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智慧+张宇璇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山西太原 030006)
摘要:传统民法债权理论观点认为,债具有相对性,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成为侵害债权的主体。债的相对性告诉人们,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务人也只能对债权人为履行。债的关系与其之外的第三人无关。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确立,不仅是对债权的有力保护,更是对我国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的保障。
关键词:债权 第三人侵害
债权系指特定人得向特定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一旦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只能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纵使该违约行为系由债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行为导致,亦不能由该第三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传统侵权行为法又认为,侵权之债是针对所有权和人身权而设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侵犯他人债权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已有协议存在,因此,有关侵犯债权问题,各国民事立法一般都将其列入债的不履行的效力之中。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原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并导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
这一理论产生以后,理论界对此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否定说不主张债权具有不可侵性,认为债权系相对权,惟课债务人同时以义务;其次,债权保护的利益,惟债务人行为方能实现,亦惟债务人行为足以侵害其实现,与第三人无关。与此相对的肯定说则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构成债权。第三人侵害债权不仅现实地存在,而且能够构成侵权行为,成为侵权行为的一个形态。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具体形态
一般认为,依侵害行为是否直接指向债权,可将侵害债权的行为分为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两类。
第三人的侵害行为直接作用于债权人的债权,导致债权消灭或使债权的实现受到影响,为直接侵害。直接侵害大致上有两种情况:第三人直接行使或处分债权而致债权消灭;第三人的行为虽然并不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消灭,但给债权人债权的行使带来了妨害,并极有可能增加费用。若第三人从中获益,同样构成返还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并非直接作用于债权而是直接作用于债务人一方,致债权损害,为间接侵害。依行为方式不同,可分为实体侵害、引诱违约、恶意通谋三种情况。
三、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主体要件指侵害行为人必须是债的关系以外的其他人。这里所称的“第三人”是与债权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没有任何“债的交集”的民事主體,是真正的债的关系以外的人。
(二)主观要件
王泽鉴先生指出,基于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宜将“债权”作为一般法益而保护之,因此,须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方法加害于债权人者,始负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因为债权相对来说缺乏公示性,第三人一般并不知道债权的存在,所以,如果过失也可成立侵害债权得主观要件,反而会限制行为人的活动自由,妨碍自由竞争的开展。
1.认识因素。第三人必须明知他人债权存在且明知其行为会殃及债权之实现。此“明知”非指明知抽象债权存在,而指具体债权存在。但债权具体内容不必明知。
2.意志因素。行为人(第三人)希望债权受到侵害的结果发生,即“意欲加害债权”。
3.目的或动机因素。即第三人实施不法行为之目的,就是妨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不在于其不法行为本身。
(三)损害要件
侵权行为的成立须以发生现实损害为要件。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受有实际损害为成立要件,若绝无损害亦无赔偿之可言。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也不例外。
四、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
1.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
第三人独自承担其侵害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的损害而引发的侵权责任。该责任承担类型的特征在于对债权人债权造成的损害,债务人没有过错,过错仅存在于第三人一方。
2.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他们的共同侵权行为对债权人之债权造成损害而引发的侵权责任。对于债权人债权的损害,第三人和债务人存在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这种情况主要指的是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共同侵害债权人利益。
3.第三人和债务人分别承担责任
第三人与债务人负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并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的情形。
五、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抗辩事由
(一)正当竞争
第三人侵害债权往往跟商业竞争有关,但如果其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就不构成侵害债权。
(二)忠告
所谓忠告,是指行为人并非使用不法手段教唆他人违反合同,而仅仅是提出忠告或提供信息。英国学者Salmond对忠告和侵害债权之间的区别作了精辟的概括。他说:“引诱违约是惹生违反合同的理由,忠告违约则是指出已经存在的理由。前者成立诉因,后者极可能勿需承担责任。”
(三)职责所在
如果第三人为履行一定职责而劝阻债务人履行债务,则实施该行为就没有过错。依据《美国侵权法重述(第2版)》第770条规定,基于法律上或道义上的职责,劝诱他人违反合同,若未使用不正当手段,且系为保护该他人利益着想时,其职责范围内的引诱行为得予免责。
六、结语
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是有其必要性的。侵害债权的责任制度的产生,拓宽了侵权行为法保障的权益范围,能够更好的顺应社会各方面的发展需求。但是目前,依据我国现行法解决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还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只有在平衡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权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这三者之间的利益的基础上,把侵害债权的适用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才能使这一制度的适用效果不至于违背其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