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民国徽州的日常生活与乡村治理
——以稿本《开检可观》为例①

2020-02-14 09:05王振忠
关键词:桃源民国

王振忠

一、稿本《开检可观(并各杂项)》及其作者

1.《开检可观(并各杂项)》(以下简称“《开检可观》”)稿本1册,原书由安徽省休宁县文史学者提供,现收入笔者主编的《徽州民间珍稀文献集成》第26册(1)复旦大学出版社2018年出版。。

该书似经多次整理,故有两个封面。外封面另有后人以圆珠笔所加的“祁西六乡区二段李邦福记事(清末民初)”字样,而内封面则自右而左书有:

李邦福

光绪贰拾叁年仲春月立

迭年兹孤会,挂泰荣容,义祀(值年首人)

开检可观(并各杂项)

光绪二十三年即1897年,这一年应是李邦福准备此一簿册誊抄各类文书的年代。其上另贴有一张红色长条,长条之上计有6~7字,目前可以辨认的有“…与外……”二字。据此推测,该书应是李邦福处理村落内外事务的相关文书。书中的首页,为“内誊各项事情”,即:

纯公祀,标坟并山场租稞收支账目

三疃宝山殿,各款条目并瓦会租稞

桃源约会,大租总

世荣堂,租稞并古今些些故事

缁公祀,迭年首人并各项事务

义公祀,山场租稞,每年十月十六兹孤,挂泰荣公首人

勋祀,租颗田皮,计则一两七钱一分六厘,分上、下忙完纳

粮祭会,民国七年兴

上述内容,包括李氏家族、村落乃至更大的社会组织(桃源约会)和围绕着三疃宝山殿之各种活动及其收支账目。从中可见,该书应经过系统的整理。如前所述,虽然准备此一簿册的年代是在光绪二十三年(1897),但其中所誊抄的,却有民国七年(1918)以后的内容。

2.《开检可观》的作者为李邦福,其人系徽州府祁门县仙桂乡安定都文溪社云村(民国时为祁门西乡六区二段云村,现名白云村、合云村或李家村)人。李氏是该村大姓,迄至今日,作为全村唯一的祠堂,李氏世荣堂仍矗立于村中央。关于李邦福其人,《新田白云李氏宗谱》中有一简单的小传:

邦福,行危,乳名帷仁,国学生,生于咸丰六年三月廿九,殁于民国廿三年正月廿四午时。(2)《新田白云李氏宗谱》卷11“元庆公支派”,第44页下~45页上。

除此之外,《开检可观》中还抄录有一份部照:

囗赈抚赈捐总局司、道为囗济赈事。照得本省赈捐,现奉巡抚部院李行知,奏准援案收捐虚衔封典贡监等项,统以三成实银上兑,再行展办一年,奉准部文,行令各直省一体开办,仍将捐生履历造册,同副实收咨送,核准颁照,等因,檄行,遵照在案。兹据李邦福系安徽省徽州府祁门县人,捐年四拾壹岁,身中、面白、无须,由俊秀捐银叁拾贰两肆钱,核与例定报捐减成监生银数相符,除将履历造册,详请奏咨给奖外,合先印给实收,发交该捐生收执,仍候部照颁发,到日呈缴换领,须至实收者。三代:

曾祖尚义,祖国良,父正勋

光绪贰拾贰年贰月廿九日给李邦福收执

另有一份《京报》,也提及“李邦福由俊秀呈案注册,准授国子监,准其南北一体乡试”。从中可见,光绪二十二年(1896)时,李邦福41岁,这与族谱中记录的其人生于清咸丰六年(1856)完全吻合。

关于云村李氏,据清嘉庆四年(1799)《祁西公祀祖墓叙》称,李姓从歙县黄墩(篁墩)迁来,“至宋文进公讳纯,择祁之湾头家焉,由乡举贡”,任河南通判,葬郭坞虎形。其后代“皆择地迁居,或远或近,或入赘,或宦游外府他州,多成望族。今处各一方,原为一本,祖墓在异地丘垅,每岁清明,各支子姓,理宜齐集拜扫,乃置租致祭者,仅源头、箭头、阳龙、流源、白云、鱼龙六柱,而六柱中又兴替不一”。这些都说明,迄至十八世纪末期,云村李氏与同姓的统合,在规模上仍然相当有限,这当然是受限于财力的不足。对此,乾隆十九年(1754)的《祀规小引》就指出:“我族人烟散居,积资无多。”尽管如此,宗族的组织化也仍在进行。据《白云李氏宗谱续修叙》记载,李氏宗谱在明嘉靖和万历年间曾二度合三田统修。及至清代嘉庆辛未(1811)、同治甲戌(1874),又先后两次由“源头茂信公支”邀集“鱼龙茂智公支”“白云茂暹公支”,三柱共同修纂。前述之三田系属婺源,明代的统修宗谱与云村似乎并没有直接的关系。由此可见,云村李氏直到十九世纪前期,才开始与邻近的源头和鱼龙合纂宗谱。及至1937年,又由云村李邦泰主持编纂了新谱(3)《新田白云李氏宗谱》卷首《新序》。。而目前可见的《新田白云李氏宗谱》,则为1996年新修(4)此书系分工抄录并复印而成。。

与《开检可观》稿本相关的资料,还有《原被告两造状稿》(5)此书亦已收入笔者主编的《徽州民间珍稀文献集成》第26册。,该书亦为李邦福所书,封面另题作“民国三年阴历二月吉日录”。这是在1914年云村李氏、陈氏和吴氏三姓控告邻村桃源村陈氏家族陈求全、陈双全兄弟的诉讼案卷,其中有一处提及包括李邦福在内的云村李氏家族成员(表1)。

其中,除了李邦齐注明为“西乡二十一都巴坑岭人”外,其他的都是云村人。可见,1914年时,李邦福主要是“在家管理众事”(6)书中有清宣统元年(1909)李邦福所撰《尚义公秩下捐输以预荣公用度叙》。。所谓众事,即族众之事,也就是全族的公共事务。在此之前,他也投身其时如火如荼的红茶生意。关于这一点,在《开检可观》中收录有一份红茶经营的文约:

囗囗囗囗囗文约人汪汝承、王起和、李正泮、正淦、邦禄、邦济等,缘近囗囗囗开办祁门红茶各号,俱获厚息,身囗囗囗邀集六大殳,每殳备出本金洋四百元正,迭年按期付出,不得迟延短少,开设同丰茶号,同白云村李宅明才亲台,承租伊村住屋绍承堂前后全重,并左右厨房及院子基地,添改做栈,置办家伙,以做红茶生理。所有应办事件,随时商酌。至于进号出本用人办茶一切要事,议立条规于左。凡我同人,务各协力同心,须知生财有大道,切勿殉私肥己,以致参差贻误。恐口无凭,立此合文一样六纸,各收一纸兴隆存照。

一、号内殳本,公议头披付一半,以开秤之日为始,以头茶样箱开行[之日为]率,二披付四殳之一,以二披样箱开行之日为率,三披一并付清,亦以三披样箱开行之日为率,如再迟误,撰钱即照出本分收,蚀本即照殳坌摊认,以昭画一;

一、号内买茶,悉凭号看茶讲价,不得故强争论,子庄买茶,亦宜秉公提货,不得勾通舞弊,如违,查出议罚;

一、号内账目,分账之日,公仝核算,内账房虽是公用,如有重弊查出,停号之人一并干咎;

一、囗囗囗用人,悉听掌号提调,不得藉端推诿囗囗囗囗囗。

囗囗囗囗五月廿二日立齐心合伙文约人

囗[二殳?] 汪汝承;

一殳王起和;

一殳李正振、李邦财;

一殳李正淦、李正泮、李正纪、李正溎;

一殳李邦禄、李邦福、李邦济。

晚清国际市场上茶叶贸易的变化,也极大地影响到祁门乡村社会。当时,中国茶叶之出口,以红茶为大宗。同治八年(1869)至光绪二十一年(1895),红茶的总输出量为110万担以上,光绪六年(1880)曾高达166万余担,占茶类总出口量的60%~80%(7)费同泽:《茶:祁红》“红茶复兴计划”,“安徽地方银行专刊”第4号,1937年,第3页。。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祁红于光绪初年创制成功,当地人亦多改制和经营红茶。云村附近的闪里,便是其时红茶生产的中心之一(8)根据当代学者的研究,祁门胡元龙创立红茶当在光绪元年(1875),稍早于黟县人余干臣所为(见康健《近代祁门茶业经济研究》,合肥: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7年,第33页)。关于祁红的创制,此前的另一种说法是:光绪二年(1876),黟县余干臣从至德县来到历口开设子庄,劝诱园户制造红茶,出高价以事收买。翌年,设红茶庄于闪里,虽出产不多,但获利颇厚,此为祁门红茶制造之始。根据后来的调查,离闪里不远的云村,亦为祁红产地之一。。而从上揭的文约来看,李邦福和他的族人也都积极参与此一经营活动(9)在当时的云村,参与红茶经营的人还不止以上诸人。例如,在《开检可观》一书所收契约中,曾两次作为代书的李邦敏,也从事红茶的制作与销售:“先考邦敏公讳子弟,字济英,考名绍禹,别号白云居士。昆仲有五,而公雁行居四,远近咸呼为四先生。……转而弃学从商,经营窑柴长木生理,亏赢无常,终岁劳碌奔波,犹不得稍有余裕。继与二三同志,集资贷款,经营红茶生理,雇工精制,运沪出售,得获赢余。鉴于地少粮缺,倩人外出购买艰难,乃用高价购田二十余亩,茶山四号,油茶山一号,雇工兴种,自是家庭生活得以温饱。”(《新田白云李氏宗谱》卷3《邦敏公行略》,第40页下)根据该传记资料记载,其人也是帮助李邦泰重修族谱的重要人物。。另从《开检可观》所述可见,李邦福参与了云村义济仓的管理,并曾参加地方选举(10)《开检可观》中,有“照抄民国元年知单:今为选举议员事。定于阴历十一月初八日,望/李邦福君亲赴第六区内闪里地方投要[票]为要。/选举事务所发”。。民国二十六年(1937),白云李氏重建宗祠,李邦福位列发起人之首(11)《新田白云李氏宗谱》卷首,第53页上。。由此可以想见,他在村中应有一定的地位。

综上所述,稿本《开检可观》的作者李邦福,生于1856年,卒于1934年,曾于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41岁时捐得国子监生,后因赴乡试未中,即潜心管理宗族事务。《开检可观》一书,对于了解晚清民初徽州的乡村治理与日常生活,颇具学术价值,以下分别展开分析。

二、晚清民国时期的乡村管理与日常生活

(一)李氏家族的日常生活

稿本《开检可观》中,记录有祠堂的一些收入及开支:

光绪四年,祠内支过钱二百九十四文,付约会;

十四年,祠内支过钱三百文,高山吴买锣鼓行龙船;

十八年,祠内收过宫娥堂规钱四百八十文;

廿五年,祠内作祯、玉林、作平、玉坤、肇进、登科、林书新丁七个,俱未出钱,接贵堂规钱一千文,堂规烛一斤,未出。

民国七年岁在戊午阴历七月初十总结:

世荣堂存英洋三百〇一元,钱九百四十文。

从中可见,虽然族人对于相关费用多有拖欠,但祠堂作为控产机构,运作仍然颇为良好,经费上亦略有节余。其中的收入部分,主要来自田租、新丁钱和嫁女钱(堂规),这与一般祠堂的情况大同小异。不过,此一状况在太平天国之后有所变化:

吾村向有新丁之款,近因兵乱水灾,渐致倾废,是以合族公同嘀议,祠内田租所存不多,每年清明祭扫,支用不足,公议自此以后,各家所出新丁,的于腊月廿八日出新丁钱一百文,交付首人,以订丁簿,给发年饼。如有不出,公同执饼,毋得异言。再,合族嫁女堂规,近因多有拖欠,公议自后祠内嫁女之日,首人务要关锁祠堂门,嫁女之人,务要将堂规各款交付首人,方准开门,公同接轿。所有幼年与人养育之女成房之日,的于腊月廿八日祭祖之时,堂规交纳首人,如有不出,公扣一家之饼,不得异言。

光绪廿年腊月廿八日 公同立簿

正勋、正泮

正振、邦荣

这是光绪二十年(1894)订立的新规。李氏家族内部设有专人,经管值年账簿。规定“祠内所收租谷,迭年订定清明前三日,照丁出粜,价钱宜当时而付楚。经管值年账簿,必上交与下领公同明算,以免日后之遗录也”。从上揭的描述可见,李氏宗祠所有的田租有限,故而需要“新丁钱”和“嫁女堂规”加以弥补。至于支出,则主要用于祭祀及其他的公益事业。在这方面,书中还有“收祠内各项常规”(表2):

上述诸项,都是岁时活动时需要开支的项目。从中可见,岁终元旦有“庄人辞年”和“庄人拜年”的活动。而在演戏中,也经常利用庄人(应即佃仆)。如“演戏庄人办柴架火规”就规定:

本祠庄下首庄人办一夜火柴,架火一夜,同演戏人食晚饭、下台饭;下坑庄人架火一夜,同演戏人食晚饭、下台饭。

此外,还有专门的戏班。如正月十六“傩人班演戏”,系请田坑班前来。书中收录有道光四年(1824)十月十六的一份合同:

立合同文约人陈一飞公、一鹗公、一鸣公、政公、金公秩下,暨梅、张、李、黄、叶众姓人等,原承租有田坑班叶姓傩役,递年新年演古酬神,所有服饰,俱系各姓除旧添新,近因朽坏已极,班内邀集各祠输银,另置服饰,仍旧行役。公议每戏一本,出纹银廿五两正,但此中参差不齐,具未出银者,不得用新置服饰,所有规条列后,特立合同十六纸,出银者各收一纸存照。

虽然我们无从得知十六纸合同的持有者究竟有哪些,但由此一合同可以看出,田坑班叶姓傩役与梅、张、李、黄、叶众姓相关,应属徽州传统社会中“众仆”的范畴,而不单独附庸于李姓。因此,田坑班叶姓傩役演戏所需的服饰,也是由众姓出资购置,而购置者则以祠堂为单位。当时统一规定:每演一部戏,支付纹银25两。“新置服饰,有份者倘有酬愿及封禁酒戏、寿戏,公议夜演出租钱四百文,日演出租钱二百文,归值年首人收付众。”在当地,演戏应当也有相关的组织(如“戏会”),每年由头首负责。凡是使用新置服饰演戏,也必须向“值年首人”交纳相应的费用,作为该组织的收入。

至于其他各类人员的收入,书中另有说明:

本祠吹手四名,给伊工米十六筒,酒,亥一碗,丑一碗,粿一碗,煎腐一碗,时菜一碗,饭;

白莲寺和尚,酒,饭,面,金针,煎腐,米果,时菜;

吹手、和尚,食饭米约十二筒;

庄人搭拆神座,米四筒,撤去献神粿一碗,饭四碗,水腐一碗,碎丑与腐一碗,酒一斤。

文中的“亥”即猪肉,“丑”即牛肉。在“收祠内各项常规”中,屡次提及“老规”。另外,表2正月初六日条下,有“道光六年,因班人演戏用心,外加子二进碗,班人未食;戏钱三百二十文,水腐、时菜,不囗执守老规,因人多寡增减”的字样。今按道光六年为1826年,看来,此一规定由来已久,到《开检可观》形成的年代,已长达90余年。

除了祠内祭祀等方面的支出之外,还有其他的一些公益性开支。例如,前述引文中就有“付约会”、“买锣鼓行龙船”等项。再如,光绪二十三年(1897),因祁门县城修建头门出费,祠内支过钱1300文——这是在县域范围内,以祠堂为单位交纳的公益性开支(12)此类开支应由来已久,如现存的《祁门修改城垣簿》,就记录了清乾隆时代各都图族姓为修改城垣捐输的状况。。另外,还有以祠堂为单位参与迎神赛会的开支。譬如,“六月十五三疃保苗斋饭,合源每丁出米半筒”;“八月十三祀圣,合源每丁出米半筒”。关于此类活动,参见下文的进一步说明。

此外,临时性的开支,则由众人募集。民国初年,李氏与桃源下村的陈姓发生纠纷,除了所形成的《原被告两造状稿》之外,在《开检可观》一书中也有一些相关的文书。例如,其中的一份议约是民国二年(1913)所形成。当时,祁门闪里设立六区公立两等小学校,附近各族皆送子弟入校肄业,“合区士绅皆无异言”。不料桃源下村“一般喇棍陈求全、陈双全、陈海署、陈许祥、陈登洲等,以平日欺诈之手段,故行欺压”,所谓欺压,应当是指陈氏“诬指李姓为荒籍”,让后者感觉是奇耻大辱。他们认为,此事“甚关永远子孙,非比争田、争地等情,事何可甘?不得不拼命一敌!所有一切费用,均照丁粮派出,毋得推诿。如有抗费情事,则上愧宗祖,下愧子孙,公同将伊家田产出卖济用”。为此,民国二年阴历五月起,讼费派丁,各自分担(表3)。

表3 诉讼费用分担

根据稍后的统计,“所用讼费之款,每丁派出现英洋拾八元”。单单是进缁公秩下,就捐输英洋360元。此次诉讼,共用过英洋991元3钱。除了“经收费用人”之外,还专门指定了“顶案人”“行路人”等。当时还规定,在这些人为族众腿脚奔忙打官司期间,其家中的山田,应由族众负责先行耕种,不能因公废私,因其公事“致荒己业”。这些,都反映了诉讼活动的高度组织化。

(二)村落公共事务的运作

村落公共事务的管理,除了祠堂之外,还有其他的一些组织,特别是各种类型的会、社。《开检可观》一书就记录了不少的会组织,如“三疃瓦会”“三门嚎啕会”(13)祁门的“嚎啕会”亦作“嚎啕神会”,即皖南常见的傩神会。根据2001年陈琪、章望南的调查,祁门闪里镇红紫村天合堂内,有光绪二十三年(1897)的《嚎啕神会碑》。以及“粮会”与“祭会”等。其中,有关粮会与祭会的记载最为详细:

盖以粮会当设,可免差役之追呼;祭会宜兴,用伸后裔之诚孝。今粮会既得以成立,则祭会亦可以内附。我族旧岁因积谷摊出余资,有愿输入粮会并祭会者,其志均属可嘉。兹经集众商议,设粮会,内附祭会,此所谓一举两得,以期效果兼收。

此一序言,概述了粮会及祭会设置的目的。其中,粮会是为了应对钱粮赋税,而祭会则附属于粮会。从其后所列的“各人输谷名目及经管规条”来看,“粮会每届上、下两忙,先时设局催收,派人赴柜完纳,务须禀请县署立案,以重国课而免受累”。根据当时的规定,催收钱粮,上忙定于五月初十日,下忙定于十月初十日。届时,要先行具帖通知,以三日为期,“如有疲玩,逾期不完者,公同议罚,以认费用”。

从《开检可观》记录的“祠内各项常规”来看,有专门的“粮差常规”,每年新年,祠内要支付粮差喜钱30文,值年首人则给其酒钱70文;每年年冬,祠内给差钱90文,二首人给他鸡蛋4个,酒半斤。另外,元庆公秩下给粮差钱40文,福庆公秩下给粮差米8筒。“祠内贴值年首人常规”则记载,贴元庆公和福庆公秩下首人谷各4秤。这些都说明,云村李氏对于与钱粮相关的事务皆相当重视。而《开检可观》所记录的云村粮会,兴起于民国七年(1918),其发起及参与者包括李正振、李正淦、李邦福、李邦禄等25人。粮会由族中众人捐输,从记录上看,最多者计输谷10秤,而《开检可观》的作者李邦福则输谷5秤。粮会置有田产,由佃农耕种。根据经管规条,“所输之谷,候出借生息,积蓄有余,按照乐输名目给饼,以输谷五秤者作一名,拾秤者作二名,再有多者,照此加给”。“给饼”是指祠中祭祀颁胙时所给的礼饼,这显然与附属于粮会之祭会密切相关。经管规条规定:“粮会经费,日后实有充足,再由粮会酌拨款,归入祭会,俾粮会可以永远保存,而祭会亦可以蒸尝不替。”至于祭会何时开始运作,当时又规定:“祭会公议五年之外,由粮会拨款,实行祭礼,按名给饼。”

从抄本可见,其经管规条还涉及粮会之管理,“每年公议首人经管出纳,借仓储为公同封锁,所有设局开销,务要当时清算,以杜浮冒之弊”。拈阄经管之人名列后,分为仁、义、礼、智、信五阄,而《开检可观》的作者李邦福则被列入智字号,亦参与粮会的管理。

从民国七年(1918)开始的以后数年,粮会和祭会之运作可能都比较平稳。及至民国十四年(1925)立春日,“兹议新加名分,每名捐输干谷陆秤,候过五年之后,再照从前起点名分一律发胙,给饼亦然。对于本会各项开支,当视积蓄之多少,公同酌量。自今以后,如有志愿新加名分者,率照前议输谷秤数,以为规则。伏愿群策群力,为祖争光,是为深幸。今将本年新加名分,缮立于后”。可见,及至此时,又开放了捐输名额,鼓励输谷。后列元、亨、利、贞号,于“民国十八年放谷接首”。

粮食供应一向是徽州的重要问题,因粮食长年不足,故官府和民间皆殚思竭虑地设法应对,这主要反映在民间的积谷活动上。前述积谷是李氏家族为了应对赋税钱粮而自发的行为,而更早之前的光绪二十六年(1900)由官府提倡之筹办积谷(“奉宪捐积谷”),则是应对每年之青黄不接乃至灾荒的举措。当年,凤田(14)《新田白云李氏宗谱》卷5《村景》,有李邦泰所撰的《白云村杂咏》,其中提及:“家住白云号凤田,前人企望后人矣,朝阳鸣盛梧冈上,展翼冲霄入九天。”则“凤田”亦即白云。李世荣堂并大小祀以及锅烟名目共捐20两秤积谷207秤。其中,李邦福共输积谷5秤,“统作九折净干谷,均以三年交纳。念九年十月交清”。而同村的张光裕堂共捐积谷50秤。及至民国时期,此一筹办积谷的活动仍然持续进行。关于这一点,在《开检可观》中有详细的记录:

窃维民为邦本,食乃民天。祁邑山多田少,地瘠民贫,计饷不支三月,菽粟每资于江西。光绪二十六年,奉宪筹办积谷,此善举也。公议力量[量力]捐输,分作三年交清,旧已满期矣。其谷各疃就地分存,以便出入。谨将云村李世荣堂秩下与张光裕堂秩下乐输名目,及每年经管规矩,立簿誊录,以期永垂不朽。

这是一份民国七年(1918)阴历十一月二十七日的文书,其中提及,义济仓系光绪二十六年(1900)响应地方政府号召所建,由云村李世荣堂和张光裕堂两个家族共同负责,两个家族中的成员依其能力捐输粮食。当时,云村有张姓和李姓两个家族,彼此相互联姻(15)《开检可观·尚义公秩下捐输以预荣公用度叙》。。与前述粮会一样,义济仓也是“出借生息”,具体做法是“每年出旧入新,分借不粜,候生息有余,按照乐输名目给饼,不忘所自,以输谷五秤者作一名,不满五秤者作半名,十秤者作二名,不满十秤者亦作一名,再有多者,照此加给”。从此处的“按照乐输名目给饼”来看,其奖励办法也与前述粮会颇相类似。“谷出借,每年定期 月 日,收谷定期 月 日。凡出入,先行具帖通知,均以三日为期,不得拖延。”当时的经收者,分别为李世荣堂秩下的“积谷首人”李正振、李正溎、李邦财和李邦怀,以及张光裕堂秩下的“积谷首人”张正修、张正魁。“每年公议首人经管出纳,借仓储谷,公同封锁,议给仓租谷四秤,夏、秋各开销伙食三日,邀众清算账目,以利谷出支,经首者毋得染指。”

在上述文书之后还注明“以上诸位所捐积谷,照数退老”(16)其下另有文字说明:“民国十二年阴历十月八日,义济仓退老,捐谷一秤,退洋壹元。十二年十月廿日,所捐积谷照数退老,共退谷二百五十七秤。”这应是后来的补记。,另有“本仓所积之洋,人皆借去”。细绎其意,个中的“老”应为“乞”字,即“讫”。此一附注应当说明,云村义济仓之运作相当良好,经过十数年的运作,已将原先各人所捐(其实相当于预垫)谷物悉数还清,并积有一定的资产银洋,用以出借生息。

关于云村义济仓,四年之后的另一份合同文约记载:

立租借地仓合同文约人义济仓、李济亨,缘李世荣堂与张光裕堂两处,合办云村义济仓积谷,曾租借李济亨所住鉏经堂楼仓,贮蓄已历有年,因迭经生放,日渐加多,楼仓不足容积,因拟须建地仓盛贮,庶无满溢之虞。今复向济亨租借本屋住房一间,以为改建地仓之用,于是公同商议,收济亨所借本仓英洋壹百零捌元,言定从明年起,以作五年归清,概不起息。仓亦五年不纳租,所有改建木料、工资,概归济亨经理。如过五年之外,再迭年交纳仓租谷拾秤,两无异言。倘后囗改租另情,再行另议。爰立合同一样二纸,义济仓收壹纸,李济亨收壹纸,以为存照。

民国十一年十月初九日

云村义济仓张光裕堂廷水 号

正宗 书

李世荣堂正振 子济亨代号

邦福 号

济亨 号

家声 号

家廷 号

上述“号”字,应即画押之意。1922年,李邦福参与了义济仓的管理。根据前引民国七年(1918)的文书,李正振位居“经收李世荣堂秩下积谷首人”之首,亦居“粮会附兴祭会人”之首。内批:“自癸亥年起,迭年归缴二拾壹元六角,至丁卯年止,一并囗讫。只此。”也就是1923—1927年逐年还款,及至民国十六年(1927),已将上述费用最后还清。

(三)跨村落组织与社会关系

除了家族和单个村落之外,在当地,还存在不少跨村落的地方基层组织。

1.跨村落的地方基层组织

《开检可观》记载有某年(17)从其后的记载来看,可能是光绪三十二年(1906)。十月十六的《孤会疏文》,其疏头为“徽州府祁门县仙桂乡安定都文溪社桃源约云村”,云村系属桃源约之内。以清代的情况来看,据康熙《祁门县志》记载,二十一都图二,其村桃源、竹源。其后的道光《祁门县志》:“二十一都图二,其村:大桥头,西坑,石壁下,程村,车田,里桃源,柏村,外桃源,达万里外桃源,闪上,天源里,坑口,潘村。”(18)道光《祁门县志》卷3《舆地志三·疆域》,“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85年,第160~161页。此时,桃源已分为里桃源、外桃源和达万里外桃源,但尚未出现云村或白云村。直到同治《祁门县志》:

图1 祁门云村、桃源一带示意图

二十一都图二,其村:大桥头,西坑,石壁下,程村,车田,里桃源,柏村,外桃源,达万里外桃源,闪上,天源里,坑口,潘村,云村下坞口,云村,白云村。(19)同治《祁门县志》卷3《舆地志·疆域》,“中国地方志集成·安徽府县志辑55”,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50页上。

此时,在都图系统中,才出现“云村”和“白云村”的记录。正是这个原因,云村属于设在桃源村的桃源约之下。

当时,跨村落的乡村管理由约会负责。约会置有田产,轮流管理,其收入为约费。《开检可观》中就有“桃源约会租总列后”(详见表4),并注明:“总共以上计租22号,照老租庄抄来,老簿存于成处,此立簿共计九十四页。”虽然捐输的年代始自咸丰年间,但其中亦注明:“乾隆年间约据,系世荣堂名目。”可见,此种约会应由来已久。

除了清代的状况外,《开检可观》还记录了民国年间约会的管理。根据书中照抄的“桃源约会大租总”,桃源约会的土地分布在二保、三保、四保、五保、七保、九保和十保。从《开检可观》所收文书来看,约会的经费来源也出自谷物:

民国三年,闪里陈敬斋秋收接管二年。

民国五年阴历七月十八日,邀集各祠,复立新章,会内所收之谷,每秤可支钱壹文,近年所收湿谷,大约五十余秤,八折干谷若干,照市粜价,每洋一元,加谷二斤扣算,所有前清管理之存款,一概裁免。自民国元、二、三年所存约费英洋十二元,又敬斋管理两年,迭年可支挑租力钱辛力,每年干谷二秤,晒场租每年干谷六斤,茶元坞、连仗坞盘亥六两可支,付盘算账,果品、茶、糍粿、点心可支。至于今总结收支两抵,实存英洋叁十六元,钱四十七文。付下首李世荣堂收领,周年壹分息扣。

表4 桃源约会的田产

立有领字,存郁斋先生。其立领字正淦、邦禄,绍尧书。

收领誊清簿、租庄簿各一本,六年本祠清算付出。

民国六、七、八、九年外疃陈道行经管。

十年七月头疃、中疃各祠催道行算账交盘,账已算清,钱文不肯付出,账簿不交下首。

所查乾隆年间约据,本祠名目,乃世荣堂泰春收。

从地域上看,“领字”中提及“外疃”和“中疃各祠”,说明约会组织是由各祠轮流负责。从时间上看,此类约会的运作由来已久,至少从清乾隆时代就已开始。另外,“今查前清年间约会管理秋收日收谷若干,八折干谷若干,照依市价,作钱若干,会内可支挑力钱,一秤可支一文。收谷辛力钱,可支五百卅四文。邑老师约费,可支本洋叁元。(查光绪卅四年,可支英洋四元。)民国邑无老师,不支约费”。约会的经费来自秋收日征收的谷物,开支有“邑老师约费”。从收支来看,约会所存的经费颇为有限,所以开源是一个重要的内容。其中,通过收取捐纳,扩大乡约的成员,则是一个重要的途径。例如:

大清宣统三年岁在辛亥六月,桃源山里汪姓入廿一都三约,各祠当事人等俱书名画押,我祠明才叔(书号)、丽水叔、玉才叔。汪姓奉出英洋陆伯元又陆拾元,认局内开销,其洋陈祖章收领。

此处的“约”亦即乡约,属于地方治理的基层组织。乡约之变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任何欲新加入某约者,必须出钱方能入约。而进入某约,则意味着对于地方社会治理具有一定的发言权。二十一都也属于仙桂乡,桃源山里与云村亦皆属于祁门二十一都。虽然上揭汪氏的身份并不清楚,不过,有些入约者显然是原先的佃仆小姓。如:

立收字二十一都三约人等,今据本都九保锦溪查正序堂秩下声请入约,合都商妥,公允开豁为良,当经公同议定入约,捐款英洋陆百元外,认先年讼费洋四百元,按期缴清,毋得违误。自收之后,准入都约,恐口无凭,特立收字为据。

内批:捐款洋六百元,公议分作三期缴清,本年现缴洋二百元,仍洋四百元,议定丁巳、戊午两期缴清,另立期票存照,只此。

又批:讼费洋四百元,公议分作三期,本年现缴洋二百元,仍洋二百元,议定丁巳、戊午两期缴清,另立期票存照,只此。

洪宪元年岁在丙辰正月吉日立收字三约人等

陈秉彝号,开意号,兴祥号,加祥号,

观人号,闰清号,四才号,汉文号,

陈辉远号,凤才号,家仪号,梅双发号,

吴文达号,陈继宗号,郁斋号,楚材号,

陈敬斋号,良彦号,许祥号,子卿号,

占鳌号,尚清号,加善号,尚玉号,

李明才号,耀章号,惟仁号,陈进盛号,

张义来号,观赐号,代草,李绍禹书。

仍有司里、柏里、达万里三祠未立名书押,是因查姓有役字,未曾取销。

其以捐款之洋及先年讼费之洋,俱系陈郁斋、陈楚材先收领。

洪宪元年即1916年。由此可见,锦溪查正序堂原是当地的佃仆小姓,虽然他们本身亦建有祠堂,但在身份上却是众姓之佃仆,此类小姓要想开豁为良,必须经过区域内相关大姓祠堂的认可。而获得此类认可的途径,则必须捐纳相当不小的一笔资金,但即便如此,还是有三个祠堂未曾签字。

另外,《开检可观》中还有一份“收字”:

立收字廿一都立约人等,今据本都田源叶姓经本堂秩下声请开放,合都环商公同允准,当日众面议定,捐输都约英洋柒百元,分作三期缴清,不得违误,所有书院、考棚、文约等项,悉归叶姓另行理值,不干本都之事,恐后无凭,特立收字存照。

内批:都约捐款,本年现缴英洋叁百元,仍洋四百元,尽期丁巳、戊午两期缴清,不得拖欠,立有期票二纸存照,只此。

洪宪元年岁次丙辰阴历三月初七日立收字廿一都

立约人等

陈观人,号;元和,号;达英,号;达烩,号;

定魁,号;定龙,号;世成,号;堂开,号……

其后另注明:“叶姓道光年间乃傩役,字十六纸,当日未曾取销。云村领壹纸,系陈思亲堂收,其以捐款之说,陈郁斋、楚材先收领。”可见,田源叶姓的情况,与上述锦溪查氏颇相类似。

当时,除了桃源约会之外,还有其他的会组织。例如,《开检可观》一书中收录有“西六乡区公立两等小学校招生”的相关文书,其中对该校的学额、年龄、程度(入学资格)、膳费、教学设备(操衣、靴帽、图书、笔板等)、报考和开学时间等,都一一做了规定。从中可见,该校分为初等小学和高等小学两部分,11~15岁之间的报考初等小学,15~17岁者报考高等小学。前者的文化程度是在私塾读过蒙书二三年者,后者则必须能作百字以内的粗浅国文。该校设在闪里镇的崇德堂,当时确定的学额,“暂定本籍四十名,客籍、荒籍共八名”,此一学额分配颇为耐人寻味。而关于该校的资金筹措,其后列有相关的两份合同。该两份民国二年(1913)的合同,是由元庆公秩下的邦财、邦齐、正喜、邦和、邦顺、邦升和福庆公秩下的正纪、邦俊、正振、邦亮、正淦、家仁、正溎、家备所签订。其中提及他们的祖先元庆、福庆二公原是一脉流传的同胞兄弟,前清时代,祁门县的书院、考棚、西乡集成文约以及桃源约会之捐款,皆出自福庆公一脉。相比之下,在早年,元庆公一脉因家道贫寒,并未曾出资捐助。及至民国成立,学校方兴,李氏族众聚集商议,由元庆公秩下“进缁公祀”出资300元英洋,归福庆公秩下“泰春公祀”收领,补偿以前书院、考棚的一半捐款。此后,所有相关费用由二家门户“均各两半出费”。合同之后还附有议定条款,规定了桃源约会内土地的推收过割,以及集成文约中匀出的膏火半名,由“进缁公秩下顶受”,后者则出英洋60元,交由前者收领。此后该半名膏火,“归进缁公祀交纳谷金钱壹千三百十一文,蒙允一人赴席”。上揭合同反映的是家族内部不同支派之间,为调整地方文会膏火所作的相互补偿——在李氏家族中,邦福所属的进缁公秩下,原是族中比较贫寒的一支。及至民国初年,境况有所改变,故而在集成文约中的地位也有所上升。

集成文约相当于徽州其他地方的文会,主要是各族内读书人会文的地方。关于这一点,还可以从以下的记载中窥其端倪(表5):

表5 民国年间集成文约的活动

集成文约是祁门西乡一带的文会组织,应由各都轮流执年。类似于徽州其他各县的文会,除了聚集读书人会文之外,集成文约可能也负责处理当地的公众事务。

除了桃源约会之外,民国时期还出现了新的组织。民国元年(1912),全县划为八区,县城为一区,东属二区,南属三、四区,西属五、六、七区,北属八区。其中,六区的中心是在闪里。《开检可观》中抄有一份“传单”:

为清查告竣事。定于本月十一日在闪里太和堂开会,届期仰祈十句钟驾临,以便会商一切,勿却是盼。李维仁先生台鉴。阴历十一月初九日,本区二段清乡会具。

此处提及的“清乡会”,是当时为应对地方治安变局而设立的组织。其后有一合同提及:

……近自红灯会匪入境,良家子弟多被引诱,现入会者指难胜屈,竟有愚昧无知,亦怀奢想,弱懦之辈,因逼随从,年来偷窃、抢劫之风层见叠出,赌博窝藏之事时有所闻。我等目睹颓风,隐忧倍切。适奉都督倪命令知事李照会,内开饬办清乡事宜,实属刻不容缓。缘集合段十保公民开会环商,齐心整顿,特将本都各村入会子弟捕拿到局,申斥其非,悉照清乡章程,察罪过之重轻,罚款之多寡。并令缴交票据,出帮自新,取具该犯切结,并连环保结,收局存照。自此以后,各保董事,随时稽查。倘有子弟妄作横行,及入会赌博、窝匪情事,务宜严加约束,毋得因循。如有瞻顾徇情,不囗禁止于先,复不详报于后,一经查出,除将该犯严惩处死外,仍将该保董事,从重议罚,决不姑宽。公议章程五条,共立合文二十纸,编立“品行宜端正,修齐允执中,重敦新气象,再整旧家风”二十字号,各段董事,各收壹纸,永远存照。

由此可见,每段是十保,六区之下有二段,共计二十保。此一合同之后所列的“公议章程”指出,清乡会的宗旨是“除暴安良,保卫地方”,具体应对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红灯会匪扰害地方”的问题,规定凡是入会诸人,倘若悔过知非,恳求宽恕,就暂时允许他们出帮自新。否则就要将之从严处死,并将其田产充公,作为地方公益之用。二是烟赌问题,“如有张烟集赌,定即从重议罚”。三是“窝藏匪类,贻害民生”,规定凡是私居歇店,窝藏形迹可疑之人,必须随时驱逐。倘若有人敢于恃强不理,就要予以重惩。四是各保田租,不得“诈吞盗窃”,凡是不遵劝导者,一经发觉,即从重议罚。最后,“公议章程”还规定了清乡会的各项开销。此一合同是民国二年(1913)阴历十月十八日所立,其下签名的六区二段三约各保董事计有86人。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清乡会应当是响应地方政府号召,在乡约基础上临时设立的一种组织。

2.跨村落的活动

晚清民国时期,祁门也发生多次自然灾害。根据《开检可观》的记载,民国六年(1917)阴历正月初二辰时地震(20)关于地震,《开检可观》记载:“民国六年阴历正月初二辰时,发地震,地动山摇屋摆,河水翻响。本年岁在丁巳,系正月十三酉时立春,论正月初二,还是丙辰年。”,翌年阴历九月疫病流行(21)关于疫病,《开检可观》载:“民国七年阴历九月,疫症流行,似伤寒,而非真伤寒。有先嗽后痧病轻,先痧后嗽病重,各处皆同,各处病三日死者极多,六、七、八、九日病死者极少。本祠九月廿三起,病六七日,死者极少。十余日,病死者极多。其病吐泻痧重,鼻内出血,口中吐痰血,不死者极少。凡廿日,死男丁十名,死女丁六名。腊月又死幼丁一名。”。对于灾害,民间一向有不少仪式加以应对。如民国初年,李邦福的父亲李正勋,就“率妻陈氏为男星辰不顺,告许众位尊神,资孤赈济,酬谢神明,以保清泰”。

除了个体家庭的仪式之外,当地还组织规模较大的求雨活动。《三疃宝山殿各款条目》中,有“三疃求雨各项列后”(表6):

表6 求雨活动

在徽州,“疃”是颇为特别的地名。根据上表所示,头疃包括张光裕堂、李世荣堂、陈思亲堂、陈文广户、陈义和堂、黄和乐户以及下坑、黄姓、汪姓等农户,中疃则包括大经堂、参两堂、保极堂、太和堂、持敬堂以及汪大圣户等,外疃包括崇正堂、可继堂、明德堂、吴叙伦堂以及农户高进户等。而宝山殿应即同治《祁门县志》中的宝山寺,在里桃源(22)同治《祁门县志》卷10《舆地志·寺观》,第95页上。。上述参与者,分为头、中、外疃和棚门。除各个祠堂之外,还有“农户”和“棚门”。农户即杂姓(23)据《开检可观》中的“三疃瓦会”条下:“杂姓,即农户。”,而“棚门”显然就是棚民(24)《开检可观》中有“西六乡区公立两等小学校招生”的相关文书,其中提及:“学额:暂定本籍四十名,客籍、荒籍共八名。”这说明,当时除了本地人之外,当地还有一些外来的客民,以及逃荒而来的人。。其中,碧莲寺储金兰也被列为“棚门”(25)从姓氏上看,碧莲寺的储金兰亦应来自江北,尤其是安庆府的潜山县。关于这一点,日本学者涉谷裕子曾指出,休宁县源芳乡一带,就活动着不少潜山籍的储姓棚民(见氏撰《清代徽州休寧県における棚民像》,载[日]山本英史编《伝統中国の地域像》,東京:慶應義塾大学出版会,2000年,第233~241页)。另,黄忠鑫《明清民国时期皖浙交界的山区社会:歙县廿五都飞地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中,亦提及不少潜山籍的储姓棚民。。表中提及的另一个庙宇碧莲寺在莲花峰下,原名白莲寺,始建于宋朝(26)同治《祁门县志》卷10《舆地志·寺观》,第95页上。。在当地,寺庙管理多由棚民充当,例如:

民国五年阴历十一月廿一日,太湖北乡冶溪胡顺林承桃源约三疃土主庙宝山殿居住,侍奉神灯,头疃贴伊起脚粮英洋二元,桥会支付。

胡顺林立有承字乙纸,系占鳌收。

三疃陈作民、占鳌、李丽水立有召字乙纸,与顺林收。

神灯灯油,本年瓦会贴灯油十二斤。

此处提及宝山殿为“桃源约三疃土主庙”。胡顺林为安庆府太湖县人,显然就是来自江北的棚民。由于求雨与宝山殿有关,故宝山殿的田产由三疃捐输。据载:“头、中疃四保牛栏丘,均共大租十六秤,此租系梅魁春堂先时祈求打鼓接水,续出大租廿四秤,外疃分得大租八秤领去。惟头疃、中疃分得大租十六秤,输与住持收管,迭年正月十八、四月十五、八月十三四作办点心。”这些捐输,都规定了特别的支出名目。

除了求雨之外,每年6月15日三疃共同举行“禾苗醮”,头疃、中疃和外疃的上户及农户根据相应标准出米,总共220筒,碧莲寺僧人领去米83筒,15日设禾苗醮,“与中秋游圣暨祈求等事以为工资”。民国时期,“碧莲寺无僧,此米与本疃住持收领,以作三节工资”。此外,头疃三门祈求会,原来是李世荣堂、张光裕堂、陈思亲堂和陈文广户(共一门,即云村口)合办,但从民国二年(1913)“祈求收支各款账”来看,参加者还有吴叙伦堂、各位棚门及黄姓。

三、结 语

1.从《开检可观》一书所见的徽州日常生活与乡村治理,在时段上虽然集中于晚清民国,但其中展示出的面貌细节,有不少可以追溯至百年前或数百年前。例如,类似于桃源约这样跨村落的基层组织由来已久,至少从清乾隆时代就已出现。而且,若从明清史的常识推断,应当可以上溯至明代。又如,徽州素以“健讼”著称,早在晚明时期,地理学家王士性所著《广志绎》中就指出:

山居人尚气,新都健讼,习使之然。其地本勤,人本俭,至斗讼则倾赀不惜,即官司笞鞭一二杖参差,便以为胜负。往往浼人居间。若巨家大狱,至推其族之一人出为众死,或抹额叫阙,或锁喉赴台,死则众为之祀春秋而养子孙。其人受椎不死,则傍有死之者矣。他方即好讼,谋不至是。(27)(明)王士性:《广志绎》卷2《两都》,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34页。

这里说的虽然主要是休宁、歙县人,但其实在徽州一府六县皆莫不如此。而从民国初年李氏与桃源下村陈姓发生纠纷时的情形来看,当时,云村专门指定了“经收费用人”“顶案人”和“行路人”等,并对上述诸人的权益做了很好的善后保障。此一状况,与《广志绎》所述颇可比照而观。

再如,“完钱粮以省催科”,这是不少族规家训中的格言。据康熙《祁门县志》记载,该县“地处僻壤,往来鲜送迎,亦无修筑、征调事,民只知供正赋,其应公家者,皆故家子弟,非有包头、雇役及细民窜入版图者”。由此可以推测,类似于前揭云村李氏由家族出面设立“粮会”的做法应由来已久。在这方面,从现存的徽州文书来看,也可以得到不少印证(28)管见所及,与“粮会”性质相同的组织,以“粮局”名义出现者更为多见。据多种徽州文书抄本综合分析,至迟在乾隆年间,祁门当地已有家族设立粮局,此后迄至晚清民国所见更多。关于这一点,笔者已另文探讨。。

另外,在民间信仰方面,民国初年李邦福之父李正勋,曾率妻陈氏“资孤赈济”。其祭文最后标注的时间虽为“囗囗三(?)年十月十五日”(应是民国三年,1914年),但其开头却是“大清国江南徽州府祁门县仙桂乡安定都文溪社云村”,可见此类活动应由来已久(29)在《开检可观》中,另有一处某年十月十六的《孤会疏文》,与此内容大同小异。。

上述这些,都反映了徽州日常生活中历时已久的民事惯例。

2.明代中叶以后,徽州逐渐形成了宗族社会。《新安大族志》《新安名族志》和《休宁名族志》等的出现,是这种宗族社会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上述诸书的出现,在徽州社会定立出一个“名族”或“大族”的标准,境内的所有人群,都必须想方设法与书中的“名族”与“大族”相勾连,方能在地域社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30)参见王振忠《大、小姓纷争与清代前期的徽州社会——以〈钦定三府世仆案卷〉抄本为中心》,载《社会历史与人文地理:王振忠自选集》,上海:中西书局,2017年,第51~52页。。

当然,徽州一府六县地域广阔,各县的宗族形态仍有所差异。即以祁门为例,沿着文闪河溯流而上,在云村的西北有著名的文堂村。据说,在民间素有“一文堂,二渚口,三彭龙,四历口”之俗谚,反映了文堂在祁门县境内的地位。对此,《文堂风俗谣小引》曰:

我文堂之为村墟也,自宋卜居,元明大盛,诸美备臻,即国初时,犹未多让。村有三,祠有七,支祠厅屋数十,口数千囗,税钱五千贯,号称祁西右族,盖彬彬如也。(31)民国祁门杂抄,1册,私人收藏。

“村有三”是指村落的规模很大,有上文堂、中文堂和下文堂,而号称“祁西右族”,则与明代的“文堂乡约”密切相关。相比之下,云村及其相关的家族组织,在规模上显然要小得多。这反映了因祁门西乡特殊的地理位置和人文环境,使得当地各个宗族形态各异,乡村之社会关系亦颇显多样。

本境区划仍明旧制,为六乡二十二都(明制并三、四都为一都,析十都为东、西两都)四十九图(康熙间增三图,今共为五十二图)。城垣以内为城都,共图四。自一都至三、四都,为制锦乡,共图七。自五都至八都,为福广乡,共图八。自九都至十一都,为归化乡,共图八。自十二都至十四都,为武山乡,共图七。自十五都至十八都,为孝上乡,共图九。自十九都至二十二都,为仙桂乡,共图九。(32)《祁门县乡土地理志稿本》第五节《区划》。

其中的“仙桂乡在县治之西,自十九都至二十二都属焉。东界孝上乡,南界浮梁,西界建德,北界贵池,为本邑之西部。本乡距城最远,市镇之可言者甚多,交通亦最为复杂”(33)《祁门县乡土地理志稿本》第十二节《仙桂乡》。。关于交通,《祁门县乡土地理志稿本》还指出:“祁邑居池、饶之间,境界互错,交通因之而繁。然陆行多山岭,水道尽沙滩,舟车无所用其利,交通之不便,莫此为甚焉。”(34)《祁门县乡土地理志稿本》第三十三节《交通之大要》。从云村经闪里,北面通过榉根岭可至贵池,西面通过良禾岭可到至德县,这两条道路,与其东面经赤岭通往安庆的大道,都是祁门与外界沟通的重要通道。

李氏号称出自篁墩,其实并不一定可靠。根据《新安名族志》的记载,李氏在祁门有孚溪、李源、福洲和城市四支,其中前面三支皆位于邑东五十里,而城市派则位于邑南下街及石山坞。云村李氏自称迁自篁墩,但歙县东山、郡城、槐塘诸李,皆出自婺源岩田派,未言迁自篁墩(35)(明)戴廷明、程尚宽等:《新安名族志》,合肥:黄山书社,2004年,第354~364页。。由此看来,云村李氏的谱系脉络颇不清晰,而且,他们很可能并非徽州土著,而是由江北其他地方迁来。与《开检可观》稿本相关的《原被告两造状稿》,是云村李氏、陈氏和吴氏三姓控告邻村桃源村陈氏家族陈求全、陈双全兄弟的诉讼案卷,其中提及,陈求全“借学务常向李姓索捐,不遂则诬指李姓为荒籍,要结伊族陈海曙、陈登洲,向李氏寻衅不休”。“荒籍”应指由外地(尤其是江北)迁来的人群。此一论定,虽然引起李氏的极大愤慨,但陈氏的指责恐怕也未必是空穴来风。

事实上,根据笔者在祁门闪里一带考察所得印象,文闪河沿岸地势开阔,这里有形成大规模宗族聚居的条件,故而出现了上文堂、中文堂和下文堂。相形之下,云村等地的地形狭小,格局不大,显然只能有小规模的杂姓落户于此。

云村与闪里的关系颇为密切。闪里位于县域西部,闪里镇古名溪镇,以地处溪流交汇处而得名。此处为祁门西乡的主要商贸集镇,文闪河穿境而过,旧时镇西埠头,舟车辐辏,交易频繁,民间俗有“作家(内行)上闪,外行下镇(景德镇)”、“上街豆腐下街酒,中街店铺家家有”的谚语,生动地概述了闪里镇昔日商贸之繁荣(36)祁门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祁门县志》下册,合肥:黄山书社,2008年,第1036页。。此外,因开埠的关系,祁门与九江的关系亦愈益密切。通过经商之人,外部的讯息很容易便迅速流传到祁门(37)如光绪三十一年(1905)九月二十日“文玉来家说”,提及“九江电报云及”:“囗囗囗囗囗囗中挖有诸葛孔明石碑一块,清绪囗囗囗春风明月在两边,日俄血战皆安定,不料囗囗囗两边,桃花鲜来菊花鲜,须知还有那一年,三年三年二桃李,血成河冰骨渠山,黑狗咬猪皆天安,自然太平在中间,有人解得谁记语,真算岐山第一仙。”。而近代报刊的传入,也同样使得此处不再闭塞。在清末,“祁虽山邑,向喜阅京报阁钞,自沪上报馆接踵而起,购阅者亦渐多,就所查悉者,除县、学两署及城乡各学堂外,城内销报十四家,东乡浒溪销报两家,南乡平里、鳙溪等处销报六家,西乡历口、闪里等处销报四家,北乡善和等处销报两家”(38)(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12《法制科·祁门民情之习惯·报纸之销数》,载《官箴书集成》第10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602页。。因此,从总体上看,闪里及云村一带并不十分闭塞。这从红茶兴起时,此处即是产销重镇亦可窥其端倪。

在这种背景下,晚清民国时期,当地的土客关系、主佃关系逐渐发生一些变化。在清代徽州一府六县中,祁门是外来棚民分布最多的一个县。光绪五年(1879)《祁门县户口环册》最后有“棚民册”:

祁门县正堂柯,为遵章编查棚民户口事。照得现办保甲,境内向有客籍民人搭棚栖止,兴种苞芦,自应遵章编入附近村庄之末,另给门编,仍归原处地保及附近村镇之经董甲长管束。该棚民居处地方,如无十户棚民,即二三户至八九户棚民,亦即编为一牌,立一牌长,领总门牌一张,挨户轮流张挂门首,出具互结,互相稽查。倘一家为匪不法及窝藏盗贼,牌内各家公同出首,毋得容隐干咎,牌甲长地保人等,知而不首,致干同罪。如有迁徙生故婚嫁增减,在于门牌本户旁,随时添改,并告知牌长,牌长转告甲长,甲长转报经董,于册内一体改注,以凭抽查。倘有隐漏,察出干咎。该棚民如止一户居住,亦即领一户门牌,自行出具“不敢为匪不法”及“窝藏盗贼,愿甘治罪”切结,并央附近棚民出具保结。如有迁徙生故,婚嫁增减,亦即报明甲长、经董,添改牌册,以备查察,须至册者。

由于棚民众多,在清末,祁门竟至形成了“土弱客强”的局面,因此而“缠讼者有之。所幸婚姻联合,相习既久,交际均有感情”(39)(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12《法制科·祁门民情之习惯·交际间之状况》,载《官箴书集成》第10册,第602页。。关于这一点,在《开检可观》中,也有一些篇幅提及客民和棚民。特别是“演戏合源合米”中提到,“男丁每丁出米一筒半,又钱四文;女口每口出米一筒;棚民每家出钱一百文,不囗一定如数”。可见,棚民已作为重要一员,受到土著的接纳,参与地方的公共事务。

除了接纳棚民融入地方社会,佃仆也逐渐开豁为良,原先的不少佃仆、小姓通过捐输,被允许进入都约,书院、考棚、文会也出现有限开放的倾向。所有这一切,都反映了晚清以来徽州群际关系之变化与祁门农村社会的弹性与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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