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盛雷鸣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立法任务,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增进人民福祉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法典采用七编制编纂体例,以对民事活动的一般准则开篇、以民事权利的内容及行使展开、以民事权利的保护救济收尾,以“权利”为主线构建民法典体系,采取从确权到权利救济的结构,是民法典的体系创新。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合同编延续了合同法基本原则及内容,同时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在总结司法实践以及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与补充,从而建立了更加科学的合同制度。
当今社会,小到个人衣食住行,大到国家经济运转,合同无处不在。有人说,在商业社会里,财富多半是由“允诺”组成的。鼓励交易和意思自由是合同法两大基本立法理念,民法典延续之。鼓励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意思自由是私法自治的题中之意,所谓“法不禁止即自由”。此外,民法典总则部分确立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亦是合同法基本原则。另外,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我国将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作此安排是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考量。合同法自1999年颁布至今已施行二十年,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适用习惯。民法典出台之前,一些适用于债法通则的内容被规定于合同法中,如果设债权法编,按照民法典“总—分”的立法结构安排,将使原合同法通则部分的内容被收归于债法总则中,使得合同法的内容被割裂开来。民法典将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统一规定于合同编之下,既保持了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和内容的丰富性,又有利于实践适用。
民法典通过巧妙的立法安排将债法内容置于不同的体系之下。首先,侵权责任作为权利的救济手段独立成编。其次,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通过在合同编下设“准合同”分编加以规定。再次,债法总则的其他内容则被穿插于合同编不同章节之下。
1、将单方法律行为规定于合同的订立一章
单方法律行为如单方允诺也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其与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的性质存在较大不同,但是在履行及其违反的法律后果上,与合同规则相同。民法典在合同编通则“合同的订立”一章中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使得单方法律行为在民法典中也找到了其适用的位置。
2、在合同的履行一章规定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是债法基本内容。民法典合同编将其规定于通则部分“合同的履行”一章之下,其中第514条规定了“金钱之债”,第515条、第516条规定了“选择之债”,第517条规定了“按份之债”,第518条至第521条规定了“连带之债”,第522条、第523条规定了“第三人履行之债”,第524条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以上内容均为债法总则的内容,但是合同法是债法最重要的部分,如此安排在维持合同法体系完整性的基础上,也达到了使合同发挥债法总则功能的立法初衷。
3、在条文表述上区分合同权利义务与债权债务
民法典中,凡表述为“债权债务”的,均是债法通则内容,表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则仅适用于合同。此种区分除前述债的分类外,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章也充分体现,如民法典第557条区分合同解除与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分别表述为债权债务终止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因清偿、抵销、提存、免除都是单个债权债务终止的原因,而合同解除导致清算关系的发生,可能发生恢复原状、违约赔偿等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合同法第91条相比,民法典的规定更加科学。
民法典合同编的内容是在整合合同法、各单行法以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而订立,同时针对社会发展需要及社会热点问题作出了回应。与之前的立法相比,民法典重点新增及修改条文如下:
第一,完善格式条款效力规则。格式条款常见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格式条款往往对于消费者不利。如前段时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爱奇艺超前点播”案,付费会员对所谓超前点播需再行付费,对消费者而言明显不公平。回应这一问题,民法典新增“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情形下,应当由格式条款相对方决定该条款是否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的规定,同时扩大了格式条款无效的适用范围,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第二,新增报批合同的效力规定。报批合同常见于商事交易如特许经营等领域。理论上,报批合同属于未完全生效的合同,其中报批条款具有独立效力。合同法第44条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无法正确指导司法实践。民法典吸收相关司法解释的经验,新增第502条,明确合同中报批条款具有独立效力、不履行报批义务的一方需要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从而对合同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第三,明确违反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合同法第52条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为合同无效情形的一种,但是实践中发现,有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仅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如租赁合同中的备案要求是为满足国家人口管理需要而规定,没有必要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为此,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强制性规定”限定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次民法典整合了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提供了立法依据。
民法典之前,因合同法规定不够完善,国家先后制定了多个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规则进行补充,导致实践适用不统一。民法典将相关规定进行整合、加入债法总则内容,并对部分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重点修改制度如下:
1、将“情势变更”规则上升为立法
民法典之前,我国立法未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制度,然而实践中有适用的需要,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为此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尤其是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有将情势变更规则上升为立法层面的需要。另外,司法解释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之外,应当予以纠正。民法典第533条规定情势变更规则,一方面明确了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发生情势变更时对方的重新协商义务以及协商不成情况下一方可诉请司法变更或者解除的权利;另一方面,明确不可抗力也可能为情势变更的发生原因,正确厘清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关系。
2、完善涉他合同规则
涉他合同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传统理论认为,合同是两个以上特定当事人以自己的合意建立起来的一种“法锁”。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越来越多地涉及第三人,相对性需要加以突破,民法典对涉他合同规则的完善表现在:
(1)完善第三人履行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分别规定了“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制度,但是仍以“合同相对性”为基础,导致理论实务界长期存在争议。民法典第522条在合同法第64条的基础上增加第2款,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分为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和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明确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或者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回应了理论争议,完善了立法体系。
(2)新增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
民法典第524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民法典之前,由于立法的缺失,实践中对于第三人自愿代为履行的,有的按照债务承担处理、有的按照赠与处理,有的按照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处理,造成司法适用不统一。民法典新增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弥补了立法缺失,回应了实践诉求,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以及债权的实现。
3、完善合同保全制度
合同保全制度包括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由于之前立法的分散以及不科学,合同保全制度并未能正确发挥其作用,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此次民法典对代位权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对撤销权制度进行了一定的完善。
代位权方面,首先,扩大代位权的客体范围。由“债务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变更为“债务人的债权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其次,放宽代位权的行使条件。由“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变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再次,增加代位权行使保存行为的规定。在第536条规定,在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必要的行为,以维持债务人的权利状态。最后,完善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的基础上,增加与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破产制度相衔接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形采用“优先受偿规则”和“入库规则”,使债权平等性与代位权优先性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撤销权方面,民法典区分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分两个条款规定,并明确不同的构成要件,比合同法表述更加科学。
民法典之前,合同解除规则存在于合同法以及一系列司法解释中,民法典进行了整合、完善。主要体现在:
1、新增继续性合同的法定解除。民法典第563条在合同法第94条的基础上,新增第2款:“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为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继续行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提供了原则性指引。
2、新增合同僵局下的司法终止规则。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非金钱债务”不适合强制履行的情形,但是该条原意为继续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且适用范围有限。实践中,有时候合同事实上已经无法履行或不适合履行,此时继续维持合同效力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也可能造成利益失衡。如“新宇公司诉冯某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中,冯某的商铺仅占商场的微小部分,但是冯某却拒绝行使解除权,导致整个商场无法得到统一规划利用,法院最终判决新宇公司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但是在民法典之前,法院作此判决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80条新增“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一款,为实践中解决合同僵局问题提供了立法支撑。
3、完善了合同解除后果的规定。首先,借鉴司法解释经验,在第564条、第565条分别以立法方式明确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间以及合同解除时间的确定规则。其次,与合同法相比,新增两款规定,明确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解除不影响担保责任的承担。另外,民法典还新增违约方对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的负担、修改定金罚则、新增债权人受领迟延的规定,弥补了合同法的立法缺失,彰显了民法典合同编替代债权编的功能。
除上述内容外,民法典还针对当下社会热点问题作出了立法回应,如新增网购合同的成立时间以及标的物交付时间的规定;又如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新增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四种典型合同;再如明确禁止放高利贷,针对“霸座”行为完善客运合同等,均体现了民法典的时代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