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改进研究

2020-03-18 03:30崔莹莹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0年12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劳动者

崔莹莹

【摘 要】随着2020年中央政府报告“六保”问题的提出,再一次将就业问题摆在国家发展的首要位置。无论是“六保”还是“六稳”,都在强调就业问题的重要性,尤其是面对此次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要想保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运行、保障民生,稳定就业显得尤为重要。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持稳定的就业环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关键词】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劳动合同;劳动者;用人单位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0)12-0156-03

1 经济补偿金制度概述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相关补偿,支付环节主要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支付完成,支付金额主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等综合确定。经济补偿金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贡献的经济补偿、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经济补偿和其他方面的补偿等。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属于对劳动者的一项义务,必须按照工作年限和合同解除原因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制度不仅能够帮助已经离职的员工顺利实现离职后的过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对用人单位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让用人单位意识到随便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付出一定的经济赔偿。

2 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存在立法缺陷

我国颁布的《劳动法》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经济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劳动法》中对于劳动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不够完善,依然沿用传统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并未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创新和完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只规定了理论层面的补偿金数额和支付方式,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补偿金纠纷后,虽然存在一些解决机制,但是与日益发展的社会环境完全脱节,不利于矛盾的调解和纠纷的解决。补偿金制度在立法方面的缺陷成为阻碍补偿金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关键。

2.2 劳动补偿金制度未区分不同职业的劳动者

我国的劳动补偿金制度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补偿关系有明确的规定,规定了详细的金额计算方法,也有专业的支付保障机制,但是规定得过于统一,并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和不同劳动者群体之间的差异性。例如,我国的劳动者包括从事正常工作的劳动者和从事特殊工作的劳动者,从事特殊和危险工作的劳动者对单位的贡献较大,但是并没有对劳动者的贡献做具体的量化,导致劳动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无法被准确衡量,存在一定的偏差。又如,不同劳动者的体力和脑力付出是不同的,有一些弱势的劳动者不清楚我国劳动补偿金制度的具体规定,甚至不了解自己在离职后可以享受单位支付的劳动补偿金,有些虽然知道自己可以享有,但是对具体规定不了解,也无法向用人单位追要赔偿金。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补偿金制度缺陷,少发甚至不发补偿金,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

2.3 劳动补偿金制度未区分不同年龄段的劳动者

劳动补偿金制度中显失公平之处还表现在并没有考虑劳动者所承担社会压力的差异性,一般的中年劳动者要承担赡养父母和抚养子女的责任,压力较大,经济负担过重,如果与用人单位解决劳动合同意味着他们丧失了经济来源,出于社会治理和民生角度,应该固定用人单位酌情增加劳动赔偿金;对于年轻的劳动者来说并没有较大的经济压力和社会责任,有一些甚至存在冲动离职的情况,相比中年劳动者来说,两者的经济补偿金制度的规定相同,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因此,从社会和谐的角度来看,应该对不同年龄段的劳动者的补偿金进行区分,实现补偿金制度的相对公平。

2.4 劳动补偿金制度未区分劳动合同种类

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并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分,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是同样的规定,这显然对于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不公平的。與单位签订固定的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工作已经满10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不到10年,试想如果在即将退休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此时离职后的劳动者由于年龄不具有优势,工作能力也无法与年轻人竞争,导致难以再次就业,会影响劳动者退休后的退休金领取,甚至导致劳动者今后的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的补偿金应该加倍赔偿,但是目前的劳动补偿金制度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显然是不符合社会发展实际的,不利于改善和保障民生,最终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5 工会和仲裁机构的作用难以实现

随着《劳动法》的确立和完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纠纷调解机制也日益完善,目前设置有工会和仲裁机构,作为调节双方矛盾的中间机构。但是目前在用人单位工会的领导大多为单位的管理者或者与管理者存在利益关系的人员,工会的选举流程不够完善,很多决定都是由用人单位的领导直接决定的,并没有经过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投票,缺少对群众利益的保障。在工会与用人单位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的情况下,工会作为保障职工利益的机构,并不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工会组织形同虚设。

仲裁机构作为独立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外的矛盾的调解机构,其中的工作人员难免会受到用人单位利益的诱惑,在调解时偏向用人单位,采用哄骗或者威胁的方法让劳动者屈服,达到“调解”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不仅不能够发挥矛盾调解作用,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激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

3 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改进

3.1 完善动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相关立法

由于我国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缺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纠纷的解决机制,相关的立法标准也难以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因此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难以有效落实。因此,在实际的立法过程中,要创新立法标准,不断改革补偿金制度,做到与时俱进,不断与我国发展的实际相适应。首先要完善经济补偿金的纠纷协调机制,相关机构增设纠纷协调人员,做到对矛盾的及时协调、及时解决,防止矛盾解决不及时导致的矛盾激化,也要确保纠纷解决人员具备一定的素质,防止矛盾解决过程中激化矛盾。明确相关责任人制度,制度中应该落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双发能够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做危害对方和社会的事情。

3.2 综合考虑多方因素,调整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我国的补偿金制度金额的计算是以各个地区当地的月平均工资为基础,然后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合同期限等因素作为辅助条件。因此,国家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计算方法是相同的,但是算出的数额却不尽相同,这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地区发展水平之间的差异。但是在经济补偿金计算的过程中,考虑的因素较少,只考虑了合同的期限,并没有考虑其他与补偿金数额相关的因素。因此,在确定经济补偿金数额时,应该加入对劳动者劳动合同种类、劳动者年龄、对单位的贡献、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性质及劳动者是否属于弱势群体等的考虑。例如,对于年龄较大的劳动者应该酌情增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制度应该明确规定根据劳动者的年龄及家庭情况,用人单位有义务据实增加经济补偿金。又如,对于劳动者中的弱势群体应该重点保护,制度中应该明确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途径,可以设置专门的特殊劳动者救助站,帮助弱势劳动者了解相关的补偿金政策并帮助计算补偿金数额,派出专业人员帮助催要补偿金。只有充分考虑相关因素,才能保障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精准,才能充分发挥补偿金对于劳动者的重要救助作用,更好地推进我国就业问题的解决,发挥补偿金维持社会稳定和国计民生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

3.3 推动扩大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很多新兴事物,同时伴随着许多新问题的出现,补偿金制度的适用范围应该不断扩大,只有这样,才能满足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传统的补偿金制度只适用于用人单位一方出现过错的情况,例如用人单位由于自身出现的一些原因和无原因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新形势下,应该扩大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将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与制度相融合,不断加强补偿金的保障力度,增加索赔的力度。只有不断扩大经济补偿金制度的适用范围,才能不断促进制度的发展和创新,真正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就业的稳定,实现国计民生发展。

3.4 加强对工会和仲裁机构的监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由于工会领导者与用人单位管理者存在一定的利益关联,工会的工作受制于单位内部的领导人员,所以应该加强对工会队伍的监督和改革。对于工会的监督,应该重点关注工会对于经济补偿金的相关工作是否落到实处,是否真正对单位内部的经济补偿金发放工作进行了监督。可以监督用人单位补偿金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补偿金是否真正发放给了对应的劳动者、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评价等,如果用人单位在任何一个环节没有做好,就说明工会存在失职,就必须改进现有的工作方法和流程,与用人单位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避免由于与用工单位的利益牵连问题而导致自身的职能难以发挥,提高自身在处理劳动纠纷方面的独立性。工会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无故拖欠赔偿金或者故意计算少赔偿金、不遵守经济赔偿金规定的情况时,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向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对于仲裁机构的监督,应该以仲裁机构管理体系和内部工作人员的监督为重点。关注仲裁机构在人员的选拔和设置上是否合理,监督仲裁人员业务素质和理论知识是否合格,通过对仲裁人员队伍综合素质的检验,判断仲裁机构是否能够充分发挥其效能,协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也可以监督仲裁机构内部的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完善,执行任务中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从而保障仲裁机构发挥纠纷调解的作用,确保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有效运行。

4 总结

综上所述,劳动经济补偿金的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不仅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积极遵守,还要国家不断完善立法,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进行约束;不断创新补偿标准,做到与时俱进,真正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并且充分考慮社会治理的实际,重点关注劳动者中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在补偿金标准的制定中,要考虑劳动者的年龄情况和劳动类型,尽量做到补偿金制度的公正、合理;要加强对工会和仲裁机构的监督,确保发挥其应有的纠纷调解作用,并且监督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实施,确保补偿金制度的有效运行。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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