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亚民
摘 要:本文从小学数学课程图形与几何领域知识内容出发,对数学学科核心素养导向的教学设计做出简要分析。
关键词:小学数学;图形与几何;核心素养;教学设计
图形与几何领域集中体现了数学核心素养中的各个部分,涉及了多方面内容,要求教师在教学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到课堂教学效果是否达到了这些方面的具体目标。这也是选择该部分内容进行探究的主要原因,以此来更好地体现出核心素养的跨学科特征。
一、注重不同学段“图形与几何”内容的差异
图形与几何在小学数学课程知识体系中主要可分成四个部分,即图形的认识、运动、测量以及位置,四个部分的知识内容均体现着不同的核心素养,既有相似点,也有不同点。因此,教师在设计教学时要明确同一数学核心素养在不同课程知识内容中的呈现方式,既要体现出数学知识的关联性和连续性,也要照顾到不同核心素养在不同知识内容中的特殊性。例如,在小学一年级到四年级之间,这两个学段的三维目标主要强调的是学生在实际学习过程中的主观体验,细致地讲就是从实际物体中对其几何概念和思维进行抽象,在认识一些常见的简单平面图形和几何体时,感受平移、旋转、轴对称这些位置现象,了解物体的相对位置,并掌握一些基础的识图、画图和测量技能,探索一些图形的形状、大小与位置关系,了解一些平面图形和几何体的基本特征;在体验简单的图形运动过程中,可以自己在方格纸上画出一些简单图形运动后的图形。由此看来,该阶段“图形与几何”知识内容主要体现的是数学思考核心素养,从侧面要求了教师要从学生熟悉的生活实际出发,调动其内在的生活认知经验,初步形成空间几何观念。数学思考素养除了对空间几何观念和数感的形成有指导意义之外,更多地体现在数学抽象概念以及一些代数式、符号等内容之中。
从不同学段下的图形与几何知识教学目标中不难看出,核心素养指向的教学内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会存在一定差异,但由易到难,从简单到复杂的教学规律是不变的。因此,教师要严格依照学生的实际情况,根据数学知识内容的复杂程度来设计出符合小学生思维认知特点的教学内容,避免出现要求过高,但实际效果却不佳的情况。
二、注重同一核心素养设计的阶梯性
小学阶段各年级教学内容的不同也决定了数学学科核心素养的培养应具有阶段性和层次性特点,与此同时还应保持承上启下、相互衔接的递进形式。比如“直观想象”核心素养,其在小学低年级阶段的数学教学中主要是引导学生去接触一些比较常见的简单二维图形和三维几何体,所用到的方法也是观察和动手操作,但到了第二學段时,培养学生直观想象素养的载体就变成了直线、线段、射线、各种角以及一些常见的平面、立体图形。教学目标也由认识和辨别几何图形转变为了深入把握图形的内部特征以及与其它图形之间的关系。
再从直观想象核心素养的本质出发,尽管其在不同学段的培养载体、教学途径、目标等方面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但是教师要让学生明白没有“前人”便没有之后的“来者”,数学知识是循序渐进、环环相扣的,只有从教学设计上体现出对前部分教学的衔接,以及对之后的铺垫,才能够有效地促成学生内在数学认知体系的有效形成。比如对于一些相对复杂的几何图形,教师就可以让学生运用自己之前学过的知识来对其进行分解、剖析,从而衍生出新的未知图形,完成初步的认知环节。
三、寻找核心素养转化为教学设计要素的点
真正想要设计出一份能够体现数学核心素养的教学设计,关键就在于寻找到核心素养转化为实际教学设计要素的点,这样才能够使核心素养真正融入到教学设计当中,进而呈现在课堂教学之中。教师要先对具体某一核心素养在数学学科中的地位进行分析,这样才能够准确定位其在具体知识教学中可能会涉及到的内容比重,以此进一步科学合理的安排教学。例如,在“轴对称图形”教学中,本节内容主要涉及到了数学推理、直观想象以及数学文化素养,在此基础上教师即可对教学内容做出规划和安排,将大部分课堂教学时间放在对轴对称图形的特点以及空间关系上,简单地对轴对称图形所体现出的美做介绍即可,而涉及到数学推理部分的内容则已经包含在了前两个环节当中。除此之外,核心素养在具体教学中的呈现方式也是教师应重点考虑的点,受核心素养影响,教师所选的教学手段、教学评价等各个方面均会受到影响。例如,在“长方体与正方体体积”中,为了培养学生的数学应用核心素养,教师就应当尽量多地为学生设计一些生活情境,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让学生感受不同测量手段、工具以及方法的应用价值。
综上所述,核心素养的提出,使传统课堂教学的基本模式得到了重新解构,迎来了新的以学生为主体的课堂教学,真正将学生摆在了教育的首位。教师应以核心素养为指导,切实考虑学生所需,以核心素养的形成与提高为最终目标,提高小学数学课堂教学效率。
参考文献:
[1]王磊,刘明山.基于学生核心素养的小学数学“图形与几何”领域课堂教学的策略[J].课程教育研究,2018(41):133.
[2]童海燕.核心素养时代的小学数学图形与几何教学探究[J].科学咨询(教育科研),2018(07):127-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