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安柱
摘 要:文章对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劳动关系进行了探讨,指出一些理论流派所适用的20世纪70~80年代的“滞胀”具有本质性的区别;中国经济面临的问题同样不是“滞胀”问题。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仅不拒绝需求侧管理,而且在很多环节需要需求侧管理进行配合。如在处理劳动关系时,就要结合供给侧改革的理论和原则进行系统梳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和不必要的损失。
关键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劳动合同 劳动立法 关系 路径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0-074-02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元春2016年2月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指出:运用国外不管是哪种理论来解释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困境。“一是简单分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供给侧”等同于供给经济学,“结构性”等同于结构主义,“改革”等同于制度主义。二是先验假定需求管理和总量管理失灵了,因此各类政策应从需求侧管理全面转向供给侧管理,理论基础应当彻底转向各类反凯恩斯流派。”上述理论流派所适用的20世纪70~80年代的“滞胀”具有本质性的区别;中国经济面临的问题同样不是“滞胀”问题。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仅不拒绝需求侧管理,而且在很多环节需要需求侧管理进行配合。如在处理劳动关系时,就要结合供给侧改革的理论和原则进行系统梳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一、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三个原则、四个关系和理论基础
1.三大原则。一是要跳出西方经济学的桎梏。在短期,应关注市场失灵带来的供求失衡问题,以政府适度干预对冲世界经济波动带来的外部冲击,以内需适度扩张弥补外需下滑带来的需求缺口并缓解产能过剩。在近期,要适度启动供给侧调整,利用“看得见的手”和整体规划积极处置僵尸企业。在中期,全面实施结构性改革,从制度层面重构市场,释放市场活力,推动政府主导型结构调整逐步过渡到市场主导型结构调整,避免政府过度干预。二是要超越、市场与政府的简单分类。针对不同问题采用不同工具进行综合治理。三是把本土视角与世界视角结合起来,在全球产业链重塑中找准自己的目标和定位。适应现今我国和世界经济发展要求,战略重构以及调整相应政策和制度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
2.四大关系。2016年1月18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讲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强调供给又关注需求,既突出发展社会生产力又注重完善生产关系,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既着眼当前又立足长远。”一是供给与需求。“供给侧”和“需求侧”是双向的,两者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相互促进。没有供给,需求无法实现;没有需求,供给无从谈起。只有二者尽可能对称、平衡,经济才能健康、可持续发展。供给侧改革最终也是为了创造需求。二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质上是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其核心标志是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要不断完善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从而为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奠定良好的基础和提供持久的动力。三是市场与政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处理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运用好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和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在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时,也应该充分运用好政府手段以调控市场的盲目性。四是当前与长远。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既要注重长期影响经济体制等方面的变量改革,又要采取政策措施,解决短期经济变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3.理论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元春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理论基础。笔者原则同意刘教授的观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理论基础是以新常态理论为创新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在这里应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以最大限度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目的。核心标志是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的福利水平。从宏观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各类创新;从中观上,推动产业从中低端向中高端迈进,克服各类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防止经济增速过快下滑;从微观上,打好“五大歼灭战”,即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二是以是否形成激励相容的动力机制为检验标准。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制度体系和激励相容的动力机制,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生产体系、分配体系和交换体系。三是把握促进经济增长的多层次举措,包括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各种要素投入和要素市场促进政策落实,全要素生产率的各类改革政策制定和各类创新战略的实施推进等。四是构建新型所有制模式。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通过并购、破产等方式积极处置僵尸企业,以国有企业改革为核心构建新型所有制模式。充分发挥政府、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在不同创新环节和创新模式,构建新型平等竞争体系,适应新阶段全球竞争的市场主体,实现技术与产业跨越式发展。五是从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多环节寻找答案,从整体调整、全面改革、协调发展的角度展开。推动过剩产能化解,促进产业优化重组,降低企业成本,发展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二、梳理好供给侧改革与劳动合同法关系,支持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稳定企业岗位用工
虽然《劳动合同法》在过去的确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不够;第二,企业用工成本比较高。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业态、新的就业形式。
从供给侧改革着手,政策变革能够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改革过程设置平稳缓冲,通过劳动关系政策的变革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劳资关系和谐稳定。
笔者认为,所谓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以及企业用工成本,都是本届政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关心的主要问题之一。中国劳动力的特点是总量过剩,结构性短缺。但《劳动合同法》在立法时就没有充分考虑这一现实问题,反而将对劳动者的保护标准定得很高,使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并由此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楼继伟部长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约束,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有所体现,最终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不利于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最终导致劳动生产率太低。这么多不适应,《劳动合同法》就要面临着修订的可能。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办发〔2016〕16号《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意见》从七个方面用足用好国家政策,支持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稳定企业岗位用工。这七个方面或许对我们濒临停产的企业有所启发。一是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岗位用工,实施“五缓四降四补贴”配套扶持困难企业政策。在这里解释一下“困难企业”和“五缓四降四补贴”。“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几方面条件:受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所谓“五缓”,就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四降”,就是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四补贴”,就是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对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四个方面予以补贴。二是引导企业提高劳动力职业技能。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稳岗补贴的功能。三是鼓励企业不断优化人力资本结构。鼓励企业根据岗位用工需求,积极吸纳急需紧缺的各类技能人才,特别是创新型技能人才,不断优化企业人力资本结构。对企业新吸纳劳动力,通过落实企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予以支持。四是推进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五是加强企业用工动态监测研判。加大政府部门之间、政府和企业之间就业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就业信息共享平台。积极做好“互联网+”新形势下的就业信息采集和分析工作。六是加强企业退出人员就业援助。对去产能过程中退出企业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鼓励帮助其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争取通过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将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特困企业职工家庭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企业职工家庭或个人,分别给予临时生活救助或医疗救助。七是强化各部门工作统筹。各有关部门和各类企业要切实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分析研判,建立防控预案,积极做好政策储备,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指导企业切实做好稳定岗位用工、化解劳动关系风险、妥善安置人员等工作。
三、供给侧改革的“五大要素”和“五大任务”及其相关的改革措施涉及到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
供给侧改革对劳动关系及劳动立法领域的影响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一是“劳动力结构性优化”与“人力资本战略”。供给侧改革必须正视劳动力的结构性优化问题,由低成本的、数量优势的人力资源战略转变为高技术的、结构优化的人力资本战略。二是“去产能”与“不减员而增效”。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去产能”追求的是通过各种市场化的方法清除剩余产能、优化产品结构和质量,并通过并购、重组及转岗、培训、再就业等方式实现职工的合理安置和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三是“降成本”与“劳资平衡”。法学博士李孝保认为,供给侧改革要求去产能、降成本,是基于企业运行的宏观经济环境考量,与《劳动合同法》并无直接的关联性。但毫无疑问,劳动立法必须要对供给侧改革下的“降成本”要求或任务进行有效的制度性回应。为了达到这种均衡状态,第一,劳资双方之间的博弈;第二,劳、资、政三方甚至是劳、资、政及社会四方之间的博弈。四是“简政放权”与“灵活用工”。具体到企业劳动用工及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中的“简政放权”,必须要处理好“简政放权”与“灵活用工”的关系。一要对多元化用工方式的确认;二要在保证劳动者切身利益获得劳动基准法保护的基础上,释放企业用工自主权;三要淡化严格的“解雇保护制度”,充分尊重企业正当性“解雇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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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供给侧改革与劳动合同法关系[J].中正法律微信,2016.3.31
[7] 刘元春.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理论基础[J].人民日报,2016.2.25
(作者单位: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郑州 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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