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道德与法律联系的解析

2020-11-29 23:55陈媛媛
法制博览 2020年19期
关键词:氏族道德规范正义

陈媛媛

云南艺术学院文华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2

道德与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社会调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人们的行为,共同维护人类社会的秩序,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法是国家对人们权利义务的强制性规范,道德是人们以善、公平、正义为评价标准,以内心信念来维系的原则及行为规范的总和。充分利用道德和法律的良性互补效应,对于人类的文明进步和公平、公正、有序、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有着重大的实践和现实意义。

一、道德的起源及道德法律化的过程

道德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来维系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早在人类社会早期,由于环境的恶劣和个体能力的限制,单个的人不能对抗恶劣的自然环境,这使得他们不得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结成一定的联盟,依靠共同的力量降低生存风险,他们共同采集和狩猎,抵抗恶劣的自然环境,逐渐的就形成了以血缘为基础的部落、氏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氏族、部落出现了以两性为基础的社会分工,随着生产和分工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交往日趋复杂,于是出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个人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随着矛盾的发展,人们对调节这些矛盾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人们对道德的需要油然而生,当原始人群中实践过千百次才积累下来的,被证明能维系其氏族、部落生存和发展,并能调节社会关系和解决社会矛盾的原始习俗,通常就被规定为氏族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标准,此时,这些共同的行为标准也就默认为契约式的风俗习惯,这就是人类社会最初的规范形式,也是道德的雏形,它调节着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活动。

早期契约式的风俗习惯本应是信仰,但这种信仰一旦被某些氏族成员践踏时,它就变得如此软弱,社会舆论这种精神手段来规范、约束所有人行为的有效性就变得很有限,道德在此时变得无能为力。所幸的是,人类的智慧是不可估量的,即使在前文明时代,他们努力寻求某些当精神无法控制时可以采取制约氏族成员的手段。外在的,具有强制力的制约方式,应运而生,“私法”出现了,也就是一旦出现个别氏族成员违反规范,他们就会组织起来,找到有智慧的长者来实施公共的判决,对此人进行惩罚。

随着文明的进步,私有制的产生,国家的形成,人际交往的更加频繁,社会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仅靠一些道德规范或者长者来实施惩罚,已经不能满足维持社会秩序的需要,统治阶级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把一些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等制定成文,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一旦违反将受到国家的强力制裁,从此,一些代表本阶级利益的道德规范逐渐法律化。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①

二、道德与法律的相互性

道德与法律二者相辅相成、相互支持、转化、配合。首先,道德与法律的起源在价值目标上是一致的,道德与法律都是为了彰显的公平、正义,并制定约束人们在共同生活及实践中的行为准则,为构建和维护公平、正义、有序的社会秩序而存在。其次,道德与法律相互包含和相互转化。道德与法律是相互渗透和包含的,道德规范中有法律的内容,当不道德的内容超过一定限度,就将成为法律要追究的责任,法律即是道德的底线形式,二者内容上出现的重叠部分通常被称为“道德的立法”。而相互转化关系则表现为把道德引入法律,即“引德入律”,或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法律规范中他律的约束,逐步内化为人们的内心信念,形成道德自律的机制,即“从律到德”的过程。博登海默指出,“可能会在某些适当的限制范围内从普通的道德与礼仪的领域转入强制性法律的领域”②最后,道德与法律的共同的要素都包含有正义、义务和普遍性。正义是法律与道德共同遵守的普遍规则。虽然,西方诸多思想家对“正义”有着不同的论述,但是,正义是使道德和法律密切相联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一点是公认的,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法律是从道德中逐渐分离出来的,当然,道德正义也就为法律正义奠定了基础,而法律正义的强制性又为道德正义提供保障。

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康德把道德和法律的义务分为:“内在的义务;外在的义务;以及那些联合的义务。”他认为“第三种义务包含第二种义务,而这又是把第一种义务的原则作为小前提推演出来的。”③“内在的义务”,是指个人通过自己内在约束力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要求,不需要任何外在的强制措施,就能保证义务的履行,“内在的义务”是一个具有理性的人所必须具备的自我责任和最低要求。“联合的义务”,是指当某个人的失去理性,自我约束和自我责任缺失时,就需要通过“外在的义务”来保证义务的履行,“联合的义务”在此时的功能则是敦促“外在的义务”的履行,其实是个人对自己内在约束失败时,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手段。

法律在一定的国家内是普遍有效的,适用于该国度每一个人,人人平等的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任何人一旦触犯法律,都受到法律的同等制裁,不会因为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因素的影响,而有所不同。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道德的普遍性,表现为道德普遍地存在于人类社会的一切生活领域。道德对于人类社会的生活而言是最为基本和重要调控手段。法律就是统治阶级把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明确、普遍的方式把道德制度法律化,并加以引导、规范,以强制性的手段保障所有公民遵守。这就是道德与法律普遍性的内在统一。

三、道德与法律的整合

要构建公平、正义、有序的社会,我们要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不能用法律覆盖所有需要用道德规范和约束的领域,也不能仅以道德的自律来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一方面,道德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教育,感化来进行的,但这种软约束的方式其效果也是有限的;法律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惩罚性的约束机制,其惩罚性使人们感受到法律的威慑感,从而接受法律的规范和引导。另一方面,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在其强制力的背后也需要道德的支持。因为道德的教育功能可以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引导人的内心向“至善”的方向发展,当法律出现滞后性、局限性的时候,道德就可以作为法律有效的补充,让人们以自律的方式规范自己的行为。

最后,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不仅要从提高公民知法、守法、懂法的法治观念入手,更要建立一个长效的道德教育机制,教育公民把法律内化为自己的信仰,使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都得到普遍自觉的遵守。

注释:

①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人民出版社,2013.2.

②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华夏出版,1987.

③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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