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卓
(辽宁师范大学 文学院,辽宁 大连 116081)
“一曰”是《说文解字》(以下简称《说文》)中重要的训诂术语,其训释内容丰富,汉字的形、音、义都可训释。其中用于说解字义的情况比较多。例如:“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从贝,求声。一曰戴质也。”这是说解引申义;“沈,陵上滈水也。从水,冘声。一曰浊黕也。”这里的一曰是说解假借义。本文专门对《说文》中“一曰”说解字义部分的内容进行分析研究,根据本义与或义之间的意义关系将其分为三种。在本文中,把造字时的意义称为“本义”,将除了本义以外其他的意义称为“或义”(1)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把本义以外的意义称为“或义”“字义之别说”“别一义”等。。
本义和或义是两个不同的义项,它们之间存在引申的关系,一义为造字时的本义,另一义为或义,是由本义引申出的与本义相关的意义。处于引申关系下,《说文》中“一曰”术语后的词义一般由三个途径引申而来:扩大、缩小和转移。
词义的扩大是指扩大词所概括对象的范围。在《说文》中,“一曰”前是本义,一曰后的意义是由本义引申而来且词所概括对象的范围扩大了。
《说文·禾部》:“稼,禾之秀实为稼。茎节为禾。从禾,家声。一曰稼,家事也。一曰在野曰稼。”按:“稼”的本义为“禾穗”,桂馥《说文解字义证》:“谓刈穗断去稿即稼也”。“稿”指谷类植物的茎秆,把谷类植物的茎秆割去剩下的茎的顶端即为“禾穗”。《诗·幽风·七月》:“九月筑场圃,十月纳禾稼。”[1]或义为“在野曰稼”,泛指田中作物。《吕氏春秋·辩土》:“稼欲生于尘,而植于坚者。”[2]“稼”由本义“禾穗”引申为“田中的谷类作物”,词义范围扩大。
《说文·木部》:“械,桎梏也。从木,戒声。一曰器之总名”按:“械”的本义为“桎梏”,是一种类似于镣铐和枷的刑具名称。《汉书》卷六十六《公孙贺传》宋安世语:“南山之竹不足受我辞,斜谷之木不足为我械。”颜师古注:“械,谓桎梏也。”[3]或义为“器之总名”,器械的总名。《汉书》卷一《宣帝纪》赞曰:“至于技巧工匠器械,自元成间鲜能及之。”颜师古注:“械者,器之总名也。”[4]“桎梏”也属于器械的一种。“械”由本义“一种刑具名”引申扩大为“所有器械总名”。
词义缩小是指缩小词所概括对象的范围。与词义扩大相反,在《说文》中,“一曰”前是本义,一曰后的意义是由本义引申而来且词所概括对象的范围缩小了。
《说文·川部》:“州,水中可居曰州。周绕其旁。从重川。昔尧遭洪水。民居水中高土。或曰九州岛。《诗》曰:‘在河之州’。一曰州、畴也。各畴其土而生也。”按:“州”的本义为“水中可居”,即水中的陆地,可以供人们居住的地方。后作“洲”。除了《说文》中提到的《诗经》中的“在河之州”,还有《汉书》卷二十八《地理志下》:“自合浦、徐闻南入海,得大州,东西南北方千里。”[7]“一曰”后之义为“畴也”,意为耕作的田地。段注:“畴、耕治之田也。人各耕治以为生。此说州之别一义。其实前义内可包。”《太平御览·州郡三》引《风俗通》曰:“州,畴也。州有长,使之相周,足也。”[8]“畴也”为“州”的或义,由“水中可居之地”引申为“耕种之田”。水中可居之地除了供人们建房居住之外,也应包括日常耕种劳动之田地。所以本义可以包或义,引申后词义范围缩小。
《说文·日部》:“昧爽,旦明也。从日,未声。一曰闇也。”按:“昧爽”为二字成句,即“黎明”,指早晨将明但未全明之时。段注:“各本且作旦。今正。且明者、将明未全明也。”《荀子·哀公》:“君昧爽而栉冠”[9]。“一曰闇也”,或义为“早晨太阳初升将明未明之时”。王筠《说文释例》:“昧爽之时,较日出时为闇,较鸡鸣时为明。”“闇”与“明”皆为黎明时的时段。《诗·郑风·女曰鸡鸣》:“女曰鸡鸣,士曰昧旦”[10]“昧爽”由“黎明”引申为专指太阳初升这一时间段的黎明,词义范围缩小。
经过引申之后的词义除了扩大和缩小两种结果之外,还有一种词义完全转变了,词义概括对象从甲事物转移到乙事物。
《说文·人部》:“伐,击也,从人持戈。一曰败也。”按:“伐”的本义为“击刺”,像人拿着武器的样子。《诗·大雅·皇矣》:“是伐是肆,是绝是忽。”郑玄笺:“伐,谓击刺也。”[13]或义为“败也”,即“败坏”。《诗·小雅·宾之初筵》:“醉而不出,是谓伐德。”王引之述闻:“德不可以言诛伐。伐者,败也。”[14]因为“击刺”也有“损伤、损坏”之义,所以引申为“败坏”。
《说文·宀部》:“宕,过也。一曰洞屋。从宀,砀省声。汝南项有宕乡。 ”按:“过”即“通过,穿过。”《列仙传·邗子》:“邗子寻犬,宕入仙穴。”[15]或义为“洞屋”,即“像屋子一样的石洞”,其前后相通。因“过也”有“通过”之义,所以引申出前后相通的“洞屋”之义。
有时,“一曰”后的意义是前一个义的假借义。分为本有其字的通假和本无其字的假借。两者都是一种音同音近字的借用现象。
本有其字的假借即通假,两个字声音相近,意义无关,就被借来表示另外一个字。“一曰”后的或义是表示本义的字的假借义,因为表示假借义的这个字和本字声音相同,所以这个字的意义就被借来表示假借义。
《说文·心部》:“忼,慨也。从心,亢声。一曰《易》忼龙有悔”按:忼的本义为“慷慨”。《南齐书》卷四十八《孔稚珪传》王植曰:“所以温舒献辞于失政,绛侯忼慨而兴叹。”[16]一曰《易》:“忼龙有悔”。段注:“而《周易》干上九忼龙、则叚忼为亢。亢之引申之义为高。《子夏传》曰:‘亢、极也。’《广雅》曰:‘亢、高也。’是今易作亢为正字。许所据孟氏易作忼、叚借字也。”意思是“忼”假借了本是“亢龙有悔”的“亢”字。“亢”为正字,一曰后的“忼龙有悔”的“忼”为假借字。
《说文·马部》:“腾,传也。从马,朕声。一曰犗马也。”按:“腾”的本义为“传”,即“传递(文书)”之义。《淮南子·缪称》:“子产腾辞,狱繁而无邪。”[11]高诱注:“腾,传也。”“一曰犗马也”,段注:“上文犗马谓之騬、则是腾为騬之叚借字也。”说明“腾”是“騬”的假借字,马叙伦:“犗马者,騬字义。騬音床纽三等,古亦归定也。騬腾又声同蒸类,故得借为騬。”[17]亦可证。而“騬”之义为“犗马”,《说文》马部:“騬,犗马也。”所以“犗马”为“腾”的假借义。
“忼”字例中,“一曰”后,段注:“按一曰易三字,乃易曰二字之误。浅人所改也。”是说“一曰《易》忼龙有悔”本来应该是“《易》曰忼龙有悔”,是后来人篡改了。这种说法是比较可信的。在《说文》中,除了“一曰”可以表示除了本义的其他意义外,许慎也用“或曰”“亦曰”“或为”或者直接引古书说明或义。且引经时经常采用“名字+内容”的格式,不用“一曰”在前。例如:《说文·女部》:“姚,虞舜居姚虚,因以为姓。或为:姚,饶也。《史篇》以为:姚,易也。”段玉裁认为的由浅人篡改、增加或删减的内容非常多,在我们分析时,这种情况值得继续深入研究。
这种情况下的假借义没有本字,本义和假借义都依附在同一个汉字上。
《说文·木部》:“权,黄蕐木。从木,雚声。一曰反常。”按:“权”的本义为“黄桦木”,是一种木名。《释草》:“权,黄华。”“一曰反常”,即变通、权变。衡量是非轻重,因事制宜。在古代与“经”相对。《孟子·离娄上》:“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赵岐注:“权者,反经而善也。”[20]“权”的本义是一种树木的名称,后来假借来表示“权变、变通”之义。
除了引申义与假借义之外,还有一种关系不在它们的范围之内。本义与“一曰”后的或义是通行语与方言或俗语的关系。
《说文·女部》:“娠,女妊身动也。从女,辰声。《春秋传》曰。后缗方娠。一曰官婢女隶谓之娠。”按:“娠”的本义为“怀孕”,《左传·哀公元年》:“后缗方娠”[21]即可证此义。“一曰官婢女隶谓之娠。”或义为“女奴”,扬雄《方言》卷三:“燕、齐之间官婢、女厮谓之娠。”
以上两例的本义为当时的通行的语言或某地区使用的方言,或义为其他地区使用的方言。还有一种俗语义,即民间流传的口头常用的通俗语句。
“一曰”大致相当于“又一说”,即另外一种说法。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将其作用归为三类:“凡一曰,有言声者,言义者,有言形者”。其中“言义者”出现的次数最频繁,一直是《说文》训诂术语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许慎众多语言学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解释字义又分为两类内容,一是“一物异名”,即同一物用不同的名字来称呼它。二是“义有两岐”,即本文探讨的阐说或义。段注:“凡义有两岐者、出一曰之例。”虽是“两岐”,但是也有三个及三个以上意义的情况。
许慎一般用“一曰”前的意义来表示本义,“一曰”后的意义表示除了本义之外的其他意义。许慎在释义时,可能“兼采别说”,考虑了别家的说法,将其收集起来用“一曰”将两义或多义并列。因为一个词只能有一个本义,所以这些其他的说法并不是词的本义,但是又势必与本义之间有某些关系,不能凭空产生。或义作为词义的参考列在“一曰”之后,虽然经过考证,有些或义才是字的本义,但是这种做法也丰富了《说文解字》这本书的内涵,使之成为后世正确认识和理解本义的重要参考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