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永豪
在社会工作中,女性的婚姻问题往往是敏感而又棘手的话题,也是很多女性心理问题的根源所在。与此同时,很多女性由于对相关法律不够了解,很难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了更严重的心理问题与家庭矛盾。有鉴于此,为了更好地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笔者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实际运用中对于女性保障的特色亮点专访了朱春霞律师,旨在为大家解疑答惑,指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普通民众尤其是新时代女性的内涵意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满足了人们对尊重婚姻主体的需要与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从尊重婚姻主体来说,婚姻主体在婚姻关系中有婚姻自由的需要,同时有平等、忠诚、尊重、互助、互爱的需要,婚姻家庭立法明确了一系列规范对行为进行引导,并通过权利义务配置来保障这些主体需要的实现;从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来说,不仅维护了婚姻家庭这一社会最小单元的和谐与稳定,同时也维护了婚姻家庭相关的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需要。
《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的编纂完成,实现了《婚姻法》的法典化,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回应了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之前《民法典》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婚姻家庭编集中了最多的修改意见,比如《民法典》第1077条提到“离婚冷静期制度”,对这些热点、难点进行回应,充分体现了婚姻家庭立法中的理性界定、伦理关怀、行动引导的价值目标。
● 总览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内容,为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家庭和谐,立法者将部分强制性规定更多地修改为婚姻双方自律性规定,更加尊重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道德伦理,鼓励夫妻双方真诚以待。无论是婚前严重疾病的知情权,还是婚后共同财产抑或是债务的认定规则,本次《民法典》结合近些年婚姻真实案例,将历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及实践裁判规则进行汇总,更方便于公民阅读使用。
●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新增“告知严重疾病”的规定,即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夫妻之间应该有充分的知情权,特别是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因此患严重疾病一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配偶一方可申请撤销婚姻,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而成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更多地尊重夫妻双方婚姻自主权。
●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婚姻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更加细化,特别是女性对于婚姻自主权、财产分配及使用的权益。
《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时间的起算点修改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例如女方被男方长期控制,一直处于受胁迫状态,如果以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势必不利于保护女方的合法权利,故以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为起算时间,更为合理,也更有利于维护女性一方的权益。
《民法典》新增了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条内容的新增,对于妇女,特别是没有收入的全职家庭妇女来说,是一种极大的保护。
● 近年来,闪婚闪离成了部分年轻人情绪化的代名词。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现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冷静期更多的是给夫妻双方一个缓冲的时间,也是婚姻关系的维修期,可以有效避免夫妻间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并未规定法院诉讼离婚也须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当然对于已经认定离婚的夫妻来说,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有效减少离婚诉讼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