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东盟在航海教育与培训领域开展合作的对策研究

2020-01-19 10:47胡小礼
关键词:东盟国家航海海事

胡小礼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国际教育学院,江苏 南京 211170)

海洋运输占国际贸易总运量的70%,我国93%以上的进出口货物都是通过海运方式运输。中国和东盟国家均是当前世界上主要的海员劳务输出国,双方利益一致,合作潜力和空间巨大。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背景下,中国应以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充分发挥我国航海教育与培训的特点和优势,与东盟国家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的国际合作[1]。

1 我国与东盟国家在航海教育与培训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和东盟各国全面恢复或建立外交关系。1997年,中国和东盟确定建立面向21世纪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为推动航海教育与培训合作奠定了基础。2003 年 10 月, 建立中国—东盟海事磋商机制。2012年《南海及其周边海洋国际合作框架计划》的发布,标志着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合作进入快车道。2013年9月,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了《中国—东盟港口城市合作网络论坛宣言》,沿海港口城市自愿加入中国—东盟港口城市合作网络。自2013年以来,上海海事局海事技能训练中心累计共举办各类国际培训班11期,培训来自东盟及其他亚洲国家和地区学员共计203人。2015年,中国牵头推动实施《中国—东盟海事教育培训发展战略》。2017年,“东盟船员技能培训基地”在山东交通学院威海校区挂牌成立,并举办为期10天的第一期东盟船员技能培训班。2018年,完成对泰国的《STCW公约》履约技术检查,完善履约技术审查工作机制;落实《中国—东盟海事教育培训发展战略》,在上海举办了“中国—东盟航海教育和船员培训质量体系管理研讨会”,在广州举办了“中国—东盟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履约合作研讨会”,增进了与东盟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履约交流与合作。2019年5月,中国在上海成立“中国—东盟海事教育培训基地”,将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与中国海事国际交流合作相结合;大连海事大学专用教学实习船“育鲲”轮访问柬埔寨王国,探讨在海事教育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2 我国与东盟国家在航海教育与培训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存在的问题

2.1 航海教育与培训国际合作机制有待完善

早在2003年,中国—东盟海事磋商机制就已经成立,并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协商相关海事问题。2015年,中国牵头实施《中国—东盟海事教育培训发展战略》 ,先后成立了“东盟船员技能培训基地”及“中国—东盟海事教育培训基地”。但这些合作大多聚焦于宏观国家政策层面。在微观层面,中国与东盟各国在航海教育与培训领域缺乏长效的合作机制,各国航海院校之间缺乏沟通机制和合作平台[2]。

2.2 船员数据库亟待建立健全

国际海事组织发布的《航运市场人力资源报告》显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国际航运市场高级船员短缺,低级船员过剩。具体表现为:2005—2010年10年间可供上船雇佣的高级船员和低级船员的数量均大幅度上升,从2005年到2010年高级船员数量增加了34%,而从2010年到2015年该数据为24%。同一时间段,低级船员增加百分比分别为17%和24%。当前国际航运市场船员总数量约为1 647 500人,其中77 400人为高级船员,873 500人为低级船员。当前国际商船总数量约为68 723艘,最大的船舶类型为杂货船,占比为31%;其次为散货船和近岸船舶物料供应船,占比分别为16%和10%。当前全球所需船员数量为1 545 000人,大约需要790 500名高级船员和754 500名低级船员。而根据当前的供需情况,高级船员缺口数量为16 500人,而低级船员超出需求量11 900人[3]。

由此可见,国际上高级船员和低级船员的培养存在严重的比例失衡问题。高级船员严重缺少,而低级船员又供大于求。中国及东盟各国皆为发展中国家,是世界上船员的主要输出国,建立健全船员数据库对航海教育及培训教育教学资源的有效分配意义重大。

2.3 航海教育与培训课程体系有待统一完善

国际海事组织(IMO)开发了用于船员培训的示范课程。IMO开发的示范课程是指导全球船员培训与教学的技术标准。但是由于各个成员国的航海课程教育培训体系及学员文化背景的差异,示范课程仅在普遍可接受的范围内,根据学员的学习目标设置符合IMO国际公约及相关议案要求的技术内容和必要的知识及技能水平。因此,实际上各国的航海教育与培训内容是不尽相同的。各个国家课程体系及内容的差异性不利于各方在航海教育与培训上开展进一步的深入合作。

2.4 航海教育与培训要素流通机制有待完善

航海教育与培训要素包括教师、学员、教材、教学设备等。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优势也不同。如新加坡航运业发达,但人口较少,航运人才严重短缺;越南海员吃苦耐劳,但是语言沟通能力不足;而菲律宾船员英语能力较强,但不少菲律宾航海院校培训设备陈旧,导致菲律宾船员操作能力较差。目前,中国与东盟各国航海教育与培训领域各个要素的流通机制还不健全,未能形成优势互补。

3 加强我国与东盟国家在航海教育与培训领域国际合作的对策

3.1 与东盟各国建立长效航海教育与培训国际合作机制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动实施“一带一路”倡议,海事管理部门、航海院校以及相关服务机构应当以此为契机,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以航海教育与培训领域合作为抓手,发挥海事合作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软联通作用。

成立中国—东盟海事教育培训发展联盟,定期召开国际论坛,商议解决目前航海教育和培训领域遇到的突出问题,同时推动中国与东盟各国政府及航海院校之间的实质性合作。充分发挥国际海事亚洲技术合作中心的作用,结合国际海事组织改革技术合作,更好地发挥区域性技术合作中心的作用[4]。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以建设成为“国际知名海事院校”为目标,召开“一带一路”与海员发展国际论坛,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一带一路”海员培养与发展国际协作组,希望能够为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航海院校共同搭建平台,推动航海教育与培训领域的国际合作。目前取得了显著成效:先后安排40名师生前往马来西亚海事学院学习交流,35名师生前往菲律宾三所航海类学校学习交流,在缅甸建立海外船员培训中心等,输出中国航海教育。

3.2 积极推动船员数据库建设

在成立中国—东盟海事教育培训发展联盟基础上,在中国和东盟各国之间建立船员数据库,及时掌握跟踪中国和东盟国家各级各类船员数量及培养情况,使各成员国能够根据船员数据库和全球船员需求变化,及时调整对不同类别和不同级别船员的培养,高效利用航海教育与培训资源,有的放矢,统筹安排航海教育与培训计划,避免导致船员培养与实际需求脱轨的现象。

船员数据库建设应包括船员基础信息(注册信息和证书信息),是船员数据库的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注册信息是船员数据库的核心信息,证书信息是体现船员执业资格的关键要素,基础信息的准确性直接影响整个船员数据库的质量。船员数据库的建设将极大地规范中国—东盟区域间的船员管理,不仅能够有效调配航海教育资源,对打击假证也有一定威慑作用,将全面提高船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3.3 建立统一的航海教育与培训课程体系

国际海事组织为帮助各缔约国履行STCW公约,使航海新技术、新技能和新要求得以推广和遵守,组织开发了用于船员培训的示范课程。然而,许多发展中国家还不能较好地使用和推广示范课程。中国应同东盟国家一起,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示范课程的要求,制定课程标准,完善课程体系,并统一航海教育与培训课程内容,采取统一的考评方法,提升亚洲区域示范课程开发、修订和使用的整体水平,促进国际先进知识、技术、理念的交流、共享,助力发展中国家更好地履行国际公约。

建立统一的航海教育与培训课程体系对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航海教育领域的合作至关重要,不仅能够完善各国的航海教育与培训课程体系,还能促进各国航海院校师生的交流,提高航海教育质量,促进海员适任证书的互认。

3.4 建立健全我国与东盟国家航海教育与培训要素流通机制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航海院校、培训机构和航运公司建立了先进的海员培训基地, 软硬件都达到了国际领先水

平,而这些正是东盟国家迫切需要的。国家海事管理部门应该统筹航海院校、培训机构和航运公司的资源,谋划海外船员教育培训市场[5]。加强中国航海院校和东盟国家航海院校深层次的合作,在航海教育与培训领域取得一批有影响力的成果。菲律宾教师语言优势比较明显,中国航海院校可以聘用菲律宾教师担任外籍专业课教师,对学生专业英语能力的提高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4 结语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中国和东盟国家的国际合作与往来日益密切,合作潜力和空间巨大。作为目前世界上主要的海员劳务输出国家,中国与东盟国家应携手共进,在航海教育与培训领域进一步深化合作,培养航海人才和加强海事能力建设,互利互惠,充分发挥航海教育与培训的软联通作用,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建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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