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树林 尹若男
(黑龙江大学,哈尔滨150080)
提 要:根据认知语言学的意象图式理论,“偷”凸显的是“施事/偷窃者”以及“受事/失窃物”,“抢”凸显的是“施事/抢劫者”“夺事/遭抢者”以及“受事/抢劫物”,且“施事/抢劫者”和“夺事/遭抢者”为强凸显角色,“受事/抢劫物”为弱凸显角色。 通过对汉语“偷”和“抢”、英语steal 和rob 以及韩语和的跨语言比较,可以归纳出一个蕴含共性:凸显角色(强凸显角色⊃弱凸显角色)⊃非凸显角色。 即在一种语言中,如果非凸显角色在句中不隐去,那么凸显角色一定不可隐去,如果弱凸显角色在句中不隐去,那么强凸显角色一定不可隐去,反之不成立;在一种语言中,如果弱凸显角色在句中可作宾语,那么强凸显角色也可作宾语,反之不成立。
汉语的“偷”和“抢”在句式上不同于英语的steal 和rob. 在汉语中,“张三偷/抢了李四100 块钱”“张三从李四那偷/抢了100 块钱”都可以成立,而在英语中,只能说John stole 100 dollars from Jane 和John robbed Jane of 100 dollars. 但“偷”和“抢”也有差别,我们能说“张三抢了李四”“张三把李四抢了”“李四被张三抢了”,但一般不大能说“张三偷了李四”“张三把李四偷了”“李四被张三偷了”。 陆丙甫(1998)认为,能不能只出现遭偷抢人而隐去被偷抢物是汉语“偷”和“抢”的差别所在:“抢”可以隐去被抢物,“偷”不可隐去被偷物,至少非常勉强。 沈家煊(2000)从凸显的角度,对汉语中“偷”和“抢”在句法结构上的差别进行举例分析,得到与陆丙甫相同的结论,他在解释的同时,也对这种语法现象作出部分的预测。 本文通过对北京大学中国语言研究中心语料库中相声小品、北京口语语料、法律条文以及老舍和王朔文学作品的定量考察,描写二者句法结构上的异同,并采用意象图式理论对相关现象进行解释,同时尝试通过“偷”和“抢”的跨语言比较揭示人类语言在认知上的一般共性。
认知语言学认为,没有自主的、独立于认知以外的语言,语言依赖于人的一般认知和经验处理机制。 这种经验机制会将有关联的经验组织成意象图式(赵艳芳2001:69)。 “意象图式”(image schema)是认知语言学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一般认为最早由Lakoff 和Johnson(1980)在概念隐喻理论中提出。 Johnson(1987)指出,意象图式是一些普遍的、先语言存在的认知结构,它们产生于人类身体的构造以及身体对外部世界的体验。 意象图式的构成基于人对事物之间基本关系的认知,在此基础之上,人们才能理解和认知更复杂的结构概念。 意象图式主要有“基底一侧面”(base⁃profile)和“射体—界标”(trajectory⁃landmark)两种。 后者主要基于认知语言学的凸显观(promi⁃nence view),即一个语言表达式的意义不但取决于概念内容,而且取决于对这些概念内容的识解方式。 从认知心理上讲,凸显的事物是容易引起人注意的事物,也是容易记忆、容易提取、容易作心理处理的事物(沈家煊2005:12 -13)。
按照认知语义学的观点,动词的词义不仅包括能跟几个以及什么种类的语义角色相联系,而且包括相关语义角色的“凸显”(prominence)情况。 “偷”和“抢”都分别与3 个语义角色和概念角色相联系,且存在凸显和不凸显的差别:
偷[施事/偷窃者 夺事/遭偷者 受事/失窃物]
抢[施事/抢劫者 夺事/遭抢者 受事/抢劫物]
其中,“偷”凸显“施事/偷窃者”和“受事/失窃物”;“抢”的3 个角色都凸显。 这种差别源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经验。 当发生偷窃事件时,人们更关注偷窃者和失窃物,当发生抢劫事件时,除抢劫者和抢劫物外,人们还关注在场的遭抢者,甚至与抢劫物相比,人们更关心遭抢者有没有受到伤害。 所以对于“抢”来说,“施事/抢劫者”和“夺事/遭抢者”是强凸显角色,“受事/抢劫物”是弱凸显角色。
“偷”和“抢”同为事件动词,二者表示的动作均可作为核心与事件参与者共同构成事件结构,在此基础上通过认知识解形成事件图式。 Dirven和Verspoor(2004)认为事件图式是“把最显著的参与者和某种类型的行为或状态结合而生成的事件概念,那些参与者在该行为或状态中充当不同的角色”(杜军 李福印2015:60)。 在事件图式中,“偷”和“抢”所表示的动作为常量,包括偷窃者/抢劫者等在内的事件参与者为变量。 当描述事件时,把所有细节要素都描述出来既不可能,也没必要,且不同要素在事件中的显著程度也存在差异,因而往往只选择最显著的要素进行描述。“偷”和“抢”形成的事件图式投射到语义层面时,在汉语、英语和韩语中都与施事、受事和夺事3 个语义角色相联系,由于要素显著程度不同,语义角色的凸显也存在差异,进一步投射到句法层面时,其异同也会得到显现,在不同语言中情况也不尽相同。
在我们所考察的语料中,“偷”出现202 次,“抢”出现289 次。①
“偷”既可以3 个语义角色都存在(72/35.64%),也可以只存在施事和受事或施事和夺事(94/46.53%),还可能只存在施事或受事(36/17.82%)。 可出现于双宾句、“把”字句、被动句、受事单宾句中,也存在夺事作受事定语以及夺事在介宾短语中的情况。
施事、受事和夺事都存在时分两种情形:第一,3 个语义角色都直接出现(36 次);第二,有一个或两个语义角色由于语境的作用省略(36 次),省略成分包括施事、受事、夺事、施事和受事、施事和夺事及受事和夺事。 只存在两个语义角色时分两种情形:第一,只存在施事和受事(88 次),多出现于受事单宾句中;第二,只存在施事和夺事(6次)。 只存在一个语义角色时分为只存在施事(22 次)和只存在受事(14 次)两种情形。
“抢”既可以3 个语义角色都存在(134/46.37%),也可以只存在施事和受事或施事和夺事(118/40.83%),还可能只存在施事或夺事(37/12.80%)。 可出现于双宾句、“把”字句、被动句、受事单宾句、夺事单宾句中,也存在夺事作受事定语以及夺事在介宾短语中的情况。
施事、受事和夺事都存在时分两种情形:第一,3 个语义角色都直接出现(46 次);第二,有一个或两个语义角色由于语境的作用省略(88 次),省略成分包括施事、受事、夺事、施事和夺事及受事和夺事。 只存在两个语义角色时分两种情形:第一,只存在施事和受事(88 次),多出现于受事单宾句中;第二,只存在施事和夺事(6 次),多出现于夺事单宾句中,此外也可出现于“把”字句和被动句中。 只存在一个语义角色时分为只存在施事(30 次)和只存在夺事(7 次)两种情形。
“偷”和“抢”存在如下共性:第一,二者都能和施事、受事和夺事相联系,3 个语义角色可以都存在,也可以只存在两个甚至一个语义角色,且都以前一种情况为常。 第二,由于语境作用,二者都可省略一个或两个语义角色。 第三,二者可出现于相同的句法结构中,如双宾句、“把”字句、被动句、受事单宾句,也都存在夺事作受事定语以及夺事在介宾短语中的情况。
“偷”和“抢”也存在如下差异:第一,当只存在一个语义角色时,“偷”一般是施事或受事②,“抢”一般是施事或夺事。 第二,当只存在两个语义角色时,“偷”一般只存在施事和受事③,“抢”既可存在施事和受事也可存在施事和夺事。 第三,“抢”的夺事一般可转换为“把”字宾语和被动句的主语,“偷”的夺事则不可以。 且在我们的考察中,当句中只存在施事和夺事或受事因语境作用而省略时,“抢”可以出现在“把”字句或被动句中,“偷”则不可以。 “抢”可出现于受事单宾句和夺事单宾句中,“偷”一般只出现于受事单宾句中。
汉语“偷”和“抢”句法结构上的异同基于二者的认知语义特征而产生,可从意象图式的凸显理论中得到解释。 非凸显角色可以隐去,没有句法表现形式;凸显角色不一定可以隐去,常有句法表现形式。 因为从认知的角度看,看得见的东西比看不见的显著。 “偷”凸显施事和受事,“抢”强凸显施事和夺事,弱凸显受事。 由此可解释二者以上句法结构的差异。
“意象图式”是根据认知主体一般经验的积累,在某些情况下,说话人的关注点也可能偏离一般的经验。 根据我们的考察,当只存在两个语义角色时,“偷”有只存在施事和夺事的用例。 如:
①不,不能当贼,不能! 刚才为自己脱干净,没去作到曹先生所嘱咐的,已经对不起人;怎能再去偷他呢? (老舍《骆驼祥子》)
②“爸爸等着吃药呢!”他瞧明白了,扯他的是个巡警。 “我又没偷谁!”(老舍《抓药》)
例①中“他”较为特殊——对不起他,因而成为了说话人关注的焦点。 例②中的“谁”是泛指的,侧重说明“偷”的行为。 上述用例中它们以夺事身份出现而未出现受事。
汉语、英语和韩语分属不同的结构类型和语言谱系,较有代表性。 汉语“偷”和“抢”前文已有分析。 下面分别简述英语steal,rob 及韩语、的用法。
steal,rob 在3 个语义角色都出现时,句法结构不同。 steal 的宾语是受事,句法格式可以概括为steal something from somebody. 如:
③He stole money from his parents.
rob 的宾语是夺事,句法格式可以概括为rob somebody of something. 如:
④They threatened to shoot him and robbed him of all his possessions.
这是英语的标准用法。 根据 Goldberg(1995),有的英语方言中有特殊用法,如:
⑤Tom robbed 50 dollars from Mary.
但即使是这种方言,也没有“∗Tom stole Mary of 50 dollars”这样的说法。
steal,rob 也有语义角色省略的情况。 steal 后可以省略遭偷者而直接加失窃物,却不可以省略失窃物而直接加遭偷者。 如:
⑥They steal food. They fight having baths.
⑦∗These bad guys stole the little girl.
rob 后可以省略抢劫物而直接加遭抢者,却不可以省略遭抢者直接加抢劫物。 如:
⑧That day a man came on the bus, and tried to rob a passenger.
⑨∗These bad guys robbed 100 dollars.
[12]
例[12]—例[15]中离格和宾格、位格和宾格的位置还可以互换。 如例[12]还可以有下面的变换式:
第一,当3 个语义角色并非全部存在时,可以隐去的是什么角色。 在汉语中,“偷”“抢”的3 个语义角色都可以隐去,然而“偷”不可只存在夺事而隐去施事和受事,一般也不可隐去受事而存在施事和夺事,“抢”不可只存在受事而隐去施事和夺事,却可隐去夺事而存在施事和受事。④在英语中,steal 只可以隐去夺事而不可隐去施事和受事,rob 只可隐去受事而不可隐去施事和夺事。⑤
第二,充当宾语的是哪些语义角色。 在汉语中,“偷”和“抢”涉及单宾句和双宾句两种情况。在单宾句中,“偷”的宾语是受事,“抢”的宾语是夺事或受事。 在双宾句中,“偷”和“抢”的宾语都是“夺事+受事”,即夺事充当近宾语,受事充当远宾语。⑥在英语中,steal 的宾语由受事充当,rob的宾语在标准英语中是夺事,但在有些英语方言中也可以是受事,如例⑤。
汉、英、韩3 种语言中“偷”“抢”的异同大体如表1所示:
表1 汉、英、韩3 种语言中“偷”“抢”的异同
形式和意义之间并非是完全对应的“象似”关系,即并非语义上的凸显角色总是不可隐去,非凸显角色总是可以隐去,也并非语义上的强凸显角色总是在句中充当宾语,语义上的弱凸显角色总是不可在句中充当宾语。 形式和意义之间呈现的是“扭曲”关系:steal 的凸显角色不可隐去,非凸显角色可以隐去,rob 的强凸显角色不可隐去,弱凸显角色可以隐去。 “偷”和“抢”的凸显角色和非凸显角色都可以隐去。 steal 和“偷”的凸显角色充当宾语,非凸显角色不能充当宾语,rob 在通常情况下,强凸显角色充当宾语,弱凸显角色不充当宾语,但在例⑤的方言中,弱凸显角色也可作宾语。 对于“抢”而言,强凸显角色和弱凸显角色都能充当宾语。
综上,如果认知上的凸显对一种语言产生影响,那么可以归纳出一条蕴含共性:
凸显角色(强凸显角色⊃弱凸显角色)⊃非凸显角色
这一蕴含共性包含两个含义:第一,在一种语言中,如果非凸显角色在句中不隐去,那么凸显角色一定不可隐去,如果弱凸显角色在句中不隐去,那么强凸显角色一定不可隐去,反之不成立。 第二,在一种语言中,如果弱凸显角色在句中可作宾语,那么强凸显角色也可作宾语,反之不成立。 汉语的“偷”和“抢”以及英语的steal 和rob 在句法中的表现都无一例外符合这一蕴含式。
事件动词“偷”和“抢”在语义层面都可与施事、受事和夺事相联系,然而二者在认知凸显上和句法结构上存在异同,可以从意象图式的凸显理论中得到解释。 从跨语言的角度来看,由于韩语自身的特点,“偷”和“抢”在认知上的凸显在韩语的句法上并未得到体现,对汉语和英语的句法结构则产生一定的影响,并可由此归纳出蕴含共性。 这既折射出人类语言在认知上的一般共性,也呈现出形式和意义之间的“扭曲”关系。
注释
①“偷”和“抢”有小句用法。 二者可构成“偷盗”“抢劫”等双音词。 “偷”可表示暗地里勾搭异性,与人私通,如“偷汉子”等。 上述情况均不在统计范围内。
②我们所描述的情况仅限于我们所考察的范围,但根据我们的语感,“偷”似乎也可以只存在夺事,此时夺事一般是非指人的实体,如:张三家昨天被偷了。 (自拟)
③在我们所考察的语料中,也出现了“偷”只存在施事和夺事的情形,仅6 次,后文会对其进行说明。
④沈家煊(2000)认为“偷”的凸显角色是施事和受事,“抢”的凸显角色是施事和夺事。 “偷”的非凸显角色可以隐去,凸显角色不可以隐去,“抢”的凸显和非凸显角色都可以隐去。 与我们的看法不尽一致。
⑤我们这里只考虑主动句中的情况。
⑥非二者特有,是汉语双宾句的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