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阿梅,王弈畈
(长沙理工大学,湖南 长沙,410007)
道德义务论一词虽然最早由西方斯多葛派提出,由康德将其发扬光大,但道德义务论一直是我国学术界研究的一大热门方向。十九大之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标志着道德义务论将再一次被提上研究日程。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更多的是精神层面的提升。习总书记把“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家国思想作为标杆,我们将再次开启道德义务论研究的新领域。
第三次工业革命开启了科技发展的新浪潮,并在之后的几十年中推动着科学技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不断进步。尤其是近几年,人类增强技术的提出引起了全球科技界和伦理学界对道德增强技术的重视。与此同时,人们意识到道德提升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道德义务论便是道德提升的一大重要突破点。
在规范伦理学中,与目的论(后果论:强调行为的好的结果)相对立而出现的是康德的义务论。“要是一件事成为善的,只是合乎道德规律还不够,而必须同时也是为了道德而做出的;若不然,那种相合就很偶然并且是靠不住的。因为有时候并非出于道德的理由,也可以产生合乎道德的行为,而在更多情况下却是和道德相违反。”[1]在康德看来所谓的义务就是责任,而这种责任来自人的内在理性,因此在他看来出于责任的道德行为才是具有道德价值的。
1.理性是道德义务论的基础
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最初关于道德义务论的思想出现在希腊,由芝诺创立,但真正将道德义务论发展成伦理学中一大重要课题的是康德。在康德看来,理性是至善的条件,康德说“不要把人仅仅当作工具,同时也要把它当成自身的目的来对待。”[2]人的存在目的之一便是彰显理性的价值。在康德看来,道德上应该做的事是出于理性的规则而被实行,人的实践行为彰显人的理性价值。
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开篇之际康德便指出“人们是为了另外的、更高的理想而生存,理性所固有的使命就是为实现这一理想,而不是幸福,这一理想作为最高的条件,当然远在个人意图之上。”“一切道德概念所有的中心和起源都在于理性,完全无待于经验。”[3]从这句话我们便可以看出理性的重要性,理性指导人们的社会实践,指导人们为彰显道德价值而做出社会行为。这一点其实在斯密的《道德情操论》中也有体现,斯密认为人和动物都具有感性同情,而人区别于动物就在于人类具有理性思维,理性思维帮助人类克服抑制不合理的感性情感。从上述思想便足以见得理性对于道德义务论的基础性作用,且康德也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明确地指出“因为道德律应该适用于有理性者,所以我们一定要由理性者这个一般概念引申出道德律和全部道德。”[4]。
2.善良意志是道德义务论的主干内容
康德认为“善的意志并不因它的造成或者达成的东西而善,并不因它适宜于任何一个预定的目标而善,而是仅仅因意欲而善,也就是说,它本身就是善的。”[5]这和斯密在《道德情操论》的第一篇第三章中所写的“不赞同施恩者的行为,就几乎不会同情受益者的感激;相反,对损人者的动机表示赞同,对受难者的愤恨就不会有一点同情。”[6]所要表达的言外之意完全一致,斯密认为当施恩者抱着不好的目的施善时,他的这种行为就不应得到应有的报答。只有当施善者是发自内心不抱有任何目的的施善才能赢得受益者身边旁观者的同情和尊敬。
在道德义务论中强调善良意志是宇宙间唯一不加任何条件的,是一切善的根源。只要一个人在做一件事的时候是抱着善的动机而出发,即使结果并不令人满意也应该得到人们的理解和支持。
3.道德命令是道德义务论主干的填充内容
在规范伦理学中人们又将道德命令称为绝对命令或道德律,可谓是康德道德义务论主干部分的重要填充内容。道德命令主张个人所遵循的规则也能成为人们所普遍遵循的个人自我法规。那么道德命令又从何而来呢?在康德看来:首先,在道德世界里纯粹理性不依赖于任何经验,纯粹理性有自己决定自己的能力,这种能力就是实践理性,从实践理性中又产生道德法则。其次,道德法则自身无须证明也无法用经验证明,但是它可从人的精神中去说明。康德认为实践理性“所涉及的不是行为的质料,不是由此而来的效果,而是行为的形式,是行为所遵循的原则。”[7]而这里的原则便是道德法则:普遍法则、人是目的、自我立法。
在康德的道德义务论体系中阐释了道德律(绝对命令)对于人们行为本身以及对于主观意识的影响,他认为绝对命令与行为关系影响到人的主观意识时,就产生了一种特殊的情感。
1.道德情感与幸福论中对于道德法则敬重心的区别
道德情感是一种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对道德律的敬重,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曾写道人生来而具有自私的本性,而这种自私的本性一旦到了社会中人们所无法理解并表示同情的地步时人们便会花费巨大的努力加上坚定的意志去克服这种自私之情而将其降低到人们可以理解的程度。在某种意义上这便是道德情感,它具有双重性,在不同的角度和视域下可以区分为积极性和消极性。幸福论中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心便是某种意义上一种单纯的快乐感,对当前状态的满足感。它是当人们对于某件事要按道德法则而被公正恰当的处理的要求,还受害者在事件中受到伤害而应有的关心、补偿和爱护而产生的幸福感,是一种对于生活和社会秩序的肯定。
2.道德情感追求幸福而产生道德情操
康德提出的绝对规律便是要求人们在做出行为时一定要按照既定的道德法则行事否则便是无道德。同时,斯密也在《道德情操论》中说:“我们在这个世上辛苦劳作,来回奔波是为了什么?所有这些贪婪和欲望,所有这些对财富、权利和名声的追求,其目的到底在何呢?归根结底,是为了得到他人的爱和认同。”[8]那么很明显,出于人的本性,即使人们按照既定的法则行事那也是出于一种对幸福的追求,这种道德法则的遵守必然最终会给行为者带来幸福。于是,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努力克服自己的自私、狂妄、暴躁,放弃对一部分利益的追求。这时道德情感也就随之产生,这种情感希望通过长久地坚持并使之成为习惯的同时而获得幸福,在此过程中道德情操也为之所培养。
理论永远来自对于实践行为的反思和总结,在此基础之上理论又常先于实践,实践通常要走在创新理论之后。义务论理论体系对于解决当代社会热点问题具有找到现实解决路径的指导意义。
1.规则义务论为道德情操的培育提供了实践范围
规则义务论是现代西方伦理学的一种义务理论,又称“规则道义论”“规则非结果论”,康德的道德义务论便是规则义务论的主要代表之一。规则义务论认为存在着具有普遍性的、绝对正确的道德规则,人们的行为只要服从这些规则,就是道德的和正当的,而不必考虑行为的效果。从规则义务论的浅层次定义而言,规则义务论不强调行为的最终结果,它只认为人们在采取任何实际行动时只要是遵守了社会制定的普遍规则,则不论结果如何,这种行为就是符合人类社会存在发展意义的。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曾说:“像斯多葛的学者常说的那样,每个人首先和主要关心的是他自己。无论哪一方面,每个人当然比他人更适宜和更能关心自己。”[9]这就说明人的天性会使人在活于这个世界时将自己优先于一切事物及他人之前。而一个社会存在、发展和繁荣必定要经历许多困难的历史阶段,这些阶段不是一个人就能自由应对抑或说不是一个人就能使其完美发展跳跃的。我们的本性促使我们在这一阶段中的任何时期都将个人利益放在最前端,近代英国感性主义伦理思想中霍布斯的人性论可以证明,人性论的基础便是人性自私论即强调利己是人的本性,人性论中说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自我保存。
人在自我保存过程中开始了群居生活,久而久之不同的群居体使得民族开始出现,而民族的出现帮助人类解决了很多历史发展和生存难题:
(1)民族帮助人们形成集体意识。民族的出现使得人们形成了除个体的你我他之外的群体意识,人们开始有了集体荣辱感,懂得在处理任何事物之前要考虑的除了我们个人的私人利益之外,必须考虑民族的整体利益,因为一旦民族不复存在,个人的生存将面对独立个体无法跨越的屏障,这也是生存原则使然。当个人利益与民族集体利益相冲突,但若不维护民族利益个人便无法生存时,从长远角度来看我们必然会放弃个人利益以维护集体生存之法。
(2)民族帮助人们汇聚集体力量。民族的出现使人们形成集体意识之后,便有了一种民族凝聚力,人们在面对民族集体存亡的重大事件前便开始齐心协力解决同样一个难题以维护民族的生存。在此危急之时人们相互协作,分工处理民族中各个部门的难题,但是却不仅仅是一个个独立的部门,同民族中的人们开始集思广益,每当任何一个部门的工作出现暂时无法解决的难题时,各部门之间、部门内部各人员之间开始互帮互助共同应对当下之困境,集体力量不仅由此产生,且能够不断强大。
(3)民族的出现促成了民族规则的形成。群居的生活帮助人们形成民族、产生集体意识、凝聚力量,在后续的发展壮大过程中便会出现很多实际运作问题,古语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民族要发展壮大、富强繁荣,没有合理的民族规制来约束社会行为一切都将是空谈。
在这之上,规则义务论应运而生,为民族规则提供了实际参考价值,为美好道德情操的培育提供了实践范围,并对社会的发展繁荣提供了特殊的指导:
①规则义务论明确了社会普遍道德使用规则。在长期的社会发展和群居经验指导下,集体意识帮助人们明确了通用的社会道德准则。“道德”一词正如宋希仁先生曾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中》所说的,它具有主观性,而人生来具有个体独立性特征,每个人对道德都有不同的道德标准。于是规则义务论明确了个体人存活于这个世界必须遵守的普遍的伦理道德以维持社会稳定,如:基本的父慈子孝、尊老爱幼、爱护公共财物,保守国家秘密等。②规则义务论明确了社会行为模范。规则义务论规定的义务范围比较明确,它认为我们这个世上存在绝对正确的道德准则,因此为我们的行为画了一个实际理论框架,告诉人们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至少对以后出现的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曾经出现过的类似的案例有明确的指导作用,对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模范塑形作用,并告知人们社会活动的禁区边界在何处。
2.理性为道德情操的培育提供了精神支撑
在德国,尊重理性的启蒙思想是以传统上信仰基督教的唯灵论的形式出现的,莱布尼茨哲学是它最早的表现形式。康德的义务论中极其强调理性的作用,在他生活的时代,理性已成为思辨哲学的灵魂,理性也是在他的伦理学体系中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启蒙思想之前的文艺复兴运动强调人的作用,在此基础之上的启蒙运动开始强调理性,这也意味着人们已经开化,开始重视理性的作用。康德曾经说过:“有两种东西,我们越时常、越反复加以思维,它们就给人心灌注了时时在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10]这句话表明了科学研究者的两大使命:探求真理和正义。生活于二十一世纪的人类大都接受过良好的教育,人们对于理性的追求虽不像启蒙运动时期那样炽热化,但人们对于理性的重视早已根深蒂固种植在从小到大的素质教育中。
于是,在这种潜移默化的教育过程中,理性便为美好情操的培育提供了精神支撑:
(1)理性是美好道德情操培育的意识支撑[11]。康德认为理性以超现象的本体作为认识对象,要求对本体有所认识。这在现在看来是非常具有指导意义的,我国在发展教育事业的过程中,提出的目标是培育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人才。而在实际落实过程中越来越重视创新意识的培养,具体措施便是每年在高等教育环节投入大量资金开发创新项目,鼓励学生培养创新意识。创新便是对理性最好的应用,以一物之普遍运行规则来思考新生事物的发展前景抑或是开发新技术是对规律的最佳认识,这对社会发展繁荣,国家富强兴盛有重要作用。
(2)理性是美好道德情操培育的实践纲领。理性在人的理念世界中形成关于培育人们情操的精神范畴,它指导人们在实践生活中该树立什么样的典范,在此基础之上该形成什么样的道德意识概念,培育什么样美好的生活情操以作为实践的纲领。
3.善良意志为美好道德情操的培育提供了善的出发点
宋希仁先生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中》提到作为唯一无条件的善的善良意志是道德价值的真正来源,是康德伦理学的起点。在康德看来,所谓的善良意志的善不来自任何外物,而是来自人的内心最初的动机。正如我国三字经所描述的:人之初,性本善。因此,善良意志为美好道德情操的培育提供了善的出发点:
(1)善良意志为美好道德情操的培育指出了明确的道路方向。善良意志的纯粹化在一开始就为美好道德情操的培育明确了方向:只培养真实的、善的道德情操,不需要虚伪表面的社会表演[12]。心理学认为人都具有三面性:本我(完全潜意识)代表欲望,受意识遏抑;自我(大部分有意识)负责处理现实世界的事情;超我(部分有意识)是良知或内在道德的判断。而善良意志便是在本我阶段就将欲望的成分化为善的意图,且今后培养的情操都只能朝着这个方向发展。
(2)培育美好道德情操是善良意志的最真实的要求。在康德的阐释中,善良意志是来自人们内心深处最真实无社会化的要求,它是一种出生便自带的品质。因此在这种意志的指导下培育的美好道德情操不带任何功利性,没有任何目的性,只是单纯对于这个社会提出了美好发展的设想。这正是我们这个时代紧缺的最真实的思想道德意识。
1.行为义务论对美好道德情操论培育的错误指导
在社会实践中,人们要根据现实情景来改变道德行为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但行为义务论的这种不关心行为结果容易导致两种悖论的产生:
(1)道德情操培育的无规律性[13]。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将人的本质属性归结于人在不停地进行着社会的活动。而行为义务论的这种理论认为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感觉或直觉做自己认为正确的、正当的事情,行为义务论忽略了对社会整体性的认知。在柏拉图的体系中,灵魂被看成是某种类似小小国家或团体的东西。每个独立的人可以成为自己的国王,只在自己的王国里行事却不顾及其他人的感受,这很容易让我们回到老子所谓的老死不相往来的时代。同时,人性本质的差异使得每个人都有自身不同的激情组成,行为义务论着重强调的视角放大了这种个体差异,使得我们越来越难以探索事物发展的规律,无法在变化中寻求出比较统一的定律,规律更是无从谈起。
(2)道德情操培育的理性缺失。在康德看来,任何附有主观情感的行为都不能说是有道德的[14];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美德存在于正确理性所养成的那种平凡的习性之中;在柏拉图看来,灵魂的三功能之一是判断,它不仅是一种确定什么是达到任何目的的合适手段的功能,更是一种确定哪些目的是宜于追求的,而且这是一种要求我们应当相应地给予每个目的以何种程度评价的功能。而这种判断功能是我们现在所称之的理性。柏拉图认为,这是我们指导所有情感的原则。行为义务论并不关心事情的结果,更不用论及追求何种目的。这样人们的行为缺乏理性,对是非好坏的评判完全取决于内心的情感。这将使得社会的发展进入一种无序倒退状态,我们所追求的美好生活将是无稽之谈。行为义务论还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理论来源,是恶习的孕育之根。
2.初定义务论和终定义务论对美好道德情操培育的阻碍作用
在罗斯看来,初定义务论有七种,人们在为一种初定义务做出行为时若没有任何其他一种初定义务与其相悖,能够完成这种义务,那么这种义务便是终定义务,但如果有一种义务与前者相冲突而不能履行前一种义务时,也不可谓之不道德。这种义务论的风险就在于一旦人们在做出行为举措时有哪一种行为是行为者本身认为对自己而言是非常不利时,他便可以借此名义来不履行义务。一切解释权均归行为者本身所掌握,那道德法规的约束力便是一个无稽之谈[15]。美好道德情操作为道德法规所保护的对象更不能为人们所追求。
(1)初定义务论对美好道德情操培育的约束作用
罗斯对于初定义务的划定简单明了,规定了七种初定义务,可以成为我们培育美好道德情操的借鉴对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定位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初定义务论为守诺言、忠诚、感恩、仁慈、正义、自我改进、不行恶,这两者是非常契合的,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初定义务论对于美好道德的培育具有支撑作用。
(2)终定义务论对初定义务论的反作用
在罗斯的终定义务论中,终定义务论是基于初定义务论没有相违背的情况下而形成的,但是终定义务论的形成与否完全取决于初定义务论中是否有相冲突的部分。这种意义上看,终定义务论与初定义务论是不会同时存在的。而这种作用决定了罗斯义务论对美好道德情操培育的阻碍作用。
1.自爱——培育美好道德情操的前提
自是自己,爱是爱护、爱惜、爱怜的意思。自爱便是自己爱护自己、自己爱惜自己。霍布斯及霍布斯的支持者们认为人不得不处于社会的庇护之中,不是由于他对自己的同类怀有自然的热爱,而是因为,如果没有别人的帮助,他就不可能舒适地或安全地生存下去。而任何人要想得到他人的认可和爱护,首先要学会自爱。当我们认真的思考培育美好道德情操的现实方法和途径时,我们应该思考美好道德情操的来源。没有任何情感能产生所要求的那种客观的普遍原则。它只有通过人性中更大的经验的一致性来达到这一点[16]。道德本身就是研究个体德行的学问,它侧重于个人内心修养。这份修养来自社会氛围的后天形成中,社会作为一个大的培养皿给予了我们特殊的情感和经验心理,没有这些社会文明中的意识很难独立获得特殊情感,正如康德所说的不掺杂任何情感的道德原则建立在实践理性之上实属不易。因此,社会人在培养内在于己的道德情操时首先要保护好个体的独立完善性和美好性,在此基础之上人们才能将外化于社会表现的道德行为养成一种良好的习惯,使之成为美好社会的细节彰显。而自爱是所有个体内化于己培育美好道德情操的前提,它是个体完善独立的前提。一个人一旦连自爱都做不到又何谈升华内在的道德修养。因此,个体自爱是整个社会形成培育美好道德情操的起点。
2.理性——培育美好道德情操的保障
理性的存在帮助我们指出正确与错误、善与恶、美与丑的不同,一如它指出真理和谬误之间的区别。人们的内心先于一切法律,且具有关于一切法律区别的看法,而这些看法正是理性赋予我们的判断。或许这样的说法颇为武断,但在仔细考察人类内心不同官能的独特作用和能力之前这是完全被学术界所接受的。
美德存在于理性思考之中。康德的绝对命令是一般原则的转化,而所有的一般原则都源自人类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理性知识。这就不得不说理性的思考是经过实践和历史检验的较为正确的一部分。面对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善恶,如当自身无法抚养一个年幼的孩子时却遇到了一个弃婴,此时该做出怎样的选择既体现这种行为是义务的还是理性的,又能让旁人看出这是否属于我们的美好道德情操的表现。由此可以看出理性的思考形成我们行为的一般准则,成为我们行为边界的划分线,因此理性可以说是道德判断的根源。在此基础之上我们给自己划定美好道德情操培育的内容,并成为监督我们在社会行为中践行美好道德情操的价值标杆。
3.践行——培育美好道德情操的实际意义
一切理论概念的意义最终都是要归于实践,上述诸段内容在分析义务论与美好道德情操的关系,以及义务论对于培育美好道德情操的作用,最终目的都是要会回归实践。培育美好道德情操的理念只有落实到实践才有其意义。而践行美好道德情操要做到以下几点:
开设培育美好道德情操实践课程和项目。义务阶段的教育可以开设实践课程,由老师带队进行美好道德情操培育户外学习课程,让学生走进生活,从服务老人实践行动中去学习如何尊老爱幼、如何勤俭节约;从环保行动中学会爱护环境,保护公共财物;从公益医学活动中去学会健康生活、善解人意。高等教育阶段可以从长期支教行动中去培育民族团结意识;从服兵役行动中去感受家国情怀,培养爱国精神;从志愿者活动中学会爱岗敬业等。
1.把准航向,管控道德发展方向
道德,其自身依托于一定的社会背景而产生,使得道德的发展必然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自人类诞生、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形成以来,道德经过了不同阶段的发展。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道德也表现出强大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目前,伴随着世界文明、文化发展的多样性,道德发展也呈现出各式各样的发展趋势,这些趋势也实实在在地影响着道德情操的形成和价值内涵。这就使得培育美好的道德情操,首先就要把握道德发展演进的大方向。正确的道德发展能产生积极的社会作用,指导经济基础的形成和发展,是影响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进而对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正确的道德通过对人与人之间关系进行调整,化解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正确的道德培育良好的道德情操,能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推动人的全面发展。道德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已经越来越大,在社会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对人类自身的和谐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培育美好的道德情操,必然要把准航向,把握道德发展演进的大方向[17]。
2.完善制度,优化道德评价体系
道德评价体系是用以衡量社会道德活动状态的一个重要指标。是社会道德体系中一大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道德生活状态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道德评价体系。十九大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道德有了更高层次的追求,从而也对道德评价体系有了新需求,现有的道德评价体系有待完善和优化。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第一是从道德自身的评价和监督方面下功夫,完善相应的道德评价制度。充分发挥各类监督机制的综合作用,如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协同程度,提高对不道德行为的曝光度。甚至可以从法律、立法方面加以考虑,以强硬手段切实提高和保障道德的执行能力。第二是建立相关的奖惩评价体系,要在维护好现有道德基础的前提下,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公开褒奖、表扬道德模范,提高优良道德的影响力,公开惩处不道德的行为。只有建立健全道德评价体系,将道德评价的积极作用切实落到实处,才能推动社会道德秩序的持续健康发展。使人们不断追求较高的道德标准,让不道德行为受到谴责和惩罚,使人们不轻易做违背道德的事,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18]。
3.树立榜样,弘扬道德典型范例
道德典范,指的是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杰出代表,是集社会主流道德标准行为准则于一体的特定现实人物。他们身上所体现的美好道德情操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所追崇。这类人是社会价值观的引领向导,对他人的社会行为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力。因此,道德典范在营造良好社会道德氛围上的作用不言而喻。相较于传统的理论道德行为规范和准则而言,道德模范的典型范例更具灵活性和渲染力,实际存在的道德案例也让理论道德准则更具有说服力。
而善的动机产生的善的行为也带来了善的结果,这结果使人们感受到了幸福,这一点也是康德所认同的,既符合绝对善的要求也符合相对善的要求。回归实际,我们要从这个意义上来发挥榜样的力量,充分挖掘身边的好人好事,将典型事迹加以宣传,树立道德模范,并号召全社会广大人民加以学习,为人们追求美德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