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彤史拾遗记》与《明史·后妃传》之汪皇后

2020-03-03 08:30
兰台世界 2020年12期
关键词:英宗后妃谥号

梁 旭

《明史·后妃传》有关汪皇后的部分与《彤史拾遗记》中既有吻合之处,也有出入部分,将两者对照来看,对研究汪皇后有辩证、互补之益。

一、《彤史拾遗记》与《明史·后妃传》概述

《明史·后妃传》是由张廷玉等编纂的官修史书,《彤史拾遗记》则是由清人毛奇龄所撰的私家秘闻。根据《彤史拾遗记》自叙,毛奇龄亦为《明史·后妃传》的编者之一。

1.《彤史拾遗记》简介。“予幼时,得先子石阡府君教授所藏《宫闱记闻》一卷,自洪武至万历凡十三朝,可谓小备,虽所阙亦无几……大抵事取可验,宁阙勿备,谓之拾遗。既无彤史,称彤史者,曰非史官之正史焉。”[1]1601

“毛奇龄,字大可,又名甡,字初晴,萧山人.……明亡哭于学宫三日……康熙十八年(1679),荐举博学鸿儒科,试列二等,授翰林院检讨,充纂修官。”[2]5153-5154年幼时曾得石阡所赠《宫闱记闻》,记载了明代十三朝的宫廷秘闻。毛奇龄在前人基础上广泛搜集史料,编纂了《胜朝彤史拾遗记》。

2.《明史·后妃传》简介。《明史·后妃传》是由张廷玉等编纂的清廷官修史书,共两卷,记载了明朝40 余位后妃的事迹。“明太祖鉴前代女祸,立纲陈纪,首严内教。洪武元年(1368),命儒臣修女诫,谕翰林学士朱升曰:‘治天下者,正家为先。正家之道,始于谨夫妇。后妃虽母仪天下,然不可俾预政事……’”[3]2313明太祖以前朝为鉴,为防止外戚擅权而立下祖宗之法,禁止后宫干政。

二、《彤史拾遗记》与《明史·后妃传》汪皇后记载相吻合之处

《彤史拾遗记》与《明史·后妃传》对汪皇后记载相吻合的部分主要为生平、主要事迹、对朝局的影响三方面。

1. 汪皇后的生平。《彤史拾遗记·卷三》:“景皇后汪姓,顺天人,祖泉,金吾左卫指挥使,父瑛,中兵马指挥使……正统十年(1445)八月,英宗选择郕王妃,得后而贤,册立之。十四年(1449),英宗北狩,郕王由监国即帝位,册为皇后。”[1]1625《明史·后妃传》:“景帝废后汪氏,顺天人。正统十年册为郕王妃。十四年(1449)冬,王即皇帝位,册为皇后。”[3]2323《彤史拾遗记》与《明史·后妃传》所载之汪皇后生平基本吻合。唯一的区别在于对汪皇后的称谓,《彤史拾遗记》称“景皇后”,《明史·后妃传》则称“景帝废后”。

2.汪皇后的主要事迹。汪皇后的主要事迹有埋葬死难者、反对废太子,《明史·后妃传》与《彤史拾遗记》都有详细的记载。

《彤史拾遗记·卷三·景皇后》:“时京师新被卤,凡死事及老弱杀伤者,暴骨满原野。后下懿旨,令官校掩埋,且劝帝设斋醮恤之。”[1]1625

当时,京师发生非常惨烈的战争,尸横遍野。虽然《彤史拾遗记》和《明史》都有关于这场战争的记载,但未指明具体的战役。但据《明英宗实录·卷一百八十四》记载:“宣府总兵官昌平伯杨洪奏报,本月四日达贼三万人马,过顺圣川、洪州堡,欲侵犯京师。”[4]6

由此可以推测,那场战争很可能是京师保卫战,汪皇后见此情景,心生怜悯,于是下旨对死难者进行埋葬,并建议代宗为这场战争中的死难者举行法事超度。

“帝后无子,生二女。而次妃杭氏生一子,名见济。景泰三年(1452)五月,将废英宗子宪宗为沂王,而立见济为皇太子。议定,后执不可,谓:‘若此,恐碍监国名。夫犹是祖宗之天下,已代之为帝而反其子,让也。让则公,公则贤名皆归之。’上怒曰:‘谓见济非而子耶。’竟废英宗子,立见济,并册见济母杭氏为后,而后竟废。”[1]1625

代宗朱祁钰想要废黜英宗太子朱见深,改立亲子朱见济为太子。汪皇后反对,触怒代宗,导致被废。汪皇后反对废太子的原因有二:一是为了维护明朝的继位正统。太子朱见深是明英宗子,如果明英宗没有被俘,皇位正统应当是朱见深一脉。二是出于私心的考虑,汪皇后只有两个女儿,没有儿子,而贵妃杭氏则生有一子朱见济。如果立朱见济为太子,就会威胁到汪皇后的地位,就算汪皇后还能生下嫡子,也不再占有优势了。

《明史·后妃传》记载:“后有贤德,尝念京师诸死事及老弱遇害者暴骨原野,令官校掩埋之。”[3]2323所记与《彤史拾遗记》相似。“生二女,无子。景泰三年(1452),妃杭氏生子见济,景帝欲立为太子,而废宪宗,后执不可。以是忤帝意,遂废后,立杭氏为皇后。”[3]2323《明史·后妃传》也对汪皇后被废始末进行了记载,与《彤史拾遗记》大体相吻合。

3.对明朝政局的影响。汪皇后个人对明朝政局产生了一些积极的影响:维护正统观念,保证继位秩序,间接推动殉葬制度的废除。

(1)维护正统观念,保证继位秩序。“后妃虽母仪天下,然不可俾预政事。”这是明太祖在建国之初就定下的法度,但是汪皇后却公然违背祖宗之法,对太子的废立表态,并与代宗争执,个性之正直刚烈,在历代后妃中实属罕见。汪皇后力阻废太子的原因,于公于私都有,但就其公心而论,对明朝继位秩序的保障是积极的,因为嫡长子继承制是维护继承秩序最合适的法则。汪皇后一介妇人,在这个问题上看得却比代宗通透。

(2)间接推动殉葬制度的废除。“景帝崩,英宗以其后宫唐氏等殉,议及后。李贤曰:‘妃已幽废,况两女幼,尤可悯。’帝乃已。”[3]2323这件事在《明史·后妃传》和《彤史拾遗记·卷三》都有记载。代宗崩逝以后,按制度,嫔妃都要殉葬,在讨论到汪皇后要不要殉葬时,大学士李贤向英宗建议免除汪皇后殉葬,因为汪皇后已经被废,其两女年幼,实在可怜。明英宗同意了,免除了汪皇后殉葬。

“初,太祖崩,宫人多从死者。建文、永乐时,相继优恤……历成祖,仁、宣二宗亦皆用殉。景帝以郕王薨,犹用其制,盖当时王府皆然。”[3]2321人殉制度起源很早,历代几乎都有,明朝也不例外,立国之初就实行宫人殉葬制度。

“八年春正月乙卯,帝不豫。己未,皇太子摄事于文华殿。己巳,大渐,遗诏罢宫妃殉葬。”[3]109直到英宗弥留之际,才正式废除了这种残忍的制度。

三、《彤史拾遗记》与《明史·后妃传》的记载出入

《明史·后妃传》与《彤史拾遗记》对汪皇后记载出入的部分一共有三处:谁准其出宫时带走宫人及财物、谁邀请汪皇后岁时入宫叙家人礼、谥号记载出入。

1.谁准许汪皇后出宫时带走宫人与财物。《彤史拾遗记·卷三》记载:“当是时,钱皇后在宫,忧劳哭泣,日藉后慰恤有如妯娌。而孝肃孙太后,以母后烜赫,顿失势,危疑见门闼。赖后事恭谨多保护,愿有以报后。至是后沦落,一兴一衰。因于后归国时流涕饮饯,凡在宫所有服御赀器,及其故宫人,答应皆令随后迁外王府。”[1]1625

土木堡之变,英宗被俘,钱皇后与英宗感情深厚,每日以泪洗面,汪皇后常去安慰她,就像普通人家的妯娌一样亲厚。而孙太后是英宗母亲,儿子被俘,成了没有依靠的太后,多亏汪皇后保护她。在汪皇后迁回王府时,流泪相送为她饯行,并且答应她带走所有的财物和宫人。那么问题来了,到底是谁为了报答她而准许她带走宫中财物和宫人呢?

很明显,上面这句话缺失主语。主语缺失导致了歧义,产生了三种情况:孙太后准许的;钱皇后准许的;孙太后与钱皇后共同准许的。第三种情况更符合逻辑,因为据上文记载,汪皇后在宫中时同时给予了钱皇后、孙太后照拂,二者均对汪皇后感恩。所以,极有可能是孙太后与钱皇后都准许了汪皇后在出宫时带走宫中财物与宫人。

而《明史·后妃传》记载:“宪宗复立为太子,雅知后不欲废立,事之甚恭。因为帝言,迁之外王府,得尽携宫中所有而出。”[3]2323却说是宪宗被复立为太子后,因为感激汪皇后而向英宗求情:准许她带着宫中财物和宫人离开。这里的主语是宪宗,点头同意的是英宗,与《彤史拾遗记》的记载完全不符。

上述两种说法看似都合理,但仔细分析会发现《彤史拾遗记》的记载有些站不住脚。首先,想要带走宫中财物和宫人,决定权在皇帝手里,就算钱皇后、孙太后同意了,如果英宗不同意,还是带不走。其次,宪宗已经给汪皇后求了情,完全可以再做一个顺水人情,让汪皇后带走宫中财物及宫人,却要孙太后、钱皇后来做这个人情,未免过于周折。

2.谁邀请汪皇后岁时入宫叙家人礼。《明史·后妃传》记载:“与周太后相得甚欢,岁时入宫,叙家人礼。”[3]2323从这段史料来看,汪皇后与周太后关系很融洽,逢年过节能得到周太后的邀请,进宫叙旧。周太后是宪宗生母,但这里谈到她和汪皇后的关系,很是突兀。因为不管是《明史·后妃传》还是《彤史拾遗记》,前面都没有提到过周太后。宪宗继位后,不提钱皇后、孙太后,反而言周太后和汪皇后关系好,找不到逻辑关联。

《彤史拾遗记·卷三》记载:“每岁时令节,太后与后,犹必召入饮宴,叙家人礼。”[1]1626相比而言,《彤史拾遗记》的记载更可靠些。因为《彤史拾遗记》在前面提到了钱皇后、孙太后受到过汪皇后的照拂并想要报答汪皇后,所以到宪宗继位后,钱皇后、孙太后邀请汪皇后进宫团聚,合情合理。

3.谥号记载出入。谥号能够真实反映一个人的生前事迹、功过是非,对比《明史·后妃传·汪废后》与《彤史拾遗记·卷三》的谥号记载,可以发现有两处明显不同。

(1)孙太后的谥号。《彤史拾遗记》记载:“而孝肃孙太后,以母后烜赫,顿失势,危疑见门闼。”[1]1625此处,孙太后的谥号是“孝肃”。而《明史·后妃传》中,孙太后的谥号是“孝恭”。《逸周书·谥法解》:“执心决断曰肃”;“执事坚固曰恭”。此处出入的原因,不排除毛奇龄的笔误,或者“肃”和“恭”两个词的意思大体相近。但在《国榷》中,给出了关键的证据。《国榷》所记“孝恭懿宪慈仁庄烈齐天配圣章皇后”[5]2141,与《明史·后妃传》所记载的“上尊谥曰孝恭懿宪慈仁庄烈齐天配圣章皇后,合葬景陵,祔太庙”[6]2320一致。综上,孙太后的谥号,《明史·后妃传》的记载更准确。

(2)杭皇后的谥号。根据《彤史拾遗记》的记载,“而杭氏以景泰七年(1456)庚子崩,谥‘孝肃’祔庙”[1]1626。杭皇后的谥号是“孝肃”。而《明史·后妃传》:“立杭氏为皇后。七年,杭后崩,谥肃孝”[3]2323却记载为“肃孝”。《国榷》中也提到了杭皇后的谥号,“庚申葬孝肃皇后杭氏”[5]2009,和《彤史拾遗记》相符。《明英宗实录卷二百六十四·废帝郕戾王附录第八十二》记载,“壬午,皇后杭氏曰孝肃皇后……”[7]与《彤史拾遗记》以及《国榷》的记载均相吻合。

但是宪宗朝周太后的谥号也为“孝肃”。《国榷·嘉靖十五年》记载:“辛巳,议改题孝肃皇太后主曰:孝肃贞顺康懿光烈贞辅天成圣皇后”[5]3533;《国榷·孝宗弘治十七年》亦记载:“迁孝穆太后袝与左,谈迁曰:孝肃别庙。”[5]2810《明孝宗实录·卷二百九》记载:“孝肃贞顺康懿光烈辅天圣睿皇后,臣等拜手,稽首谨议。”[8]《明世宗实录·卷一百八十五》记载“孝肃皇太后忌辰”[9]。《明史·后妃传》:“弘治十七年三月崩,谥孝肃贞顺康懿光烈辅天圣睿皇后,合葬裕陵。”[3]2323同一个朝代几乎不会出现重复使用同一个的谥号情况,所以后人在提及杭皇后的谥号时,几乎都是采用《明史·后妃传》里的记载,以区分周太后与杭氏。

综合来看,《明史·后妃传》对汪皇后的记载可信度更高。《彤史拾遗记》在汪皇后主要事迹的记载上较为丰富,人物事迹也更加饱满,但是相比《明史·后妃传》,《彤史拾遗记》的史料价值要略逊一筹,更多的是对《明史·后妃传》的一种补充。《明史·后妃传》对汪皇后的记载亦非完美无瑕,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在研究史料问题时,要进行文献对照,多方求证,不能局限于一家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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