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犯罪的治理研究

2020-01-19 10:47郭振宇
关键词:犯罪分子公安机关诈骗

郭振宇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0)

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电信网络广泛应用于社会中的各个领域。在电信网络造福人民群众之时,其也被不法分子掌握与应用。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尤以电信诈骗案件最甚。电信诈骗案的多发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带来较大的影响,公安机关一直保持对电信诈骗犯罪的严打态势,但由于定位难、取证难、抓捕难、追赃难等问题使案件的侦破和处理变得非常困难。因此完善电信诈骗犯罪的治理路径无疑对打击犯罪、保障人民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电信诈骗罪的刑法定义

电信诈骗是科技时代产生的诈骗方式,其与传统诈骗方式不同。传统诈骗主要是“一对一”的诈骗方式,而电信诈骗是“一对多”的诈骗方式,其也由原来的只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益变为侵犯公民财产权益和信息隐私权益。电信诈骗较之前的传统诈骗犯罪侵害范围更广,受害人数更多,非法获利更大。因此对电信诈骗进行界定是完善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第一步。电信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的欺骗方式,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的行为。当下电信诈骗的种类主要有冒充国家机关、银行、商家进行诈骗,伪造和冒充贷款、刷单、招工、招嫖进行诈骗等,且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电信诈骗的种类正在快速增加。

2 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

2.1 犯罪成本低,非法获利大

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已成为当前我国侵财型犯罪中增速最快的犯罪类型之一。[1]电信诈骗犯罪成本低,有时仅需要被害人的信息、移动通讯设备即可对多数人实施诈骗。虽然其犯罪成本较低,但是其获利却很大,即便犯罪分子需要对多个行为人进行诈骗才可能既遂,但是其要做的主要就是在移动设备上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只要有被害人被骗,他们就可以从中获取利益。我国的电信诈骗案件金额越来越大,动辄以百万千万计。[2]正是因为如此低的犯罪成本,以及巨大的资金回报才促使犯罪分子将目光聚集在电信网络诈骗之上。

2.2 非接触性明显,隐蔽性强

电信诈骗犯罪非接触性特征明显,隐蔽性强。由于其仅需使用电信设备进行作案,所以作案工具体积小易于转移犯罪地,且容易躲避侦查。同时这种非接触性的犯罪,也使得受害人对犯罪分子的情况一无所知,所显示的来电号码不是国外的来电就是已经被篡改、加工过的号码。甚至其作案成员之间也从未谋面,整个诈骗的运作均是由个别核心人物在线上进行指挥。

2.3 手段科技化、专业化

电信诈骗犯罪具有明显的科技化和专业化,其一体现在作案设备或软件上。犯罪分子可能依靠技术设备和软件侵入特定系统盗取被害人信息,并依此信息对被害人进行诈骗。再通过改变、伪装、虚拟电话号码或者IP地址使公安机关或者电信部门难以定位其所在地,从而逃避抓捕。其二是诈骗言语程序上的专业化。犯罪分子对被害人实施诈骗时除了传统的诈骗言语如冒充公检法、谎称中奖等,还会编制一些专业化言语程序,如利用电脑钓鱼网站,编造退货剧本,骗取被害人的短信验证码;再如冒充公检法、税务部门进行诈骗等。犯罪分子利用所掌握的金融、法律、税务等专业知识在言语交流中让受害人陷入其所编制的陷阱从而完成诈骗。

2.4 犯罪同伙组织化结构化

组织结构明显也是该犯罪的特征之一。一个诈骗团体内有人专门负责找寻被害人的信息,可能是在非法渠道购买被害人信息,也可能是侵入特定的网络系统盗取被害人的信息;有人为犯罪提供特定设备和软件并隐蔽其所在位置躲避侦查;有人专门编写诈骗“剧本”;还有人实施具体的电信诈骗和转移财产。整个组织结构如同一个虚拟小工厂,在进行程序化的运行。

2.5 跨国跨地区作案日益增加

当下一些诈骗犯罪团伙存在跨国作案的情况,其利用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差异、司法协助的不完善、国际协作管理漏洞等,故意在国外通过移动通信设备对国内被害人实施诈骗。跨国跨地区诈骗的出现,使得电信诈骗案件的处理更加复杂,在该犯罪本身就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上使得案件侦破的难度加大。

3 电信诈骗犯罪的成因

电信诈骗多年来一直危害着人们的财产安全,一直处于高发态势,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3.1 电信诈骗犯罪成本低、获利大、隐蔽性强

电信诈骗本身成本低、获利大且隐蔽性强,更易成为犯罪分子选择的诈骗手段。据媒体统计,电信网络诈骗给被骗个人或企业、单位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少则几千,多则上百万甚至上亿元,与巨大的获利相比犯罪嫌疑人被破获抓捕到的风险相对较小。[3]这些特点都是促使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低风险、高收益驱动着诈骗犯罪分子不断向电信网络诈骗集中,犯罪分子的集中又不断更新着电信诈骗的犯罪手段,而诈骗手段的更新又使诈骗犯罪风险更低,获利更高。整个犯罪发展进入了循环增长中,从而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且难以根治。

3.2 民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防骗意识薄弱

民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薄弱,有时会将自己的信息泄露给他人,使得信息被非法利用的风险加大;同时部分民众防骗意识薄弱,易于被犯罪分子的言语所迷惑,因为利欲心或是因为警惕性、认知性不足使得自己上当受骗。更有受害人在受骗后选择忍气吞声不去报警,这些也就使得犯罪分子更加猖獗,从而造成此类案件越来越多。

3.3 案件侦破难度大

案件侦破难度大也是该犯罪多发的原因之一。由于犯罪分子使用境外电话、动态IP、伪装电话等技术手段使得侦查机关难以定位犯罪分子的位置。即便定位到正确的位置也可能因为距离远、管辖问题、人力物力问题、犯罪分子多次转移作案地等问题使得侦查机关难以抓捕犯罪分子。另外取证难也是该犯罪难以侦破的原因之一。电信诈骗涉及电子证据居多,而电子证据的固定、收集可能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当然有的犯罪分子在作案之时选择对每个人的诈骗金额不超过3 000元的诈骗行为。由于受害人之间彼此不相识,无法确定犯罪分子的身份,再加上定位难,也就无法累计相应的犯罪数额,无法进行刑事立案。

3.4 缺乏系统的社会监管体系

近些年来,围绕着惩治电信诈骗,社会多个行业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制度,实施了多项治理措施。如电信企业完成用户实名制、限制办卡数量、阻断虚拟拨号软件的网上搜索、银行延迟ATM机转账到账时间等,这些措施为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公安部门多年来也加大了惩治电信诈骗犯罪力度,组织了多次专项打击活动,但是专项打击之后该类犯罪又迅速恢复。虽然各行业在不断实施新的电信诈骗惩治措施,但是电信诈骗的手段也在不断更新。电信、金融等行业的电信诈骗治理仍有不足。所以要想根治电信诈骗犯罪还是需要建立一个长期有效的社会监管体系,以此来统筹引领各行业的反电信诈骗制度措施,使其既能实现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资源整合,又能威慑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提高惩治电信诈骗犯罪的效率。

4 电信诈骗犯罪的治理路径

4.1 建立健全反电信诈骗法律法规体系

对于电信诈骗犯罪我们应该秉持从严从重处罚的态度。电信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安全还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所以从重处罚电信诈骗犯罪既符合打击犯罪的需要,又具有法理支撑。现今电信诈骗在刑法上仍然是使用传统的诈骗罪名进行定罪,难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不能更好地满足严打电信诈骗犯罪的需要。所以应将电信诈骗这一犯罪在刑法中单独规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罪,赋予其专门的刑法定义、要件和量刑标准。这些年来司法机关也相应地出台了一些关于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规定,但是大多数属于原则性指导文件,可操作性不是很强。为了更好地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可以由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再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内部规定,形成多级规范性文件并存、宏观微观治理并举的反电信诈骗法律体系。

4.2 建立打击电信诈骗社会协调机构

为了更好地应对电信诈骗犯罪的多发,应当探索在地级市以上建立打击电信诈骗社会协调机构,协调社会中反电信诈骗的多方力量,包括公安部门、工信部门、金融机构、通信机构、社区等,避免各机构“单独作战”。在政府负责,公安主导,各部门联动的协调机制下制定、完善统一的打击电信诈骗制度,不断探索惩治电信诈骗犯罪的最佳方法。该机构的设立既可以为惩治电信诈骗犯罪提供组织支持和智力支持,又可以为社会民众抗击电信诈骗犯罪提供精神支持。

4.3 优化公安机关侦查路径

对于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来说,侦查机关对案件的侦破是治理该犯罪的核心方法。为了更好地应对电信诈骗案的多发,公安机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优化侦查路径。

4.3.1 设置电信诈骗案件云平台

公安机关可以利用大数据网络,对每一起报案进行详细的登记,利用数据网络将一定区域内的电信诈骗信息进行数据汇总和计算,为案件的立案、侦查提供数据可视化的服务。为了保证电信诈骗案件云平台能够及时录入案件情况,可以设置报警迅速接入机制,在拨通110后,把电信诈骗案件及时转入专门负责的机构并进行云平台录入。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平台的数据分析及时通知银行部门冻结账户或通知技术部门定位犯罪嫌疑人,为破案止损争分夺秒。

4.3.2 革新侦查技术

公安机关可以从技术手段上,联合互联网科技公司、电信通讯部门进行技术升级寻求破解定位难的方法。通过这些科技部门的技术人才,群策群力研究、开发智能软件化解电信诈骗案件的技术壁垒。如已有移动通信公司设计了基于运营商O/B域大数据,通过号码归类分析、信令数据清洗、号码识别处置三步来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电信诈骗的方法。[4]公安机关还应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查处、关闭非法的技术软件,减少犯罪分子对虚拟拨号等技术软件的使用。在革新侦查技术的同时也应注意培养熟练掌握侦查技术的人才,并针对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使所培养专业的侦查人才既能掌握最新的侦查技术手段,又能熟悉银行、金融等行业知识。

4.3.3 提高电子取证能力

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与一般诈骗犯罪不同,其案件主要发生于电信网络之中,这为取证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侦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电子取证的操作流程,找寻案发现场的服务器或者利用IP定位找到作案的服务器,提取服务器的外部指纹、痕迹和内部的电子信息数据。当然犯罪分子也可能会使用微信、支付宝等软件,侦查机关应当积极利用这些信息倒查犯罪人员情况、作案情况以及资金流向情况。

4.3.4 严查资金流向轨迹

追赃难一直也是困扰公安机关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难题。受骗民众心中最关心的问题也是能否追回被骗钱财。严查资金流向轨迹可以为发现犯罪嫌疑人提供很大帮助。有时侦查机关无法通过定位发现犯罪嫌疑人,但是可以通过ATM机上犯罪嫌疑人的取款录像或者周边监控录像及时发现和抓捕犯罪嫌疑人,或是利用资金流向地信息侦破案件。

4.3.5 探索设立跨区、跨国执法机制,明确案件管辖。

设立政府机关、公安机关主导的协调机构,统筹各部门对电信诈骗进行打击,应在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办公室,利用案件云平台共享案件数据,在系统外配合协调机构完善对电信诈骗的治理,在系统内探索跨区联合执法机制。对于电信诈骗犯罪要快速确定管辖权。有学者主张将电信诈骗案件完全归属于省级公安机关管辖,笔者认为这样有所不妥。一是因为诈骗案件数量大,完全交付于省级公安机关侦办会加大其办案工作量,容易导致其人力物力不足。二是根据部分学者所说由省级公安机关管辖为的是便于确定管辖权,可是如今一个诈骗案件出现多个省份的受害者已经很是常见,并不能简单地就由某省级公安机关直接管辖。所以应当在地级市以上公安内部设立电信诈骗专责部门,一般电信诈骗案件由地级市公安机关管辖,大案要案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个别案件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管辖或者上移管辖权,同时完善跨区联合执法机制,这是当下较为可行的管辖思路。对于电信诈骗案中存在的跨国犯罪,公安部应主动寻求构建双边、多边以及国际性的执法合作机制,共同签署相关文件防范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对跨国案件视情选择出境打击、边控伏击等措施,[5]不断缩小该类犯罪的生存土壤,做到无缝隙地打击治理。

4.4 增强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治理,既要重视在犯罪发生后的治理手段,又要明确在犯罪发生前的源头预防。要从根本上缩减滋生电信诈骗犯罪的土壤,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发生,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监管和保护。[6]公民应该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要轻易泄露信息。即便要提供相应的个人信息也要经过审慎核对后再出示。许多不法分子将自己所持有的他人信息出售给诈骗犯罪分子,使许多人成为诈骗犯罪分子的诈骗对象。因此打击非法侵犯他人信息、贩卖他人信息的不法分子也是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另外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信息管理和技术支持也尤为重要。部分犯罪分子通过系统漏洞,窃取一些商家店铺内消费者的电话信息,再结合消费者的购物情况将自己伪装成商家进而对消费者实施诈骗。正是因为犯罪分子可以提供详细的购买记录,也就让一些消费者对此信以为真从而落入了诈骗犯罪分子的圈套。所以交易平台应该完善相关的技术,尽可能保证个人信息在技术层面的安全性。平台和商家一旦发现信息被窃,要及时通知相应的消费者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4.5 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民防骗意识

对于电信诈骗类犯罪,提高公民的防骗意识也是预防和治理此类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人们对犯罪分子提高了警惕,也就降低了被骗的几率。提高公民的防骗意识最主要的途径就是社会媒体的宣传引导,通过公益广告、公众号、短视频媒体等及时向大家讲述防骗知识。公安机关、社区等单位可以自发或者联合其他机构进行线下防骗知识宣讲,同时鼓励民众发现电信诈骗线索及时报警。以此形成线上线下双宣传,更好地提高广大公民的防骗意识。

4.6 完善电信运营商、金融机构的反诈骗制度

电信运营商和金融机构对电信诈骗防治措施的完善是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重要一环。电信运营商、金融机构除了应该提高信息技术手段,配合公安机关技术部门对犯罪分子进行定位和追踪外,还应当在本行业内不断完善反诈骗制度。在协调机构统筹下主动对接公安机关反电信诈骗措施,设立相关制度保障公安机关及时冻结账户资金,锁定犯罪分子信息,帮助受害人及时止损。电信运营商应对已经确定为诈骗电话的号码联合公安机关技侦部门及时发现其源头并对其停用。金融机构应该对短期内多个账户资金转入一个账户的可疑情况进行监控,在完善了ATM机延迟到账的机制后, 还应当设立手机转账的延时到账机制,对特定人群尤其是易受骗人群提供保护。

5 结语

对电信诈骗的打击治理是一项长久的任务。虽然其治理较难,但只要社会各行业联合起来,共同为打击电信诈骗献计献策,让各种反电信诈骗措施形成一个完整的、有力的社会治理体系,并做到治理有决心、打击有耐心、民众有信心,我们就一定能够打赢反电信诈骗这场“攻坚战”,保护人民的财产和信息权益,维护社会的繁荣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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