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生活中,婚姻登记程序性瑕疵引发的诉讼时有发生。法律仅规定婚姻登记是结婚必须流程,但是对于在等级上出现的瑕疵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说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是对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措施,但此规定又造成实现中的诸多问题。本文以此为切入点,通过对程序性瑕疵的概念类型等的分析,指出现行婚姻登记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关的救济想法,以使实践中得到更好解决。
关键词 程序性 瑕疵 结婚登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作者简介:殷珮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婚姻法。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23
结婚登记程序性瑕疵的纠纷大量涌现,由于长期立法的缺失与适用法律的困惑,一直得不到妥善解决。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行政诉讼或复议是效力之惑的解决途径,是法院审判民事和行政分离的根源,造成诸多问题,而婚姻成立与否与民事诉讼相结合是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且在结婚登记方面出现的瑕疵的大小、情况不同,审理判断的结果也有较大的不同。我们应该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寻可行的方案。
一、登记结婚中出现的瑕疵概述
所谓结婚登记即经过登记机关对婚姻申请的依法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婚姻当事人分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所谓程序性瑕疵婚姻登记是指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违反了法律规定程序的婚姻。所谓婚姻登记即为双方在自愿结婚的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登记申请,在审核之后,依据法律程序,给予登记,给双方颁发结婚证。该行为即是内含法律行为,既具有行政行为,同时又不具有行政行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提供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婚姻登记法律流程需要有关部门的审核,对符合法律流程的给予批准,并且为其颁发结婚证书,从而成为了合法夫妻。确立了在法律上的合法行为,具有行政关系。所以,婚姻登记具有行政性。我国在法律上并没有给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下一个明確的定义,在婚姻登记方面有无瑕疵没有进行具体规划。一位教授说“婚姻登记瑕疵是无效婚姻外的存在程序上或必要形式上的缺陷。”多数学者认为瑕疵只是程序性要件上的缺陷,我认同多数学者的观点。
二、登记结婚程序性的瑕疵分类
在婚姻瑕疵在程序性的分类,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登记如果未按法定步骤,就会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整体来说,在登记上相关负责人员有意或无意产生的瑕疵,导致出现瑕疵登记的行为,以下是常见的几种瑕疵登记的行为:
(一)非专业人员进行登记的行为
所有人都可以参加登记的行为其实是错误的。只有专业经过培训的人才可以进行合法的登记职务,在《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登记机关尤其是乡镇政府让无资格的人员从事该工作。
(二)非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登记
非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由他人代理完成的结婚登记。一般有两种情况由他人或另一方结婚当事人代为登记另一种是婚姻登记人与管理里人员很熟悉,然后登记人中的一方去登记处进行登记,而在这种结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到场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仍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三)提供瑕疵材料登记
婚姻关系当事人登记时必须提供有关证明。如果没有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但是却通过了审核办理了登记手续,则是办理了瑕疵登记。现实中,主要表现为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结婚两种情况。
(四)非管辖地登记
《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我国的婚姻登记实行属地原则,双方只能去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禁止异地登记。现实中,却存在异地结婚登记这种情形,这种登记即非管辖地登记。
三、有关流程漏洞导致婚姻记录的规则有待完善
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法则对于婚姻记录漏洞导致的争吵,由婚姻记录部门解决或发起行政公诉解决。但法律相关的法则尚有实际的缺陷,在处理现实漏洞和法律上无法满足要求。
(一)最高法院对婚姻记录漏洞法则并不统一,婚姻向公众坦诚度不够
婚姻不只关系到两个人之间,对周围的环境也存在影响,因为这个原因许多外国国家都制定了婚姻公开规则来表达公平公开性。在我国,即使落实了婚姻记录规则,但只要双方不说出去,那么只有调查婚姻记录文档才能了解其婚姻状态,容易滋生违法。顶级司法机关对婚姻记录原则的政治状态是多方面的,由民众起诉变化为政治起诉。如果严厉遵循《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的法则实施处理,就也许会导致因为法律形式“拆散鸳鸯”。
《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双方当事人需要一起去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登记,并且拿出证据证明满足结婚的法定条件。尽管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权利的表现,但也让伪造、隐瞒等情况有机可趁。
(二)登记机关和登记人员的问题
登记机关审查相关材料登记机关的责任具有合法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登记机关的不负责任、不细致在婚姻登记上造成了许多问题。登记人员可能受到贿赂故意制造瑕疵登记。第一,法律中没有规定对基层登记的事后审查和法律责任。第二,当场作出登记结婚的决定,缺乏思考,一时冲动。结婚登记更多的需要时间上的补充和精力上的支撑。第三,立法对登记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太低。对登记人员资格要求基本无门槛,管理培训多无实质作用。第四,行政救济手段缺乏合理性。国家强制力不是适用于任何领域的。
四、程序性瑕疵结婚登记救济路径
最重要的一点是有没有真实可靠性,婚姻双方两人结婚是不是完全发自于内心,合乎婚姻法律的最基本原则所以只有在民事诉讼中建立起婚姻的成立与否之诉,行政救济上建立起婚姻记录程序漏洞补正规则,才能保证公正合法有据。婚姻法理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不同的处理,在处理两个人互相喜爱符合婚姻的最基本条件,只有在记录婚姻这件事上有点漏洞的话,基于这种情况合理有效的处理方式。我认为流程上出现的漏洞不能对婚姻造成任何影响,也不能改变婚姻的实际存在性。因流程漏洞的婚姻记录予以修订或再次记录是合法的。首先,后续监管与负责方式。相关责任人提出婚姻记录的流程含有漏洞时,司法要求法律单位进行时间调整。其次,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方面取消行政诉讼,纳入民事诉讼。在审理进行时,政治起诉高标准检查流程是否含有漏洞,没有对这个漏洞的程度进行判断,用一种决议通过撤销判决所有案例,双方婚姻情况无时无刻都在一被撤销的威胁中。所以,对婚姻记录漏洞进行法律上和行政处理上的改善是很有意义的,将婚姻记录漏洞由人民起诉、政治起诉的“双线制”改进为到人民起诉的“单线制”。最后,婚姻记录漏洞有效度法律化。将漏洞划分成低级漏洞和严重漏洞。一个是因为错误记录或漏记个人情况。这一情况下,假如双方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存在,婚姻记录机关修正以后,法律承认婚姻记录属实;后者则是存在婚姻欺诈的情况,发生这种情况,司法单位就认为婚姻记录不成立。我国婚姻记录规则有待改进,我们还应该花费更多的资源、时间等来改进,合理有效快速的强化婚姻记录问题。正因如此,婚姻记录规则才更加展现人文思想、对权力负责到底的人权思想。笔者认为,只有根据婚姻的根本原则来解析处决,才会给予既让人们心里踏实又满足法律法规条件的结论,防止这类问题解决方式上的不公平情况,来保障法律的公平廉明的基本准则。只要流程漏洞没有剧烈改变根本原则,流程漏洞可以不予考虑,不能因为流程漏洞进行抹除政治做法或认为政治做法不合理。并且,婚姻记录漏洞情况比较多样,对应的责任大小也不同,一定要根据利益来理智分析,不同情况不同处理,严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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