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开发背景下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补偿中的性别议题
——基于博弈论的视角

2020-02-22 19:18:34吴林原陈丽琴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场域议题补偿

吴林原,陈丽琴

(海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海口570228)

一、问题的提出

海南岛黎族地区的乡村旅游是近年来海南旅游经济体系中的新兴成分,它在改变黎族地区农村传统生产模式,提高当地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促进黎族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在大力开发黎族地区民族旅游和乡村旅游的同时,发展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其中之一就是关于旅游开发过程中土地流转以及拆迁补偿问题,这涉及到国家、村集体、旅游开发公司、农民等不同主体之间复杂的利益纠葛。解决不好,不仅会影响到当地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是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现有研究中,有学者分析了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并提出了明确土地产权、培育土地流转市场服务环境、减少乡镇政府干预等措施[1];还有学者从生态的角度指出土地流转通过影响微观个体的撂荒坡梁地行为进而影响到了宏观生态环境[2],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为农户提供与生产发展相适应的耕地条件,相对于生态农业经营者来说,土地流转经营既保护了耕地数量也保护了耕地质量等观点[3]。对相关文献梳理发现,尽管不少学者已对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土地流转方式、流转中的生态保护以及农民权益保护等问题展开了系统考察,但现有研究更多是以土地产权作为切入点来分析土地权益的分配,分析对象集中在农民整体或村社集体组织。这种分析思路固然有助于在宏观层面把握土地拆迁补偿中农民权益保护的状况,却无助于从微观层面厘清土地流转中不同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女性权益受损状况。可以说,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如何从社会性别视角系统探讨对女性这一弱势群体进行权益保护还有待深入研究。

基于此,本文在对海南省某地旅游开发征地补偿过程实地调查的基础上,越过当地政府、旅游开发公司、村集体之间大的利益冲突,直接去探讨隐藏在其中的性别利益博弈,试图在谈判、协商、决策这一复杂过程中注入社会性别视角,来窥探黎族这一古老民族的性别文化,解读其中蕴含的性别秩序和性别结构。

二、海南某地旅游小镇开发的背景及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性别议题

(一)海南某地旅游小镇开发的背景

该旅游小镇地处五指山脚下,是少数民族风情和建筑原貌特色保存比较完整的黎族民居村庄。村庄依山而建,村前有潺潺流水和层层梯田,全村74户587人全都居住在体现黎族古老建筑特色的杆栏式楼房里。该村以其优美的自然景色和浓郁的民族风情吸引了不少游客慕名而来。当地政府为了加速本地区旅游经济的发展,特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和民族人文资源,规划将该行政村建设成集民族和乡村旅游于一体的风情小镇。

关于征地补偿问题,是政府和承包开发经营的旅游公司分别与村集体和村民签订补偿协议。首先,政府与村集体签订协议,对村集体部分土地进行征用,依法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进行核算和补偿;而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再按行政村人头每人额外补助一笔费用。其次,旅游公司与村集体签订协议,承诺在旅游小镇建设过程中或建成开放后优先安排村民就业或者以一定年限的折扣享有景区商铺租赁的优先权。最后,村集体与村民家庭签订协议,协议内容是家庭愿意选择以哪种方式加入到旅游公司所承诺给村集体的优惠中,即是选择优先安排就业还是享有一定年限租金折扣的商铺租赁权(1)。概括地说,在这次征地补偿工作中,当地农民的增值收益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征地过程中和旅游景点开放后利益机会的再分配,包括重新丈量农地、拆迁村公用设施、平整土地、修路、建筑、景区摊位的租赁等工程的承包与务工;二是对村集体和农户的补偿。这两部分都存在不同的利益博弈主体和较大的利益博弈空间。

(二)土地流转补偿过程中产生的性别议题

土地流转补偿过程漫长而纷繁复杂,涉及多重主体的利益纠葛,本文只探讨其中和性别相关的议题。

第一,在土地征收补偿谈判前期产生的性别议题是家中谁当户代表的讨论。在与政府和旅游公司谈判之前,行政村以村书记为带头人内部先召开了六次会议,确定了即将与政府和旅游公司谈判的村代表小组的选举程序。首先,每户派出一名户代表在自然村对土地征用补偿的基本问题进行商谈,收集大家意见和要求;其次,根据自然村的人数来分配代表名额,海选出自然村代表;最后,七个自然村共二十八名代表再在一起投票,选出与政府和旅游公司在前台进行对话的谈判小组和在后台出谋划策的参谋小组,每组各五人。

由上,程序上首先是各家派出一名户代表出来对补偿问题广泛收集意见。这时该村妇联主席提出,是否应有一定比例的女性代表以便更好地反映女性诉求。这个议题只讨论了一天,村书记就一锤定音:这次谈判关系重大,涉及到全村的利益,没有性别差异,不需要特别强调女性;自家愿派谁就派谁,组织不做具体规定。尽管书记说谁当户代表是各家自己的事情,但是大家还是在观望和比较,尤其关注那几户公认为妻子比丈夫更有能力和见识的家庭谁来当户代表。结果整个行政村有七户派出的是女性代表,但最后这七户女性代表都先后退出换之以男性。女性代表之一的妇联主席解释她退出原因时说,“在参与讨论时,占绝大多数的男性代表根本不重视女性代表们的声音,我们成了在场的缺席者。有一次,我很气愤地要求大家安静地听我的意见时,有位男性代表直言不讳地说‘你可能比你家男人强,但这并不证明你比其他男人强。’”(2)这位妇联主席气得第二天就退出了户代表而换成丈夫。于是,谈判小组和参谋小组均成了清一色的男性。

第二,在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期产生的性别议题是行政村人头的认定标准。与政府和旅游公司的谈判,其中最重要的条款是按行政村人头进行依法补偿。人头补偿的认定标准是现有的户籍制度,即现有户籍在本村庄的就属于该集体成员,可以依法得到补偿;户籍不在本村庄的,一概不在补偿范围。从理论上讲,这个标准清晰、简单、易于操作,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引发了一些与性别相关的议题。

中国农村传统文化背景下建立的“从夫居”习俗,导致女性在婚嫁时不得不面临集体身份的改变而产生户籍模糊和性别困境。在这次征地补偿中,相关女性户籍模糊问题产生了四个性别议题:一是在本村招婿的女性一家是否属于本村人口;二是女性出嫁后离婚(或丧偶)没另嫁又回到本村居住的(此类女性有四名,都在外面打工,逢年过节回家和父母居住)是否有权获得补偿;三是女儿嫁到村外后又举家搬回村庄居住的(该类型有三家)如何定性户籍;四是老年妇女丧偶后又找了外村老伴离村居住的是否补偿。第一个关于在本村招婿的女性一家是否属于本村人口的议题很快解决,因为户口本上白纸黑字地写着这一家人的户籍所在地是本村。第四个议题的解决方式是以老年妇女的户籍是否迁出本村为评判标准——如果老年妇女领取结婚证、户籍迁出本村就不再补偿;但户籍还在本村的老年女性即使搬出本村居住也仍属补偿人口。争议较多的议题是第二个和第三个:第二个关于女性出嫁后离婚又回到本村居住的特别复杂,因为实际上,有的离婚女性虽然户籍从前夫原来的村集体迁出,但迁出后并没有落回到娘家所在的村集体,成了两头空;而有的离婚女性户籍即使没有从前夫所在的村集体迁出,但该村集体却已不承认此女性的身份,特别是前夫已经另娶的情况下;第三个议题更是个模糊的概念,因为虽然这三家户口本上户籍地写的是他们原来村庄的名字,但是在前几年的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新分配中,这三家和村里其他户一样都享有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且获得了村庄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他们认为自己事实上已经是该村的一户,理应享受土地征用所带来的相关权益。

第三,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期产生的性别议题是有关性别选择的两难问题。如前所述,旅游公司承诺在旅游景区建设过程中或开发后给每户优先安置一人就业,或在旅游景点对外开放后家庭享有一定年限折扣的商铺优先租赁权。这实际上是给了每户两个大选择下的无数小选择:如选择优先安排家中一人就业,那安排谁就业?如选择商铺租赁,那商铺是计划出售水果,还是手工艺品?抑或是餐饮还是其他(3)?当然,在众多选择中,其实隐藏着的核心问题之一是男性优先还是女性优先。因为在父母年老、孩子还未成年的家庭中,壮年劳动力就是夫妻二人,如果选择优先安排一人就业,那夫妻之间就是非此即彼的选择;如果选择优先租赁商铺,那么男性参与的程度相对有限,因为商铺所涉及到的手工艺品、民族服装、特色美食等都是女性擅长的领域,而且事实上在景区商铺进行销售的基本上都是女性。因此,无论是大选择还是小选择,其中核心的是男女性别选择的两难。

三、男性的“前台”和女性的“后台”:性别活动的不同场域

如前文所述,参与与政府和旅游开发公司谈判的谈判小组和参谋小组都是男性。因此,在随后与政府和旅游公司的谈判、讨价还价、签订协议等前台程序中,男性一直扮演着绝对主角;当男性在“前台”确定“大政方针”后,接下来关于合同实施的细则,如安排家里谁优先就业、租赁商铺和出售物品的选择等议题,女性在“后台”则进行了积极参与。在那段时间,几乎所有村民都走出家门去参与闲聊,左邻右舍、亲戚朋友都热烈讨论着选择谁、选择什么更有优势的问题。在此过程中,更多的是女性在非正式场合中积极发言,男性在家中听女性不同角度的全方位分析。可见,男女两性在谈判的不同阶段和参与的不同场合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男性在重大决策的“前台”扮演着绝对主角,女性在非正式场合的“后台”发挥着积极作用。

性别活动的不同场域其实隐藏着不同的性别资本和性别秩序。法国学者皮埃尔·布迪厄指出,场域不仅仅是一种物理和地理空间,更是一种意义空间。“它是由社会成员以及社会成员之间按照特定的逻辑要求共同建设的、提供给个体参与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推动或维持场域界限和场域力量变化的是一定的逻辑和规则。”[4]因此,在一定场域活动的成员必须遵守该场域的游戏规则,否则场域中合法化的“象征性暴力”会相应发生作用。但是,“为了让场域规则在现实中发生作用,就必须有规则存在的有利社会环境和基础,即规则已经事先纳入人们的头脑和现实制度中。”[5]在现实中,与政府和旅游公司进行谈判、协议签订的“前台”场域,早已由村庄固有的性别观念和场域“潜规则”,即“那是男人的舞台,由男人掌握着话语权”,设定了场域活动的性别规则和性别秩序。因此,试图破坏游戏规则擅自“闯入”男性场域的妇联主席就被男性用“语言暴力”无情地赶了出来。由此可见,男女不同场域的设定和选择本身就是,村庄社会不断进行着的“性别外在秩序内在化”和“内在性别秩序外在化”双向互动的过程和结果。

四、性别议题解决背后隐藏的村庄规范和性别秩序

(一)性别议题作为正和博弈:选择其实无关性别利益

关于这次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产生的性别议题及其处理结果,笔者认为解析其中利益主体之间的行为选择及其之间的互动关系,用博弈论的方法或许比社会性别分析方法更有效,会让人更深刻地理解“不同的决策主体依据自己的利益诉求采取行为,形成积极的或消极的互动,对问题的解决造成积极的或消极的影响”[6]。

众所周知,征地补偿涉及到村民每个人的核心利益,在这场博弈中,大家关心的核心问题有:一是“我”如何能够在这次补偿中获得最大程度的利益?二是其他人获取利益时是否会影响“我”利益的获取?大家都明白前者非个人能力所能争取,必须靠村集体与政府和旅游公司进行谈判和博弈;但一旦当村庄总体利益确定后,村庄内部如何分配则是村庄不同家庭利益的博弈了。于是,在政府和旅游公司最初承诺按人头进行补偿时,之所以会产生与之相关的性别议题即是否承认上述四类人口的户籍时,每个村民关心的是承认她们的身份是否会影响“我”的利益?而这归根到底取决于政府和旅游公司给予村集体组织的补偿总量是一定的,还是会随着人头的增加而增加?补偿是存量还是增量也就决定了其他村民与待确定“身份”的女性是正和博弈还是零和博弈。如果补偿存量是零和博弈,即政府和旅游开发公司给予村集体补偿总量一定的情况下,“身份”待定女性的利益增加就意味着其他村民的利益减少,这种“你多我就少、你少我就多”的挤出博弈会加剧村庄内部的利益冲突。

在这次谈判中,由于村书记的女儿是嫁出去后又整家搬回村庄居住的,所以村书记一开始就把与政府和旅游公司的谈判定位在正和博弈上,并且很有策略地搬出了“男女平等”“不能有性别歧视”等政策大旗,作为谈判的砝码和博弈的武器给政府施加压力;回头给村民传递的信息是争取她们的利益不会影响“我们”其他人的利益,号召大家团结一致共同“对外”。经过漫长地争论和讨价还价后,政府对这些有争议的人头进行统计,发现涉及的人数总量是十九。最后,在多方权衡和博弈后,政府同意对这些人全部按照标准和其他村民一起进行补偿。由此,争论的性别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获得了皆大欢喜的多赢结局。政府和旅游公司获得了博弈利益的“时间拓展”,即利益追求由眼前利益扩展到了未来利益:政府达到了维稳的目的,旅游公司以不大的代价赢得了村民良好的口碑,为彼此建立信任合作关系打下了良好基础,因此在随后的工作中得到了村民们的积极配合。村民获得了博弈利益的“空间拓展”,即利益追求由个体利益扩展到了村庄整体利益。站在其他村民的角度,大家的利益在这次争论中并未受到影响,反而在博弈过程中体会到了团结的力量。站在村干部和村代表的角度看,由于他们的积极争取,让那些得到补偿的家庭或女性个人对他们感激涕零。与之相反的是,在笔者调查的另一个城乡结合部村庄,因为征用土地的补偿是零和博弈,即政府给予村集体组织的补偿总量一定,所以与之相关的性别议题至今还在争论中,而那些待确定“身份”的女性仍然没有获得理应得到的补偿。

因此,看似相关性别利益议题的解决其实无关性别利益,它其实是村集体与政府和旅游公司之间的博弈。它的解决与性别博弈无关,性别只是作为博弈的筹码和武器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性别议题作为不完全信息博弈:家庭利益优先前提下兼顾男性利益

美国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在家庭分工的经济理论中分析,夫妻个人利益服从家庭利益的选择有利于家庭产出效益的提高[7]。在优先选择就业还是租赁商铺的问题上,无论各家选择结果如何,但实质目标都是一致的,即通过家庭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经济的帕累托改善。所以,貌似非此即彼的选择却是“在所谓的冲突中,其实常有相当大的合作空间,那些看起来是零和的抗争,可以在一些存在的善意和共同目标中,被转化为互利的非零和游戏”[8]。因此,理智的家庭都是以家庭总效益的增加为优先选择原则。但是,由于家庭对现有的就业选择和未来商铺租赁的成本支付、收益和风险都只是预测,使得选择成为了一种不完全信息的博弈。在这种不完全信息博弈中,家庭只能根据现有的情况做出未来收益的概率预测,并以此作出家庭总体期望效用最大化的选择。因此,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夫妻采取合作博弈策略:每个家庭都从总体利益增加的角度进行综合概率分析后做出慎重选择,性别利益反而居于其次。

但是,如果男女不同的选择所带来的家庭预期总收益一样的话,那么每个家庭都会毫不犹豫和毫无例外地选择男性优先。从表面看,选择男性的家庭决策并未公开发生,公开的或隐蔽的性别冲突也都根本不存在或没显现,但事实上,决策的结果就隐含了村庄的性别偏好。“这是因为决策过程是在共识的情境中运作,这些共识的情境包括先前已经存在的性别价值引导和思想文化,这些在共识情境中所形成的性别价值判断和惯习在不知不觉中形成无形权力,在当事人还没有意识到或者来不及意识时其实就已经形成了性别偏好,使人感到自己在现行秩序中的角色、选择和决策是自然的。”[9]

所以,性别议题作为不完全信息博弈时,家庭利益优先前提下兼顾男性利益的选择,其实已经折射出了当地所隐藏的性别秩序和性别偏好。

(三)性别议题作为零和博弈:以性别利益换取家庭和谐

尽管在补偿利益的选择中,大多数家庭秉承家庭经济效用帕累托改善和家庭预期总体收益相同情况下男性优先的选择原则,但也有少部分家庭即使明确知道选择女性就业更有利的情况下,女性也仍然会主动放弃选择而把机会让给丈夫。这并不是因为她们缺乏与丈夫“谈判”的砝码,而是由于家中丈夫比较强势或大男子主义思想较重,女性一时的“逞强”可能在以后会带给家庭无休止的吵闹与矛盾。女性这种“个体追求私利最大化过程的理性行为显然并不会给自己带来最大收益,而且,这种理性行为往往会导致家庭集体困境”[10]。因此,为避免家庭出现“集体困境”,女性的选择不仅要考虑家庭经济利益总量的增加,还要顾忌到家庭成员的心理和个性,从而计算出每个成员基于不同目的诉求的家庭多个效用均衡中的最大收益,达到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的和谐共生。因为对家庭而言,存在多个家庭效用帕累托最优,如经济收入的最优、家庭幸福感的最优等。如果两者发生矛盾,那只能依靠家庭博弈各方之间的行动协调,从而形成某种有效的集体行动达成目标一致。具体到补偿利益的家庭选择中,女性往往主动选择牺牲个人利益以换取家庭的和睦共处,达到家庭幸福感的帕累托最优。“正因如此,具体社会关系中的行为理性往往不是近视的工具理性,而是具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交往理性特征;这种行为理性也不是永恒不变的先验范畴,而是与社会环境密切相关的经验范畴;更不是动物性本能的简单呈现,而是体现了丰富的社会性”[10]。

五、结语

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土地征用补偿的谈判实施过程中,有关性别议题所产生的博弈体现了村民利益获取和社会性别运作的复杂形态。众所周知,社会性别的运作形态是一幅幅由社会各个具体要素在种种联系与相互作用中无穷无尽交织起来的动态画面。调查中,不管是村集体与政府和旅游公司之间的利益大博弈,还是村民之间抑或是家庭内部的利益小博弈,性别关系都在其中若隐若现,它似乎没有决定和影响什么,也没有引起任何人特别的关注,当然,更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在整个过程中,性别议题的解决似乎与性别相关但性别又不是决定因素;过程似乎存在着性别歧视但事实结果表面上又保护了性别利益。这种矛盾的表现实际上是主流性别秩序在不同利益博弈背景下的应时而变。学者杜芳琴指出,在社会性别运作的不同时代和背景中,有着“经”“权”“因”“变”四者的相互影响和关系[11]。“经”是指社会性别制度中不变的基本原则;“权”是指“经”在不同利益博弈环境中的语境化和灵活的变通性;“因”指主流社会性别制度的因循和延续;“变”是指性别秩序的据时而变,特别是外部宏观环境的变化而带来的社会性别关系的变化,也包括环境与家庭之间互相影响互为因果的“因变”关系。“经”和“权”的关系,就是目的与手段、战略和策略的关系;“因”和“变”的关系,就是外因和结果的关系。“经”“权”“因”“变”四者相互联系,互为因果,共同作用和影响着具体场景中不同利益博弈形态下的社会性别运作,很好地阐释了此次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补偿中无关性别利益的正和博弈选择和相关性别利益的零和博弈选择的不同策略和结果。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策略和选择,折射了社会性别运作的复杂形态。

注释:

(1)关于补偿、安置就业、商铺的租赁等协议细则较为具体和复杂,包括就业中不同岗位优先安置年限的不同,商铺租赁权的折扣年限、商铺租赁经营范围的细则等都有详细规定,由于相关部门保密的需要,这里不做详细介绍。

(2)笔者根据2019年8月在该村的调研录音整理而得。

(3)为了防止一窝蜂地过多销售某种同质商品或遗漏某些具有民族特色的商品,旅游公司对摊位按一定比例进行民族工艺品、瓜果、餐饮等的协调规划和统筹安排。因此,在规划建设中就要求村民填表选择,并在实际租赁时非特殊情况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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