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侃
摘 要: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现象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和制度根源。党和政府对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现象的治理历经三十余年,不仅没有化解,反而还产生了违背政策本意的“意外后果”,衍生出诸多乱象。这是因为义务教育择校有着广泛的社会需求和现实合理性。对义务教育择校现象进行多维视角的审视后发现,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行为不仅是义务教育自身属性所决定的,也是社会各阶层普遍的现实需求和义务教育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表现。因此,对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的治理在疏不在堵,需要通过更好地把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来处理好公立与私立的关系、公立内部均衡发展等问题,发挥好其有利的一面,遏制其不利的一面,以此推进义务教育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义务教育;择校;教育政策
中图分类号:G5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615(2020)04-0086-07
DOI:10.15958/j.cnki.jywhlt.2020.04.014
Abstract:The emergence of school selecting in compulsory education stage has its profound social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 and institutional roots. The governance by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of this phenomenon, for more than 30 years, has not only failed to resolve the problem but also produced “unexpected consequences” contrary to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the policy, resulting in a lot of chaos, due to the wide ranges of social needs and realistic rationality in the school selecting in compulsory education stage. After examining the phenomenon of school selecting in compulsory education stage from a multidimensional perspective, this paper finds that the behavior of school selecting in compulsory education stage is not only determined by the nature of compulsory education itself, but also the common realistic needs of all orders of society and the inevitable manifest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compulsory education till the present stage. Therefore, the governance to the school selecting in the compulsory education stage should be dredging instead of blocking. It is necessary to better grasp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to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ublic and the private, and the balanced development within the public and other issues, so as to give full play to its advantages and curb its disadvantages, and therefore,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ompulsory education.
Key words:compulsory education; school selecting; education policy
一、現实的问题:难以禁绝的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现象 十八大以来,新时代下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进一步从数量扩充向质量提升转变,从满足民众的基本受教育需求向满足民众的高层次、多样化教育需求转变,取得了巨大成就。2013年底,《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发布,到2016年,全国有77%的县级行政区划纳入“全面改薄”实施范围,覆盖学校达21.8万所,被誉为“我国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史上中央财政投资最大的单项工程”。2015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提出“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义务教育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为推进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大力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均衡发展,着力提升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办学水平,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入城乡一体化发展新阶段。2013年,国家开始启动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督导评估工作,到2018年,全国已有2 379个县义务教育发展实现基本均衡,占全国总县数的81%。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福建、吉林、安徽、山东、湖北等11个省(市)整体通过评估。2017年4月,《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出台,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均衡进入“优质”发展阶段。在看到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在义务教育飞速发展的历程之中,义务教育择校问题却始终如影随形伴随左右,而且日益凸显,成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程中一个不容忽视、无法回避、亟待解决的大问题。
择校问题由来已久,一直是中国教育界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义务教育由于其具有强制性、纯公益性和普惠性,所以,公平一直被认为是义务教育的基本规定性[1],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也普遍被认为是对教育公平最大的损害,需要严厉禁止,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立免试入学、就近入学的原则以来,择校现象并没有消失。即使是在全面取消义务教育阶段重点学校制度和小升初考试制度之后,每年教育主管部门都三令五申地禁止中小学择校,严格实行就近入学的大背景之下,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现象却不仅没有被禁绝,反而还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其中的原因值得深思,需要我们追溯历史,从产生择校现象的社会背景和制度源头去探寻。
1.择校现象的社会背景和制度根源
择校现象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开始实行的重点学校制度。1949年到1966年文革之前,这17年的教育是“新中国教育的原型” [2]3 。这一时期,由于教育资源严重匮乏,在中小学建立起了重点学校制度,构建起了“城市优先发展、向重点学校倾斜”的初等教育基本格局。这对我国初等教育和后来的义务教育有着深远的影响,以城乡差异和重点学校制度为特征的“非均衡发展模式”成为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主流。在路径依赖的作用下,追求效率和非均衡发展成为了我国基础教育领域挥之不去的基本倾向性。
择校,一方面缘起于学校之间的不均衡发展,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学生和家长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逐步普及,民众对教育的需求也逐渐从量上转变到质上,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强,反映在教育实践上就是主动选择优质学校的学生越来越多。在改革开放初期,这种择校行为大多是以分择校的形式展开的,主要表现在小升初的选拔性考试上。但小学的择校和初中分数不够的择校现象逐渐开始出现,以钱择校的现象开始出现并逐渐泛滥,小学孩子不在这一片区,就通过缴纳择校费来实现择校;初中由于考试分数不够,就通过缴纳费用来弥补分数的不足。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现象成为全国普遍性的择校乱象。1992年,教育部颁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普通中学教育质量的几点意见》,提出了“初中已经普及和基本普及的地区,要取消小升初考试,初中实行就近入学”[3] 。此后,义务教育阶段开始全面推行按片划分、就近入学。这一政策本意是要减轻学生负担,彰显教育的公平性,但学校差异仍然存在,优质教育资源仍然分配不均衡,取消小升初考试只是堵住了以分择校的途径,这只能让以钱择校、以权择校的现象更加泛滥。
民办学校的兴起为择校提供了新的选择,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改革开放以后,义务教育为了缓解长期经费短缺的困难,开始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办学,改变以往单一的国家投资体制,打造多元投入体制。民办学校有效弥补了公立学校的不足,缓解了公立义务教育资源缺乏的问题。但也正是在政府大力鼓励民办学校发展的进程中,出现了一种“新式”的学校,即公办中小学的转制学校,即所谓“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举办的学校,这类学校往往依托于重点公立学校,打着公办学校的招牌,建立的学校多以公立学校分校的名目出现。这种学校往往与公立本校联系密切,甚至是同一套领导班子,同样的教师,然后打着引入社会资本的幌子,占用公立学校的资源,绕开政策的限制,合法地进行考试,大肆收取高额学费、择校费。很多这样的转制学校名为引入社会资本,其实根本都是由学生家长的“资助”实现的 [4] 。这种学校不仅钻了政策的空子,更是占用了大量国家优质教育资源来收取高额回报,严重扰乱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挤压了那些没有公立名校加持的普通民办学校的发展空间,成为择校乱象中最严重的一种。
2.择校现象的政策治理历程
对择校的治理也由来已久,从择校现象开始泛滥并引发政府和社会关注的时候就开始了。具体说来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治理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择校热引发的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现象严重,引发了中央的关注,政府以治理教育乱收费为切入口,正式开始着手应对择校问题 [5] 。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严厉整治乱收费现象这些政策主要包括:1993年国家教委《关于坚决纠正中小学乱收费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国家教委《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1996年国家教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1997年,国家教委《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等。,在严厉打击乱收费现象的同时,这一时期政府也开始从制度上进行改革:一是强调落实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就近入学原则,取消小升初考试,严禁择校生;二是取消义务教育阶段重点学校制度,淡化义务教育阶段的精英教育色彩1997年,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中,就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阶段不设重点校、重点班。;三是推进薄弱学校建设,提高薄弱学校的整体实力,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这一时期对择校问题的治理,只能说治标不治本,取消了以分择校,但却难以取消以钱择校和以权择校,重点学校的名头取消了但其实质尚在,学校之间的分层和差距并没有消失,优质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和稀缺并没有消失,择校只是从明面上转入了地下 [6] 。
第二阶段是21世纪的前10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为这一时期义务教育发展的主基调,政府试图通过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根本上化解择校问题 [5],所以,这一时期治理择校问题的大方向就是消除差距、推进均衡。2005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指出,通过重点投入、优质公办学校带动等方式来改造、减少薄弱学校;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不得举办重点校、重点班;优质公办学校不得改制为民办校,不得乱收费。2010年,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强调,要推动义务教育高位均衡發展,通过校长、教师合理流动和改造薄弱学校等举措来推动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的均等化,缓解择校问题。但这一时期的治理未能真正解决择校问题,学生家长的择校需求仍旧强烈,只是在政策的限制下,让择校手段更加隐蔽和多样化。比如,由于严格实施就近入学的限制政策,于是“学区房”的概念开始出现,有经济实力的家长开始通过购买优质学校的学区房来变相择校。同时转制学校通过名校办民校的方式又泛滥起来,名牌公立学校通过举办民办分校的方式来绕过限制政策,一方面向自己的民办分校输送师资和优质教育资源来增加吸引力,另一方面则收取高价学费和通过筛选考试汲取优质生源,这使得公立名校的民办分校很快崛起,导致了新的不均衡发展,同时也让择校中的腐败、权力寻租现象愈演愈烈。在2010年一项关于“小升初”情况的网络调研中,62%的受访者认为其居住的城市“小升初”不公平的情况“非常严重” [7] 。由此也可以看出择校问题依然难以解决。
第三阶段是2010年至今。这一时期治理的重点就是“综合改革”,教育部通过资源均衡配置、规范招生秩序、薄弱学校改造、支持发展民办教育、扩充优质资源、加大督导问责、引导社会舆论等十大举措,以组合拳的方式对择校问题进行综合治理 [8] 。2014年,教育部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包括规范划片招生、推进均衡发展、对口入学、学区管理等在内的10项要求。可见,这一时期治理择校的政策综合性和力度都在不断加强。但从政策实施的具体实效方面来看,各地的择校热潮仍未退去,学区房被爆炒的报道仍不断见诸媒体;名校办民校泛滥,公立名校举办民办分校绕过政策限制,一方面通过考试掐尖人才,另一方面通过高价学费和对分数不够的学校收取高价择校费来获得资金,将公立本校的教师挖到分校进行授课,从而造成民办分校好于公办本校的现象,不仅严重挤压了单纯的民办学校,而且榨取了公立学校的资源,对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都带来了巨大的损害。正如有媒体对北京小升初择校的报道所言,政策在“公平”的名义下出台,最终在实践中被扭曲,“沦为‘拼孩子和‘拼爹的两难选择” [9] 。
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治理择校政策的梳理可知,虽说政府对义务教育择校治理的力度越来越大,政策工具的使用也越来越多样,但实际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不仅择校现象始终难以禁绝,而且由于一系列政策限制的出台,反而导致了一系列“意外后果”,让择校乱象越来越多。比如,由于取消小升初考试禁止以分择校,使得以钱择校、以权择校的现象愈发泛滥;由于严格执行就近入学、按片划分,导致学区房被爆炒,价格不断暴涨;为了增加优质教育资源、拓宽义务教育资金投入渠道,推行的公办中小学转制改革,最后却导致“假转制”“假民办”泛滥,名校办民校盛行,反而阻碍了真正社会力量办学,加剧了学校之间的差距,影响了教育公平 [4] 。这不由得让我们反思,到底为什么会这样?其实在全球范围内来看,择校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而且在大多欧美教育发达国家,虽说具体的实现形式不同,但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都是被允许的 [10] 。我们认为,对于我国来说,义务教育择校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和制度根源,其屡禁不绝也显示出其具有广泛的社会需求和现实基础,不能简单地将其否定和禁止。这其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我们思考:首先,择校是不是有其合理性,所以可以良性存在?其次,如果择校是无法避免并可以良性存在的话,我们如何能够将其有利的一面发挥到最大而将弊降低到最小?下文将基于这两个问题,分别展开论述。
二、必然的选择:多维视角下义务教育择校合理性分析 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之所以会产生极大的争议,是因为我们一般都会认为义务教育阶段是需要保证其完全的公益性和公平性的,而择校行为就会打破这种公平性,带来教育入口的不公平。但这种观点其实是把公平的问题过于简单化了:首先,不择校的就近入学可能不一定就能带来公平,反而会带来更大的不公平,因为教育本身不是均质的;其次,公平与效率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没有效率的公平和没有公平的效率都是难以持续的,这其中的度要把握好,以往政策中简单地推行硬性的就近入学,其实是不讲效率的低质均等化,当然这也只是政策指向上的名义均等化。因为学校之间的差异是难以克服的,这对优质教育需求越来越大的学生和家长来说,是难以接受的。所以,我们认为,不能简单粗暴地就把义务教育择校视为一种单纯损害义务教育公益性和公平性的行为,而应看到其存在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也是其被治理几十年却屡禁不绝的根本原因。义务教育是教育的基础,义务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前提,它的影响和牵涉的因素已经超越了教育本身而具有复杂的社会性。所以,我们对它的审视也不能只就教育谈教育,需要用多学科、动态的视角对其进行多元化的审视。下面主要从经济学、社会学和教育学视角,对义务教育择校的合理性进行深入分析。
1.经济学视域下的审视:义务教育的双重属性与公平效率博弈下的租值耗散
从经济学的视角来审视义务教育,我们能够发现义务教育相较于其他层级教育的特殊性,这就是义务教育同时具有纯公共品属性和准公共品属性。从严格技术界定层面来讲,义务教育应该算是准公共产品,因为其仍具有消费的竞争性或供给的排他性特征。但由于在现代社会义务教育的基础性和对社会巨大的正外部性,所以,我们从制度安排上对全体国民实施强制性的义务教育,从而使之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供给上的不易排他性和广泛的无法分割的社会效益。所以,从制度层面上讲,我们认为义务教育是纯公共产品 [11] 。更确切地说,义务教育相对于其他层级的教育来说,其独特性体现在具有纯公共产品属性和准公共产品属性这双重属性上。这种双重属性最终确立于义务教育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一个人为的、历史的过程。这一方面是由义务教育这一基础教育自身所具有的正外部性所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由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客观需要所决定的。我们可以说,义务教育所具有的准公共产品属性是其固有的,是因为义务教育自身仍具有消费上的竞争性和效用的可分割性;义务教育所具有的纯公共产品属性则是制度层面上的,是因为国家确立了强制实施的义务教育制度。
准公共产品,由于其仍具有消费的竞争性或供给的排他性特征,效率仍是推动其发展的根本遵循,只有充分实现了效率最大化的发展原则,才能实现准公共产品供需的最优化;纯公共产品,由于其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競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所以,会导致追求效率最大化的市场失灵,这就必须由国家来对其进行生产和供给。对于义务教育来说,一方面其具有的准公共产品属性让追求效率是其内生的发展倾向,这种对效率的追求不仅体现在对优质教育资源最大化的汲取上,也体现在对学生的竞争性筛选等方面;而另一方面,其具有的纯公共产品属性,让追求公平成为制度对它的外在规定性,全面覆盖、无差别地供给每一个适龄儿童是义务教育的核心价值诉求。义务教育的双重属性使得其在发展过程中始终面对着公平与效率的博弈,其内生的驱动让追求效率实现效益最大化成为其基本的发展趋向,但其外在的制度规定性让消解差异、追求均衡和公平也成为其必须的发展路径。这种博弈矛盾反映在义务教育发展实践之中的典型表现,就是政策规定的就近入学、取消考试、均衡化发展和义务教育学校实质上的差异化发展、择校泛滥、名校办民校。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其实就是一个租值耗散产生和消解的过程。所谓租值耗散,是指在没有约束的竞争下,竞争的人够多,有价值的资源或物品会因为竞争的费用或成本的提升,或因为资源或物品得不到善用,其价值会因为竞争而下降,原则上可以下降为零 [12] 。这个概念是产权经济学中用来解释在产权界定不清或行政干预的情况下,由于交易费用增加而导致的产品价值消散问题。由于义务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追求效率最大化是其内生的驱动性,这种情况下重点学校通过考试选拔来取得优质生源,通过以钱择校来获取最大收益,通过建立民办分校来规避政策获取收益都成为其必然选择。但由于义务教育制度的外在强制性,让追求公平成为义务教育必须实行的外在规定性,所以,政策治理就一直在杜绝择校和学校差异,力求均等化和公平性。这种政策治理对于普通学校或者薄弱学校来说是没有问题的,但对于重点学校或者说具有更优质教育资源的学校来说,这种行政调控替代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牺牲了效率,让这些学校本来可以获取的收益因为外部行政干预而无法获取,也由此产生了租值耗散,即行政对择校的治理带来了租值耗散 [13] 。相关研究指出,在既定制度环境下,由于理性经济人的逐利性,租值总是趋于耗散最小化 [14] 。这就涉及租值分割的概念,即在现实中租值一般不会全部纯粹耗散掉,有部分租值会被市场参与主体所分割,理性的利益相关者会通过各种手段让交易双方都分割到部分租值,从而大大降低租值纯粹耗散程度,达到约束条件下的最小化 [15] 。在义务教育领域,由于行政政策对择校行为的治理,让更有竞争力的学生——成绩更好或更具有经济社会资本——对优质教育资源的获取不具有优势,让优质学校难以获取利益的最大化——获取优质生源和获取更多的收益——所以,校方和家长方就尝试通过其他方式来对这部分耗散的租值进行分割,这样以钱择校、以权择校、购置学区房、名校办民校等行为就成了租值分割的手段,以实现对效率最大化的追求。
2.社会学视域下的审视:阶层固化、向上流动与阶层焦虑的加剧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义务教育择校行为屡禁不止,其最大的根源就来自对于优质义务教育资源需求的巨大,而巨大的需求则来自学生家长对于孩子未来发展的希望和焦虑。中国社会现在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社会结构一方面具有逐渐趋于稳定、成熟的趋向,另一方面也具有更深的变革性。这就产生了两种趋势:一方面,社会阶层固化不断加强,下层人群向上流动越来越难;另一方面,则是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各方面改革不断深化之下,社会的上层和中层也都处于深刻的变动之中,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也由此带来了这两个阶层对自身地位维护的焦虑。而教育作为阶层流动最主要的渠道,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就成为各阶层都极为重视的领域,上层需要通过教育来排斥其他阶层,中层需要通过教育来维护自身的阶层地位消解中产焦虑,下层更需要通过教育来实现向上的流动。可以说,全民化的择校行为,背后反映出的正是在深刻的社会变革之下各阶层的社会焦虑和现实需求。
教育竞争加剧来源于社会竞争的加剧。中国的社会是一个典型的文凭社会,拥有高文凭是未来进入社会职场获取丰厚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符号资本的前提与基础,这对于社会上层、中层和下层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而教育内部的竞争也具有传导性,即你如果想要上一个985、211的重点大学,那么你在中学就需要上一个重点中学,在小学就需要上一个优质小学,这样你才有更大概率上好的大学。这种竞争的传导,使得义务教育阶段上一个好学校成为家长们的共识,而优质教育资源总是相对稀缺的,所以,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现象的出现也就成了一个必然。家长们不仅是为了孩子的前途去拼,也是为了家族能够实现更好的代际流动。
3.教育学视域下的审视:数量稀缺到质量稀缺下教育竞争的加剧
从教育学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发现改革开放之后义务教育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即从数量稀缺逐步转变为质量稀缺。到2000年,中共十四大确定的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如期完成,全国实现“普九”的人口地区达到80%,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95%,小学入学率达到99.1%,升学率达到94.9%,初中毛入学率达到88.6% [2]305 。义务教育的基本普及,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已不再具有数量上的稀缺性,同时质量上的稀缺成为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主要问题。
其实,不仅是在义务教育领域,在高等教育领域也是如此。1999年开始的高等教育扩招,让高考录取率在短时期内飞速提升,这一方面增加了中国大学生的绝对数量,但在另一方面其实也就降低了大学生的质量。同时,由于一定时期内社会能够吸纳大学生的数量是有限的,大量的大学毕业生涌入社会的一个必然后果就是供大于求,这种情境就会导致重点大学的毕业生更容易找到较好的工作,社会对重点大学生的相对需求增加。社会的需求传导到教育领域,就出现了上文所说到的教育内部竞争的传导,对高质量的需求在层层传导,直到小学,于是对优质教育资源、重点学校的需求成了全民式的教育需求,大家都想上好学校、重点学校,而普通学校则无人问津,择校行为也由此愈演愈烈。在数量已经不再稀缺,质量成为最大稀缺的时候,单纯从制度上来强制性限制大家对高质量教育资源的追求,最后不仅不能禁止这种需求,反而会因此衍生出更多的追求優质稀缺资源的乱象,这也是择校乱象频出、屡禁不止的一个根本性原因。
三、公平效率的融合与分置:对化解义务教育择校问题的一些思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因此,对于它的态度应该是宜疏不宜堵。我们对其治理的重点应该放在如何制止择校乱象,在充分保证公平性的前提下发挥效率,让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得到充分的彰显,让义务教育的正外部性得到最大的发挥,让义务教育对社会的总福利达到最大化。具体的做法上应该做到公平与效率既融合又分置。所谓融合,是指要高效率地推进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通过大力发展优质公立义务教育来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让优质学校相对于普通学校的相对价值不再巨大,由此也就不再有租值耗散和租值分割的问题,从而让择校在学校差异的越来越小中逐步化解;所谓分置,是指要对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严格区隔,坚决杜绝所谓名校办民校、优质公立学校举办私立分校这样的行为,让公立的归公立,私立的归私立,两者不再混淆这方面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关注,在2018年8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就已经明确规定:“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同时将择校的权限开放给真正的民办学校,将民办学校作为公立学校的补充,满足学生的多元化需求,给学生以自主选择的权利。但在具体的实施中,还是要注意维护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公平性,防止出现优质教育资源单向向私立学校流动,要保证公立和私立学校之间有对等的地位和公平的待遇,二者的差距不能被拉大,从而造成新的教育不公平这方面的问题也已经得到国家的关注,相关改革正在展开,在2019年6月23日颁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这既是国家层面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择校的认可,也对其进行了合理的限制和规范,具体的实施效果值得期待。。因此,在具体举措上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1.效率与公平的分置:推动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区隔化良性发展
公立义务教育学校是纯公共产品属性,是强制性、全免费的教育,其主要职责就是保障所有适龄儿童都能接受义务教育。公平性是其核心属性,均衡化发展是其根本方向,它是普适性的大众教育;而私立义务教育学校则是准公共产品属性,具有选择性,是收费教育,其主要作用是满足一部分人对孩子多元化教育的需求。效率优先是其核心属性,竞争性发展是其根本方向。公立义务教育学校是依靠财政拨款运作,教师的工资也是财政拨付的,那些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立学校也是长期在政府财政支持下发展的结果,所以,这都属于公有资源,都应恪守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各地政府的具体政策来运行,把公益性放在第一位,不能为了追求效率和效益而损害公益性。因此,公立学校的资源,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资源,不能以任何形式输送给私立学校,成为私立学校谋取私利的工具,哪怕在谋取私利的过程中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正外部效应,比如很多地方搞的通过名校办私立分校来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倍增的目标,这其实都是一种对公平性的损害。因此,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分置,推动公立和私立学校的区隔化发展就显得很重要和必要。一方面,公立学校要继续深化推进其高位均衡化发展,以更好地发挥公立义务教育纯公共产品的属性;另一方面,私立学校要侧重于义务教育资源更高效率的实现,更好地进行多样化发展,满足一部分人更多元的教育需求,让私立学校成为有益的补充。要阻断公立和私立之间的联系,严厉打击所谓打着优质教育资源倍增名号通过社会资源建立公立学校名头的私立学校,以公立学校牵头举办的私立性质的教育集团等,公私不分、有损公立义务教育公益性的诸种乱象。
2.效率与公平的融合:大力推进公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均衡发展
择校的根源来自教育资源配置的非均衡化,而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最大的阻力就是要化解由于历史上重点学校制度而导致的民众主观思想上和客观实质上所存在的好学校与普通学校的差别。只有真正实现了学校之间的基本无差别,才能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化的实现,从而最终化解择校问题。
目前,推进公立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最重要的就是要实现学校之间的均衡化发展,消除学校之间的差别。在学校硬件方面,通过标准化建设来实现所有学校硬件设施的均衡化无差别;在学校软件方面,则是需要努力做到师资和教学水平的均等化,具体可以通过学区内教师、校长的定期轮岗来实现;在生源方面,通过严格实行划片入学,严禁以各种方式择校,严禁通过选拔性考试进行“掐尖”入学,最终实现生源的均衡化。这样,随着公立义务教育高位均衡的逐步实现,普通民众的择校意愿和热情也会自然减弱和淡化。而对于一些有着多样化教育需求的家庭,可将其择校意愿引导向私立学校,从而真正化解掉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乱象,也由此真正让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效率实现有机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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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昭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