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危机防控中“德法共治”的四重逻辑

2020-02-25 21:18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德治国德治公共安全

刘 群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 长沙 410007)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一方面严格执行和及时出台系列法律法规,将疫情防控纳入法治化轨道;另一方面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全力回应民众关切,疫情得以有效控制,社会生产生活得以有序恢复。可以说,我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斗争是以“德法共治”理念防控公共危机的生动范例。公共危机指在社会运行过程中,由自然或人为原因引发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事件,防控公共危机是社会治理的重要课题;德法共治指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略。深刻揭示以“德法共治”防控公共危机所蕴含的丰富价值逻辑、科学理论逻辑、厚重历史逻辑和严整实践逻辑,科学回答公共危机防控中“为什么要‘德法共治’”“为什么能‘德法共治’”“如何‘德法共治’”等问题,对于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有效防控公共危机,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一、价值逻辑:“德法共治”有利于统筹推进公共危机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公共危机防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经济社会发展是公共危机防控的目标和保障。在我国,无论是公共危机防控还是经济社会发展都贯穿着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这正是我国创造“社会长期稳定”和“经济快速发展”两大奇迹的重要密码,有力彰显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

(一)公共危机的有效防控需要“德法共治”

2020年3月,习近平在湖北省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指出:“要坚持依法防控,加强社会面管控,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要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正面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广泛普及疫情防控知识,纾解公众疑虑,营造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的舆论氛围”[1],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提供了根本遵循,是“德法共治”方略在公共危机应对中的具体运用。当前国际形势波诡云谲,国内改革发展任务艰巨繁重,防控“黑天鹅”事件和“灰犀牛”事件的压力陡增,这种复杂局势使得科学防控公共危机必要而紧迫。但是公共危机的防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离不开各级党政部门的科学组织,也离不开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有力支持和每位普通民众的积极参与。这就需要“法治”和“德治”优势互补,协同发力:一方面,用“法治”明确各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危机应对中的权责边界,将公共危机防控纳入法治化轨道;另一方面,用“德治”慰藉民众因公共危机带来的心理创伤,并凝聚起万众同心,共克时艰的磅礴伟力。

(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需要“德法共治”

公共危机的爆发势必扰乱经济社会运行秩序,耗费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给经济社会造成大量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经济社会最终克服公共危机的影响,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一方面需要立法部门补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制度短板,执法部门严厉打击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司法部门守好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防线;另一方面公共危机中各政府部门的执法要更有“温度”,解决民众生产生活中的难题。要做到这些,单纯依靠“法治”或“德治”都是不够的。我国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斗争中充分秉持了“德法共治”的理念:既通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规章制度,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又通过为就业困难群体拓宽就业渠道,为农产品滞销农户畅通销路,为复工复产农民工提供直达包车服务,为重点人群提供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服务等,回应社会关切。在“德法共治”理念引领下,我国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经济社会正有序复苏。

(三)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充分彰显需要“德法共治”

公共危机防控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表征着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可以说,公共危机防控是检验一个国家制度优劣和制度执行能力强弱的重要标准。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爆发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推动我国疫情防控积极向好的态势不断拓展和巩固,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所蕴含的强大政治组织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和社会凝聚力。实施“德法共治”方略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加速“重启”和新冠肺炎疫情对世界秩序的重塑而愈发突显。

二、理论逻辑:“德法共治”以马克思主义社会治理思想为理论基础

“德法共治”理念贯穿于马克思主义社会治理思想发展全程,并随着时代进步而愈发夺目。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虽然没有明确的“德治”和“法治”表述,但是他们对资本主义法治的批判闪耀着“德法共治”的思想之光。马克思、恩格斯将法律视为社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并认为“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2],资本主义法律由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决定,一方面具有其历史进步性,另一方面其“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简直就是把不平等叫做平等”[3],由此指出了资本主义法制对“平等”与“民主”的背离。这就需要进行工人革命,而“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4],从而实现“法治”对“民主”的复归。列宁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对社会主义法治进行了科学探索。他主张通过建立苏维埃代表制与选举制度,把立法的职能和执法的职能在选出的人民代表身上结合起来,并对社会主义法律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新政权颁布了符合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希望的法律,从而在新的生活方式的发展道路上立下了里程碑”[5]。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基于“民主”的缺失而对资本主义法律的批判,还是列宁基于“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希望”而对社会主义法律的高扬,都蕴含了法治和德治的紧密关联,为我国“德法共治”奠定了科学理论基础。

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社会治理思想与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社会治理实践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社会治理思想的中国化、时代化,产生了丰富的德治和法治思想。毛泽东以马克思主义社会治理思想为指导,对德治和法治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作用的发挥进行了初步探索,为新时代社会主义德法共治提供了宝贵的思想养分。毛泽东的德法共治思想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其中,在立法方面,将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作为制定1954 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在执法和司法环节,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对犯罪分子采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指出:“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 ;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6]邓小平将法治提高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高度予以谋划,他一方面指出“用法律和教育这两个手段”[7]克服改革开放政策带来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主张以民主法制化和法制民主化的方式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江泽民针对市场经济发展起来之后暴露出来的社会不正之风,多次就“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问题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认为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8];胡锦涛继续秉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理理念,并明确将“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9]作为我们党社会治理的宝贵经验。

德法共治是时代发展为我们党和国家提出的一项“必答题”。习近平立足新的历史方位,在科学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德法共治理念和我们党德法共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就我国德治和法治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了新时代德法共治的创新发展。通过长期艰苦卓绝的努力,一方面,我国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正朝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快速迈进,并日益接近世界舞台的中央;另一方面,我国同时正处于船到中流浪更急、人到半山路更陡的历史时期,各种风险和挑战集中爆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来了严重威胁。无论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的胜利实现还是各种风险和挑战的有效应对,都要求我们党牢牢坚持德法共治的治国方略,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要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又要以道德滋养法治建设、强化道德对法治建设的支撑作用”[10],以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历史逻辑:“德法共治”在中外社会治理中具有深厚的历史和文化底蕴

“德法共治”不是江河中的“无根浮萍”,而是深植于历史文化沃土的“参天古木”。“德法共治”虽然是一个富有时代感的表述,但是“德法共治”的思想之光闪烁于古今中外的社会治理理论和实践之中。穿越历史迷雾,我们发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国共产党执政传统和国外社会治理理论中都蕴含着丰富的德法共治思想,为我国科学防控公共危机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和实践借鉴。

(一)“德法共治”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

“德法互补,互相促进,共同治国在中国由来已久,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髓。”[11]“德法共治”在我国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朝立国之初,周公通过总结商王朝亡于“重刑辟”和“武伤百姓”的教训,提出了“明德慎罚”治国方略。春秋时期,诸子百家争鸣,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主张“德治”“仁政”,提出了“为政以德”“省刑罚”的为政主张;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则主张“法治”,认为“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语出《韩非子·八经》)。汉代大儒董仲舒通过总结前人治国学说认为治国既需要“重教化”又要“正法度”,由此形成了“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德法共治”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至唐代,德法合一达到了中国古代历史时期最为鼎盛时期,最终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语出《唐律疏议·名例律》)的立法思想和原则。古代的“德”和“法”虽然同当代的“德”“法”有着巨大的差异,但是古人对德治和法治的探索对我国当今治国理政实践依然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可以说,古今“德法共治”思想既是一脉相承的,又是不断创新发展的。

(二)“德法共治”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执政传统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开启了“德法共治”的新纪元。新国成立初期,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法制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上破旧立新,将“为人民服务”思想、“集体主义”精神和“五爱”社会公德融入法律法规制定之中,形成了社会主义“德法共治”的雏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深刻总结国内外民主法治建设成败的基础上,深刻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提倡“民主”和“法治”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德法共治”原则逐步形成。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明确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德法共治”成为我国国家治理的重要模式。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牢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有力推动了“德法共治”的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新的历史方位,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12],为新时代国家治理指明了方向,也彰显着中国共产党对“德法共治”的高度自觉。

(三)“德法共治”是国外的重要社会治理理念

习近平指出:“我们从来不排斥任何有利于中国发展进步的他国国家治理经验,而是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去其糟粕、取其精华。”[13]以此原则观照国外社会治理实践,我们发现虽然中外“法治”和“德治”的基本内涵有着很大不同甚至本质区别,但是其中蕴含的国家治理理念有诸多共通之处,是助益我国德法共治实践的“他山之石”。国外特别是西方国家,由于商品经济兴起较早,法治思想可溯及古希腊罗马的城邦时代,虽经政权更迭,法治传统经久不衰,如今的法治思想和法制体系已较为成熟、完备。但是正如亚当·斯密于《道德情操论》中所论,没有公正就没有市场经济。商品经济的发展愈发使西方国家认识到,经济社会的发展紧靠法治是不够的,还需要德治作为补充,否则社会秩序和商品经济必将因道德情操的堕落和公平正义的丧失而陷入混乱。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方面充分发挥宗教在道德教化中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将德治寓于法治的方式将法治“理性化”“自然化”,以此维护资本统治的“合理性”“合法性”。可以说,“德法共治”在资本主义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实践逻辑:“德法共治”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

公共危机防控德法共治的价值逻辑、历史逻辑、理论逻辑生发于其实践逻辑。新时代公共危机的有效防控需要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中突显党在公共危机防控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在法律威慑和思想引领协同中提升民众的公共危机防控能力,在法治信仰和道德素养共育中营造人人守护公共安全的良好风尚,由此探索国家长治久安之路。

(一)辩证统一: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中突显党在公共危机防控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坚持党在国家治理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根本来源。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辩证统一于我们党的治国理政实践之中,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是贯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政治主线,也是开展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目标指向。公共危机防控是国家治理中的重大课题,也是对党执政能力的大考,更需要我们党牢牢把握领导核心地位,坚持依法治理和以德治理相统一。这就需要我们党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危机防控中的领导作用:首先,党员领导干部要在公共危机防控中敢于挺身而出、以身作则、扎实工作,一方面带头遵守和维护法治权威,对在公共危机防控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表彰,对在危机防控中不担当、不作为的失职渎职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另一方面关心处于公共危机中的人民群众的疾苦,千方百计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其次,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在公共危机防控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动员共产党员积极投身公共危机防控之中,“在联系服务群众上多用情,在宣传教育群众上多用心,在组织凝聚群众上多用力”[14],做危机防控的先锋模范,以构筑群防群治防控公共危机的严密防线。从而,确保党中央相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让党旗在公共危机防控前线高高飘扬。

(二)刚柔相济:在法律威慑和思想引领协同中提升民众的公共危机防控能力

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为新时代国家治理指明了方向,也为新形势下公共危机防控提供了根本遵循。首先,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发力,在“刚性”约束中提升民众的公共危机防控能力。在立法环节,完善公共安全相关立法,从源头控制公共危机,如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进行修订完善,补齐已有法律在防控重大新型突发传染病中的法律制度短板;在执法环节,严格执行公共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共危机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如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依法严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和制品的行为;在司法环节,依法打击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为公共安全守好最后防线,如依法严惩利用公共危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公共安全守好物质保障防线。其次,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在“柔性”劝导中提升民众的公共危机防控能力。比如,充分利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等时间节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主题丰富的安全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媒体,提升安全教育的时代感和吸引力;充分调动人民团体、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积极性,凝聚公共安全教育的强大合力。

(三)标本兼治:在法治信仰和道德素养共育中营造人人守护公共安全的良好风尚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习近平在科学阐释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基础上,深刻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道德要得到遵守,必须提高全体人民道德素质。”[15]据此,通过培养民众的公共安全法治信仰,提升民众的公共安全道德素养,以营造人人守护公共安全的良好风尚,既是有效防控公共危机的治标之法,也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治本之策。首先,以道德教化为民众公共安全法治信仰的形成创设良好的人文环境。比如,将公共安全教育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提升民众对公共安全相关法律的认同,培育民众公共安全的道德自觉,为公共危机防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公共安全道德教育中体现法治内涵,注重培育民众的法治信仰和规则意识;将道德教育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相衔接,强化民众的公共安全意识和自律责任,为公共危机防控工作奠定坚实群众基础。其次,以法治精神为民众公共安全道德自觉的养成构建长效的动力机制。比如,各执法机关在对处于危机中的社会进行管控中,开展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和柔性执法,将对民众生活的影响降到最小,造成的不便降至最少;对公共危机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进行依法处置,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公共危机防控中出现的矛盾纠纷,遵循法理、情理和事理的相统一的原则,采用多样化的方式予以有效化解。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再次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是敲锣打鼓、轻轻松松就能实现的。我国当前正处于船到中流浪更急、人到半山路更陡的历史时期,党的伟大事业越是向前推进,我们遇到的风险和挑战就越多,科学防控公共危机的需求就越迫切。将“德法共治”理念运用于公共危机防控之中,是统筹推进公共危机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是马克思主义社会治理思想的科学要求,是中外社会治理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在公共危机防控中坚持“德法共治”,以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各类风险和挑战的有效化解,进而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胜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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