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金 缨
今年,我积极报名参加《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执法检查,以期全面了解城市治理重心下沉街道后的工作情况、街道整体治理能力提升情况等。
我陆续参加了5月15日普陀区、5月21日黄浦区以及6月11日市人保局、市民政局的三个执法检查座谈会,总体感觉各方都非常重视本次执法检查。作为一名法律界的市人大代表,我非常关注基层治理的法治化,有一些体会和思考。
开展执法检查是再一次的普法和推动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机关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城市治理。而检查中发现存在不同的声音,尤其是针对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普遍认为没有抓手,碰到业主维权意识较为强烈的情况,更有观点要“废除”业委会,直接由政府管理或者居民委员会代行职责。
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下沉街道后,存在职能部门就该项工作直接考核街道的现象。而实质上被考核的应该是职能部门下沉的工作,考核主体应该是街道办事处,结合辖区民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给予评价和考核。
对于有关部门制定的社区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等,目前普遍的实际做法是,街道仅是单纯地配合有关部门做群众工作,只有接受相应规划方案一种可能,并未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更没有真正行使提出建议的职能。
街道承担一部分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行政服务的事项办理,但该项工作的专业度要求较高,且依法行政的程序要求较为严格,工作人员不能得心应手地开展。规划工作制度和流程、加强人员专业培训等方面都有提升空间,
另外,关于街道办事处的定位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明确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也明确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以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为重点。因此,如果要赋予街道办事处更多的行政权,乃至于行政执法权,需要重新定位其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