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调试、合作及再优化

2020-12-14 03:42白志华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社会组织调试合作

白志华

〔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与社会组织的合作领域持续拓宽。政府通过制度创新与政策供给,对社会组织由重“监管”转为“赋权”下的选择性支持发展;社会组织通过提升专业能力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对政府由重“依附”转向以增强“独立性”为目的的合作。在行为调试过程中,政府遵循社会发展与公共秩序逻辑,社会组织遵循价值实现与生存发展逻辑。未来,政府与社会组织需要进一步优化合作行为,以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 政府;社会组织;调试;合作;再优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20)05-0069-07

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与社会组织的合作领域持续拓宽。如何处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取决于不同历史阶段的国情和现实发展的需要。2012年之前,政府对社会组织侧重于监督管理。2012年之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要求政府重新审视与社会组织的关系。这一时期,政府通过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主动作为,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空间,引导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社会组织则顺势而为,凭借专业性、灵活性等优势,不断调整自身定位,与政府在社会治理领域深化合作,并表现出一定的策略性。这一过程,双方行为调整遵循不同逻辑,政府遵循社会发展与公共秩序逻辑,社会组织遵循价值实现与生存发展逻辑。未来,政府与社会组织需要进一步优化合作行为,以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一、2012年之前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制度依据及特征

(一)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分层管理与严格监管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政府通过改造、整合、取缔等多种方式对社团组织进行了彻底的清理整顿,除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外,保留的其他社会组织数量极少。1950年中央政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确立了政府对民间组织的“分级登记”体制。1951年又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分级登记原则”和“分级登记体制”。此后,由于“单位”的出现,“单位”成为国家开展社会动员和组织公众的最直接单元,因此,改革开放前的国情和社会现实并不能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相应的支持。在分层管理的制度框架下,社会组织的存在被限定在有限的空间内,除群团组织外,其他社会组织发展呈现出规模数量小、内部治理不规范、专业化水平低等特点,大部分社会组织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都缺乏生产发展的必要支撑,规模也在日趋萎缩。

(二)1978年改革开放至2012年前:双重管理与有限支持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自此,发展经济、不断改善民生成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与此同时,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发展公益事业方面的不足也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了机遇。1989年,我国政府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相关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登记机关,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由此确立起“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体制,“条块结合”的管理格局就此形成。然而,“双重管理体制”使社会组织的登记和业务开展都要接受严格管理,极大地弱化了其独立性和自治性。实践中,我国的社会组织面临着社会正当性和身份合法性无法兼容的困境,即政府需要社会组织的发展以提供公共服务,但既有的制度体系要求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发展又要严格限制,导致社会组织发展进程缓慢。

1996年以后,政府又颁布了多项条例,以加强和完善对社会组织的管理。199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要求对所有社会团体开展检查、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对民间组织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要求各级政府和相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199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指出现存在“社会组织被敌对势力利用”“非法民间组织增多、活动猖獗”等问题,要进一步强化对民间组织的管理。2000年4月,民政部颁布了《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1号),对全国范围内的社会组织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清理、取缔工作。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2007年,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定位发生了一些变化,希望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领域发挥重大的作用,如填补由于政府职能转变而产生的部分职能空白现象、扮演桥梁纽带的作用等。此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被提上改革日程,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职能转变、协助处理公共事务方面发挥了更加明显的作用。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在此基础上,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成为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同时,这也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从公共服务合作供给的角度看,这一时期政府的运作机制在于总体把握、统一行动和宏观调控,而社会组织的行为具有多样性、专业性、参与性及反应迅速等特点,两者合作可以实现优势互补,进而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对政府而言,无论是在教育、卫生 、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还是针对特殊人群的服务领域,把社会组织引入服务供给体系都是必要的。社会组织的合法性来源于“政治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前者决定了社会组织的存在能否得到政府的认可及资源支持,后者决定了社会组织能否被社会接纳,与政府展开合作对社会组织来说是大有发展前途的。在此过程中,社会组织不仅可以得到政府的肯定和支持,更重要的是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够增强其“社会合法性”,而“社会合法性”对于绝大多数的社会组织来说意义更为重要。

实际上,2012年之前,在双重管理的制度框架下,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更多地表现为“分类管理”和“嵌入管理”两种形式。康晓光、韩恒用“分类控制”描述了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多元化管理策略”特征 〔1 〕,进一步用“行政吸纳社会”概括了政府對社会组织的行动取向,政府的主要策略是“控制”与“支持”。“分类控制”是行政吸纳社会中衍生出来的一个重要概念,即政府对不同的社会组织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嵌入控制”借用了卡尔·波兰尼的“嵌入性”概念,具体表现为对社会组织的“结构嵌入”“资源嵌入”“人事嵌入”等方面。强化监管是这一时期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的总体思路,“分类管理”为政府管理社会组织设计出一个精细的收纳框架,而“嵌入管理”则是将行政力量渗透到社会组织内部,两者内外结合,构建出较为立体的管理结构。

二、2012年后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双向调试及深化合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入推进,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方面的作用愈发凸显,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其间,为解决公共服务供给不充分问题,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要形式,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展开合作。同时,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社会组织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家治理之中,促进了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一)政府的调试:政府对社会组织由重“监管”转向支持发展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各地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的管理服务原则上均需引入竞争机制,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2014年以后,财政部、民政部等部门先后单独或联合下发了《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13号)、《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206号)等文件,不断推进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功能进行了重新定位,不再一味地强调控制。为了能够更好地实现社会治理,政府通过政策支持、资金帮扶、媒体宣传等措施鼓励、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采取“赋权”方式为其拓展发展空间。从制度层面上看,国家为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2014年,财政部、民政部发布了《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016年,财政部、民政部发布了《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通过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来引导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2017年,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同年,环境保护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环宣教〔2017〕35号),支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社会组织有序发展。2018年,民政部在对“关于积极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建议”的答复中指出,从2012年起,财政部每年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两亿元,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目前已累计投入中央财政资金11.9亿元。

除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权力管控关系之外,还存在着国家利用公共权力对社会的支持与帮助,两种关系可以以相互分立的“双轴”形式出现 〔2 〕。事实表明,政府对待社会组织的策略并非单一维度上的控制与功能替代,而是表现为以支持与配合作为互动机制的“行政吸纳服务”形态 〔3 〕。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丰富的“控制策略”与“赋权策略”正在被推广 〔4 〕。近年来,为实现合作与控制的双向意图,政府采取诸多举措,行动策略日益系统化和精细化,同时展现出了“甄别性吸纳” 〔5 〕的新形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视角下,政府一方面延续分类管理思想,另一方面以购买服务项目为依托,根据自身需要,培育社会组织,以期借助其组织群众、服务群众。这一时期,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仍然延续“分类管理”和“嵌入管理”模式,另一方面,将工作重心逐渐转向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全流程的管理。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事业单位改革、服务型政府建设等工作的稳步推进,政府已从生产者角色向规制者角色转型,并主动提出通过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社会治理方式 〔6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制度进一步完善,通过资金投入,带动、扶持、培育了一批运作规范、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党的十八大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无论在内部治理还是在社会服务职能上,已经与之前的社会组织大不相同,这是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立足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对社会组织不断调试的结果。

(二)社会组织的调试:社会组织对政府由重“依附”转向“策略性合作”

党的十八大以后,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并出台政策鼓励培育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对组织身份属性、资源禀赋、价值追求等方面也有了新的自我认知,开始积极响应政府的政策号召,除在公共服务供给领域外,也积极参与社区“三社联动”“社区营造”等基层社会治理。同时,由于资源来源更加广泛,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更加凸显,社会组织的“独立性”意识逐渐增强,摆脱“依附”的意愿更加强烈。从行为上看,社会组织的调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身份定位上,由对政府“依附”逐渐走向“独立”,在一段时期内已表现为“依附式自主” 〔7 〕。二是在与政府合作供给公共服务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中,社会组织更为灵活和自信,一些策略性行为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以确保与政府保持良好关系,获取更多资源;三是社会组织开始更加注重组织的社会价值,进而将提升组织专业能力作为培育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资源依赖理论认为,组织为了生存必须从环境中获取资源,并与其他组织进行资源交换。目前,我国的社会组织大都需要通过对外获取资源以谋求发展,这些资源包括资金、人力、信息和制度等。尽管社会组织的资源结构是多元的,但多元的资源结构并没有使社会组织免于“資源短缺”的困扰 〔8 〕。社会组织没有稳定且持久有效的资源供给方式,它们既不能依靠国家的税收供给,也不能完全依靠利润供给,必须吸收社会资源 〔9 〕。在我国,基层社会组织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获取资金支持,但却普遍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相较社会捐赠、自我投入等资金渠道,政府支持仍是社会组织最重要的资金来源 〔10 〕。对很多社会组织来说,政府资源是其获得外部资源的最主要方面 〔11 〕。由于社会组织面临的外部环境具有不确定性,其对外部资源依赖程度就更深,在政府购买服务为社会组织提供大量资源的同时,也加深了社会组织对政府的资源依赖程度 〔12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组织数量不断增加,提供的服务种类逐渐增多,然而社会组织可以获得的资源却是有限的,同时也出现了社会组织“依附换资源”的现象 〔13 〕。

面对资源困境,社会组织在依附的同时也采取各种组织策略来发展壮大自己。目前,大多数公共服务型社会组织的策略行动主要围绕如何从不同的政府部门获取资源而展开,以此强化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进而获取更优生存空间 〔14 〕,如“找项目”“多行政区域注册”“发展跨界资源”等策略正在被越来越多地应用。在具体的政府购买服务中,社会组织的策略性行为也在不断优化和发展。政府购买服务重构了公共服务供给中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角色,不同的利益取向会形塑出不同的行为逻辑,衍生出迥异的博弈策略。一个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政府,必然会根据各类社会组织的挑战能力和提供公共物品的种类对其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 〔15 〕。一方面,“公共发展逻辑”和“权力维持逻辑”的双重制度逻辑使政府衍生出“选择性支持”和“隐性化控制”的策略 〔16 〕,而社会组织则在“实现公共利益”和“自身生存发展”的逻辑指引下生长出依赖、遵从与拓展等策略作为回应。另一方面,在服务外包层级下放的情况下,政府对社会组织又表现出“浮动控制”的倾向,而社会组织则以“分层嵌入”策略予以斡旋 〔17 〕。在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化运作过程中,社会组织会采取一整套的策略组合,包括基于组织战略寻求发展长期性项目并动员组织成员参与项目开发和设计,在申报项目时对基础服务进行“项目化”和“项目—子项目化”处理,对资源进行“经营和滚动”式优化,通过项目培育新组织,以异地开办新机构承接项目等 〔18 〕。以项目为中心俨然成为社会组织谋求发展的重要选择,但项目资金的不稳定性和竞争主体的多元性加剧了其申请难度,使社会组织为竞争而奔走、为项目而竞争,这种竞争带来的不安全感常常推动社会组织采取理性的逐利行为,如不断地“翻新”项目,在项目申请的创新上下功夫等 〔19 〕。项目是一种资源,在面对“使命”还是“活命”的抉择时,社会组织会遵循“生存理性”先于“价值理性”的行动原则,这种逻辑展现于社会组织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待项目招投标取舍与权衡时的态度上,表现为随着组织的发展,其更倾向于争取与自身专业度相匹配的项目,以“专业理性”获取竞争优势 〔20 〕。

三、政府与社会组织双向调试的行为逻辑与合作再优化

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调试”行为遵循不同的逻辑,政府遵循社会发展与公共秩序逻辑,社会组织遵循价值实现与生存发展逻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当前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最为紧密的领域之一,是政府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政策安排,也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双向“调试”过程中的现实耦合。

(一)政府与社会组织双向调试遵循的基本逻辑

1.政府“调试”遵循社会发展逻辑与公共秩序逻辑。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调整是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秩序稳定多方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主动调试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定位及自身行为必须遵循两大逻辑。其一,社会发展逻辑。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其中就包含着公众对公共服务数量、质量的高追求与我国当前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及发展不平衡之间的矛盾。如何构建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满足公众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所急、所需、所盼,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场的体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集中展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摆在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构建多层次、多形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需要社会组织的参与。与此同时,在社会治理结构中,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需要社会组织的支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更需要社会组织的合作。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当前的现实国情都要求政府重新调整与社会组织的关系,赋予其一定的发展空间,培育壮大其力量,使其成为国家治理过程中政府重要的合作伙伴。其二,公共秩序逻辑。一是政治秩序。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政府不会允许任何一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社会力量挑战其权威,因此,无论如何“赋权”,社会组织的发展一定会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政府也会根据现实需要,选择支持一些社会组织发展壮大,以配合政府完成某些领域的治理活动。所以,从维护国家安全的角度来看,政府在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同时,也会将按照发展需要限制其在一些不适合领域的发展。二是经济秩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经济原则,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保证资金安全。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会设定“刚性底线”,不允许在购买服务过程中危及国家安全和资金安全。因此,会筛查掉存在潜在风险的承接者,也会联合审计部门,对服务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比对,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避免资金风险出现。三是效率秩序。财政资金必须用在刀刃上,精准确定需求是实现政府购买服务效率的先决条件。作为服务的购买方,政府要确保财政资金用得得当、花得值,因此,要统筹考虑严格审核购买项目,既要保证广大民众的权益需求,也要考虑特殊人群的特别需要。政府要确保资金与项目匹配,保证服务与需求能够精准对接,以弥补由于政府机构编制不足带来的公共服务缺失。

2.社会组织“调试”遵循价值实现逻辑与生存发展逻辑。社会组织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其能够发挥一定的社会功能,换言之,社会组织具有社会价值,既可以为公众直接提供服务,也可以组织公众参与社会治理,还可以成为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另外,作为组织,生存发展是实现其社会价值的基础,通过各种“策略”获取外部资源也是其不断“调试”行为的动因之一。其一,价值实现逻辑。政府之所以与社会组织展开合作,引导、鼓励其发展,最主要的是因为社会组织具有社会价值,丧失这一价值,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性。专业性与业务能力显然是支撑其实现自身价值的最重要保证。为此,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开始把提升专业能力、完善内部管理、规范服务承接、提升服务质量等作为重要的发展方向。一些具体的做法如打造服务品牌,增加社工培训,引入标杆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业务绩效管理等创新理念正在兴起。一个显著的趋势是更多的社会组织开始聚焦和深耕于某一领域,争取在某一服务领域做精做细做强。这种战略转变,说明大而全的发展模式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的需求,小而精的业务能力更能够在公共服务领域获得竞争优势,更能够获得公众的认可,还可以更多地获得与政府合作的机会。社会价值是社会组织的立身之本,弱化这一根本,社会组织很难获得公众的认可,其存在的基础也将被动摇。其二,生存发展逻辑。近年来,得益于政策环境的支持,社会组织获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但对大部分社会组织而言,生存与发展还是摆在其面前最现实、最重要的问题。为了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要从组织外部最大程度地获取资源,而公共服务领域是社会组织获取资源的重要场域,其中“项目”则成为资源交换的载体。社会组织为求生存发展,必须从两个方面发力:一是获取政府资源。社会组织要调整与政府的关系,必须通过搭建社会网络、研究政策环境、梳理重点支持领域等,尽可能使组织的发展方向与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的工作重点一致。另外,社会组织要不断地调整项目布局,保证精准和精致两个要求,既要精准对接政府购买意愿,同时还要精致打造自己的项目品牌。二是确保承接项目。作为典型的资源依赖型组织,有项目就意味着有资源,社会组织依赖项目生存、依靠项目发展。围绕项目做文章,衍生出一系列策略行动是社会组织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而作出的行为选择。由于公共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绩效衡量存在困难,因此服务供给领域存在着较大的可施展空间,理性的社会组织必然会在不触碰政府红线的基础上谋求最大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必须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政府难以有效约束私有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 〔21 〕。

(二)深化合作进程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行为再优化

毫无疑问,未来的社会治理中,社会组织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而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也将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持续深化和“放管服”改革的推进愈发深入。虽然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利益权衡方面各不相同,但双方仍统一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中。双方可以本着“求同存异”的理念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优化各自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当前,深化合作是必要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运用对方的优势资源来弥补自己资源的不足。在合作过程中,两者应在优惠的基础上建立起互利共赢的关系,合作的深度和效果最终取决于政府与社会组织行为的进一步优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关键领域,必将在今后的合作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为此,政府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其一,正确认识“合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部分,而治理则意味着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单向的而是互动和合作的。政府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过程中,既不能扮演“大包大揽”式的全能者角色,也不能做向市场“扔包袱”的甩手掌柜,而应该在厘清自身职能的情况下,舍得放权、能够放权,进而在合适的领域寻求与社会组织展开合作。其二,完善制度设计。制度是一个社会博弈的规则,或者更准确地说,它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经济领域里交换的激励,制度的存在可以减少个体互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政府应通过完善制度设计来改善公共服务的供给现状、提高经济绩效。其三,抑制“投机行为”。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和“人性的内核分裂模型”都承认,对社会个体而言,机会主义是先天存在的,因此市场交易中存在的投机行为在所难免。政府应对公共服务供给中的投机行为有一个客观的认知,一方面要分类梳理各种投机行为,另一方面要完善监管、惩罚的规则体系,对投机行为采取必要的、及时的震慑和打击。其四,坚持以公众需求为导向。当前,在一些公共服务项目中,公众参与未能贯穿于项目全过程,公共服务项目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色彩浓厚 。因此,强化需求管理是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首要任务,一是要让公众能够“发声”,表达自己的需求,并且这些需求能够通过某些渠道或路径被保存、汇集和上报,进而作为购买公共服务的基础依据;二是要构建科学的筛选机制,把真正的需求剥离出来,进而引导社会组织设计出“雪中送炭”式的服务项目。

社会组织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其一,准确定位。一是社会组织要对自己有一个准确的评估,对自身所处的外部环境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知,进而摆正位置;二要弄清楚自己能够做什么和能够做好什么;三要弄清楚政府需要什么,自己的优势和短板是什么,是否有能力提供社会所需。其二,主动合作。一要主动表达意愿,与政府相比,社会组织是资源占有的弱势方,所以在有机会的情况下,应主动表达合作愿景,与政府及时建立合作关系;二要与社区居民多接触,了解他们的需求,进而使项目设计与居民的需求形成有机对接,让项目能尽快落地且接地气。其三,摒弃投机思维,争取政府信任。社会组织尽管面临发展压力,但绝不能以犧牲服务质量为代价去谋取不当利益。社会组织毕竟具有公益属性,倘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那就从根本上动摇了自己赖以生存的基础。因此,社会组织应摒弃机会主义心态,以务实的服务去赢得政府的信任,进而与政府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其四,明确发展愿景,提高服务供给能力。清华大学王名、蔡志鸿认为,社会组织面临的最大挑战是“能力专有性”不足 〔22 〕。 社会组织应该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发展愿景,深耕某一领域,做精做细做扎实,打造组织的服务品牌和名片。在行为上,既不能急于求成,也不能自暴自弃,应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计划,通过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提升服务能力,同时要注意把能力提升与项目承接、实施结合起来,尽量做到“寓发展于服务”。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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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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