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空间公共领域命运的争议

2020-11-17 03:53申建林邱雨
社会观察 2020年9期
关键词:解构网络空间议题

文/申建林 邱雨

公共领域是一个形成公众舆论、凝聚公共理性的话语交往领域,它的成长与交往媒介息息相关。在传统媒体时代,公共领域因政治与商业力量的冲击和侵蚀而发生了“再封建化”与“殖民化”,从而走向衰落。而当今已进入了互联网的信息革命时代,在网络空间中公共领域的命运如何?网络空间究竟重构还是解构了公共领域,已成为具有重大分歧和争议的学术前沿问题。本文在介绍有关网络空间公共领域命运争议的基础上,试图具体分析这一分歧和争议的认识论根源,并进一步探讨网络公共领域本身的性质及其现代转型之路。

对网络空间公共领域命运的不同解释

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信息交流媒介,对作为话语交往与意见表达的公共领域不可能不产生影响,然而,对于究竟产生何种影响,网络公共领域的命运如何,则出现了重大争议,甚至出现截然相反的解释。

(一)公共领域重构论

众多的研究者和媒体人士相信互联网这一新媒体具有从根本上改变社会交流的潜力,是一种更有利于公共领域发展的交往媒介与平台。这种“技术改造政治”的乐观态度和重塑公共领域的信心,源于他们对网络特殊作用的认识:

第一,信息来源多元化扩展了公共领域。互联网与传统媒体的最重要区别在于,互联网解放了被固化的和体制化的信息来源,网络时代出现的众多“非主流”信息来源超越了传统媒体时代的少数“主流”信息供给,从而打破了传统媒体信息垄断的局面。

第二,包括弱者在内的多元话语主体活跃了公共领域。人们对传统媒体接近与利用的机会存在着极大的不平衡,而互联网则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状况,因为“网络交流的结构根本上不同于传统媒体,在网络中守门人记者和大众媒体制度似乎发挥着较弱的作用”,更多的话语主体将进入网络空间。

第三,互联网削弱了公共领域的侵蚀因素。赛博时代(cyber-time)的到来使不少学者看到网络对政治权力“削权”和对民众“赋权”的深刻影响,“权力的分散化”是数字化生存的首要特征,这种权力的分散化大大削弱了网络空间中的政治权力和商业权力,从而使得公共领域免受在传统媒介下所受到的侵蚀和操纵。

第四,网络空间有助于公共领域形塑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民众在网络上受到的控制减少而且基于多对多交流方式(many-to-many exchanges),这使网络补救或矫正了哈贝马斯所描述的参与危机。网民既可以像观众一样行为,也可以像作者一样积极行动来建设公共领域,网络空间已成为社会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二)公共领域解构论

上述公共领域重构论被另一些学者视为“乌托邦”构想,被认为夸大了技术的政治功能。事实上,网络并不能重塑公共领域,甚至还会解构业已式微的公共领域。

第一,网络话语的可操控性、无序非理性、缺乏共识性使网络空间难以承担公共领域的重任。从理论上看,互联网带来了平等而自由的话语交往,但在网络话语实践中,恰恰存在着隐蔽的操控性,如通过雇佣水军就可以制造虚假舆论。此外,网络空间的庞杂、参与者的身份隐匿、表达的非理性使网络空间与公共领域相去甚远,尤其是网络话语的非共识性更是网络空间的致命伤。

第二,公共议题缺失、信息失真与信息过剩使网络空间难以成为新的公共领域。在网络议题与信息内容上,“主要是那些与公共政治无关的消费信息、明星趣闻、八卦消息和谣言诽谤”。网民具有“坏消息综合症”,大多数人往往会追求消息的“震惊体验”,“人们习惯了囫囵吞枣式地接受信息,难有批判思考的空间”。

第三,筛选与控制等使传统公共领域式微的因素仍在侵蚀网络公共领域。网络信息看似自由流动,却离不开“实际运行的技术处理”和“信息存储与传播的特定安排”,不可避免地受到技术的人为控制。此外,网络空间也受到政治力量的侵蚀,政府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社交媒体上引导舆论,往往实施检查制度控制舆论,这就影响了网络表达与讨论的开放性。

重构与解构之争的认识论根源

在互联网对公共领域发生何种性质的影响问题上,出现了公共领域重构论与解构论之间的争议,如果分别静态地理解支撑各自观点的理由和逻辑,均能言之成理,但如果我们跳出各自设定的解释路径,从认识论的高度反观两种解释得以形成的根源,则会解开形成这种对抗性结论的谜团。认识论的差别直接决定思维走向和最终结论的差别,公共领域重构论和解构论两者结论的差别正是源于两者的认识论差别,包括:两者研究视角的差异、研究所选取的材料或案例的差异以及对于权力主体反应的整体化解读的差异。

(一)研究视角:宏观构成要件与微观话语交往生态的分野

对于网络空间中公共领域境遇研究的重大分歧首先源于研究视角或者关注层面的不同,网络公共领域重构论者主要聚焦于公共领域所需要的基本构成要件,而解构论者则重点关注网民话语交往的质量和生态。前者是一种宏观层面的结构性把握,而后者则属于微观层面的实践考察。

公共领域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公私领域分离基础上的私人公众、自由交往的媒介和舆论共识。根据这三个构成要件来考察网络空间,会发现网络空间为重塑公共领域带来了福音。首先,在网络空间中形成了相当数量的交往社区,这些领域既非公共权力领域也非纯粹的私人领域,网民在其中是以私人交往的公众身份而存在的。其次,网络平台已成为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对公共领域而言“最理想的交往媒介”。网络具有鲜明的非控制性和交互性特征,它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使传统公共领域式微的因素,并且扩展了公共领域的参与规模。最后,诸多的网络事件业已证明,网民能够聚焦于一些重大公共事件并形成网络舆论和共识,成为推动政治法律进步的一股社会力量。从这三个方面来看,网络空间能够成为公共领域重构的新媒介。

但是,基本构成要件的满足并不意味着网民在话语交往的具体实践中就呈现出公共领域所要求的理性交往样态。那些质疑网络对公共领域建构能力的学者正是基于网民话语交往的具体实践而展开论证的。事实上,网民的话语交往经常呈现出“众声喧哗”的局面,各说各话,缺乏互动与秩序,这与公共领域所要求的话语交往的“主体间性”和“交往理性”相距甚远。语言暴力的盛行与公共领域所要求的话语交往的理性宽容和允许“他在”的精神相悖。网络中失真信息和过剩信息的大量存在,既扭曲了民众的言论议程,也造成话语交往的肤浅化和碎片化,甚至消耗了民众的公共精神。由此,通过对网民具体交往实践的考察,容易得出网络将解构公共领域的悲观结论。

(二)研究案例选取:异质网络舆论议题的同质化处理

网络空间公共领域的成长问题,既是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实践问题。在探讨公共领域能否在网络空间中复兴的问题时,研究者往往结合网民话语交往的具体案例来佐证其观点。从既有的研究来看,研究者对网络舆论事件和案例的挑选,主要是依据其实际影响力,而往往忽视对舆论议题性质的考虑。选择不同性质的网络舆论案例正是导致截然相反的公共领域命运结论的重要原因。

典型的研究如方曙光在其博士论文中通过引用“华南虎照片”的案例证明了网民的话语交往理性程度较高和网络公共领域业已形成的结论。再如Gerhards通过对一个基因研究的网络舆论议题进行数据分析统计,而证明了网络上多方交流主体对该主题都持正面态度,并能达成多元一致。如果根据这两个案例来归纳网民的交往特征,并对网络空间中公共领域命运作出判断,无疑会得出乐观的结论。但在另一些案例中,则反映出网民完全相反的表现,学者Tong在其研究中讲到一个案例:在2012年中国左翼人士和右翼人士关于民主问题和意识形态问题的网上辩论中,知名知识分子之间的谩骂和侮辱性暴力言论霸满荧屏,不堪入目。根据该案例中民众甚至包括具有较高理性水平的知识分子的话语交往表现,则很难得出“华南虎照片”事件所得出的网络空间中公共领域乐观命运的结论。

这种研究悖论是对于异质网络舆论议题进行同质化处理的结果。异质网络舆论议题是指网络舆论议题因性质上的差异而分为不同类型,而最根本的差异是事实性议题和价值性议题之间的差异。事实性议题是指网民就事实性事件而表达的舆论,而价值性议题是指网络舆论指向的是某种价值性判断,前者存在着“真”与“假”的问题,后者存在着“对”与“错”的问题。在这两种迥然相异的舆论议题中,网民在话语交往中的表现和理性化风貌截然不同。在事实性议题中,网民往往能够聚焦于事件和证据,形成较为深度的交流,事实真相的展示意味着符合事实的舆论一方的胜利,而败者一方在证据面前往往会承认错误,并表现出良好的素养和风貌。而在价值性议题中,情况则迥然不同。价值就其性质上说,是个人情感意愿和主观需要的表达,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偏好和需要,因而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价值评判,网民对价值性议题展开的话语交锋往往受其成长境遇、认知水平、意识形态、身份地位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很难达成多元共识。由此看来,不同性质的网络舆论议题直接影响网民不同的交往风貌,对其进行同质化处理则是一种简单化处理,并导致公共领域在网络空间中不同命运的争议。

(三)对权力主体反应的忽视层级差异性的整体化解读

公共领域是一个内含了对政治和社会进步怀有强烈关怀的概念,它主张通过民众的话语交往构建起一种“讨论权威”,成为推动政治法律进步的道义力量。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公共领域的研究者通常认为,新型的网络媒介和网络空间以其特有的传播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权力的严格管控,但对权力主体的网络反应的探讨中,则出现了分歧:或者认为权力主体延续传统媒体时代的做法继续对网络舆论进行严格管控,或者认为权力主体对于网络舆论倾向于尊重和回应,或者认为权力主体对于网络舆论倾向于置之不理。

上述三种对权力主体的网络舆论反应的不同看法,直接影响到网络空间中公共领域的命运的不同判断:“严格控制”和“置之不理”意味着网络舆论的形成及其实际效力受到抑制,从而使公共领域在网络空间中难以成长,而“尊重和回应”则意味着公共领域能够在网络空间顺利成长。

以上列出的权力主体的几种反应态度均属于一种整体性解读。所谓整体化解读,是指将权力主体视为一个整体,并将其态度归于某一特定类型,而忽视了权力主体的内部构成及其差异性反应。实际上,不同层级的政府存在着不同的行动逻辑,对网络舆论有着差异性反应。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和党国体制的中国语境容易使我们忽视政府的层级性反应。事实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行为逻辑存在着差异,前者更注重统治合法性和社会稳定,而后者首先考虑的则是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的决策命令以及本级政府的生存运作。这种差异性的行动逻辑决定了权力体系中的“层级性治理”。对于网络舆论,不同层级的政府呈现出明确的“层级性反应”特征。如在“华南虎照片”事件中,地方政府无所作为,但国家林业局则通过强制命令要求对虎照进行权威认定,地方政府才展开真实性调查。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于网络舆论存在层级性差异反应。无视这种差异而将其中的某一种反应作为权力主体的整体性特征,正是导致网络空间中公共领域发展前景发生分歧和争议的重要原因。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研究视角的差异、对于异质网络舆论议题的同质化处理以及对于权力主体反应的整体性解读是造成网络空间中公共领域重构论和解构论之争的认识论根源。

网络空间公共领域的双重性及其现代转型

对于网络空间公共领域命运的解读所发生的争议,重要的不是陷入这种争议,而是反思引起这一争议的根源,并透过这种争议而洞察网络空间公共领域的真实面相。公共领域重构论和解构论的分歧和争议恰好反映了网络空间公共领域的双重性。

一方面,较之传统媒体,网络空间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公共领域的去“再封建化”和“殖民化”,为公共领域的复兴提供了新的空间。就基本构成要件而言,网络空间成为公共领域的理想的交往媒介。在事实性议题中,网民表现出挖掘事实真相的巨大潜力,展示了良好的交往风貌,有力促进了公共事件的解决,从而实现公共领域的特有价值。另一方面,在赛博空间的微观交往实践方面,尤其是在价值性议题中,网民经常表现出诸如极端化、碎片化等解构公共领域的交往特征;不同层级的政府基于自身利益和行动逻辑,对网络舆论的反应具有“分类控制”的特征,这在一定程度上又抑制了某些网络舆论的形成及其调节力量。这两种境遇构成了网络空间中公共领域的双重性。

对于网络空间公共领域双重性的全面把握不仅有助于认清网络时代公共领域的发展前景,而且有利于推动公共领域的现代转型。要实现网络时代公共领域的现代转型,关键在于解决网络公共领域的解构性问题。

对于网民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尤其是在价值性议题的话语交往中所表现出来的诸多可能解构公共领域的特征,简单地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治理是远远不够的。首先,我们必须对这些解构性特征进行具体分析,基于其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治理策略。网民话语交往的解构性特征大致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那些虽然不利于公共领域发展,但还未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的特征;第二种是那些既侵蚀了公共领域的交往精神,又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的特征。

第一种特征包括碎片化议题、理性的沉没等,这些特征属网络平台的全民性特征,往往与网民的众声喧哗和自发选择等因素相关,这种特征远远超出了法律治理的范围和能力,面对这类问题,法治缺乏有效的可操作性解决机制。这种解构性特征的根源来自于网民的精神领域,即网民的自由选择,能够改变这种特征的不是法律,而是依靠网民的公民精神的塑造,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种公民精神以理性精神、宽容精神、自主精神、公共精神为要义。

第二种解构性特征表现为网络谣言、侵犯隐私、恐怖主义、网络暴力等,对于这些不仅造成公共领域的解构危机,也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的特征,则应依法而治,实现“线上”言论规范的法治转型,以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但相对于现实空间的法治,网络空间的法治具有更大的难度和常态化的滞后性。法规本身的相对稳定性特征与快速发展的互联网规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这就需要法规紧跟网络的发展做出更新和修缮。此外,就权力主体对网络舆论的反应来看,政府对于网络舆论的反应具有鲜明的层级差异性和分类控制的特点,这就要求政府实现管理思维的转型,尊重民众话语交往而形成的网络舆论,政府通过“线上”言论规范的法治转型而成为保障公共领域在网络空间中复兴的力量。

猜你喜欢
解构网络空间议题
21世纪以来中国歌剧批评若干重要议题述论
探究基于核心素养的议题式美术教育
还原
解构“剧本杀”
议题中心教学法在思政课教学的实践探索
议题中心教学法在思政课教学的实践探索
《网络空间安全》订阅单
《网络空间安全》订阅单
彭涛形而上的现世解构
《网络空间安全》订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