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Vt”中“见”字再议
——以《韩非子》中“见+Vt”句为例

2020-09-29 07:10戴丽姗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9期
关键词:韩非子指代被动

戴丽姗,何 亮

(重庆师范大学文学院,重庆 401331)

一、学界对“见+Vt”中“见”的讨论

(一)对于“见1”“见2”性质的讨论

关于“见+Vt”中“见”的性质,前修时贤通常将它放到“R+见1+Vt”和“A+见2+Vt”两种句式中讨论。

在“R+见1+Vt”中,“见1”的语法意义通常被认为是表被动,至于词性,则众说纷纭。王力[1]409、李润[2]、白兆麟[3]、徐志林[4]等学者认为“见1”是助动词;洪诚[5]124、张锦笙[6]、崔亚冲[7]等学者认为是助词;石毓智将“见1”看成是被动标记[8]。还有一部分学者在著书中将“见1”解释为介词,如卢开鼓认为“秦城恐不可得,徒见欺”(《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中“见1”是介词[9]145。以上学者将“见1”视为只有语法意义而没有词汇意义的虚词。除了“虚词”说,也有一些学者仍然坚持“动词”说,屈承熹因“见1”和其他动词一样要后置于助动词、情态动词、否定词、副词而判定其为动词[10]100,殷孟伦将“见1”视为“承受义”动词,后面的及物动词作宾语[11]148-149,姚振武则从组合能力、变化关系、词义三个方面否定虚词说和助动词说,并认为“见1”在这一句式中为“遭遇”义动词[12]。

对于“A+见2+Vt”中“见2”的讨论,各家也持不同观点。以吕叔湘为代表的学者们认为“见2”是指示代词[13]116。彭小琴、俞理明则否认“见2”指代动词的受事对象,理由是:在古汉语中,凡充当前置宾语的代词,后来大都可以和动词谓语调换位置而保持句意不变,但没有“见2”在谓语动词后作宾语的例证;宾语前置受限制,大多用于疑问代词作宾语的疑问句或代词作宾语的否定句中,而“见2”出现在动词前不受这两个条件的限制;“见2”并非专指某一人称;“见2”后也有出现受事宾语的情况。他们认为“见2”是副词,作状语,标示动词有施及对象[14]。张锦笙和崔亚冲则结合上述两种观点,认为“见2”是指代性副词[6-7]。以上观点强调了“见2”词义和词性的虚化,其中表“指代”的语法意义是各家统一的。姚振武则仍坚持动词说,将该句式中的“见2”解释为“显示”义动词[15]。

(二)对于“见1”“见2”关系的讨论

以上是对于两种句式中“见”的分立讨论,还有一部分学者论及了“见1”“见2”之间的关系。一般的观点是它们之间存在从“表被动”发展为“表指代”的演化关系。具体来说,张锦笙和崔亚冲认为指代性副词“见”由被动助词“见”虚化而来[6-7],但无论是在意义上还是词性上,指代性副词都比被动助词实在,这一演变过程违背了语法化由实到虚的原则。李润和白兆麟则认为是由表被动的助动词演化为指代副词[2-3],这一观点在词性的虚化上似乎可行,但语义上的关联难以说明。石毓智曾试图寻找语义上的关联,他认为中古汉语被动式“为……所”“为……之”中的“所”“之”是从第三人称代词发展为“表示动词不能再带其他论元”的动词标记,并以此倒推“见”从被动标记发展为第三人称代词的合理性[8],但他的论证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与表被动的“见”对等的成分应该是“为”而不是“所”和“之”,而且这种倒推过程违反了语法化由实到虚的规律。所以从“表被动”到“表指代”这一语法化过程缺乏语义上的关联,难以实现。若两者之间真的存在演化关系,则“见”表指代的作用需要再商榷。

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孙良明曾用“反训词”解释,他引用徐世荣《古汉语反训集释》中对“见”的解释:“被也,自彼加己之辞。(又)行也,自己加彼之辞。”并用“遭受(某种行为)”“施授(某种行为)”来概括。他还否定了“见”为指代副词,他认为若是副词,则中间可插入其他副词、助动词,而“见Vt”结构凝固,不能插入其他成分,并且无限定范围的作用[16]。王晖用“施授同辞”解释了“见”,他指出作为动词的“施受同辞”,是行为动作与施事者、受事者在逻辑关系上并行发生的引申现象,同一行为动作,从施事者与受事者不同的角度着眼,词义相反[17]。

(三)已有研究的不足及可探讨之处

虽然已有研究对“见+Vt”中两个不同的“见”的性质和关系作了很深入的讨论,但分歧很大,自说自话,不能对“见+Vt”的各类用例做出令人信服的统一解释。近年来的一些观点也各自存在不足。例如姚振武对两个“见”所持的“动词”说颇有说服力,但姚文在论证“见1”“见2”时并未解释为何采用“遭遇”义和“显示”义,也未考虑到共时性和语法化的滞后性,举例时未将“见”后是“Np”的例子剔除,也没有说明两个“见”之间的关系。孙良明虽然讨论了它们之间的关系,却没有深入探讨其本质。王晖提到了认知视角变化对词义造成的影响,但没有深入分析词义是如何随视角的改变而改变的。

本文拟以《韩非子》中“见”的用法为例,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探讨“见Vt”中“见”的词性和意义。本文认为“R+见1+Vt”中的“见1”是“遇见”义动词,“A+见2+Vt”中的“见2”是“显示”义动词,“见”在“Np+见+Vt”(施事和受事可以统一归纳为名词性词语做主语)的句式中有不同的意义,是由叙述者叙述时关注点的凸显度不同造成的,根据语言的相似性原则,认知上的差异会反映到语言的结构上,继而影响词义。此外,笔者认为“为”“见”对举现象是动词对举,“见1”是“遇见”义动词而非表被动的虚词或助动词。

二、《韩非子》中“见”字用法考察

由于《韩非子》中的“见”字用法常为学者们作为论据引用,包含各家所说的表被动以及表指代的用法,所以本文以该书作为考察对象。笔者在中国台湾省台湾师范大学的“台湾师大图书馆(寒泉)古典文献全文检索资料库”中对《韩非子》全文进行检索,并根据《韩非子校注》进行核对[18],共检索出167例包含“见”的句子(不包括标题中的“见”)。

(一)被认为表被动的“见”

学界一般认为以下例句中的“见”表示被动义:

(1)厚者为戮,薄者见疑。(《韩非子·说难》)

(2)信而见疑,忠而被谤。(《史记·屈原贾生列传》)

(3)吾常见笑于大方之家。(《庄子·秋水》)

分析上述例句,从表层结构看是“Np1+见1+Vt(+于+Np2)”(Np1可以不出现),从语义关系来看Np1是Vt的受事,Np2是Vt的施事,即“R+见1+Vt(+于+A)”。《韩非子》中共检索到33例符合该结构的句子,举例如下:

(4)称比干、子胥之忠而见杀,则疾强谏有辞。(《韩非子·饰邪》)

(5)此简公失德而田常用之也,故简公见弒。(《韩非子·二柄》)

(6)以衰美之妇人事好色之丈夫,则身死见疏贱。(《韩非子·备内》)

(7)宋荣子之议,设不斗争,取不随仇,不羞囹圄,见侮不辱,世主以为宽而礼之。(《韩非子·显学》)

(8)文王见詈于王门,颜色不变,而武王擒纣于牧野。(《韩非子·喻老》)

(9)使文王所以见恶于纣者,以其不得人心耶,虽索人心以解恶可也。(《韩非子·难二》)

(10)明主之守禁也,贲、育见侵于其所不能胜,盗跖见害于其所不能取。(《韩非子·守道》)

(11)言顺比滑泽,洋洋纚纚然,则见以为华而不实。(《韩非子·难言》)

(12)共立少见爱幸,长为贵卿,被王衣,含杜若,握玉环,以听于朝,且利以乱秦矣。(《韩非子·内储说下》)

(13)行义修则见信,见信则受事。(《韩非子·五蠹》)

(14)鲁见说,而不能离死命而亲他主。(《韩非子·用人》)

(15)济阳君有少庶子,有不见知,欲入爱于君者……(《韩非子·内储说下》)

从结构上看,“见”后的成分有简单的单音节动词,如(4)(5)(13)(14)(15),有双音节动词组,如(6)(7)(12),也有单音节动词带介词“于”引进“Np”,如(8)中“Np”是处所,(9)中“Np”是施事,(10)中“Np”是原因,“见”后还有复杂的动宾结构,如(11)。王力认为被动式的作用基本上是表示不幸或者不愉快的事情[1]149,在《韩非子》中检索到的可以认为是被动式的33例句子中,确实有29例表示不幸,但仍有4例是表示好的事情,如例(12)至(15)。

(二)被认为表指代的“见”

学界一般认为以下例句中的“见”表指代:

(16)吾相遇甚厚,何以见负?(《晋书·罗企生传》)

(17)生孩六月,慈父见背。(《陈情表》)

(18)儒急入见卓曰:“太师欲取天下,何故以小过见责温侯?倘彼心变,大事去矣。”(《三国演义》第八回)

分析上述例句,从表层结构看是“Np+见2+Vt”结构(Np可以不出现),从语义关系来看“Np”是“Vt”的施事,即“A+见2+Vt”。《韩非子》中共检索到9例符合该结构的句子,举例如下:

(19)君见赏,臣则损之以为德;君见罚,臣则益之以为威。人君见赏而人臣用其势,人君见罚而人臣乘其威。(《韩非子·喻老》)

(20)庄王不为小害善,故有大名;不蚤见示,故有大功。(《韩非子·喻老》)

(21)人之情性,莫先于父母,皆见爱而未必治也,虽厚爱矣,奚遽不乱﹖(《韩非子·五蠹》)

(22)故君见恶,则群臣匿端;君见好,则群臣诬能。(《韩非子·二柄》)

(23)今昭公见恶,稽罪而不诛。(《韩非子·难四》)

从结构上来看,“见2”后的成分比较简单,“Vt”只包含单音节动词。若将其视为表指代的词,则以上例句中的“见”都可指代第三人称。

三、表指代和表被动用法合理性质疑

从《韩非子》中“见”的用法来看,将“见”理解为表被动和表指代存在以下不合理之处①。

1.“见”表被动和表指代的用法几乎同时在春秋战国出现②,如果两者之间真的存在语法化关系,则这一过程极短,难以让人信服。

2.存在将语境赋予句式的意义强加到某个词上的嫌疑。以(5)为例,从语境上看,无论有无“见”,该句都含有被动义,即“简公被杀”,被动义不是“见”赋予的。再如例(21),无论有无“见”,根据语境可将“爱”的对象补充出来,即“子女”,这里的指代义也不是“见”赋予的。

3.过分强调“见”后成分的动词性而忽略“见”的动词性。学者们一般都将“见”后的“Vt”视为动词,这样“见”就成了前置于动词的成分,这一位置与被动标记、助词、助动词或副词所处位置相同,也与前置的宾语所处的位置相同,于是就有了关于“见”的各种猜想。事实上,在汉语中,一个动词置于另一个动词后作宾语的现象很普遍,为何不能将“见”视为动词,而将“Vt”看成宾语呢?

4.各家对待受事和施事的态度不一。从他们的论述中可以发现,他们允许受事主语句中施事的省略,却不允许施事主语句中受事的省略,所以将“见1”看成被动标记而不是指代施事的词,将“见2”看成指代受事的词而不是主动标记。洪诚在讨论“见”时,大概意识到了这种功能上的不对等性,所以他将“见”的功能归纳为“把动词表现的动作引向受事者”[5],但为什么“见”的功能不能是“强调动作的施事”呢?

5.与意念被动句相比,“见”若表被动则显得多余。对于被动句而言,先秦有一类使用很广泛的意念上的被动句,结构为“受事+动词”,这种句子没有被动标记,句子的被动义是整个语义结构和语境赋予的。以上例句如果去除所谓的被动标记“见”,仍然能表示被动义,为何要多此一举加上“见”呢?“被”和“为”尚且还有引出施事的作用,而“见”却没有,那么它的存在到底是为了什么?此外,“见”和“于”的组合也存在不合理之处。以(9)为例,“于”用于引进施事,本来就是一个标记施事的被动标记③,另外又增加了“见”表被动,这样理解起来不免陷入“标记冗余”,虽然也有学者将“见”和“于”的组合理解为强化施受关系[8],但这种“强化”有违语言的“经济性”原则。再者,既然有强化作用,为何秦汉时期“于”不和同样能标记动词的“被”组合呢?所以这种“组合强化”说有待商榷。

6.对于“指代”说而言,若真如前辈学者所说“A+见2+Vt”中的“见2”可以违背古汉语中宾语前置的限制,作为指代宾语的词置于动词前,那么为什么不可以将“R+见1+Vt”中的“见1”理解为施事代词呢?比起宾语前置,施事置于动词前并没有任何限制,古人为何要“舍近求远”呢?再者,表指代的“见2”与实义动词“见”或者所谓表被动的“见1”的语义关系难寻。吕叔湘曾根据“相”成为偏指词来旁证“见”成为指代词的合理性[13],但吕先生似乎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差别,即“相”的偏指副词用法是从“相互”义副词发展来的,从突出两者到强调一方,语义基础和语法条件都很充分,尽管“见”和“相”的本义都与“看”有关,但“见”发展出指代作用却缺少先出现“相互”副词这一环节,语义基础和语法条件十分薄弱。

因此,笔者认为“见1”“见2”仍然是意义实在的动词。“见1”为“遭遇”义动词,如果一定要将遭遇的事情分为好事与坏事的话,则可将遭遇义具体分为“遇见”(Vt为好的或中性的事情)和“遭受”(Vt为不好的事)。“见2”则为“显露”义动词。

四、从认知角度看“见+Vt”中“见”的词性及词义

以往的研究大多倾向于从语法化角度给古汉语中的“见”定性,但也有涉及认知的。卜师霞认为“见”侧重主体感知,当主体主动想要获得某种感知时,词义演变为“知道,了解”,当主体在被动状态下获得某种感知时词义演变为“遭到”,但后来作者又从语法化的角度来看待“R+见1+Vt”中的“见1”[19],没有将认知上的解释贯彻下去。石毓智也提出“不同的认知视点或者过程影响到句式的选择或者表述内容的差异”[8],但他没有具体探讨。比起语法化,笔者更倾向于将“见1”“见2”视为由于认知角度变化而引起的词义演变。

《说文解字》:“见,视也。”据王洁曼、崔亚冲考,有文字记载以来,“见”的本义为“看见,看到”[20]9、[7]。 “看见”的深层语义关系是:施事者显露自己的目光并作用于受事者,这时语言使用者站在施事者的立场,句法上表现为“Np1+见+Np2”,这时Np1是“见”的施事,Np2是“见”的受事,如:

(24)圣人虽未见祸患之形,虚无服从于道理,以称蚤服。(《韩非子·解老》)

(25)莫见其端末,是以莫知其极,故曰:“无不克则莫知其极。”(《韩非子·解老》)

(26)圣人之于万事也,尽如慈母之为弱子虑也,故见必行之道,见必行之道则明,其从亦不疑,不疑之谓勇。(《韩非子·解老》)

当受事者是事件时,Np2变为Vt,如:

(27)今桓公以万乘之势,下匹夫之士,将欲忧齐国,而小臣不行,见小臣之忘民也,忘民不可谓仁义。(《韩非子·难一》)

(28)孟孙见叔孙之旗入,亦救之。(《韩非子·内储说下》)

(29)鲁人有自喜者,见长年饮酒不能釂则唾之,亦效唾之。(《韩非子·外储说》)

这里有一点需要解释,在古汉语中名动的区别并不很明显,常有动词带动词宾语的情况,这时做宾语的动词凸显的就是非时间性关系,王晖将之称为“表行为的名物化动词”[17]。所以,这种“动词+动词”的表层结构是合理的。(27)“见小臣之忘民也”意思是“看见小臣稷忘记了民众”,(28)“见叔孙之旗入”意思是“看见叔孙的旗帜进入战场”,(29)“见长年饮酒不能釂则唾之”意思是“看见年纪大的人没能把杯中酒喝完就呕吐”。以上三例“见”后都是小句做宾语,小句中包含了主谓宾,结构上可以表示为“Np1+见+Vp(Vp=A+Vt+R)”。此时,语言使用者就有三个可选择的角度来观察:一是“见”的施事者Np1;二是受事事件的施事者A;三是受事事件的受事者R。

认知语言学认为动词的述义是关系性的,每一个关系性述义中都可以观察到凸显参加者之间的不对称,将有着特殊地位的参加者(即主要凸显实体)称为射体,将定位射体的参照点(即一个关系性述义的其他凸显实体)称为界标[21]218-222。

当语言使用者从受事动词的受事R的角度看一件事时,如例(8)“文王见詈于王门”,“文王”(R)是射体,是主要凸显实体,Vp“(文王)詈(纣王)”④是界标(Vp的核心是Vt“詈”),属于其他凸显实体,在Vp内部,“文王”(R)仍是射体,“纣王”(A)则为界标。语义上表示R看见自己受到某行为(来自于A),即“文王看到自己受到詈骂(来自于纣王)”,结构上表现为“R+见+Vp(Vp= R+Vt+A)”,即“文王见文王詈纣王”。在该结构中,受事动词的受事R、受事动词Vt、受事动词的施事A三者的凸显等级可以表示为:

R>Vt>A(文王>詈>纣王)

可见受事动词的施事是最不重要的,可以隐含于受事动词而不在表层结构中显现出来,如果一定要显示受事动词的施事者,则可以用介词“于”引进,如例(9),仅作为补充说明置于句末。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见”和受事动词之间一般不插入施事者。另外,“见”的施事者同时又是受事事件的受事者,R已经作为主语出现,为避免语义重复,Vp中的R省去不现,这样一来,结构就变成“R+见+Vt(+于+A)”,即“文王见詈”。

据李润、崔亚冲,意料之中的“见”是“看见”义,意料之外的“见”就是“遇见”义[2][7],笔者赞同这个观点,并认为上举被认为表被动的例句中,无论坏事或好事,对于施事者而言,因其是某个动作的发出者,所以是意料之中会发生的事,对于受事者而言则在意料之外。这也解释了为何“被动表示不幸”这一结论没有普适性,将“见1”看成动词就不用纠结语义上的好与坏对其虚化的影响。当语言使用者在受事者的立场看待施事者的行为时,“见”就是“遇见”义动词。如果一定要给“见”增加情感色彩,可以将好事前的“见”理解为“遇见”,如例(12);将坏事前的“见”理解为“遭遇”,如例(8)。

当语言使用者从受事动词施事A的角度看一件事时,如例(19)“人君见罚而人臣乘其威”(《韩非子·喻老》),“人君”(A)是射体,是主要凸显实体,Vp“(人君)罚(臣子)”是界标(Vp的核心是Vt“罚”)⑤,属于其他凸显实体,在Vp内部,“人君”(A)仍是射体,“臣子”(R)则为界标。语义上表示A看见自己做出某行为(对R),即“人君看见自己惩罚臣子”,结构上表现为“A+见+Vp(Vp= A+Vt+R)”,即“人君见人君罚臣子”。在该结构中,受事动词的受事R、受事动词Vt、受事动词的施事A三者的凸显等级可以表示为:

A>Vt>R(人君>罚>臣子)

可见受事动词的受事是最不重要的,隐含于受事动词中而不在表层结构显现出来,又由于谓语动词“见”已经有了受事“Vp”,那么宾语动词的受事者在这里就更加不重要了,句法上完全可以省略,语义上可以根据语境理解受事是谁,如上列(19)至(23),根据语境,(19)的受事是臣子,(20)的受事是功绩,(21)的受事是父母之子,(22)的受事是群臣,(23)的受事是高渠弥。由于“见”的施事者同时又是受事事件的施事者,A已经作为主语出现,为避免语义重复,Vp中的A省去不现,结构上可以简化为“A+见+Vt”,如例(19)的“人君见罚”。

受事动词的受事有时也是可以出现的。当语言使用者认为宾语动词的受事也需要指明时,便将其置于宾语动词之后,如上述例(18)“何故以小过见责温侯”。

此处,“A看见自己做出某行为(对R)”,表明这里要表达的不是A直接行动,而是间接作为,即不是A“行动”,而是A“做出行动”,“见”在这里的作用相当于“做出”。A作为Vt的施事,即使省去“见”语义上也解释得通,但这里的“见”正体现了认知的距离相似性,将概念距离反映到语言上,并不是可有可无的成分。

“见”在“A+见+Vt”中可解释为“显露”义,它是从“见”的本义“看见”引申出来的。“看见”义隐含“显露目光”之义,当“见”以本义出现在“Np1+见+Np2”中时表示“Np1显露目光于Np2”,“目光”联系Np1和Np2。而在“A+见+Vt”中,A与R通过Vt联系,而不是“目光”,“见”字隐含的“目光”义素被显现的Vt取代,剩下“显露”义凸显。所以将“A+见+Vt”中的“见”解释为“显露”。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施事主语句还是在受事主语句中,“见”依旧是动词,它们与“看见”义之间不存在语法化关系,而是词义演变的关系,语义关系如下:

“遇见”义和“显露”义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他们之间也不具有演化关系。

五、余论

据上文所论,“R+见+Vt”中的“见”是“遇见”义动词,“A+见+Vt”中的“见”是“显露”义动词,它们是从“看见”义发展而来的。从语言使用者的认知角度分析“见”,正视“见”的动词性,避免了将语境赋予句式的意义强加到某个词上,也跳出了各家“偏爱”受事者的怪圈。不同情况下,由于施事者和受事者在语言使用者的认知中凸显度不同,受事与施事在句法上就会不平等,“R+见+Vt”中受事凸显度最高,“A+见+Vt”中施事凸显度最高。另外,它们之间既然不存在语法化的关系,也就自然无法寻得语义上的实与虚联系,当然,就词义演变的角度来说,它们之间有共同义素。同时它们之间是平行关系,也就不用苛求演变时间上的先后。

此外,有部分学者用“见”和“被”、“见”和“为”的对举来证明“见”是表被动的虚词,常举的例子如:

(1)厚者为戮,薄者见疑。(《韩非子·说难》)

(2)信而见疑,忠而被谤。(《史记·屈原贾生列传》)

对于(1)中的“为戮”,蒋冀骋和龙国富都认为先秦的“为+戮”是“为+n”结构,是“成为……的对象”的意思[22-23],笔者赞同两位学者的观点,认为该句中“为”是动词;徐江胜用“乐羊以有功见疑,秦西巴以有罪益信”中“见疑”与“益信”对举来证明“见”是动词[24],因此笔者认为例(1)中的“见”和“为”其实是动词对举,而非表被动虚词的对举。由此,“见”的动词性也得到了印证。那么,例(2)中的“被”到底是被动标记还是“遭受”义动词还需再探讨。

注释:

① 前人已发现的不合理之处不再赘述。

② 唐钰明、周锡(韦复)(1985)在《论先秦汉语被动式的发展》否定了西周金文中出现的两例“见”表被动的句子,综合各家观点,我们认为 “见1”的产生的时代是春秋战国。

③ 石毓智在《被动式标记语法化的认知基础》探索被动标记的个性,认为“于”的功能是谓语之后引入施事,“见”的功能是直接标记动词,“被”在秦汉时期只能直接标记动词。

④ 此处的“文王詈纣王”可以理解为意念被动句,不是主动句。

⑤ 这里“罚”的对象是无定的,依据语境将“罚”的对象理解为“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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