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生态振兴下农民主体性的建构策略

2020-01-19 10:47杨慧鑫
关键词:主体农民环境

杨慧鑫

(南京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习近平总书记对乡村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论述,认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1],“农村环境直接影响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城镇后花园”[2],指明了振兴乡村生态的客观必然性。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将“生态宜居”作为总要求之一;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山东代表团审议时又明确提出“乡村生态振兴”,将其视为乡村振兴的支撑点。乡村生态振兴包含三个层次的含义,以打造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为最终目标: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价值理念指导人们的生态行为,使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观念深入人心;统筹治理山水林田湖草,改善人居环境,解决农村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以“两山论”破解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难的困境,坚持走绿色发展道路。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作为基本原则之一,明确提出要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3]因此乡村生态振兴依靠朝于斯、夕于斯的农民是题中应有之义。而在以往的乡村建设中,农民常以“旁观者”的身份被动参与政府的规划实施,缺乏对自身主体地位的确认,制约主体性的生成与发挥。基于此,本文将分析发挥农民主体性在乡村生态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探讨农民主体性缺失的原因,探索对其有效建构的策略。

1 农民主体性在乡村生态振兴中的重要作用

1.1 农民主体性的内涵阐释

农民主体性是指农民在生产生活实践中主体意识的觉醒与主体能力的发展,展现为农民的自主性、主动性与创造性。这就意味着:一方面,农民主体性是动态发展的过程,以劳动实践为中介。农民主体性的萌生、成长与推进乡村建设发展的实践相契合。于乡村生态振兴而言,农民能够在实践进展中作为塑造乡村生态宜居环境的行动者、实施乡村生态治理的实施者,应大力提高包括发展绿色经济、维护生态利益在内的多种能力。另一方面,农民主体性的特征保证了农民主体地位的必然性。农民作为权责统一的主体,有权利自由表达意志,自主塑造影响其生存发展的外界环境,积极主动地创造美好生活,摆脱盲从、逆来顺受、依赖权威等状态,为乡村生态振兴的最终实现建言献策,发挥自身的创造性,追求并实现自身价值,享受乡村建设成果。

1.2 农民主体性发挥的价值阐释

1.2.1 农民主体性发挥有利于将享受美好生态环境的诉求转化为行动力

农民群体是一种蕴藏无限潜力的人力资源,充分发挥主体性有利于将生态振兴从潜在可能转化为实际存在。政府为乡村建设规划道路,只有得到农民广泛的支持、积极的参与才能落地生根。同时,广大乡村地区的变化印证了我国在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转变:农民物质收入的增多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使得其全部关注点从经济创收中有所解放,向追求美好生活环境转移,希冀从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中获得更多的幸福感。马克思认为:“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4]所以,农民的需要蕴含着建设美丽乡村的动力势能,能够使农民改变漠视旁观的态度,主动关切生态利益,释放因缺乏公共环境意识所埋藏的主体力量。

1.2.2 农民发挥主体性有利于增强权利意识,维护环境权

环境权是所有公民共同享有的基本权利,农民自然拥有此项权利,体现在农民能够融入乡村环境建设、知悉生态环境状况、享受良好环境等方面。有学者认为,主体性的关键就是权力 (权利) 和能力问题。[5]农民主体性的发展,能够使农民清晰认识环境权的重要性,增强其以法律手段维护生态权益的能力。

1.2.3 农民发挥主体性有利于与政府、企业等主体平等建设乡村生态振兴

乡村生态振兴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通力合作,但主体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将农民视为需要帮扶的落后群体,未能充分发挥农民在建设家乡中的主体作用,两者构成自上而下的“命令与服从”关系,这使得农民限制政府“唯GDP”而牺牲生态环境行为的阻力效用减小;企业的资本注入使农民对美好生活环境的诉求暂时搁置,依附于资本,加之农民监督力度的贫弱造成企业无视农民的主体地位。因此,农民充分发挥主体性能够与乡村建设的多元主体配合协作,制约政府为政绩而忽视生态效益的行为,约束企业的无节制逐利行为。

2 乡村生态振兴中农民主体性缺失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2.1 农民主体性缺失的表现

2.1.1 农民未能认清自身“施害者”的身份

农民因不能有序开展绿色生产活动,因此所承受的环境损害部分来源于农民本身。农民开展农业生产活动时较易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对水资源、农药与化肥的低效利用是重要表现。2017年的数据显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为0.536,所用水量的半数在做“无用功”;水稻、玉米和小麦三大粮食作物化肥利用率、农药利用率分别为37.8%和38.8%,存在较大提升空间。[6]化肥、农药利用的低效性,使农村生态环境破坏成为必然。这要求农民改进农业生产工具,主动学习和适用科学生产方式,自觉加大改进农业生产技术的资金投入,摒弃乡村环境问题“制造者”的身份。

2.1.2 农民默许城乡环境资源分配不均

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中心主义”理念使城市优先追求高质量的生态环境。乡村被迫承接由城市迁出的工厂、企业,提供资源、空间、人力等条件,而经济利益则“出走”乡村,流向城市。同时与城市相比,乡村的人居环境较差,突出环境问题仍需整治。而农民主体性的缺失导致面对环境资源分配不均的现状无动于衷,默默承担着“受害人”的角色,不能以“主人翁”的身份保护家乡与自身,导致未能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生态产品的权利,承担平等的环境治理责任。

2.1.3 农民漠视政府、企业忽视生态环境效益的行为

农民因缺乏主体意识,认为乡村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由政府部门决定,自己被动等待指挥、听从命令即可,表现出对政府的依赖。这导致农民将话语权让位于更具强势地位的政府。而企业利用、消耗乡村的环境资源只需得到政府的批准。当政府、企业结成强势联盟,失去农民主体的制约时,便较少顾及乡村经济与生态的平衡。农民因缺失主体性,维护生态权益的“痛觉神经”不敏感,常常不能意识到切身利益已受到伤害,未能有效行使监督权。

2.2 农民主体性缺失的原因分析

2.2.1 根本原因:落后的乡村经济发展水平阻碍农民主体性的发展

目前,乡村经济的相对贫弱使得农民主体目标很难从谋求利益向兼顾生态环境与经济转移。农民群体仍以金钱本位为价值取向,有较为强烈的脱贫愿望。因为生态环境破坏引发的危机具有“潜伏期”,所以农民更加看重能否在较短时间内改变生存状况的经济利益,即使生态环境利益受到侵害也无暇顾及。同时,乡村经济落后与发展机遇少之又少二者之间是相互影响的,这迫使村民外出打工寻求致富机会。农村的整体环境较为闭塞,与外界的信息流通不畅,农业生产方式科技普及率低,生活方式单一,这些弊端进一步增大了村民的“离心力”。青壮劳动力、乡村精英倾向于脱离农村融入城市,对乡村的归属感减弱,对乡村的生态环境问题熟视无睹。大多数农民在家乡短暂停留,不再愿为乡村建设投入精力,面对家乡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时存在“不愿言”的消极情绪。乡村生态振兴失去了重要的支撑力量,何谈农民主体性的发展?

2.2.2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存在城乡“隐形界限”

受城镇化发展思维、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城市的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明显优于乡村。这造成乡村的生态文明建设被边缘化,无法有力带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挤压农民主体性的发展空间。与城市相比,乡村缺少治疗生态危机“病症”的“工具与医生”,体现在资金投入、人员安排、法律保障等多方面。一是乡村的环保基础设施亟待完善。据统计,我国至今仍有40%的建制村没有垃圾收集处理设施,78%的建制村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7]在农民基本生活垃圾都无法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形下,使农民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理念、实现绿色发展和生态振兴的目标更是无从谈起。二是我国的环境管理队伍、环境监管人员、环保工作机构未能下沉到乡村,农民主体力量势单力薄,难以形成对乡村环境破坏行为的震慑与管控。三是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同样“重城市轻乡村”,尚未形成系统的乡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这导致法制供给与需要之间的矛盾,使得农民利用法律武器维护生态利益的效度减弱。

2.2.3 农民欠缺公共环境意识

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本来就不高,对公共环境的关注度一直较低,这是有其深刻的内在原因的:一是农民期待他人出头、坐享其成的心理。公共环境利益存在着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交织的复杂性。在乡村整体环境遭到破坏时,农民认为自会有人申诉,同时兼顾到自己的利益,便选择沉默。二是农民隐忍、逆来顺受的心理。农民在目睹乡村生态环境的衰落时,绝大部分人只报以口头的埋怨与惋惜,很少能以自发的行动维护村庄的利益。因为农民普遍认为,村庄生态环境破坏损害的是每个村民的利益,他人能够视而不见,我也可以忍受,不愿自己主动找麻烦。三是存在着“各人自扫门前雪”的心理,只关注私人环境空间。费孝通认为“中国乡下佬最大的毛病是私”。[8]这种自私的性格特征使农民只注重属于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阻碍农民积极主动地关注公共的环境空间。种种消极怠惰的心理是农民生成主体性的巨大阻力。

3 乡村生态振兴下建构农民主体性的策略

3.1 农民内在主体性的生成

3.1.1 形成以农民为中心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

农民主体性的发挥,重在内在主体意识的觉醒,确认自身主体地位,与政府、企业等主体凝结为整合性的力量。这需要政府畅通农民表达美好生态环境诉求的渠道,充分听取农民群体建设美丽乡村的建议,评估建议的可行性,改变对农民命令式的调遣。同时要及时了解农民对乡村建设结果的评价与反馈。农民的反馈能够为政府部门提高工作实效提供标尺,使政策制定、规划建设有的放矢。对于以经济收益为导向的企业,政府和农民应勠力同心,加强对企业消耗资源、破坏环境行为的监督,促使企业成为生态环境的治理主体,研究、应用新技术,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3.1.2 培育农民生态意识,提高关注公共生态环境的主动性

意识到治理生态危机的紧迫性,是农民自觉以实际行动改变乡村环境现状的前提。这要求乡村的环保工作机构设置到位,环境管理队伍应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对乡情有整体把握,树立生态忧患意识。此外,要加深农民对环境问题的类型、产生原因、有效应对措施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培育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意识。农民还应明确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重要保障的道理,只有从自身做起保护公共生态环境,维护村民们共有的生态权益,才能使自己的需要得到满足。

3.2 外在客观环境的营造

3.2.1 坚持乡村绿色发展,筑牢农民主体性发展的经济基础

目前,乡村面临着生态危机凸显、青壮年劳动力外流、发展动力不足、资源有效利用率低等问题,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缺少内在动力,农民主体性的发挥缺少有效的承载主体。由此,绿色发展成为乡村振兴的必然趋势。应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基础,高效、有序、有所节制地开发利用资源,改变粗放的经济生产方式,展现乡村经济发展的环境优势。乡村经济实力的增强将降低人们外出谋生的欲望,吸引外出人口回流,重燃建设家乡的愿望,实现农民身体与精神的双重回归,发挥建设家乡的主体作用。

乡村绿色发展的良好推进,须以“两山论”为指导。习近平总书记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全新理念指导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这不是回到荒野的浪漫想象,不是唯经济增长的单向发展模式,而是对农民应拥有的生态正义的维护,是对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取舍困局的突破。农民循着“两山论”的价值指引,能够在参与乡村绿色发展中转变固有的思维方式,深刻认识以牺牲美好生态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的生态代价,自觉珍视自然财富中蕴含的经济财富。

3.2.2 坚持城乡生态共同体,在城乡一体化中增强农民主体性

生态系统作为运行复杂的整体,不受行政边界的限制,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将向外辐射,影响周边城市居民的生态体验。这意味着生态环境的治理工作不应存在人为的城乡界限,应以系统化、整体化的思维方式构建城乡生态共同体。首先,要正视城乡在环保工作上的差距,提高对农村环境的重视程度。针对农村生态环境的特点,完善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妥善处理村民的生活垃圾、畜禽粪便。这些措施能够潜移默化地影响村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有利于其形成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与健康的生活习惯,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其次,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科技投入,提高灌溉效率、化肥与农药的利用率,培养农民使用绿色科技进行生产的能力。最后,要健全乡村企业准入机制,对由城市转移至乡村的企业进行严格管理。与之相适应的是要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重视农民所反映的企业污染问题,给予农民满意的处理结果。

3.2.3 完善乡村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农民运用法律维护生态权益的能力

法律的贴地实施与农民主体性的增强是相辅相成的。制定、出台有关农村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的法律,明确农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对农民主体性的发挥有激励作用;农民加深对法律的认知与理解,增加以法律武器维护环境权的效率,能够凸显法律的价值,提高法律的适用性。我国应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确立农民的环境权,以法律保障农民主体性的发挥。法律的制定应从农村的真实情况出发,与农民的迫切诉求相吻合,打破“城市中心主义”的局限,促进城乡在环境保护立法工作上的平等。在此基础上,政府部门应及时普及法律知识,将理性化、逻辑性较强的法律条文转译为通俗易懂、有温度的话语,使农民知悉法律是维护利益的最佳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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