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

2020-12-17 19:14刘耘含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20年12期
关键词:教职员工计税纳税人

刘耘含

(吉林省教育学院,吉林长春130022)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意义

个人所得税直接关系到每个纳税人和其家庭的整体收入情况,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意义就是通过财税手段调节居民的收入分配,防止收入两极分化,缩小贫富差距。[1]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的同时,减轻居民的税收负担,实现居民增收。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税收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充分考虑民众的需求,广泛征求民意,更加科学也更加合理。通过广泛宣传增加纳税人的理解性,让每个公民形成纳税的自觉性。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切实为人民群众谋福利,也是我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体现。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是现阶段我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刻的基础动力。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高校教师队伍作为高素质人才,更应该形成纳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教育,对教育方面的财政支出逐年提高,高校教师的收入也不断增长。个人所得税政策改革应用于高校既能减少高校教师群体的应纳税额,真正实现税后收入的增加,也能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更好地为学校的发展和学生服务,进而推进我国的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关系到国际民生的重点领域,例如高科技的科研项目,通过个税改革营造良好的基础环境,推进科技创新和智能成果的转化,为我国的高新技术发展助力,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科技强国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成效

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后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这不仅是国民经济水平发展变化的体现,也直接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税率级次变为七级,税率结构更加优化,调宽了3%、10%、20%三档税率的收入级距,[2]税率跨度更大,按照低税率纳税减少了大部分纳税人的税额,间接增加了税后收入,对高校教师来说也享受不同程度的改革红利。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带动消费增加,也更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增长。

计税方式从按月计税变成了按年度综合所得累计预扣预缴,在第二年进行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税收方式更加合理。同时新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房贷利息、房租支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这六个方面,涵盖了国家重点关注的民生领域,分别给与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纳税人日常负担的必要生活成本。此外,个人所得税改革也广泛征求民意,也更加符合国情。专项附加扣除方案在将来也会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来进行调整,体现了政策制定的谨慎性、公平性、合理性。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在高校施行中存在的不足

尽管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高校推行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高校纳税群体税收意识淡薄,高校个人所得纳税管理信息化水平有限,以及对高校群体税收优惠力度有限等问题。

(一)高校纳税群体对个税改革认识不足

一是政策宣讲工作不到位,宣传效果有限。个税改革推行之初,各级税务部门组织各单位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但是各专管员所管辖的范围太过宽泛,无暇顾及所有纳税主体,多数财务人员更多通过网络等方式自学,政策宣讲工作难以落实。个税改革推行了一年,负责工资发放和报税的财务人员能够掌握基本政策,其他纳税人不理解甚至不知道个税改革的具体举措,更是没有办法实际运用。财务人员给高校师生普及税收政策时也存在很大阻碍,随着个税改革的推进,部分纳税人还停留在按月纳税的计税方式中,认为累计预扣预缴是重复征税,对相关的纳税政策理解不透彻;在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计算上,大部分的纳税人对计税方式不清楚,对具体的计算过程更是一知半解;对于每月所预扣的税额总是存在疑问,特别是随着累计收入的增加,税率跨到下一级次之后,税额大幅度提升,甚至是上个月的几倍,纳税人就会觉得在应纳税额的计算上存在错误;特别是税款的计算方法上,计算的工作量非常大,即使是把整个过程展示给纳税人,但受到专业程度的限制,一般的纳税人也很难理解。

二是高校纳税群体对个税改革整体认识不足。个人所得税要求全员全额申报,但大部分教职员工却认为扣税是财务部门的事情,自己不需要掌握,部门之间也存在沟通、合作不畅的问题。对于新推行的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到六个项目,填报意愿不强。但是当觉得自己税款交多了,又会找到财务人员给予解释,但是解释的过程往往非常艰难,解释的效果也差强人意。个人所得税改革涉及到很多方面,每个方面都有相对应的解释,纳税人对每个方面又都有自己的理解和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宣传和普及税收政策和知识,明确高校纳税群体具体的权力和义务。

三是协助全体教职员工进行年度汇算清缴难度大。一方面部分教职员工不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完成汇算清缴工作,他们认为汇算清缴应由财务部门负责,纳税人对于个人所得税APP上的操作流程不熟悉,认为需要填写个人信息非常麻烦,加上税务部门审核也需要一定时间,对于这样一个过程纳税人也通常不理解。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又要求财务人员督促本单位职工及时完成汇算清缴,税务部门的要求和教职员工的不重视、不理解、不配合,使得财务人员处在很尴尬的境地。另外部分高校教师不仅在本校任职,同时也会有来自其他单位的讲课费、讲座等形式的劳务报酬,考虑到个人隐私等问题,往往不愿意让财务部门的人员知晓,这种情况既存在偷税漏税的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汇算清缴工作的难度。

(二)信息化管理水平有限,财务人员工作量大

个税改革之后,过去的计税软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计税方式的需求。因此必须开发和升级工资软件和新的算税系统作为支撑,但考虑到部分高校财务软件相对落后,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也是大幅度增加。比如,在解释预扣预缴、累计计税、汇算清缴等这些新的概念时纳税人很难一次理解到位。大部分的教职员工对于计税方式的具体算法也不太清楚,造成财务人员在一番解释之后却又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停留在理论层面的解释很难有说服力,但是如果把每个纳税人的所得税的具体计算过程列示出来,考虑到高校工资组成项目众多,有每月固定不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和每月变化的项目比如奖励绩效、讲课费等,要逐项按月累计汇总计算,这个工作量可想而知,要给所有人解释的过程中计算一遍,也是非常不切实际的。但是由于信息化水平有限,个人的纳税信息体现的仅是一个结果,所以无论对纳税人的理解还是财务人员的解释来说都是非常不方便的。以致在年度汇算清缴涉及到多缴税款需退还给纳税人的情况时,经常误认为是财务人员在预扣预缴的环节多扣了税,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汇总也是一项耗时巨大的工作。高校教职员工人数众多,每年信息统计工作会在年底进行,要短时间内统计汇总和录入相关信息,对财务人员是一个非常大的考验。采集专项扣除的信息时,如果纳税人提供的电子模板无法导入,就需要反复修改;如果纳税人在填写之后提供纸质信息,再由财务人员手动录入,相当于同样的工作又重新做了一遍,录入过程中人为错误的发生不可避免,还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填报系统缺乏一项功能,将教职员工在自己的客户端填写的数据自动汇总到工资系统当中,造成了信息传递不畅。另外,高校财务人员在报税时涉及到外请专家的讲课费、评审、讲座等劳务费用,但在采集人员信息时没有数据库作为支撑,无法及时准确的核实人员身份信息,导入到税务系统后经常会发生报送不通过的情况,财务人员需要和经办人反复沟通,等到所有人员信息完全准确无误之后报税工作才能继续进行,大大影响了工作效率。

(三)改革对高校群体税收优惠力度有限

此次改革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当中,最高税率达到了45%,相较于股息、红利收入所得20%的税率,这在一定程度增加了教育、科研人员的应纳税额。改革对于高校教职员工开展科研工作、讲座、稿酬等方面的收入采用的税率更高,高素质人才做出贡献得到的报酬不增反降,这是一种制度上的不公平也不利于科教文化事业的发展。

现阶段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减税的力度有限。专项附加扣除通过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税的目的,政策制定考虑了基本生活需求和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必要的开支,但是仍不够完善。扣除标准相对固定,没有做到制度与实践相结合,没有充分考虑到包括高校纳税群体在内的每个家庭实际情况和个体差异,缺乏公平性。[3]

比如房贷利息扣除项目,一个月按1000元扣除,在所得税税率为3%的情况下,每个月实际减税30元,按照10%的所得税税率,每月实际减税100元,考虑到高校大部分中等收入教职员工居多,所对应的所得税税率大多集中在3%和10%这两档,所以减税效果相对于每月实际负担的房贷利息来说可谓是杯水车薪。另外,在首套房的界定上纳税人也存在疑问,但以高校财务部门所掌握的政策来讲并不能给出一个明确的解答,纳税人要和银行、税务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一一进行核实,增加了纳税人的沟通成本但是减税效果却不明显。

比如住房租金支出,目前按照所在城市划分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至每月1500元不等。当前房价居高不下,即使是二三线城市的房租价格也要远高于1500元,综合考虑地段、交通便利、周围居住环境等因素,按照最高限额一个月扣除1500元的标准也明显偏低,可见房屋租金支出的减税效果也很有限。

此外,赡养扣除项目的上限是2000元,一方面没有考虑到老人的实际人数,特别是对于八零后来讲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一般情况下婚后要赡养四位老人,对于一些家庭来说这项费用开支还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因此一律按照2000元的限额扣除也存在不合理性。同时对于老人有多位子女的情况下,考虑到要将扣除限额在子女中间进行分摊,具体的分摊方式,是平均分摊,还是由赡养人指定,协商起来也相对复杂,而且容易产生分歧,所以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不便于操作,同时也加大了税务部门监管核实的难度。

子女教育的扣除要求纳税人在子女满三岁的当月开始享受专项扣除,一直到博士研究生毕业当月止。考虑到家庭在教育方面的平均投入成本,一个孩子每月1000元扣除的标准明显偏低。另外由于高校人数众多,每月都会有纳税人开始享受或者停止享受这项优惠政策,对于纳税人来讲如果不能及时告知财务人员,就会造成应纳税额与实际不相符,增加第二年汇算清缴工作的难度。

大病医疗的扣除,规定个人负担超过每年15000元,在8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但实际上对于一些重大疾病花费远超过这个上限,不能按实际花费扣除对于纳税人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另外该项扣除项目需在第二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申报,但是税务部门审核时间较长,一旦纳税人填错某项信息退税不成功,纳税人还需要通过财务人员和税务部门进行交涉,沟通成本大,反复更改信息等待审核通过的时间就会更长,也增加了纳税人和财务人员的负担。

四、个人所得税改革在高校实行的建议

(一)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

一方面,税务部门要加大个税改革的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宣传帮助纳税人建立自觉纳税的理念,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税务部门可以在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印发宣传册、在税务部门的公众号推送政策解读的文章,开设问答专栏等方式,为各高校普及个税改革知识。也可以通过定期培训、讲座等形式,给各高校分管财务的领导、财务负责人宣讲个税改革的目的及意义,只有各高校领导认识到个税改革的重要性,才能在高校内部形成良好的氛围,引导广大师生自觉主动学习相关知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关切个税改革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为自身建立良好的信誉、有效防范法律和道德风险,真正实现减税增收、缩小收入差距的目的和改革惠民的初衷。

另一方面,在高校领导的支持下,在全校各部门的积极配合下,财务部门要担起宣传个税改革的担子,落实个税改革惠及全体教职员工的任务。向全体教职员工普及个税改革的政策、税务知识和个税APP的操作流程。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在学校官网开设专栏、在高校的微信公众号推送相关文章等方式为师生答疑解惑。同时要架起高校教职员工和税务部门的桥梁,一方面,将国家和税务部门制定的政策准确、及时地宣讲到其他教职员工;另一方面,也要就纳税人存在的疑惑和提出的建议及时和税务部门沟通,通过共同的努力培养高校纳税群体学习的自主性和纳税的主动性。

(二)高校财务体系需更多借助信息化手段

一方面,个税扣缴客户端的操作系统需更加智能、高效和便捷。除了要满足财务人员基本的查询、筛选等功能外,涉及人员增减变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更新时,税务系统可以实现自动完成数据提取、识别分析、分类推送等工作,方便财务人员快速提取数据提升报税效率。在人员信息的报送环节不能上传成功时,客户端的错误提示信息应更加精准,减少财务人员反复核对信息的工作量。结合互联网大数据的背景,建立税务部门和公安系统、社保、民政等部门的协同机制,提升信息管理质量,保证纳税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来优化报税软件功能,为人员信息的核实提供数据支持。个税APP客户端的操作流程也需要更加人性化,在开发和完善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纳税人作为使用者的年龄层次、手机软件操作的熟练程度等因素,简化必要的操作,同时每一步的提示信息更加具体明确方便纳税人使用。

通过互联网实现税务系统和高校工资系统的对接,每月税务部门可以获取高校的工资数据,这样既能减少报税人员录入数据和模板导入过程的工作量,减少人为的错误,避免反复修改的重复性工作,也可以杜绝人为篡改数据的风险,保证税务信息真实、完整,防止高校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建立纳税人诚信系统,每年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金融机构联合设立不诚信名单,通过信用体系的构建保障税收的高效安全。

另一方面,高校财务信息化建设一直是会计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4]从预算的编制、日常的业务报销、记账审核到工资薪金的发放等各个环节,高校财务的信息化体系建立正在逐步完善。个税改革之后在工资发放和税金计算环节对工资软件的计税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教职员工人数众多,累计预扣预缴这一全新的计税方式涉及到全年数据的累计,工资项目多,数据的计算量大,对于计税的准确性来讲是一个不小的考验。因此在计税系统的前期开发环节,需充分考虑到要方便财务人员计算个人所得税,也要方便教职员工查阅自己的工资收入和每月税款的缴纳情况。同时可以考虑在计税软件中增加智能纠错的功能来提升计税软件的准确性。在可能出现偏差的方面进行提示,重点关注人员信息审核、工资项目数据和税额计算等环节。也要注重后期系统的校验和完善,在实践中不断提出改进系统功能的意见,在网络部门的技术支持下维护好薪酬管理平台,与各部门积极联动共享纳税信息,使计税系统更加准确、便捷和智能。

在高校的官方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平台可以新增一个模块,方便教职员工自助查询自己每月的扣税情况。通过输入姓名、工号、身份证号和密码等验证信息,可以查询并下载各年度、各月份税款缴纳情况和工资明细数据。按年度和各类工资项目分别进行汇总,方便教职员工理解计税方式、计算税款数额的同时进行纳税筹划,特别在某一月份税率跨到下一级次,当月所得税预扣预缴金额大幅度提高导致收入下降时,能够一目了然。另外财务信息化的建立让工资、计税更加方便快捷。一方面电子信息数据更加方便保存,除了必要留存的纸质版的工资表作为存档以外,工资条随着财务信息化的发展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另一方面财务部门无需提供纸质版工资条不仅可以减少纸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信息泄露的风险,更好的保护高校教职员工工资收入的隐私。让工资、税金等信息在数据库系统中多跑路,让教职员工在现实中减少往返财务部门的次数,少跑腿。

(三)政策更加优惠,减税力度加强

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制定需要更加科学、合理,要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支出,要考虑居民消费水平,同时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要更大,惠及的面要更广。特别是高校教师群体作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高素质人才,个税改革的重点也应向这部分纳税群体倾斜。高校教师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发展做出贡献,尤其是科技创新人才科研成果的转化为人民创造更美好的生活,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因此能让高校纳税群体享受更多个税改革的红利,也体现我们国家重视教育,重视科技创新,更是改革促进社会公平的体现。改革应该更加细致具体,各项政策的制定需反复斟酌、统一筹划,通过税收返还或是减税、免税等方式保障高校教师的权益,让高校教师在个税改革中更多受益。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至2021年12月31日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把奖金收入平均分摊到12个月后,按照对应的税率缴纳税款。[5]

专项附加扣除的力度应该更大,比如房贷利息支出、房租支出、大病医疗支出的实际数额远高于现在的扣除标准,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数额扣除,减税的效果才会更加明显。继续教育扣除的内容除了学历(学位)教育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外,范围可以更加宽泛,进而扩大减税的受众群体。在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方面,可按照孩子的实际数量和老人的实际人数由夫妻双方分别扣除,增加扣除力度。其中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的扣除方式也应该相对简化,由税务部门给出更加完整的解释,增加纳税人的可理解性。同时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实施细则要更易操作,避免纳税人理解上存在歧义和执行时无所适从,同时改革方案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及时进行调整,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更多关注个体差异,由纳税人选择以个人或者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这样设计更加人性化。考虑到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家庭负担等多种因素,扣除标准更加细化,扣除方式更加灵活,保证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能够精准实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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