意识地进行修辞,但自觉把法律修辞作为一种表达和思考方式却还只是一种理想。”(10)曹磊:《判决如何修辞》,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16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16页。从我国优秀裁判文书中可以找到一些运用修辞叙述事实的范例。最高人民审判管理办公室主编的第一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是2018年最高法组织开展“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的结果,代表了我国目前高质量裁判文书的最新水准。(1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编:《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附裁判要旨和推荐意见(第一届):全二册》,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该书收录了31篇刑事裁判文书、14篇行政裁判文书、51篇民事裁判文书、2篇执行裁定书、2篇赔偿决定书。对于案情叙述最为详细、最讲究表述方式的是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民事判决书多是列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上述事实,有……等证据在卷佐证”以及二审“另查明如下事实”。刑事判决书在遵循既定格式(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再审庭审中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再审查明的意见)基础上对事件经过和案情细节的叙述更为讲究,思路更加明朗。这里以该书收录的一篇刑事判决书(“佟茂华、牛玉杰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案二审刑事判决书”,下文简称“佟茂华案判决书”)为例审视我国裁判文书在案情叙事上的修辞。(12)“佟茂华、牛玉杰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案二审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编:《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附裁判要旨和推荐意见(第一届):全二册》,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82-143页;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刑终7号刑事判决书。

我国裁判文书一般分为首部、案件事实、法律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案件事实部分包括原被告双方诉辩内容,证据调查、取证、认证、质证内容,法院查明的事实等。案情叙述主要指其中原被告双方诉辩内容和法院查明的事实(特别是后者,这是经法定程序确证之后的事实),证据的排除与认证属于后文会讲到的“事实认定”部分。佟茂华案判决书从首部到尾部(除去前面的裁判要旨和后面附列的相关法律条文)总共有57页,75359个字,其中“案件事实”部分(包括一审查明的事实、二审期间上诉人和检察员的意见、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46页,61478个字,“案件事实”前一部分的最后一句是“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部分之后的第一句是“对佟茂华、牛某的上诉理由,佟茂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本院主要按照诉讼程序、法律适用、性质认定的顺序,做如下的综合判断”(后文是从法律上就各个关键问题一一作出分析,提出“本院认为”的意见)。“案件事实”中经终审法院确认的事实部分有37页,48969字,占整个判决书篇幅的64.9%,但是这些事实论述内容当中,由法院查明的“事实结果”只有三段,153个字,绝大部分篇幅是对这些关键事实的展开论述并详尽列出相关的证据证明前述的事实。佟茂华案判决书中关于案情叙述的论述结构为:

经审理查明:

一、改制时隐瞒内部银行利息303.2251万元、重复计提交建基金382.296万元,评估客跨资金贷方余额472.983836万元为企业负债,致使国有资产1158.504936万元流入阜汽集团的事实

……

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二、佟茂华安排他人用阜汽集团定期存单质押为包括其本人在内的10名集团公司高管贷款的事实

……

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以多种理由向他人借款,长期不还的事实

……

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判决书总结的以上三个关键事实情节分别可以归入到刑法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规范之下。每一个概要事实之下又细分为不同时间段内具体行为,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论述。每一个行为之下又列明相应的证据证明,证据种类较多的,按照法定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种类顺序依次列出,其中某类证据又有多项材料的,则进一步分段列明每项材料证实的具体内容,例如该案在阐述佟某和牛某将国有资产转入阜汽集团的事实之下有“证人证言一组”,其中分段详细阐述了秦某1(阜汽总公司副总经理)、司某1(中鑫会计师事务所所长)、潘某1(中鑫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吴某(中亚评估公司注册评估师)等13人的证言内容。该判决书对于案情(特别是关键事实)的概括十分简明扼要,而对于事实详情的论述以及证明又细致入微,整个案情的叙述层次分明、详略得当。

其他优秀刑事判决书也大都是采用这种修辞方法阐明案情的:先简要总结法院已查明的关键事实,继而分述该事实之下的具体行为并依次列明相关证据;对于双方无争议的事实简略论述,重点阐述和证明有争议的事实。优秀行政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在对于事理的阐述上少有对于案情的概括总结,一般是在叙述完原被告双方的陈词和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之后,阐述二审法院“另查明的事实”并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接着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详细论述,关于争议焦点的论述中,既有事实叙述,也有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涉及的案情较为复杂,证明标准也较高,我国刑事判决书在案情叙述的谋篇布局上也较之其他类型的裁判文书更为规范。尽管不少优秀刑事裁判文书的案情叙述与法律分析是分开的,但关键事实的概括与判决书后面要论述的法律规定都是相对应的,从裁判文书前面事实部分和后面法律理由部分的对应关系上可以看出制判者的认真与精心。(13)本文仅举了佟茂华案判决书这一个例子,其它的优秀刑事判决书在案情的论述方式上也都十分清晰,均在“案件事实”部分首先概括了案件的主要事实,继而分述案情中各个关键事实以及相应证据。

尽管我国自推进裁判文书改革以来,出现了不少高质量的裁判说理范本,其中可以看出辅助增强说服效果的修辞印迹。但是相比较而言,西方司法界有更丰富的裁判说理经验,特别在对于争议大的疑难案件、热点案件上。考察国外优秀裁判文书中所运用的修辞,对于正处于法治和社会转型中的我国而言有着重要意义。我们可以普通法系代表国家美国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德国为例,考察这两国优秀裁判文书如何运用修辞叙述案情。

三、美国法院的相关修辞经验

相比于我国裁判文书的裁判结果通常都在文书尾部,美国法院裁判文书(特别是联邦法院判决书)一般会在判决意见前加上一个“摘要”(syllabus),概述本次判决涉及的主要事实、争点以及判决意见,把裁判理由的精华凝缩在文书的开头。摘要并不属于法庭意见的一部分,这是由裁判文书的笔录员撰写的,但“如果一个案件得到受理,那么当法庭意见发布的同时,也会发布一份案件摘要”(14)United States v. Detroit Timber & Lumber Co., 200 U. S. 321, 337 (1906).。

摘要通常比较短,一般是一两段话加上几个判决要点,或者只有一两段话(15)例如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 U.S. 483 (1954).,或者只陈列几个判决要点(16)例如Whitney v. California, 274 U.S. 357 (1927).,篇幅在两页以内。最常见的首先用一两段话概述基本案情和诉讼过程,继而概括案件处理结果、判决法理分析的要点和必要指示。其中大部分是对诉讼经过和法律意见的概述,对于案情的叙述只有几句话,能令读者刚拿到判决书就能以最短时间了解案由和裁判结果。

以上世纪确立“沉默权”规则的著名案件“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Arizona)为例,该案摘要第一段概述了该案以及相关案件的诉讼过程,第二段指出:

在以上这几个案件中,被告在被警方拘押期间,在一个与外界隔绝的房间里均受到了来自警员、侦查员以及检察院的讯问。讯问开始时,没有一个被告被完全、有效地告知他们所拥有的权利。在以上这四个案例中,警方询问时均获得了口供,其中有三个案件被告还签署了书面供述,案件初审时,法庭采纳了这些书面供述,由此,四名被告均被判有罪。(17)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1966).

摘要开头这一段文字简要地讲明了案件的由来(被告因涉嫌犯罪而被拘押)、案件症结(公诉方在没有告知被告所拥有的权利的情况下询问他们)以及事情结果(初审法庭采纳了这些证言)。接下来是法院的判决结果(执法人员违反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判决的法律理由正是建立在前述已确证的法律事实基础上。美国判决意见之前的摘要就如同“影视剧中的旁白,向判决书的读者们对案件的争议背景和来龙去脉作最直观的铺陈,为争议的解决和裁判结论的作出打牢事实基础。”(18)崔曦文、孙长江:《中美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和庭审还原的对比研究》,载《盛京法律评论》2016年第2辑。

摘要之后是法庭裁判意见(Opinion of the Court)。法庭意见一般在第一部分会详述案情,第二部分之后是考察相应的立法规范和以往的判例,并围绕本案的法律争点展开法律论证。摘要中的案情叙述是法庭意见中案情叙述的浓缩,法庭意见中的案情叙述是摘要案情叙述的扩展。但相比于摘要侧重以凝练的语句和旁观者视角概括全案要点,法庭意见更加侧重运用修辞方法强化其观点立场。法庭意见代表多数法官的观点,负责主笔的法官为了增强其论证效果,在阐述案情方面会着重突出其中关键的情节,而这些关键的事实情节直接关系到法官要选择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应的裁判结果。换言之,法庭意见部分所叙述的案情会更为细致并更加讲究修辞,通过生动具象的刻画,使读者留意到事件中的关键剧情,从而容易理解法官对案件关键事实的敏锐洞察和审思,并认同其后的法律理由。

米兰达案判决书的法庭意见第一部分中,判决书强调了案件当时所处的场景:“犯罪嫌疑人在警察主导的环境中,且不能与外界接触的情况下接受讯问,做了有罪供述,而警方并未完全告知其所拥有的基本权利。”(19)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445 (1966).判决书引用国会报告表明在20世纪30年代,警方暴力和刑讯逼供很盛行,而这种情况直到20世纪中叶的美国仍然不鲜见。判决书接着详细列举和分析了一些审讯人员运用的讯问技巧,特别是利用受审人员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而深感不安的心理弱点获得对方供述。在介绍了案情相关的背景之后,判决书写道:

考虑到这一背景,今天在我们面前的这些案子,我们主要考虑的是讯问氛围及其带来的危害。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警方逮捕被告,将其带入一间特别的审讯室,并在那里得到了被告的供述;在维格纳拉诉纽约州政府案中,被告在下午接受审讯后向警方作了口头供述,当天晚上,一位地区助理检察官就对他作了讯问,被告签了有罪供述;在韦斯托弗诉美国政府案中,被告被拘留、询问了很长一段时间(当天晚上和第二天早上),然后当地警方将被告移交给联邦调查局。经过大约两小时的审讯,联邦调查局人员得到了被告签署的供述;最后,在加州政府诉斯图尔特案中,警方将被告拘押在警局长达五天,经过9次独立审讯后,警方得到了被告的有罪供述……在以上每个案件当中,被告都身处在其不熟悉的环境中,经历了恐吓性的警方讯问程序……没有任何一个案件的警官在审讯开始时就为他们提供适当的保障以确保被告所做的供述是其自由意志的真实选择。很显然,创造这些审讯环境的目的只是为了使受审对象屈从于审讯员的意志,这种氛围本身就很有恐吓性。当然,这不属于身体恐吓,但这对人的自尊具有同样的毁灭性。(20)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447 (1966).

米兰达案法庭意见对案情的叙述修辞凸显了警方强制性关押和审讯环境对被告所产生的胁迫性效果,后文对于法律理由的阐述中又反复强调了“在审讯开始时警方没有告知被告人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这一关键事实,并指出这一事实直接产生的后果是“带给被告紧张的情绪”“无法做出理性的判断”。(21)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465 (1966).如果有律师在场,那么被告即使是在一个强迫性的环境中也能够有效地、毫不畏惧地做出供述,并能消除审讯过程所带来的危害;如果没有律师在场或被告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具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那么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被告难免会被强迫作出有罪供述。(22)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466 (1966).法庭意见第一部分突出刻画的关键事实情节构成了后文法律论证的重要前提,而后文的法律说理又反过来阐明前述关键事实情节的意义,案情的论述与法律论证相互证立,使整个判决书的案情叙事效果,连带后文的法律说理效果都一并强化。

四、德国法院的相关修辞经验

与美国判决书一样,德国判决书也是判决主文在前,判决理由在后。在判决主文和判决理由之间是“本案事实”,这部分不包含法律评论,主要是记载案件发生的经过及要点。本案事实部分一般按照以下顺序叙述:(23)参见[德]彼得·哥特瓦尔德:《德国司法判决书中的说理:实践与学说》,曹志勋译,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年第4期;曹志勋:《对民事判决书结构与说理的重塑》,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

首先是简要点明该案争议实质或当事人的主要诉求,通常是一句话概括,例如“双方当事人在1998年9月8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在本案中的争议为扶养费”(24)王葆莳:《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典型判例研究》(家庭法篇),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211页。,又比如“原告们因投资收益损失而向被告主张损害赔偿”(25)李大雪:《德国联邦法院典型判例研究》(民事诉讼法篇),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44页。。这一概括开章明义地指出本案要裁判的主要问题,便于读者集中注意力,以这一核心问题为引线阅读判决全文。

其次是介绍没有争议的案情,即双方都认可的事件经过或拟制自认的事实,一般是诉讼纠纷的“前史”,介绍双方纠纷产生的背景和过程。

再次是介绍原告方的事实主张和诉求。这些事实属于涉争事实,有待后面在裁判理由中做进一步的认定。

第四是被告方的答辩意见,主要概述被告方反驳原告方的请求所提出的事实理由。

最后是相关诉讼经过的说明。

从德国判决书“本案事实”内部结构上可以很明显看到案件起因(关键事由),案件主要经过以及双方各自视野下叙述的事实片段。该部分的叙述篇幅一般较为简短(一两页),重点是后面的裁判理由(事实认定和法律评判)。这里举一个联邦劳动法院判决的例子(26)王倩、朱军:《德国联邦劳动法院典型判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因求职者未告知身体隐患而导致劳动合同被撤销:《劳动法司法实践》关于《民法典》第123条的第26号判决”(联邦劳动法院二法庭1984年6月7日的判决,2 AZR 270/83)。,这个判决书在“事实经过”部分的叙述上层次十分分明,对于诉讼双方的事实主张的概括和梳理简明扼要、逻辑清晰,对于其中关键事实作了细致、直观的记载,读者一看就能明白纷争的症结所在。

该判决书在“事实经过”部分的第一句写道:

被告于1982年8月30日撤销了劳动关系,双方就撤销行为的有效性产生了争议。(27)同前注〔26〕,第22页。

这句话点明了该案起因于劳动合同纠纷。

其次,判决书紧接着写到“原告已经完成了零售商人的职业培训。1978年2月15日,多特蒙德市社会事务管理局基于原告递交的材料认定她属于重度残疾人,并认为她的劳动能力减少程度为50%”。第二句和第三句话很直接地指出她一方面已经掌握了一定零售知识,但身体存在疾病,影响到她工作状况。判决书比较细致地描述了她曾患病的经历:1962年患肾盂肾炎、1972年摘除一个胆囊、1975-1978年因服食多重麻醉品发生功能性障碍、1973年脊椎综合征、1973-1977年的多发偏头疼、1977年右膝盖半月板受损、双脚膝盖软骨受损。市社会事务管理局正是基于这些材料认定她劳动能力减损了50% ,而在1979年1月下旬,原告已开始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企业主要是加工板材、生产深冲零件和压铸零件。1月中旬,原告求职时,被告要求原告填写一份求职人员的信息表。判决书将这份信息表中与本案直接相关的内容摘引了出来:

您是否能够一直站着工作?是 否

一方面,对任意B∈,下证B∈clcsX{A},又只需证对任意csO∈τ,若B∈csO,{A}∩csO≠Ø即可,由B∈csO,B∩O≠Ø,又B⊆clX(∪)及clX(∪)=A,于是A∩O≠Ø。由(ⅰ),A∈csX,故A∈csO,从而{A}∩csO≠Ø。

您是否愿意“三班倒”是 否

您是否有身体残疾?是 否

您的双手是否没有损伤?是 否(28)同前注〔26〕,第23页。

原告在是否身体残疾这个问题上回答是“否”,其他问题均回答“是”。此后,原告开始在被告处工作,她的工作经常需要站着,需要“三班倒”。1982年年休假结束后回来的第一天,她工作两小时后机器出了故障,被告解雇了她,一周后向她送达了一份信件。这份信件不长,判决书将这份信件原文全文复现了出来:

“尊敬的F女士:

您今天到访并告诉我们,您在1979年求职时曾隐瞒了您重度残疾的事实。根据您的陈述,您当时害怕会影响到我们的录用决定,所以故意隐瞒了这一情况,没有如实回答我们的问题。因此,我们……根据《民法典》第123条的规定撤销与您的劳动合同。相关法律依据,您可以参考联邦劳动法院1976年3月25日的判决(载于《企业》1976年版第1240页),据此判决,雇员求职时故意对雇主提问作出不实回答的,雇主可以撤销劳动合同。”(29)同前注〔26〕,第23页。

判决书对于案情经过的描绘一方面很凝练,另一方面就个别关键事实又以“复现”的方式呈现当时的场景,整体上是以一种冷静中立的旁观者角度叙述的。在介绍完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后,下面是概述双方的主张:

原告认为,被告在作出非常解雇决定之前没有获得社会事务管理机构的批准,也缺乏支持非常解雇的重大事由。求职表格里询问的是她是否有残疾,并非询问她是否被认定为残疾人身份,事实上,她能够胜任工作,计件工资还很高,因此原告申请法院认定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被告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判决书列出了被告的三点理由:其一是原告在1982年休假回来工作的第一天故意或重大过失地弄坏了她的校准工具,此前上司已多次告诫她只能在工具里放一个环,她还是放了三个环,导致工具完全损坏,就在这件事发生的前两个月,她因为放过多的环而差点导致工具损坏;其二是她隐瞒自己残疾人的身份,企业足以以“欺诈”为由撤销劳动合同;其三是原告在1981年和1982年均请病假长达一个月,后来她说自己因为偏头疼,所以请病假较多。

判决书在原被告陈述上主要就其事实(特别是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方面作出概括,至于双方提出的法律理由则放在后文“裁判理由”部分予以评判。联邦劳动法院在该案“裁判理由”中指出了州劳动法院正确援引了联邦劳动法院多年判决,指出雇员求职时有欺诈行为的,雇主可以撤销劳动合同,但是州劳动法院在本案的事理阐述上不够明确清晰,原告尽管有身体疾病,但是也只有在她发生疾病带来身心痛苦并影响到她从事机器操作员工作的情况下,原告才有义务回答被告提出的关于身体健康的问题。州法院没有辨明“原告身体残疾是否会影响到她从事机器操作员的工作”,所以发回州劳动法院重审。联邦劳动法院判决书写到,“重新审理时应该清楚这个关键问题,实际上双方的陈述和社会事务局调来的资料已经为回答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些依据。比如原告在申请重度残疾人身份时,曾提到医生能证明她只能从事劳动强度较小的工作,佐证了原告的残疾会影响到她完成工作任务。”联邦判决书指出,原告在申请重度残疾人身份时,社会事务局认定的偏头疼对劳动能力的减损程度足以证明她的这一疾病会影响到她之后的工作,原告膝盖半月受损的问题也会直接影响到她站立工作,原告服食多重麻醉品对于她以后工作的注意力、反应力和协调力也会产生影响。“如果认定有影响,原告又明知其残疾会影响到工作,那么原告的行为就构成了《民法典》第123条的欺诈。从原告申请重度残疾人身份的陈述中应该可以推知她明知有影响,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州劳动法院进一步查明。”(30)同前注〔26〕,第29页。

可以看出,联邦劳动法院这份判决书前面的案情简述与后文的裁判理由是相互呼应的,前面所阐述的每一项事实细节都是后文法院做出裁判理由的基础,关系到案件中所涉行为是否满足相应法律规范要件,而这些事实细节恰恰可能为原审法院忽视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德国联邦劳动法院的这份判决书在“事实经过”的叙述上是经由法官精心思考过的,是在法官对案件所有事实细节和法律问题都有了周全思虑和判断后作出的精心摘选和梳理的结果。前面的案情叙述,无论是无争议的事实(比如原告向社会事务局申请重度残疾人身份、求职询问表中的问题、解雇的信件),原告的主张(她的残疾人身份并不影响到她实际的工作)或是被告的反驳(比如原告因偏头疼多次请病假),在后面的“裁判理由”中都得到了运用和回应,尽管篇幅较短,但是阐述的都是事关法律裁判的关键事实。法官对于案情叙述的修辞,既彰显了职业法律人的严谨与专业,同时也潜移默化地引导着当事人和读者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审视案情,剥离与法律无关的事实,将目光聚焦于与法律相关的重要事实,这些事实规定了“裁判理由”部分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方向。

总之,德国判决书关于事实分析的格式框架上与美国判决书有所不同,但在案情叙述与事实认定的修辞上均注重提取案件争点并在裁判理由之前凝练地描述案件的关键事实细节,这一事实细节关涉到后文法官对于法律依据的选择和论证。

五、国外相关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无论是法科学生的教学或是国家司法考试,案件事实大都是给定的,听众或读者只要按照法律规范来适用即可。但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并不会自动呈现给司法者,需要司法裁判人员从一本或多本卷宗、笔录、意见、照片等材料中找出关键事实,理清事件经过,并以法律语言将案件事实表述出来。这种事实的发现与建构、清理与重述的过程不仅需要法律人的专业理性证明,也需要借助修辞技术,使当事人和民众能确信经法庭认定的事实就是案件的客观事实。(31)参见侯学勇、郑宏雁:《案件事实的修辞建构》,载《浙江社会科学》2015年第9期。

美国和德国裁判文书均是在法庭意见或裁判理由前面单独叙述案情,特别是注重以简练的文笔勾勒出案件的争点和关键事实。两国裁判文书结构上均是先确认“是什么”(裁判结论),再阐明“为什么”(裁判理由),经法院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在文书开头就呈现出来。曾有获得一等奖裁判文书的法官说:“应当以吃透案情为前提。裁判文书不是想象出来的,而是法官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诉求作出支持与否的阐述。如果不能全面把握案情,特别是一些重要事实,在撰写裁定书时会容易出现吃不准、没把握的情况。因为怕犯错,对于相关内容就可能省着写、绕着写或直接不写。这无疑会降低裁判文书的质量,甚至发生错案。”(3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第2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73页。

理论上讲,司法判决书中最不应该出现修辞的地方就是法律事实部分,判决书对事实的复现应当郑重严肃,不应有任何艺术修辞。可是只要有语言的地方就会有修辞,甚至需要修辞。法律案件事实本身并不像判决书叙述的那样富有层次、言简意赅,而往往是主次不分甚至错综复杂、重要事实若隐若现,这需要法官梳理、拣选和裁剪,使裁判文书上最后表达出来的是最经得起推敲、拷问,最贴近客观真相的事实。经由修辞加工后的案情叙述多呈现以下几个特点:其一是注重对事件因果关系的分析,为了使受众理解并相信叙述的真实性,裁判者会有意识地排列一些具有内在关联的事件,通过刻画什么事件早、什么事件晚以及哪些事件同时发生,提示读者和听众注意事件中的因果关系;其二是不仅注重整个系列事件前后的因果关系,也注重阐明行为结果与动机之间的关系,因为具体案件中,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都是有理由的,这种动机促成了事件的发生与变化;其三是注重叙述的融惯性,判决书上对于整个故事的描绘不应出现缺失、矛盾或令人难以置信的地方,只有一个故事是合逻辑的、完整的,这样的故事才更有可信度;其四是注重通过情景化的解释勾勒整个案件事实全貌,整个宏观叙述是由若干事件组合而成的,案情的叙述修辞会缝合证据材料之间的缝隙,使断裂的事件片段拼接成一个整体连贯的故事。(33)参见于辉:《裁判事实构建中的叙事及其评估——以批判性思维为视角》,载《法学论坛》2016年第6期。这种通过修辞建构起来的叙事强调裁判文书上呈现的事实是多方主体通过交往理性和程序机制对话沟通的结果,是我们在难以完全还原客观真实的情况下使法律真实尽可能接近客观真实的一条现实途径。(34)赵朝琴:《司法裁判的现实表达》,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18页。从美国和德国判决书关于事理阐述上的修辞可以看出:案件中的事实发现是法官严谨论证的结果,这种论证建立在主体间沟通、论辩的基础上,是具体对话情景下的产物。从结构安排上看,两国判决书的案情叙述开宗明义地阐明了判决要处理的主题,从内容叙述上,两国判决裁剪整理后的案情摘要不只是凝聚了法院查明的结果,也浓缩了双方交涉的过程。

首先,谋篇布局上,两国法院将“案件事实”前置的方式让“案由”或纠纷的起因以最简明的方式首先呈现出来,这种结构上的安排要求法官在吃透案情基础上以凝练的文笔概括案件关键事实和经过,使判决书后文裁判理由紧扣前文关键事实展开。“判决书说理功能是由其结构决定的,取决于它的要素性质、要素数量、要素相互关系,结构不同,说理能力各异。”(35)王贵东:《判决书结构及其说理功能》,载《法学理论》2008年第8期。当事人和读者最关心的是判决结论,是法官对双方事实主张的最终判断结果,后面的法律意见正建立在这一事实之上。美国和德国的文书结构是“主文—事实—理由”,日本、瑞士、奥地利、我国台湾地区等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也是采用这种模式。(36)同前注〔35〕。主文与事实部分置前,原告诉求、案件争点和裁判结果在文书开头亮明,提醒法官始终围绕当事人请求范围和案件争议主线展开论述,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分析则放在后面的理由部分。由此,案情的最终叙述与法官对案情的考量过程既彼此分开,又相互呼应,前面的案情简述是后面事实论证和法律论证的前提基础,后面的理由阐发是前面案件简况的深化拓展。

其次,遣词造句上,两国法院在案情叙述上都注重开章明义地点出案件最关键的争点或指出原告主要诉求,这是判决说理的主题、主线,这种案件主题的高度概括为以后法官检索和考察类似案件节约了信息成本。同时,案情的叙述上点出关键事实,裁剪所有次要事实和无关紧要的事实,保留该判例最独特、最重要的事实,这些事实直接关系到法庭对相应法律规范的选择和适用。可以说,案件事实部分的撰写是法官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反复斟酌、思索的结果,案情简述看似主要叙述事实,实则是法官在考察了所有案件信息和相关法律规范之后经由修辞高度凝结的结果。这种案情叙述能让读者迅速捕捉到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事实细节。

这种在裁判理由前面单独列出一部分阐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表述方式对于建设我国类案检索制度有着重要意义。我国现在正在推进建设司法大数据,其中类案和关联案件的检索是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统一同类案件裁判的尺度并指引疑难案件的处理。类似案件的判断基础则在于争议问题相似和关键事实相似。(37)高尚:《司法类案的判断标准及其运用》,载《法律科学》2020年第1期。总结案件的争点和关键事实不仅有助于梳理本案核心线索,也有益于往后法官对于类似案件的检索和比较。

目前我国裁判文书撰写中专门列出独立一部分叙述案情的主要是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指导性案例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以及包括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姓名的附注等组成”;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做出裁判。”基本案情的论述关系到指导性案例是否能正确、便捷地指引以后法官高效快速地确定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是否属于类案。目前,国内少有关于指导性案例中事实叙述的调查和研究,而探讨指导性案例编写方法或修辞方法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激励我国广大法官参与到编写工作中,力求写出高质量的案例并为最高法院采用,同时,即使编写的案例没有得到采用,也可以增强我国法官梳理案情、理清关键事实的能力。(38)有参与指导性案例编写和评选工作的法官指出:“编写案例绝不是裁判文书的简单粘贴和复制,需要下功夫去提炼,提炼的过程也是去粗取精的过程,需要精心取舍案例材料……基本案情要围绕裁判要点叙述,做到详略得当,既尊重案情全貌,也能反映核心问题。在写作方法上一般采用叙事手法。”李剑飞:《如何编选指导性案例》,载《公民与法》(审判版)2011年第9期。

截止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24批、139件指导性案例。(39)雷蕾:《最高法发布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1月15日,第01版。我国指导性案例“基本案情”的叙述方式主要体现为四种:第一种是以抗辩的方式展示原被告双方的事实主张以及法院审查结果,这种叙述方式以微缩、还原庭审对抗情景为主,采用这种方式的案例最多,有52件;(40)例如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中基本案情首先叙述了原告的(鲁潍公司)诉称内容,其次叙述了被告的(苏州盐务局)辩称内容,再次叙述了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内容。第二种是仅叙述原告诉求和法院审查结果,这种叙述方式以回应原告诉讼请求为主,采用这种方式的案例有7件;(41)例如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案情首先说明原告的职业(从事废品收购业务),介绍了原告自2004年起出售废书给被告西城纸业公司,被告多次出具欠条,但后来原告催款无果,遂诉之法院;然后简要叙述了一审结果以及二审期间双方变更诉求以及自愿和解等情况。第三种是按照时间顺序较为详细地叙述法院审查认定之后的案情全貌,重在以回放的方式展示诉讼发生之前的整个事件经过,采用这种叙述方式的案例有42件;(42)例如指导案例135号“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苏州其安工艺品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依事件发生的顺序对案情的前后脉络依次作了介绍:2015年5、6月份其安公司处理、倾倒工业废水的事实;2015年12月环保部门巡查时发现了其安公司丢弃的12桶硫酸废液;2016年10月,其安公司将12桶硫酸废液合法处置;2017年8月,沛县检察院指控其安公司及其有关人员涉嫌污染环境罪;2018年5月,徐州市检察院向徐州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第四种是简明地介绍案件主要事实,案情的叙述通常较短,有的甚至只有一百多字(43)例如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的基本案情叙述为:“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时年17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2010年7月27日11时许,因在网吧上网的网费用完,二被告人即伙同王某(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到河南省平顶山市红旗街社区健身器材处,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张某某5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将所抢的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上网。”,这种叙述方式主要是用于一些被告方无异议或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采用这种叙述方式的案例有38件。

我国指导案例“基本案情”叙述方式的情况可以表格形式概括如下:

指导案例中的“基本案情”表述方式表述效果案件类型案件数量合计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法院审理查明尊重当事人主张,还原庭审论辩情景民事(包含海事)35刑事2行政10国家赔偿2执行352件①原告主张法院审理查明主要回应原告诉求民事5行政1国家赔偿17件②按照时间顺序详细梳理案件发生的脉络回放整个案情的前因后果民事20刑事9行政9国家赔偿1执行342件③直接、简要指出案件的关键事实简述案件关键事实民事16刑事10行政8执行438件④①②③④ 有的案例并没有完全按照原被告各自主张的方式叙述,但是列出了异议人的意见,或分别指出了原审判决意见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也体现了对抗制诉讼的结构,算入该叙述类型中。采用这一模式叙述案情的指导案例编号分布如下:民事案件:1、6、8、9、10、16、24、29、30、34、35、36、45、46、47、48、49、50、51、53、54、57、58、66、68、72、79、80、81、83、86、98、99、112、127;刑事案件:13、87;行政案件:5、26、40、59、60、77、89、90、91、113;国家赔偿案件:42、43 ;执行案件:117、118、119 。 民事案件:2、75、84、110、128 ;行政案件:139;国家赔偿案件:44。民事案件:17、18、19、20、25、33、52、74、92、93、95、100、108、109、130、131、132、133、134、135。刑事案件:3、4、11、12、61、70、97、103、104。行政案件:7、21、37、38、39、69、76、101、137。国家赔偿案件:116。执行案件:122、123、126。民事案件:23、31、55、56、64、65、67、73、78、82、85、96、107、111、115、129。刑事案件:14、27、28、32、62、63、71、102、105、106。行政案件:22、41、87、88、94、114、136、138。执行案件:120、121、124、125。

第三种叙述方式和第四种叙述方式可以并为一类,都是不叙述或简化叙述当事人请求,仅仅叙述或重点叙述法院审查认定的案情情况,共计80件案例。这样一来,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指导案例“基本案情”的叙述重在直接阐述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结果,而对于诉辩双方主张的叙述较少(52件)。这种侧重直接阐述法院认定结果的叙述方式有助于读者直接了解法院对事实审理的结果,同时以事实清楚确定、无有疑义的表述方式强化了法院事实审查的权威性。对于一部分争议较小而又具有典型指导性意义的案件而言,采用这种直接宣告法院审查结果的案情叙述方式,可以节省法官阅读的成本。但是,我国指导性案例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针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热点、难点、盲点问题作的处理。(44)这尤其体现在对于一些新事实、新情况的处理上,例如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案,公民凭借个人喜好创设新姓名,是否有违公序良俗,这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该案起因于一个新事实情况(自创姓氏),因该事实涉及到户口登记而与相关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关联在一起。这样的争议案例在指导案例中并不少见,甚至是指导案例集中一个重要部分。胡云腾法官和吴光侠法官指出,判断案例是否具有指导性,主要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三个方面,看案例及其裁判要点所涉法律问题是否具有争议性、新颖性及其解决问题的方案是否具有创新性贡献。没有争议的案例因所涉问题在法学和司法实践中已有共识,丧失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标准、解决争议问题的重要价值。胡云腾、吴光侠:《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15期。这一类案件的判决说理通常是围绕争点展开的,争点和关键事实构成了这一案件的核心线索,决定了判决书后面对于法律争点的归纳和论述,同时也是判断本案与以后类似案件是否相似的基础。我国大部分指导案例在“基本案情”部分一般不总结争点,而是把争点放在“裁判理由”部分、与相关法律问题一起处理,或是在“基本案情”部分通过展示双方各自的意见,由以后的法官自行找出争点和关键事实。

从美国和德国判决书关于案情叙述的修辞上可以发现,案情部分首先开门见山地点出案件争议核心与原告主要诉求,后文法官则进一步细化前面总结的争议主题,根据案情将一个焦点问题分解为多个更具体的争点,案情叙述部分开篇第一句总结的争点或原告诉求可以让以后的法官最快地判断待决案件与该先例是否属于相似案例,而裁判理由部分具体展开的争点以及相应论述理由则是对于争点问题的处理办法或裁判规则,二者各有独特的功能,并不重复。

总之,美国和德国判决书关于案情叙述的修辞启示我们:法官可以在通盘考量全部案情以及相关法律规范之后有意识地在文书开篇简要概括案件争点和关键事实,一方面可以训练法官敏锐捕捉并以凝练语句点明案情要害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方便以后法官检索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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