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应用及分析*

2020-03-27 08:56韩慧琴杨晓敏项志清马金芸刘彩萍
精神医学杂志 2020年6期
关键词:鉴定人司法鉴定精神病

韩慧琴 杨晓敏 项志清 马金芸 刘彩萍 乔 屹 邵 阳 谢 斌

国内的司法精神病鉴定采用大陆法系制度,需要至少由两名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评定,鉴定中常常会发生专家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因鉴定中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 而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当双方存在分歧时常常以第一鉴定人意见为准[1]。因此,司法精神病鉴定因缺乏客观的评价工具及量化的评定标准体系而备受质疑[2],刑事审判中的司法精神病学判决常常因其方法论上的局限性、主观性和可靠性受到质疑而受到批评。近年来,为解决这个困境,国内学者参考国外的罗杰斯刑事责任评定量表,对量表进行汉化、修改并进行信效度的研究,进而编制出中文版的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RSCRs),目前已被《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推荐使用[3~6]。在既往的研究中,研究者们对其信度、效度及结构的合理性等方面做了很多研究,结果不一[7,8]。本研究拟采用RSCRs与司法鉴定专家评定结合的方式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评定,通过比较两者评定结果的一致性及差异,进一步探讨量表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价值。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选取2017年1月~2019年12月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犯罪案件。参与本次研究的鉴定专家来自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的4个鉴定专家组,每组均由2~3名鉴定专家组成。本研究选取鉴定诊断为患某种精神疾病的被鉴定人作为研究对象,需排除不宜评定或无法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被鉴定人,如:被诊断为毒品所致精神障碍或鉴定检查时不合作的被鉴定人。

1.2 方法

1.2.1 研究工具 采用蔡伟雄等编制的RSCRs进行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同时收集一般资料。量表由18个条目组成,主要从作案前先兆、诱因、作案动机、选择性及作案后的表现等多个方面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进行评定,具体条目见表1。该量表总分0~46分,≤15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16~36分为限定责任能力,≥37分为完全责任能力。

1.2.2 研究方法 将符合入组条件的被鉴定人专家鉴定意见与专家组RSCRs评定结论进行比较分析。

1.2.2.1 专家鉴定评定意见 依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及《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鉴定专家组采用传统的鉴定精神检查的方法对符合入组条件的被鉴定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经鉴定组专家讨论最终给出鉴定意见,包括鉴定诊断及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1.2.2.2 专家组RSCRs评定 4个鉴定专家组每组选取2名鉴定专家对同一鉴定案例进行量表评定,4组共有8名鉴定专家参与,通过两次培训鉴定专家均已熟练掌握RSCRs量表评分细则。

1.2.3 统计学方法 使用SPSS 21.0对数据进行录入和分析,包括单因素方差分析、Spearman相关分析、主成分分析及一致性检验等,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一般资料 共纳入97例,年龄17~85岁,平均(38.63±13.07)岁,18~45岁的青年共69例(71.1%)。其中男79例(81.4%),平均年龄(38.43±1.51)岁;女18例(18.6%),平均年龄(38.78±2.80)岁。汉族94例(96.9%);居住地上海63例(64.9%),其中上海籍38例(60.3%);流浪人员14例(14.4%);文盲5例,小学16例,初中29例,高中18例,本科及以上29例;未婚60例,已婚26例,离异10例,丧偶1例;无业74例,有稳定工作者9例,临时工6例,退休人员8例。

2.2 案件类型及鉴定诊断 共涉及22种不同类型的案件,其中排在前五位的依次为:故意伤害20例(20.6%),盗窃20例(20.6%),寻衅滋事17例(17.5%),故意杀人10例(10.3%),妨害公务7例(7.2%)。鉴定诊断中精神分裂症谱系障碍(F20-F29)及心境障碍谱系障碍(F30-F39)占绝大多数,共78例。其中精神分裂症42例,抑郁症13例,双相情感障碍11例,居前三位。其他各类疾病共19例,包括精神发育迟滞8例,人格障碍6例,器质性精神障碍2例,焦虑障碍1例,抽动障碍1例和性偏好障碍1例。

2.3 RSCRs内部相关性分析 RSCRs总分为(27.96±18.76)分。Spearman相关分析结果显示,RSCRs总分与条目11 的相关性(r=0.524)为中等程度相关(r在0.4~0.6为中等程度相关,P<0.01),总分与其余17个条目的相关性(r为0.663~0.906)均为强或极强相关(r在0.6~0.8为强相关,r在0.8~1.0为极强相关,P<0.01)。见表1。

表1 RSCRs各条目与总分相关性分析

2.4 探索性因素分析 运用主成分提取法,以特征值>1为标准,经最大正交旋转后得到2个因子,累积贡献率为72.049%,各因子及所属变量的旋转因子负荷见表2。KMO检验结果为0.942,表明变量间相关性极强。Bartlett球形检验近似卡方值为4 001.409,P=0.000,表明各变量间具有相关性,因子分析有效。

表2 责任能力各条目的旋转因子负荷(n=194,KMO=0.942)

2.5 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级和一致性检验

2.5.1 RSCRs评定分级 依据RSCRs评定分数划分刑事责任能力等级,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显示,不同等级间RSCRs评分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采用LSD法进一步对不同组间评分进行两两比较,结果显示RSCRs评分两两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1)。见表3。

表3 量表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等级

2.5.2 不同鉴定专家量表评定的一致性比较 每组2名鉴定专家(鉴定专家A、B)运用量表对同一案例进行评定分级,量表评定结论一致的共80例,占82.5%,Kappa值=0.73,P<0.01,参照评价原则(0.75

表4 不同鉴定专家量表评定刑事责任能力分级的一致性[n(%)]

2.5.3 RSCRs评定与专家鉴定的分级和一致性比较 从专家鉴定意见看,97例案件被评定为完全、限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分别为45例(46.4%)、13例(13.4%)、39例(40.2%)。97例案件的被鉴定人均由2名鉴定专家同时进行RSCRs评定,共获得194例量表评定结果,其中与专家鉴定意见的刑事责任能力分级一致的共162例,占83.5%。无、限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专家鉴定一致的比率分别为:65/(65+13)=83.3%,21/(2+21+3)=80.8%,76/(3+11+76)=84.4%,Kappa值=0.74,P<0.01,参照评价原则,两种评定方法的一致性一般。见表5。

表5 RSCRs评定与专家鉴定刑事责任能力分级比较[n(%)]

3 讨论

本研究结果显示,司法精神病鉴定中被诊断为患某种精神疾病的被鉴定人具有某些共同的特征,从诊断来看,属于六大类严重精神障碍的精神分裂症及抑郁症居多,占总数的56.7%(55/97);从一般资料来看,青年男性、未婚、高中以下文化及无稳定工作者多见,这与王洪涛等[8]对烟台市严重精神障碍住院患者进行的高风险因素的调查分析结果类似。因此,符合以上特征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风险较高,建议家属、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及社区康复机构等协调联动,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有效管控,降低对社会安全造成的危害[9]。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目前将鉴定专家讨论分析的鉴定结论作为金标准,鉴定专家通过综合卷宗资料、鉴定调查及精神检查的结果能够更全面地去评定刑事责任能力。从专家鉴定意见结果看,患某种精神疾病的被鉴定人最终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居多,分别占46.4%和40.2%,这个结论与传统的“有病无罪论”或“精神病犯罪要减刑”的观点有所差异。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目前尚处于经验判定阶段,增加量表评定的部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不足。本研究采用参与鉴定的专家直接参与量表评定的方法,这与Cai WX等[10]、吴娟等[11]研究中采用的不同鉴定专家进行评定的方式有所不同,由此得到的研究结果也有差异。通过对量表内部结构的分析,结果显示:RSCRs总分与各条目之间的相关性均较强,其中第11条“审讯检查时有伪装”与总分的相关性较弱,其余项目与总分均为强/极强相关,量表内部一致性较好,这与Cai WX等[10]对量表的分析结果基本一致。本研究对量表进行主成分分析仅提炼出2个因子,累积贡献率达72.049%,主要因子1由15个条目(1~8,12~18)组成,贡献率达52.878%,反映被鉴定人作案前及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因子2由3个条目(9~11)组成,贡献率仅19.171%,反映被鉴定人在作案后的表现,能侧面反映被鉴定人对作案行为违法性质的认识。回顾Cai WX等[10]、吴娟等[11]、董日霞等[12]多位研究者的前期研究,因子分析提取出不同的因子数,研究者均给予了不同解释,但结论不一,目前尚难以从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两方面结构化地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综合评定。被鉴定人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受损程度是评定责任能力的核心[13],因此量表的修订需要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结构化方面进一步完善。

本研究结果显示:不同等级间RSCRs评分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其中,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总分依次为(6.73±4.89)分、(27.04±6.46)分、(47.29±6.55)分,RSCRs评分两两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与吴娟等[11]、李辉等[14,15]的结论接近,表明RSCRs能有效区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依据划界分判定的分级结果与专家鉴定意见的一致率均在80%以上,Kappa=0.74,一致性一般。然而,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任务是“定性”,若鉴定意见被司法审判采纳就意味着成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因此,评定量表尚难以适应“定性”任务,需要进一步在量表的结构方面进行完善,本研究由于受到样本量的局限尚无法挖掘那些容易发生异质性的条目,若能进一步改善这些条目将会大大提高评定的一致性。

综上所述,量表评定的结论与专家鉴定意见的一致性有待提高。标准化评定工具的出现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以往的经验性判定模式,提高评定工作的客观性与科学性,然而,考虑到目前量表评定的局限性,目前其只能作为一种补充与辅助的手段,并不能完全取代鉴定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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