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特征的“大数据画像”研究
——基于8133份公开起诉书的大数据分析

2020-04-03 06:42:56金鸿浩刘思敏
犯罪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起诉书中位数被告人

金鸿浩 李 凌 刘思敏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腐败现象也大幅增加。邓小平曾在《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一文中指出:“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03页。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感叹,“物必先腐,而后虫生。近年来,一些国家因长期积累的矛盾导致民怨载道、社会动荡、政权垮台,其中贪污腐败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我们要警醒啊!近年来我们党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性质非常恶劣,政治影响极坏,令人触目惊心。”[2]习近平:《紧密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载中共中央宣传部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81页。

贪污贿赂犯罪现状的评估测量是廉政学研究、监察学研究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加大了案件文书公开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加大了审查调查网上通报力度,基于公开文书的职务犯罪大数据统计分析成为可能。乐云、张兵等分析了2009年至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中的145例贪污贿赂犯罪,发现工程腐败近80%涉及党政机关和部门主要领导,近 40%工程腐败案件为窝案、串案,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52.10岁,犯罪潜伏期7.98年,案均金额681万元。[1]乐云、张兵、李永奎、单明:《基于主体特征的工程腐败规律实证分析》,载《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年第18期。朱艳菊、宋涛分析了2010年至2014年洛阳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类犯罪的992名犯罪嫌疑人,发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达到324人(占比32.7%),而在已判决案件中,担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又占到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38.4% ,其中农村土地征用领域犯罪多发、高发。[2]朱艳菊、宋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实证研究——以洛阳市检察机关近5年查办的案件为例》,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王志远、邹玉祥分析了2013年至2015年吉林省482份公开的贪污贿赂案件判决书,发现近80%案件发生在基层,贿赂案件中61.90%涉及典型的商业贿赂犯罪,贪污案件中84.19%采取“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王志远、邹玉祥:《吉林省贪污贿赂犯罪实证考察与司法治理方式之完善(2013—2015)》,载《净月学刊》2016年第4期。梅锦、徐玉生分析了沈阳、广州等6个副省级城市2013年至2016年公开的745 份贪污贿赂罪判决书,分析发现6地受贿犯罪的平均犯罪潜伏期在3.6年至6.1年之间,平均作案次数在6.5次至15次之间,平均受贿金额在29.1万至87.8万之间,各地职务犯罪特征差异较大。[4]梅锦、徐玉生:《中国腐败犯罪状况的实证研究——以新型客观测量模式的引入为研究视角》,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褚红丽、孙圣民等分析了2014年3065份公开的受贿罪裁判文书,犯罪嫌疑人中科员级占40.72%,副科级占27.16%,正科级占23.49%,副处级占4.02%,正处级占3.41%,副厅级占0.83%,正厅级占0.25%,副部级占0.11%,平均受贿金额为40万元,副厅级及以上贪官的平均受贿金额为875万元。[5]褚红丽、孙圣民、魏建:《职务级别、法律制度设计与腐败惩罚扭曲》,载《经济学(季刊)》2018年第3期。李辉和杨肖光分析了 2015年至 2017年公开的贪污贿赂罪案件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案件共计27691份起诉书,发现2015年受贿罪略多于贪污罪,但2016年贪污罪略多于受贿罪,犯罪嫌疑人的平均年龄为49.89岁,女性嫌疑人只占到10.43%。[6]李辉、杨肖光:《市场化与腐败类型的地区差异——基于职务犯罪起诉书数据的多层分析》,载《公共行政评论》2019年第3期。此外,刘启君、崔晶晶和邓晓梅、王刚、王剑波、王林林、申纯和胡桑、文宏和杜菲菲等采用裁判文书数据对人事领域、工程领域、科研领域、涉农领域等腐败现象也进行了大量实证研究。[7]参见刘启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腐败状况实证分析》,载《政治学研究》2013年第6期;崔晶晶、邓晓梅:《工程项目腐败交易阶段模型的建立与量测》,载《工程管理学报》2014年第1期;王刚:《我国贪污受贿罪量刑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以200份贪污受贿案件判决书的实证分析为基础》,载《湖北社会科学》2016年第11期;王剑波:《我国受贿罪量刑地区差异问题实证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王林林:《贪污、受贿犯罪后情节适用的规范化研究——基于200例贪污、受贿判决文本的实证分析》,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9期;申纯、胡桑:《科研腐败成因分析及防治对策研究——基于20个案例的统计分析》,载《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文宏、杜菲菲:《镇街一把手腐败行为的演化机理与治理对策——基于2009—2017年镇街腐败案例的内容分析》,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腐败是社会毒瘤。如果任凭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亡党亡国。”十九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反腐败进入“深水区”“疲劳期”“胶着期”,系统梳理上一阶段的反腐成就,特别是研究腐败犯罪主体中的规律性特征,对于提升反腐败斗争的现代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通过从严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和民心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在刑法学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模式“四要件说”中,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的四个基本要素,犯罪主体特指“说明犯罪是由什么样的人所实施的要件”。在三阶层理论中,犯罪构成的该当性也包含了行为主体要素。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犯罪主体的研究更为必要。贪污贿赂罪属于职务犯罪,因此往往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为前提,在司法实践中,涉案当事人的身份问题更是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1]张春燕、王凯:《受贿案件犯罪主体及涉案金额认定——以孙某某受贿抗诉案为例》,载《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22期。[2]有学者研究发现,在某市五年来审结的检察机关指控农村基层组织干部贪污的110件案件中,辩护人、被告人辩称是职务侵占的87件,占检察机关指控贪污案件的79.1%。参见查国防:《贪污抑或职务侵占:农村干部骗取、套取、侵占涉农款项犯罪实证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2期。在政治学研究中,学术界更关注的是哪些人是腐败犯罪的高发群体,即对腐败犯罪主体进行“数据画像”。这是廉政学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的一个重要起点,前者可以就腐败主体特征与其他因素进行相关分析、回归分析以探究腐败成因;后者有助于纪检监察机关针对性地惩治和预防腐败,全面提升腐败治理效果。[3]王希鹏:《廉政学的学科定位与理论体系——兼论纪检监察学科建设何以可能》,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二、研究设计和数据来源

2014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启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开发工作,2014年6月审议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其中第18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同年10月1日案件信息公开系统(www.ajxxgk.jcy.cn)在全国正式上线运行。

笔者对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公开的贪污贿赂罪(主要针对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起诉书进行实证分析。主要基于Python程序配置网络爬虫软件,对“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的“法律文书公开”栏目中“起诉书”板块(http://www.ajxxgk.jcy.cn/html/zjxflws/)同时满足下述3个条件的文书进行获取:①文件类别为公开文书中的起诉书;②起诉罪名为《刑法》规定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③公开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通过上述方式共搜集到2016年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的贪污贿赂罪起诉书9588件,剔除无关文书后,共筛查出文书8133件10711人。根据《2017年中国统计年鉴》,2016年我国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贪污贿赂案件为22202件29640人。本研究采纳的公开起诉书为8133件10711人,占到当年贪污贿赂犯罪全部起诉案件数的36.63%、起诉人数的36.14%。

研究样本数据保存在8133个TXT文本中,总计1283.34万字。传统的人力无法完成编码过程,笔者首先通过计算机,对文本要素的特点字段进行信息抽取。在技术原理上,主要综合文本检索、正则表达式匹配、朴素贝叶斯算法等方法,由计算机对文书中所包含的特定字段信息进行抽取,同时通过命名实体识别和实体关系抽取等技术,完成了对所有案例信息点的抽取。例如,提取移送审查起诉时间的正则表达式为:pattern1 = r"d+年d*月d*日w*((移送|进入)审查|告知)",pattern2 = r"同年d*月d*日w*(移送|进入|审查|告知)"。机器筛查的初次结果并不理想,准确率在50%-70%左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和编程团队采取了机器学习的方式,先对1200余份起诉书进行深度学习,使机器筛查准确率逐步提升。先后由编程团队负责对上述起诉书进行了7次筛查,经人工抽验,准确率逐步提升,最终准确率在 85%左右,此时进一步通过机器学习提升准确率的边际成本较高,有一些问题机器很难准确识别。笔者又组建了人工复核小组,对照文书爬取的文本和机器筛选的CSV文件(后转化为EXCEL表格)进行复核。在明确编码过程与标准后,笔者根据人工校验的数据,录入Stata软件完成统计工作,并借助大数据可视化工具从多维度展现和分析数据。重点对不同年龄、不同学历、不同职业的腐败犯罪主体进行比较分析,增强对腐败现象的规律性认识。

三、贪污贿赂犯罪主体年龄特征及规律

既往受限于大规模的腐败样本数据难以获得,腐败主体的年龄研究相对较少。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论点是“腐败主体年龄的两极化”趋势。[1]沈远新:《腐败主体年龄两极化的社会心理分析》,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持该论点的研究者认为:一方面,腐败高龄化问题较为突出,“59现象”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一度是媒体、学界的热词之一。主要描述了个别领导干部在即将退休之际,受“有权不用,过期作废”、退休之后“高枕无忧”“软着陆”等心理作用影响,在退休前贪污腐化的现象。支持这一观点的论据有很多,例如某科研机构基于部分公布的案件数据研究发现,2013年被查处公职人员年龄最大的 64岁,最小的39岁;其中,51-60岁年龄段人数最多,占总人数的53.7%。[2]田禾、吕艳滨、姚东:《2013年中国反腐败路径及2014年形势预测》,载李林、田禾主编:《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2(2014)》,社科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2-70页。另一方面,腐败低龄化问题也逐步凸显,有的称为“39现象”“35现象”“26现象”,版本繁多。上述研究多以媒体报道的个案为依据。也有部分统计数据,例如有部分论著引用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数据,当年立案的不满35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共7331人,占19.28%。[3]陈联俊:《论干部腐败年轻化的成因及其治理》,载《理论月刊》2004年第11期。浙江省2013年查处35岁以下青年干部共454人,占当年立案数的25.8%。[4]胡洪彬:《青年干部“35岁贪腐现象”:特征、成因及其治理》,载《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还有一类代表性观点认为,“腐败与年龄无关”,“年龄只是噱头”,持此论点的多为实务部门和媒体记者,学术性文献较少。[5]参见赵晨光:《腐败与年龄无关》,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6期;李克杰:《“80后”腐败,年龄只是个噱头》,载《法制日报》2012年3月21日,第7版。

诚然,许多文章中将腐败犯罪与年龄进行关联,确有吸引眼球之意。但在笔者看来,腐败犯罪是否与年龄相关,腐败犯罪主体的年龄分布是否符合“两极化”特征,都不是可只依靠研究者的主观感觉或者部分个案或典型案例可以推测得出的。笔者基于大数据统计得出的结论与上述两种观点恰恰相反。

(一)起诉时年龄

2016年公开起诉书的贪污贿赂罪被告人中,已知出生年的9427人,占公开起诉书10711人的88.01%。按照“起诉时年龄=起诉年-出生年”计算,起诉时被告人年龄的平均值为48.46岁,众数为53岁,最大值为81岁,最小值为20岁。

按照年龄段划分,起诉时年龄19岁以下无;20-29岁169人,占有效样本的1.8%;30-39岁1228人,占有效样本的13.0%;40-49岁3506人,占有效样本的37.2%;50-59岁3618人,占有效样本的38.5%;60-69岁846人,占有效样本的9%;70-79岁50人,占有效样本的0.5%;80岁以上1人。其中,41-56岁年龄段占总样本的64.0%,接近2/3。

图1 2016年公开起诉书中腐败犯罪被告人起诉时年龄分布直方图

从图1可以清晰看出,被告人被提起公诉时年龄符合正态分布,两头低,中间高,因此“腐败主体年龄的两极化”趋势不完全正确。至少在2016年,“26现象”“35现象”“59现象”对应的提起公诉人数,均低于每个年龄段起诉人数的平均值。

(二)初次犯罪时年龄

初次犯罪年龄是另一个十分具有研究价值的指标,特别是对于腐败犯罪预防研究和实务工作而言,有助于结合发展心理学,对干部成长过程进行心理辅导、思想教育,“把好第一道关”,从而有效降低青年、中青年、中年等不同年龄干部的腐败风险。某种意义上,初次犯罪年龄比起诉时年龄更有研究价值。

图2 2016年公开起诉书中腐败犯罪被告人初次犯罪时年龄分布直方图

2016年公开起诉书的贪污贿赂罪被告人中,已知出生年的9400人,占公开起诉书10711人的87.76%。其中平均值为42.78岁,众数和中位数均为43岁,最大值为79岁,最小值为16岁。

按照年龄段划分,如图2所示,初次腐败犯罪时年龄19岁以下5人,占有效百分比0.1%;20-29岁560人,占5.9%;30-39岁2613人,占27.8%;40-49岁4362人,占46.4%;50-59岁1671人,占17.8%;60-69岁181人,占1.9%;70-79岁7人,占0.1%;80岁以上无。其中40-49岁人数最多,其次是30-39岁。

30-49岁成为74.2%领导干部初次涉及腐败的年龄段,这点再次证明了“腐败主体年龄的两极化”观念不完全正确。腐败的“中青年危机”现象更需要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30-49岁是领导干部工作的“黄金年龄”,笔者推测,实际上也是因为在这一年龄段公共权力、腐败机会与腐败动机达到一个平衡点。

一方面,相比30岁以下干部,30-49岁干部大多已经走向了初级、中级领导岗位,执掌一定的公共权力,具备更多的腐败机会;另一方面,相比50岁以上干部,30-49岁干部面临着娶妻生子、赡养老人、购房置业、子女教育、个人晋升等更多刚性需求与发展性需求,同时中青年阶段也比中老年阶段具有更强的进取心,因而腐败动机更大。如果套用经济学需求供给模型,笔者的假设是20-30岁干部腐败需求(腐败动机)>供给(掌握的公共权力和腐败机会),30-50岁干部腐败需求≈供给,50-60岁干部腐败需求<供给,60岁以上干部腐败需求和供给均大幅下降,因此在30-50岁年龄段达到腐败需求和腐败供给的一个大致平衡点。研究发现,初次腐败犯罪年龄与犯罪金额密切相关。具体而言:

图3 贪污犯罪初犯年龄与犯罪金额关系

1.初犯年龄与贪污罪金额存在相关关系。初犯年龄与贪污犯罪金额显著负相关,相关系数为-0.100(显著性P<0.01)。贪污罪的平均初犯年龄为43.56岁。按照年龄段划分,如图3所示,20-29岁年龄段初次腐败犯罪的平均累计贪污金额最高,为70.3824万元;此后犯罪数额随着年龄段增长,平均贪污犯罪金额逐步下降,到70岁以上时达到最低值,平均贪污金额为2.164万元。根据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年龄分段,45岁作为一个分水岭,18周岁至44岁为青年人,45岁至59岁为中年人进行分析。分析得出,45岁及以上(中年人)初次犯贪污罪的犯罪金额平均为16.027万元,是45岁以下(青年人)犯罪平均金额(40.3376万元)的39.73%。即年轻干部的贪污犯罪金额更大,与王一江等人“35岁以下年轻官员贪污金额明显较高”研究结论相近。[1]王一江、迟巍、孙文凯:《影响腐败程度的权力和个人因素》,载《经济科学》2008年第2期。

2.初犯年龄与受贿金额存在相关关系。初犯年龄与受贿金额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036(显著性P<0.05),受贿罪的平均初犯年龄为42.26岁。按照年龄段划分,如图4所示,40-49岁年龄段平均初次犯罪的受贿金额最高,为86.6863万元,达到峰值;40余岁之前随着年龄段增长,平均受贿犯罪金额逐步上升;40余岁之后,随着年龄段下降,平均受贿犯罪金额逐步下降。与贪污相反,45岁及以上(中年人)初次犯受贿罪的受贿金额平均为85.8606万元,是45岁以下(青年人)犯罪平均金额(68.1496万元)的1.259倍。

图4 受贿犯罪初犯年龄与犯罪金额关系

3.初犯年龄与挪用公款罪金额不存在相关关系。初犯年龄与挪用公款犯罪金额没有统计学上的相关关系。其中,挪用公款罪的平均初犯年龄为41.57岁。按照年龄段划分,50-59岁年龄段初次犯罪的平均挪用公款金额最高,为289.9405万元,达到峰值。45岁及以上(中年人)初次犯罪的挪用公款金额平均为209.6304万元,是45岁以下(青年人)犯罪平均金额(220.4817万元)的95.08%,两者比较接近。

四、贪污贿赂犯罪主体学历特征及规律

之前已有部分文献对犯罪主体的教育因素(主要是学历指标)和腐败关系进行研究,但是研究结论差异较大。有的学者认为高等教育可以有效减少腐败金额;有的学者则认为学历越高,腐败金额越高;还有的学者认为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2]参见邓崧、李目文:《中国省部级官员腐败问题研究——以2009—2015年50个案件为例》,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周国林:《试论上市公司董事会特征与经营者腐败》,载《南方金融》2006年第7期。

在2016年公开起诉书的贪污贿赂罪被告人中,已知教育程度的有10653人,占公开起诉书10711人的99.5%。其中受到过高等教育的占有效样本的61.5%(博士研究生学历12人、硕士研究生411人、大学学历3088人、大专学历3020人),未受过高等教育的占38.5%(高中学历2462人,初中及以下学历的1660人)。

(一)学历与犯罪类型关系

1.学历与犯罪罪名关系。被告人学历与犯罪罪名显著相关。在受贿罪中,受到过高等教育的被告人占有效样本的 86.9%;在挪用公款罪中,受到过高等教育的被告人占有效样本的64.9%;在贪污罪中,受到过高等教育的被告人占有效样本的41.7%;大学学历的被告人最多,占 48.5%。从上述数据不难发现,受到过高等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被告人更偏好受贿方式,未受过高等教育的被告人更偏好贪污方式。

2.学历与犯罪次数关系。被告人学历与犯罪次数相关,相关系数为 0.234(显著性P<0.01)。按照作案次数中位数统计,研究生学历被告人的作案次数中位数为8次,大学学历为5次,大专学历为3次,高中学历和初中及以下学历作案次数的中位数均为2次,学历越高,犯罪次数也往往越频繁。

图5 腐败犯罪被告人学历与贪污金额(中位数)关系图

3.学历与犯罪人数情况。被告人学历与犯罪人数显著负相关,相关系数为-0.319(显著性P<0.01),受过高等教育的共同犯罪人数(平均1.53人)显著低于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数(平均2.55人)。学历越高越倾向于独自犯罪,而学历越低越倾向于共同犯罪。

4.学历与犯罪金额关系。研究发现,贪污贿赂罪的被告人学历和犯罪金额存在显著相关。具体而言:①被告人学历与贪污金额显著相关,相关系数为0.276(显著性P<0.01),如图5所示,按照中位数统计,研究生学历被告人贪污金额中位数为32.545万元,大学学历为13.23万元,大专学历为7.655万元,高中学历为4.445万元,初中及以下学历3.31万元。②被告人学历与受贿金额显著相关,相关系数为 0.243(显著性 P<0.01),如图 6所示,按照中位数统计,研究生学历被告人受贿金额中位数为63万元,大学学历为21.025万元,大专学历为13万元,高中学历为9.16万元,初中及以下学历为7.975万元。但是被告人学历与挪用公款金额没有统计学上的相关关系,相关系数-0.030(显著性P=0.13)。

图6 腐败犯罪被告人学历与受贿金额(中位数)关系图

这在一定程度说明贪污罪、受贿罪属于高智商犯罪。当高学历领导干部走向犯罪道路时,其知识越多、能力越大,犯罪次数、金额也就越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越大,对法益的侵害更加紧迫,需要引起实务部门高度重视。[1]金鸿浩:《高学历领导干部腐败的十大特征与廉洁教育建议》,载《领导科学》2019年第19期。

(二)学历与犯罪时间关系

被告人学历与犯罪潜伏期显著相关,相关系数为0.088(显著性P<0.01)。按照中位数统计,研究生学历的被告人犯罪潜伏期的中位数为7年,大学、大专、高中学历的被告人犯罪潜伏期的中位数均为5年,初中及以下学历犯罪潜伏期的中位数为4年。被告人学历也与犯罪持续时间显著相关,相关系数为0.159(显著性P<0.01)。按照中位数统计,研究生学历的被告人犯罪持续时间的中位数为5年,大学学历为3年,大专学历、高中学历、初中及以下学历均为2年。

(三)学历与审查起诉时间关系

被告人学历也与审查起诉时间显著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111(显著性P<0.01)。按照中位数统计,研究生学历被告人的案件审查起诉时间中位数为85天,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中位数为40天,前者是后者的1倍多。但是,在加入犯罪金额、犯罪类型两个控制变量后,犯罪主体学历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间将不再具有统计学上的相关性。

五、贪污贿赂犯罪主体职业特征及规律

腐败犯罪主体的职务和职业类型差异,与腐败犯罪类型、犯罪人数、犯罪次数、犯罪时间、犯罪金额等因素之间也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

(一)职务因素

2016年检察机关公开的贪污贿赂罪起诉书中,4932人是普通工作人员(占46%),5779人是领导干部(占54%)。但是由于公开文书的信息屏蔽,导致判断被告人是否是领导干部的精准度相对较低,被告人职务级别也无法从文书中获得,这是本研究最重大的一个遗憾。

研究发现,不同职务的犯罪类型具有显著差异。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中涉嫌受贿罪的比例为48.40%,涉嫌贪污罪的比例为45.46%,涉嫌挪用公款罪比例为11.13%(存在一人犯多罪的情况,下同)。而普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中涉嫌贪污罪的比例为 53.00%,涉嫌受贿罪的比例为32.81%,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比例为17.36%。就犯罪类型而言,领导干部更偏向于受贿行为,普通工作人员更偏向于贪污行为。

图7 不同职务的受贿罪被告人犯罪次数、受贿金额散点图

不同职务的犯罪次数、共同犯罪人数具有显著差异。具体而言,领导干部的犯罪次数平均为9.34次,比普通干部(平均6.74次)高38.58%;领导干部共同犯罪人数平均为1.68人,比普通干部(平均2.21人)低23.98%。分析得出,领导干部更偏向独自腐败以减少犯罪暴露风险,犯罪次数较多;普通干部更偏向合作腐败以增加犯罪机会。

职务因素与受贿犯罪金额显著相关,相关系数为0.079(P<0.01),样本中领导干部受贿金额中位数为20万元,比普通干部(15万元)多33.33%。但是,职务因素与贪污犯罪金额、挪用公款犯罪金额没有统计学上的相关关系。按照中位数统计,领导干部贪污金额中位数为5.49万元,普通干部为5.5万元;领导干部挪用公款金额中位数为50万元,普通干部为45.26万元,两者比较接近。

图8 腐败犯罪被告人职务与犯罪金额(平均数)关系图

(二)职业因素

目前,对于贪污贿赂犯罪主体职业因素的研究文献较少。郑海、李国华采取随机抽样方法对2014-2015年300例贪污和受贿案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发现涉及行政机关的案例数占48.33%,其中62.76%受贿;涉及国有企业的案例数占33.67%,其中59.41%受贿;涉及事业单位案例数占11%,其中69.70%贪污;涉及司法机关的案例数占3%,其中88.89%受贿,研究结论是行政机关、国有企业掌握大量政治、经济资源,容易成为职务犯罪的侵害对象,但该研究并没有关注到日益增加的基层自治组织腐败问题。[1]郑海、李国华:《贪污犯罪与受贿犯罪的犯罪学特征——基于300例案件的实证考察》,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2016年公开的贪污贿赂罪起诉书中,已知被告人职业的有8806人,占公开起诉书10711人的 80.2%。其中,职业是国家机关(含党委机关、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的2977人,占有效样本的33.8%;事业单位的1856人,占有效样本的21.1%;国有企业的1446人,占有效样本的16.4%;基层自治组织的2527人,占有效样本的28.7%。大致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贪污贿赂案件人数各占1/3。

1.职业因素与犯罪类型关系。不同职业的犯罪类型具有显著差异。具体而言,党政机关贪污贿赂犯罪被告人中 71.75%涉嫌受贿、25.33%涉嫌贪污、9.98%涉嫌挪用公款(存在一人犯数罪情况,下同);事业单位腐败犯罪被告人中46.50%涉嫌受贿、32.92%涉嫌贪污、27.26%涉嫌挪用公款;国有企业腐败犯罪被告人中 59.06%涉嫌受贿、35.34%涉嫌贪污、11.27%涉嫌挪用公款;基层自治组织腐败犯罪被告人中84.97%涉嫌贪污、9.70%涉嫌受贿、8.82%涉嫌挪用公款(基层自治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中,多是在以受政府委托身份帮助发放各类补贴等中产生的)。如图9所示,可以发现,党政机关的犯罪类型结构与基层自治组织正好相反,前者以受贿为主,后者以贪污为主,事业单位三类犯罪比例接近。

图9 不同单位被告人涉嫌罪名分布图

2.职业因素与犯罪金额关系。不同职业的贪污金额具有显著差异。具体而言,如图10所示,按照中位数统计,贪污金额中位数最高的是国有企业10.79万元,大于党政机关的10.3万元,事业单位的8万元,最小值是基层自治组织的3.67万元。受贿金额最高的也是国有企业23.96万元,其次是党政机关20万元,再次是事业单位14.5万元和基层自治组织5.4万元。但挪用公款金额最高的是基层自治组织的57.39万元,其次是国有企业与事业单位均为50万元,最后是党政机关42.25万元。分析发现,国有企业的贪污罪、受贿罪犯罪金额的中位数均高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应该引起重视。基层自治组织挪用公款的中位数高于其他单位,一定程度与对基层自治组织的监管漏洞有关,审计署等部门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都会定期进行财务审计,也建议加强对基层自治组织的审计或委托第三方审计。

图10 不同单位的被告人贪污(左)、受贿(右)金额中位数条形图

3.职业因素与犯罪时间关系。不同职业的初犯年龄具有显著差异。具体而言:按照中位数计算,基层自治组织被告人的初次犯罪年龄为46岁,其次是党政机关被告人43岁,再次是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被告人42岁。职业与犯罪持续时间和犯罪潜伏期也显著相关,两者数值排序均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具体而言,如图11所示,党政机关被告人的犯罪持续时间平均为4.07年,国有企业被告人平均为3.51年,事业单位被告人平均为3.43年,基层自治组织被告人平均为2.91年。党政机关被告人的犯罪潜伏期平均为6.20年,国有企业被告人平均为5.87年,事业单位被告人平均为5.59年,基层自治组织被告人平均为5.41年。一定程度说明国家机关干部因为具有更高的政治地位和政治资源,腐败隐蔽性更强,犯罪持续时间更长。

图11 不同单位的被告人的平均犯罪持续时间和犯罪潜伏期

六、启示

腐败现象是人类社会的“顽疾”,“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腐败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多策并举、协同推进。2005年,党中央首次提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将其作为“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并先后于2005年、2008年、2013年发布三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当前,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实务部门和犯罪学者、廉政学者等研究人员而言,系统总结和分析十八大以来贪污贿赂犯罪的新特点、新形势、新规律,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在新的起点,研究贪污贿赂“数据画像”因而具有更加重要的政治价值、法律价值、社会价值和时代意义。

其一,贪污贿赂犯罪的“大数据画像”分析,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新时代腐败惩治的精准化。犯罪现状的测量评估和研判,是“宽严相济”的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订立的犯罪学基础,[1]马克昌:《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也是明确监察调查、刑事侦查的重点领域和优先方向的事实依据。在信息时代,对贪污贿赂犯罪已办结案件的大样本、甚至全样本分析,可以辅助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将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集中到腐败的多发高发领域,防止腐败犯罪的蔓延和扩散。例如,2016年公开的贪污贿赂罪起诉书中,基层自治组织的被告人就有2527人,占有效样本的28.7%;在挪用公款犯罪中,基层自治组织被告人犯罪金额的平均数和中位数均高于来自其他行业的工作人员;尤其要高度关注的是,样本中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人员54.3%的受贿行为、52.5%的挪用公款行为、44%的贪污行为发生在“十八大”之后,属于“增量”犯罪,启示反腐败专职部门应将腐败惩治重心向基层倾斜,重点打击“群众身边的腐败”;在刑事政策方面,可以探索将侵吞拆迁款等行为,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作为贪污犯罪的量刑加重情节,有效体现刑事司法政策对基层职务犯罪新趋势的及时反应。再如,样本中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71.75%涉嫌受贿,犯罪持续时间平均为4.07年,犯罪潜伏期平均为6.20年,启示在针对党政机关犯罪嫌疑人的监察调查和刑事侦查过程中,特别是对实践中对抗组织调查、有较强反侦查能力的嫌疑人,办案人员可以重点同步搜集嫌疑人过去6至7年内受贿犯罪的线索,作为案件调查(侦查)的“突破口”。

其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大数据画像”分析,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新时代预防腐败的科学性。预防犯罪是治理犯罪的根本途径,正如孙思邈《千金方》中所说,“上医,医未病之病;中医,医欲病之病;下医,医已病之病”。犯罪预防作为“隔断或者削弱犯罪及其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行为体系”,[2]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91页。可以有效在事前控制、减少、抑制犯罪的发生。在廉政警示教育中,既要围绕“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做好观念传播层面、心理传播层面、政策传播层面的腐败预防宣传;[3]高红玲、金鸿浩:《科学防腐的宣传引导:策略与方法》,载《中国记者》2017年第4期。更要参照“大数据画像”,提升腐败预防宣传的针对性。例如,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公职人员进行差异化的针对性警示宣传,具体而言:针对20-30岁年轻群体,可以在职前教育和入职培训中加强廉洁教育,强调慎始慎初,样本中起诉时被告人年龄小于或等于30岁的,其贪污贿赂犯罪金额中位数为14.85万元,要引导青年干部通过案例认识到犯罪后果,仅为了多获得一至两年的工资收入就可能断送自己的幸福生活和大好前途,从而“知敬畏,明得失”。针对30-50岁中青年群体,一方面要坚持“严管就是厚爱”,灵活运用“四种形态”,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另一方面要加强腐败的违法性、成瘾性、危害性教育,最大程度降低侥幸心理,对拟提拔人选全面落实“凡提四必”要求,防止“带病提拔”。[1]中组部2016年修订印发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要求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针对50岁以上中年群体,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即将退休的干部保住“晚节”、珍视名誉,同步加强离任(退休)审计。再如,针对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人员贪污贿赂案件更倾向于多人作案(56.87%),廉政宣传中可以通过揭示犯罪团伙落网后“内讧”画面,相互检举揭发等案例,削弱基层自治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合作可能性,从而抑制和降低农村基层腐败的窝案、串案发生率。

其三,贪污贿赂犯罪的“大数据画像”分析,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新时代对腐败研究的客观性。客观世界的贪污贿赂犯罪现象是腐败研究的主要面向。从知识论角度,实然状态的感性材料和应然状态的规范形式共同组成康德所说的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知识。[2]王春梅、李世平:《实然、应然、本然》,载《人文杂志》2007年第3期。腐败犯罪测量等“实然”研究既为贪污贿赂犯罪相关的犯罪原因研究、刑事政策研究、刑法规范研究、党内法规研究等解释性、对策性、规范性研究提供了研究问题和案例素材,同时也是各种“应然”研究有效性、客观性的“试金石”。在廉政学(或监察学)的“学术大厦”知识体系中,腐败测量研究得出的规律性认识更是起到学科“地基”作用。“腐败测量是人们认识腐败的重要手段”,尽管腐败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敏感性,但是在掌握科学方法的前提下,腐败现象可以被真实、科学的测量。[3]过勇、宋伟:《腐败测量:基于腐败、反腐败与风险的视角》,载《公共行政评论》2016年第3期。近年来,司法公开带来的贪污贿赂犯罪“算据”的增加,大数据分析关键技术突破带来的“算法”的增多,以及“摩尔定律”科技革新带来的计算机、服务器“算力”的增强,为贪污贿赂犯罪“大数据画像”提供了相对充分的算据、算法、算力支持,使之可以成为犯罪实证研究相对成熟的全新路径。与此前的小样本研究或抽样研究相比,贪污贿赂犯罪“大数据画像”客观性更强,能够及时、全面、客观地反映犯罪现象。“十八大”以来,与“全面从严治党”的中央决心、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国家战略、民众反腐参与的高涨热情不成正比的是,我国相关的廉政研究中心和“智库”机构对腐败测量研究仍然缺乏足够的重视。2013年以来腐败测量研究数量虽有所提升,但与“应然”的规范性研究相比,贪污贿赂犯罪的“实然”研究在数量、质量、连续性、系统性等方面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实证研究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相关学科的发展。希望本文能够抛砖引玉,也期冀在中国犯罪学会、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等学会的倡导下,贪污贿赂犯罪现象研究能屡出佳作,揭示更多隐藏在腐败行为背后的规律性特征,更好地发挥学术研究对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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