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丽芬
(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浙江 丽水 323000)
关键字: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践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监督管理是当前农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和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功能;有利于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近年来,莲都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定和精神,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作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一件大事来抓,摸索出一套莲都特色的农村“三资”管理模式。
莲都区不断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理顺资金、资产、资源之间的关系。截止2019年12月底,实行监督管理的村集体资金、资产总额达18.099亿元,其中货币资金总额约1.0564亿元,固定资产8.899亿元,集体资源总面积170.5767万亩。
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在包括组织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办公场所及设备、财务制度、监管网络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目前区、乡、村三级农村“三资”管理的框架已搭建完成,相关制度也全部建立。
为推行农村财务“双代理”工作,在2010年的时候同意原区农业局专门配备了乡镇(街道)农经工作人员14名,专职从事代理会计岗位;2011-2019年又先后招聘20余名农经工作人员,加强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同时,各乡镇(街道)自行配备了代理出纳,确保了农村财务“双代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资产、资源管理在原双黄乡试点的基础上,从原来的会计委托代理转化为农村财务“双代理”管理模式,并于2011年12月在全区全面展开,期间不断更新完善“三资”管理制度,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莲都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等文件,确保了“三资”管理有章可循。
农村“三资”涉及面广、项目多,既有现金的,又有实物财产的,还有资源性质的;既有可移动产,又有不动产;既有国家支农资金、各项补偿补助款,又有集体收入,还有筹资、捐资等,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多样性,带来管理难度较大。畏难思想和认识不足,不利于对农村集体“三资”有效管理。
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各乡镇(街道)政府部门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责任主体,农经部门主要履行业务指导、监督、服务的职能。按职能职责划分代理会计和代理出纳等“三资”管理工作人员都应由乡镇(街道)建立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目前全区乡镇(街道)代理会计为农业事业编制,代理出纳由乡镇(街道)聘任。管理责任主体与指导监督服务相混淆,责任不明确,相互推托,不利于“三资”管理工作正常规范运行。
全区存在代理会计由农经员兼任现象,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不利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开展。有的乡镇代理出纳身兼数职,工作量大,无法及时完成代理出纳工作,“三资”管理队伍建设问题,不但影响了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而且给农村集体资金安全带来了隐患。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看起来是业务工作,实质上是政治工作、稳定工作,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有利保障,是实现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在进一步强化部门责任的同时,要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作为党委、政府谋发展、抓稳定的重要内容,克服极少数乡镇党委不够重视“三资”管理的倾向。
针对现实存在的管理责任主体与指导监督服务相混淆,责任不明确等问题,为使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朝着更为规范的运行机制发展,建议由乡镇(街道)建立组织机构,将代理会计与代理出纳等“三资”管理工作人员统一纳入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各乡镇财政预算,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农经管理部门重点做好业务的指导、监督、服务工作。
采取派遣制形式招聘乡镇(街道)代理会计和代理出纳,稳定代理会计和代理出纳队伍。将原来占用农业事业编制招考进来的农经员(兼任代理会计)独立出来做好农经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一定的资金,提高和解决村级报账员、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报酬,充分发挥村报账员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同时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素养,促进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