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常雪莲 编辑/韩英彤
交单行受理一笔信用证项下交单,经审核发现,该单据有晚装、提单显示的货物数量少于发票显示的货物数量等多个不符点,之后按受益人指示将单据寄往开证行。
开证行在收到单据的五个工作日之内依据UCP600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了拒付,提出的不符点之一即为提单显示的货物数量与发票不一致。但开证行又称,申请人愿支付XX万美元(扣除信用证规定的晚装罚金及部分短款)。受益人通过交单行表示,接受该付款金额。之后开证行按双方约定完成付款,该笔业务了结。
然而,一个月后开证行致电交单行,称该交单项下缺少一套提单,并请交单行联系受益人予以补交。
收到该电报后,交单行对该笔交单的背景做了进一步调查,并了解到事情源于买卖双方的贸易纠纷:申请人拒绝延展装期,造成受益人交单不符,并需因此承担信用证规定的罚金;而受益人则在发票中体现了两套提单所对应的货值,同时扣留了其中的一套提单,意图凭此以再次交单的方式向申请人另行索取部分货款,以弥补其损失。
本案的问题是:受益人和交单行能否以信用证已正常了结为由对开证行的后续要求不予理会?又能否凭扣留的那套提单再次交单并要求对方支付相应款项?
首先,受益人在发货前应该对信用证的细节加以谨慎关注,如果不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发货、交单,或者不接受晚装罚金等条款,受益人应及时与申请人沟通修改信用证。如果申请人拒绝对信用证的修改,则受益人可以选择拒绝执行来达到止损。
此案中受益人在信用证未能修改的情况下依然发货交单,则表明其接受了信用证的全部条款,愿意承担单证不符引起的一切风险及罚金。之后,受益人又同意开证行短款支付,则是在信用证项下放弃了该短款部分的权利。
其次,从合规角度看,即使单据存在晚装等实质性不符点,交单行也应对业务的合规性进行合理审慎的审核。该笔交单中提单所显示的货物数量明显少于发票的货物数量,即使交单行对受益人扣留一套提单的事实不知情,也应对此类出口和收汇金额明显存在差异的业务保持应有的警觉。虽然目前外汇局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实施总量核查,但交单行仍需采取必要措施以判断业务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规定,并从中判断是否有其他疑点。
最后,对银行来讲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点,此案中受益人蓄意扣留一套提单,以此要挟申请人支付相应货款,该行为已构成欺诈。如果受益人一意孤行,交单行又无所作为,申请人很有可能选择走司法程序,并极有可能将交单行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而本案中的交单行恰恰在开证行和申请人所在国设立了分行,无论从司法管辖权还是后续执行方面,对申请人来讲这无疑是最方便的选择。而交单行虽然未按信用证指定议付,在UCP框架之内无必须审单的义务,但作为受益人的往来银行并为受益人提供了审单服务,理应对提单货物数量明显不符的问题尽到合理审慎审核的责任。后续,如果交单行明知受益人存在欺诈行为而又对开证行的要求不予理会,甚至有帮助受益人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那么交单行将很难在这场官司中不受牵累。
在信用证交易中,一些看似程序正常的业务其背后可能隐藏着合规风险或法律风险。因此,审核一笔信用证交易应至少包含两个维度:一是国际惯例的维度,二是合法、合规的维度。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需同时兼顾以上两个维度:在UCP框架之内坚持“独立抽象性”原则,处理单据而不介入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在UCP框架之外,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框架之内行事,将潜在的合规风险和法律风险扼杀在萌芽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