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本质
——精神哲学的视角

2020-01-19 03:45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意志本质伦理

徐 洁

(杭州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浙江 杭州 311121)

本质即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根本属性,它是在总体上反映事物特殊性或原本形体的哲学范畴。经由对事物本质的理解,可以有效掌握事物的运作规律,明确事物所蕴含的本体效用与衍生功能。“道德”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范畴,对其本质的剖析是理解与诠释道德概念及其文化意涵的重要突破口,也是释放道德文化与社会功能的基础性条件。

一、道德的起源学考察

理解道德本质的首要前提是探问和寻索道德的起源与发展历程。从起源上看,道德概念源远流长,在几千年的演化与发展过程中不断被赋予新的文化内涵。在中国,“道德”分别有“道”与“德”两字组成。其中,“道”最为原初的语义首见于老子所撰写的《道德经》:“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1]在此意义上,“道”是宇宙万事万物的原体、本体,它具有先于天地的超验品性,但是又为万物所依附,故而是一种关涉于现象世界却又超越于现象世界的先验性存在。这一先验性存在可以具化为宇宙万物所遵循的必然规律与最高法则,故而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客观性、普遍性与永恒性,此一意义为韩非子在《解老》中所进一步确证:“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2]。由此可见,“道”是对宇宙间万事万物共同规则或规律的抽象性描述,它代表了人类追求形上本体与万物始基的文化理想。通过对“道”的想象与憧憬,华夏子民才有可能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建构属己的精神世界与生活世界。

“德”的象形意义是“人站在天文观象台中心点用眼睛观看七曜(日月金木水火土星)的运行”。“七曜”代表宇宙自然的运作规律与法则,即代指为“道”;“人站在天文台中心点用眼睛观看”意味着对“道”的注视、体认与遵循。在此意义上,道是对宇宙先验性规律与法则的承载,德则是对道的澄明与昭示。换言之,“道”是“德”的存在基础,“德”是“道”的认识根据。因为“道”,所以“德”是存在的;因为“德”,所以“道”才是实在的。也就是说,“德”在起源学意义上是依附于“道”的,也是伴随于“道”的,没有“道”也就无从谈论“德”,“德”是验证“道”之所存的人文性基础。依循于此,管仲提出:“德者,得也”[3]。个体通过对先验性道德法则与规律的遵守,从而有所“心得”。朱熹在承袭管仲思想的基础上对“德”的涵义进行了丰富与拓展,他提出:“德者,得也,行道而有得于心者也。”[4]德是对道的遵循,遵循的主体是人的内心,故而德者,直指人心,心性正直即是有德。在此意义上,德是对道德恪守与坚持,人心向道即为德。由此观之,“德”是一种与人之心性密切关联的主观精神建构的产物,它依循于“道”,却见之于人的主观意识,故而具有特定的历史性与情境性。对此,朱熹进一步补充说:“道者,人之所共有,德者,己之所独得”[4]言下之意,“德”是对“道”之普遍性法则的个体性呈现,经由个体之“德”,“道”才能获致与生活世界相关联的精神与人文意涵。

依循于上述关于“道”与“德”的起源学考察,我们能够粗略端详出中华传统文化中“道德”概念的语境意涵。事实上,“道德”一词曾在春秋战国时期的《礼记》《庄子》《荀子》等著作中多次提及,其涵义总体上可以化约为人内心之中的认知、情感与外在行为对人世通用性真理或天道规律法则的遵循与持守。诚如《荀子》一书中所言:“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通过“学”而至“礼”是臻达“道德之极”的必经之路,也是个体人生在世的文化选择。“礼”传达了是人世间的通用性真理,同时也是对生活世界天道法则的遵循,故而是对道德概念的适切诠释。由此观之,“德”是基于人之心性行为的具体范畴,它可以被描述为仁、义、礼、智、信、勇等多个维度的心理品质。并且,虽然诸子百家基于不同的认知立场,对何为“道德”有着不同的理解(例如道家的“无为之德”①、法家的“以法为德”②等),但是他们关于道德本质的一般性理解基本上是一致的,即道德是经由人的主观精神努力,符合于客观性社会或自然法则的总体性规范。在此意义上,道德是属人的,是与人的精神建构相关的,并且在主观性与客观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等层面诠释了自身内在矛盾的辩证统一性。

在西方,道德的词源学意义同样十分丰富且深刻。事实上,西方文化传统中“道德”一词渊源于对“伦理”(ethics)概念的继承与发展。“ethics”的最初意义是指“人生生活所居住的寓所”,可以引申为人类建构出来的社会生活规则之意。但是在公元前146年罗马帝国征服古希腊之后,拉丁语中的“moralis”(道德)替代了古希腊语言中的“伦理”(ethics)。可以说,这一替换是西方哲学思想史上的重要事件,它在某种意义上影响了后来两千多年西方伦理道德思想的重要走向。在西方文化语境中,“moralise”(道德)一词源自拉丁语的“mos”(复数为“mores”),它可翻译为“传统风俗”“习惯”。传统风俗是特定区域内通过长期的共同生活所形成的约定俗成的文化习惯之总和,它是对共同体生活世界与精神世界的总体性编码与记忆,并且对共同体中的成员具有“软性”规范与约束效用。由此可见,“moralise”在起源学意义上具有“个体遵从社会规范”的文化意涵,这这一意涵与“伦理”概念具有诸多相同之处。但是,伴随着西方思想的历史发展,道德开始与习俗、与伦理发生分离,并且在宗教、理性、自由等理念的参与过程中开始关注个体的内心虔诚、忏悔、自律等,由此使得道德成为个体主观精神建构的产物,至于道德所应蕴含的伦理实体意义,则在实践理性的淡漠中被逐渐消解了。

通过对中西方道德概念的简要历史探寻,我们可以看出,遵从基于普遍性社会规范或者天道规律的伦理精神是中西方道德阐释的共同出发点,并且这一遵从依循于人们主观精神的自觉建构。但是不同之处在于,中华文化传统自始至终都将道德的普遍性与个体性联系在一起,强调先验性道德规律和社会规律与个体主观精神的辩证统一,强调人际伦理与个体道德的互动关系,并且,遵从社会规范与个体的精神建构相比更加具有优先性,这就使得中华文化传统对个体的实践理性与道德自由缺乏充分的认肯;与此相反,西方文化在历史流变中逐渐淡忘了“道德的伦理学意义”,忽视了道德本身所蕴含的实体性因子,转而在激励和倡导道德主观建构的过程中将实践理性与精神自由推向极致,由此,道德成为了“通过个人”“为了个人”的价值范畴。在此境遇下,如何以中华传统文化中的道德理念为根基,批判性地吸收西方文化中关于道德的积极要素,已然是新时代道德重构的重要文化使命。

二、关于道德本质的主要观点

作为一种“非科学的知识”或者是“不可编码化的意会性知识”,道德诠释了特定社会群体对价值规范的现实向往,同时也彰显了个人精神建构的理想诉求。但是,至于如何理解道德?或者说,道德的本质是什么?这一问题时至今日尚无定论。在此意义上,人类关于道德本质的认识几乎成为一个不可化约的多元化事实。

事实上,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知识视域、价值立场与文化处境,对道德本质的理解可谓是殊异复杂。可以说,人们关于何为道德已经进行了大量的描述、分析、与判断,对复杂的道德事件也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反思与争论,但是始终没有一个严格科学并且普遍认同的逻辑界定。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我们不去关注与探索道德本质的理由。通过梳理与分析古今中外关于道德本质内涵的论述,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从社会意识的视角探讨道德的本质。在19世纪50年代,马克思与恩格斯在长期深入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历史发展与现实问题基础上,合作撰写了《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该书运用辩证唯物史观,从个人意识和社会意识的辩证统一过程中揭示了作为社会意识形式的道德本质及其发展规律,论证了道德的历史性条件与社会性基础,由此将改变了西方哲学领域理解道德本质问题的基本思路。在马克思主义看来,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受制于社会存在(即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物质生产方式与交往形式),并且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这是因为,“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5]92。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人们在进行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过程中所逐步生成的行为规范与实践准则。在此境遇下,“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5]72。作为一种精神产物,道德为社会存在所决定,并且能够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的发展。也就是说,道德需要以相适应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为基础,并且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念,没有任何一种道德是永恒不变的。道德具有特定的境遇性、历史性与阶级性。诚如有学者指出:“唯物主义历史观不仅在于从直接的物质生产过程出发,来考察现实的产生过程,并把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同时也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释各种不同的意识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的产生过程……这就是说,道德的发展也是有社会历史条件的,而不是偶然任意的,或单靠理论上的演绎就能成就的。”[6]

二是从工具主义的视角解释道德的本质。在工具主义的理论视域下,道德起源于原始人调节社会关系的实际需求,“道德作为一种人的创造物或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与所有其他人类创造物或文化物一样,都是满足人生存发展需求的工具”[7]。“人类创造道德的目的,最终是为了增进人类利益,是为了保障人类社会存在发展。”[8]在此意义上,人的生存与发展是道德的目的和“主人”,道德则是人的“仆人”和工具。“道德是通过提供善的为人处世的方式来为人的生存发展需求服务,其特定的价值指向是人际关系的和谐与人的完善。因此,道德就是在一定社会群体中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与品质规范之总和。它受社会舆论和内在信念的直接维系推动,以善恶为基本评价词,负责为人提供善的为人处世方式,以满足人处理人际关系和实现自我的需求”[7]。也就是说,为人提供关于善恶的处事原则即是道德的根本任务,它的立足点在于对良序社会规则的维护。事实上,工具主义的道德本质论自古希腊时期就已经初现端倪,因为经由道德获取幸福、快乐在亚里士多德以及伊壁鸠鲁学派的话语体系中似乎具有天然的正确性。这一思想为后来的功利主义者所承袭与发展,并且深刻影响了近现代道德哲学的发展。他们认为:“功利主义的道德承认,人具有一种力量,能够为了他人的福利牺牲自己的最大福利。功利主义的道德只是不承认,牺牲本身就是善事。它认为,一种牺牲如果没有增进或不会增进幸福的总量,那就是浪费。”[9]由此观之,道德的存在依赖于个体或者是群体的幸福,它本身不具有任何内在价值与精神属性。推而论之,道德作为服务社会发展的工具,它能够通过预防恶的存在于蔓延而实现自身的效率价值,在此意义上,道德是一项由于约束人而产生的“必要之恶”。诚如有学者所言:“道德与法一样,就其自身来说,不过是对人的某些欲望和自由的压抑、侵犯,因而是一种害或恶;就其结果和目的来说,却能够防止更大的害或恶(如社会的崩溃)和求得更大的利或善(如社会的存在发展),因而是净余额为善的恶,是必要的恶。”[8]

三是从精神哲学的视角分析道德的本质。精神哲学致力于从人类的精神发育过程及其价值旨归方面探索思维与存在关系的哲学范式。根据精神哲学的基本理念,人在本质上被认为是一个具有充分自我意识的精神实体,他能够通过自身的理性意识与能力摆脱物质必然性对自身的束缚而实现精神的自决。“人类精神总是在追求某种永恒的价值,这种追求已经形成为一种持久的精神事业和传统。”[10]并且,在人类思想史上,道德与精神具有密不可分的内在关联性。甚至可以认为,一切道德本身都是对人类精神的彰显于呈示。据此,古今中外不少哲学家在理解和诠释道德本质的过程本身即是精神建构的过程。作为西方理性主义哲学的发展高峰,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认为,道德本质“乃是客观精神的达到完善——主观的和客观的精神自己的真理……主观的自由就作为隐蔽的而又公开的普遍理性意志而存在,这意志是感觉到自己而主动地安置在个别主体的意识中的,而它的实践操作和直接的普遍性的现实性是同时作为道德的惯例”[11]98。言下之意是,道德在本质上是精神在个体意志自由层面的主观体现,个体通过将自身的理性意志在实践层面普遍化为作为客观精神的社会伦理(共同体习俗),继而完成精神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除此之外,康德的自律道德观、尼采的生命道德观等都是有效诠释了道德本质的精神属性。另外,在中华文化传统中,基于精神哲学理解道德的本质也是颇为常见。须知,中国传统哲学极为关注人的精神生命与精神理想。其中,儒家将道德心作为道德的基点,强调通过“存心养性”“以道心主人心”等方式实现天人合一的精神境界;道家以自然心作为道德的基点,崇尚以“浑其心”“守静笃”等方式来体现自身的精神自由;佛教则以清净心作为道德基点,提倡以“自性开悟”“心地静明”来完成禅心的精神超越[12]。概而言之,基于精神哲学的视角理解和诠释道德的本质是中西方文化传统的共通之处,它们对于切近道德的文化意涵具有重要意义。

三、道德本质的一般性阐释

综合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基于不同的价值视域对道德的本质进行阐释与论述是道德哲学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并且在特定意义上呈现出特定的事实本真性与价值合理性。诚然,马克思主义肯定了道德的生活属性,阐释了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社会意识和实践精神的文化样态,这对于释放道德社会生活功能和实践价值无疑显著意义[13]。工具主义的道德本质观将道德视为是一种用于构建良性社会秩序的指令性文化,如何使道德服务于个体或群体综合性效益的提升是道德建构的根本旨归,也是诠释和理解道德本质的着眼点。这一观点有效契合了道德的现实功能性,因为它在本质上为人的生存与发展以及良序社会的建构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不得不说,将道德困囿于社会规范的建构或者是生存福利的文化支撑无疑是对道德精神本质的庸俗化诠解。诚然,道德具有支撑社会建制的价值功能,但是这一功能仅仅具有衍生性意义,而不具有本体性意义。即是说,任何在功利主义框架内的道德论述都无法切近道德最为本质的精神建构意义,也就无法为持久的良序社会规范以及根本性的道德人文关怀提供价值基础。

据此,理解道德的本质需要依循于精神哲学的文化框架。在精神哲学的价值视域内阐述道德的本质意涵是中西方道德哲学历史发展的文化传统,它沉积了几千年来不同地域人们关于道德本质最为成熟的思考与判断。在此意义上,如何承续和创新道德本质的精神属性是新时代道德阐释与道德建设的重要文化使命。可以认为,道德作为人的存在方式,它在难以离开对人的精神关怀,精神是彰显人之本己性最为有效的方式。道德与精神的切合点在于二者都是属人的,并且具有十分密切的内在关联性。也就是说,精神是道德最为终极的体现,道德是精神最为关键的呈示。在此意义上,笔者认为,一切道德在本质上都是精神性的,精神是统摄一切道德范畴的根本性线索。从道德的基本结构上看,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本质上都是对精神的描述与具化。在这里,作为一种精神的道德既具有内在向我的一面,也具有外在向他的一面。其中,道德的“向我”属性凸显了个体性的内在道德向度,它所面对的是主体内部的自由意志和实践理性,旨在回答“人应该如何幸福生活”的问题;道德的“向他”属性彰显了群体性的外在伦理向度,它所面对的是人际间的社会规范与互动准则,致力于阐释“我们应该如何在一起”的问题。

在此意义上,作为一种特定精神的道德既是对个体内在实践理性精神的认肯,同时也是对外在伦理规范精神的呈示。因为道德一方面是依附于个体的,另一方面则是镶嵌于整个社会历史文化之中的,并且二者具有交互映衬、相互转化的辩证统一关系。具体地说,个体属性的主观实践理性通过将自身普遍化为适用于群体规范性的实践法则,由此转换为客观伦理规范;群体属性的客观伦理规范通过指引个体建构属己的主观实践理性,由此实现伦理的个体性转化。依循于此,道德是一种主体根据客观伦理法则建构自身实践准则的思维与意志,它充分体现了个体的实践理性与精神自由;与此同时,道德又是一种建构普遍伦理法则的文化精神,这一文化精神体现它在构建人类伦理共同体过程中的价值意义。具体而言,道德的本质需要在凝聚“精神”的基础上,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具体阐释。

第一,就个体属性而言,道德是一种与主体自我的内在自由深度关联的思维与意志。从形态上看,道德是一种与认知有关的理论思维,也是一种与行为有关的实践意志。如前所述,道德是一种主观精神,即是“对其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黑格尔语),它具有鲜明的个体取向与实践取向。并且作为精神最为直接的呈示与彰显方式,道德在本质上关乎人的实践理性与精神自由。精神,究其实质而言是一种思维与意志辩证统一的范畴。“伦理道德的本性是精神;“精神”的哲学本性是思维和意志的统一。”[14]其中,思维是精神的一种理论或认知结构(知),它传达了主体将自我道德普遍化的价值诉求;意志则是精神的实践或冲动结构(行),它体现了主体自我规定道德规范的内心倾向。也就是说,“在‘精神’中,就内在地包含了两个辩证的品质:一方面通过思维追求自我超越的普遍性,以成为普遍存在者;另一方面通过意志限制和规定自己,以实现普遍性。思维普遍化自我,意志限制自我,这就是‘精神’的思维与意志、知与行的辩证品质。”[14]

道德是一种与主体自我精神建构相关联的人文范畴,它描述了人借助理性规范自身认知、情感与行为的思维意向与实践能力,并且它主要是趋内的(亦即“向我道德”),主要回答的是“我应该如何幸福生活”的问题。作为一种与精神相联系的意向与能力统一体,道德的产生与发展始终与人的理性与自由深度关联。事实上,自苏格拉底以降,西方道德哲学研究领域大都将人的理性视为是道德产生的前提条件,因为“道德是理性发展的更高形态即精神形态……精神是理性的现实性,即理性与它的世界的同一,精神的现实内容就是伦理道德”[14],在此意义上,理性为人们理解和诠释乃至改造世界提供了思维基础。例如,柏拉图的“善”理念、亚里士多德的理智德性与伦理德性、笛卡尔的存在认识论、斯宾诺莎的理智之爱、莱布尼兹的单子论等等,它们都在某种意义上验证着理性之于道德建构的基础性意义,并且在康德所开启的德国古典主义理论流派中将理性与道德的内在关系推向顶峰,由此完成了对理性与道德文化逻辑的理论确证。但是,并不是所有理性都能够沾染道德的光辉,唯有以人的意志自律或意志自由为基础的实践理性才能真正切近道德的真正意涵。实践理性所关注的是人的意志功能,它超越出一般感性与知性的对象层面,主要是指“在伦理道德领域中所呈现的道德主体自我意志的先天欲望能力”[15]。也就是说,实践理性致力于为人进行道德判断与道德选择提供了必要的先验性基础,同时也为人进行道德归责预留了充分的自由空间。在实践理性的激励与规约下,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的人能够自觉释放自身禀赋中的理性能力,将客观普遍性的道德法则与自身的主观实践准则有机地关联起来,继而在基于意志自律的道德意向与道德实践中实现内在的精神自由,彰显自身的本质规定性。

第二,就人际属性而言,道德是一种致力于构建人类伦理共同体的文化精神。从主观实践理性与客观伦理秩序的辩证关系上来看,基于自由意志的道德准则能够有效涵养主体的伦理精神,促使主体自我在铸构内在向我道德品质的基础上寻求与他者和睦相处,继而构建基于个体道德完善的人类伦理共同体。在这里,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精神,其本质是面向他者的、趋外的(亦即“向他道德”),主要致力于回答“我们应该如何在一起”的问题。

事实上,无论是基于自由意志和实践理性的主观道德系统,还是基于伦理规范和人际准则的客观道德系统,它们都是对个体道德的单向度诠释,二者的内在整合共同构成了道德的完整意涵。并且,这两者具有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作用。因为面向自我的道德就其本质而言是从人际伦理中分离出来并坐落于具体个体之身的主观范畴,它基于个体的实践理性与自由意志,同时又能够在伦理之“道”的形而上学轨道内转化为面向内在自我的德性经验。在此意义上,面向自我的道德在相对独立的个体品性系统中体现为从个体理性和自由意志出发,通过理性反思和自由意志达到“道”之普遍性的意志诉求,并且这一意志诉求的合理性根据在于道德是一种集思维与意志相统一的主观精神;与此同时,面向他者的道德又有一种将自身普遍化为客观性伦理法则,继而构建人类伦理共同体的内在倾向,由此完成“向我道德”与“向他道德”、主观精神与客观精神的辩证统一。

道德哲学史实质是人类伦理道德的精神发展史。“向我道德”作为一种依循于个体的主观精神,它的本质需要在与“向他道德”的辩证互动中才能够得以阐释与说明。这一辩证互动的过程体现为“向我道德”将自身转换为基于伦理的实体认同,亦即个体本质向普遍伦理的回归。诚如黑格尔所言:“当自由的意志是实质的意志,在主体里面成为现实的而且符合于它的概念而又变为必然性的一个总体时——它就是现实生命在家庭、在社会和在国家中的伦理。”[11]86自由意志传达了道德主体思维与意志的或然性与主观性,它潜藏着对伦理同一性与构建人类伦理共同体的精神诉求,当这一精神诉求演化为客观普遍性的伦理时,一切关于如何面对家庭、社会、民族、国家乃至世界的伦理共同体关系才能够得以有效生成和确立。经由伦理共同体关系的建构,道德主体和伦理实体之间才能表达出密不可分的内在关系,也才能使人类在精神深处产生深邃且亲切的文化家园感。在这一层面,道德的本质开始走出自我层面的主观精神建构,转而在实践理性的作用下迈向以普遍性伦理关系为旨向的伟大征程,由此而为普遍性社会伦理秩序的确立以及人类精神的总体性完成构筑坚实的堡垒。

注释:

①例如,道家庄子提出:“夫恬淡寂寞,虚无无为,此天下之平而道德之质也。”(庄周.《庄子·刻意》)

②法家的“以法为德”即是强调“法”在道德建构中的本体作用,也具有以契约为基础的道德属性。对此,管仲提出:“法制不议, 则民不相私;刑杀勿赦,则民不偷于为善;爵禄勿假,则下不乱其上。三者藏于官则为法, 施于国则成俗……废上之法制者,必负以耻。厚财博惠以私亲于民者,正经而自正矣。”(管仲.《管子·法禁》)商鞅据此进一步认为:“圣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所谓义者,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非其义也,饿不苟食, 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常也。”(商鞅.《商君书·画册》)在此意义上,以“法”为基础,为良序社会确立客观普遍的道德法则,继而使得“至德复立”(商鞅.《商君书·更法》),即是法家思想最为根本的道德憧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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