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谦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是我国司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探索(1952年1月1日-1980年12月31日)、发展(1981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和规范(2007年1月1日-2016年6月30日)三个阶段。
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解释对象只限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第二,解释内容侧重于刑事法和程序法;第三,本质上体现了法律监督属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基本价值包括:保障检察人员正确理解法律,促进司法办案尺度的统一;弥补立法和立法解释迟延之不足,为立法或者立法解释积累司法经验;弥合司法机关之间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认识分歧,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植根于我国政体,来源于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具有体制合理性、功能正当性和实践必要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釋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原则,制定司法解释的主体、内容和程序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必要原则,司法解释是检察工作中适用法律所必需的;科学原则,司法解释的方法和内容应当科学合理;协调原则,前后制定的司法解释内容上要一致;公开原则,司法解释工作公开透明并接受人大监督。在新的历史时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的工作要求,以问题为导向,推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科学发展,应当加强司法解释的计划性、时效性、协同性、系统化和建立效果评估机制。
(摘自《中国法学》,2016年第6期,第40-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