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浩
(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新时代,我国经济面临着复杂、多变的特点,社会面貌日新月异,人们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商事活动愈加活跃。特别是近年来基于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和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突破,“大数据” “人工智能” 等话题被人们热议,依托互联网所进行的商事活动已经十分普遍。这些新兴技术给传统商事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由此产生的种种新问题亟需法律去调整规范,传统商法理念亟需被重新审视。
学界对于商法理念的概念表述各有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商法理念无非就是商法自身价值和目标的另一种表述[1],有的学者认为商法理念即商法规范之内在规律,以及商法理论之内在逻辑的总结[2],有的学者认为商法理念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含商法的精神与价值等体现商法本质属性的基本理论范畴[3]。总的来说,学者们对商法理念概念的理解,基本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共同反映出商法理念的核心含义:一方面,商法理念是商法本质属性和内在规律的实然归纳,是对商法总体特征的基本认识和抽象概括;另一方面,商法理念是对商法理想信念和精神追求的应然总结,是商法在立法、司法,以及商事实践中所应达到的理想效果。
长期以来,我国商法发展十分缓慢,始终难以孕育出现代商法理念。在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思想中,“重农抑商” 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小农经济作为我国的主要经济形态,一直从古代延续到近代。在儒家思想的束缚下,我国商人阶层亦无法形成共通的现代价值追求,商业规则更难以制定成章,在最初的商事活动中,所谓规则也仅是日常的交易习惯[4]。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市场边界不断拓宽,商业规则的重要性开始显现。与此同时,一系列商事法律相继出台,市场经济制度得以巩固。
法律规则在形式上的确立,敦促着人们对商法的内在理念进行探析。关于商法理念的内容,我国学界众说纷纭[5]。但近年来学界对商法理念的探讨日趋平静,商法理念的内容在长年的争论中也逐渐明晰。具体而言,以下四点已普遍为学界所认可:一是强调营利,此为商事活动之首要目的。二是经营自由,此为商法私法属性之重申。三是促进效率,此为鼓励商事交易之考量。四是防范风险,此为市场交易之重要保障。
上述商法理念对我国过去的商事立法、司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在新时代却面临许多新挑战。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深刻地改变了传统交易习惯,在给商事活动带来更便捷、精准、高效的同时,许多问题也随之凸显,而当前的商法理念难以应对这些新问题、新困境。
新时代背景下,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一系列新型技术的发展,对以往很多传统的商事行为带来了冲击,使得很多商事行为不得不在其经营模式、交易方式、商业合作、投资开拓等方面做出改变。比如,网络支付、网络融资、网络理财的兴起,迫使传统商事行为做出相应调整。面对这些新兴事物,商法该如何应对,已然成为一个严峻课题。
事实上,近些年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型技术迅猛发展的影响下,我国为应对商事行为的创新所带来的一系列新情况做出了许多相应的新改变。譬如:2017年8月18日,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在杭州成立,随后,北京、广州相继成立互联网法院,其管辖范围包括诸多涉网民商事活动纠纷。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9月6日发布)。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体现了在新时代互联网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商事立法的创新。2019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 “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有媒体评论:互联网保险迎来 “第二春”[6]。在新时代,面对商事行为的新变化和新发展,商法理念也应与时俱进。
“人们比任何时候都更迷恋数据”“撞到风口上,猪都会飞”,这些流行语反映了现在互联网经济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也反映了当前商事活动正在产生着 “美好且虚幻的泡沫”。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某种程度上拓宽了 “交易市场” 的边界,造成了商事主体 “大混战” 局面。对数据的崇拜,对用户量、交易额的盲目追求,使得商事活动陷入泡沫横飞和恶性竞争循环。
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作为创造了最快IPO记录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瑞幸咖啡发布的2019年第二季度财报,虽然营收、销售量、用户数等指标飞速增长,但亏损达到6.108亿元,同比扩大83.4%[7],瑞幸咖啡的厄运早已显现。在资本的推动下,国内电子商务公司开始进入 “亏损换规模” 为主导的超高速发展阶段。准备约3亿美元估值冲击IPO的拉手网最后一轮融资估值11亿美元,规模并不大的奢侈品电商走秀网的估值已达5亿美元,如此高的估值严重影响了电商业的再融资[8]。上述数据再次表明,现阶段许多商事行为存在“名不副实” 的情况,导致商事活动充满不确定性。而由商业泡沫堆积起来的繁荣也只能是空中楼阁,摇摇欲坠。
对用户进行大规模补贴,在互联网时代下的市场竞争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果不计后果地盲目补贴就存在极大风险,无论对企业还是对社会都具有危害[9]。要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商法理念也需要应时变革,及时应对包括商业泡沫在内的诸多问题。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商业信息已经不仅仅是商业秘密才具有经济价值需要保护,更多的不是商业秘密的商业信息也具有经济价值[10]。广义来说,商业信息可指一切与生产、交易、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包括各商业机构的信息、客户个人信息。
一方面,个人与商业信息正在实现 “零距离”。如今,每个普通人都可以利用互联网资源十分便捷地查询到几乎所有公司、企业的详细信息。诸如 “天眼查”“企查查”“启信宝” 等工具,利用大数据资源极大地提高了人们对商业信息检索、整理的效率,深刻地改变了以往人们对商业信息的获取模式。以 “天眼查” 为例,其收录了1.8亿家社会实体信息(含企业、事业单位、基金会、学校、律所等),90多种维度信息全量实时更新,涵盖企业背景、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融资历史、股权结构、法律诉讼等角度,还可以实时监控所关注的企业变更[11]。这样的技术极大地提高了人们对于商业信息检索的效率和便捷程度,使得人们与商业信息的距离越来越近、唾手可得。
另一方面,所有人的与商事活动有关的各项数据也正在被记录、被利用。每个人的消费习惯、个人偏好、支出能力等信息都被记录、被分析。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与商事活动有关的各项数据通过 “自动化决策算法” 等技术化手段被广泛运用,但法律却尚未配置相对人知情、质疑、救济的机制[12]。因此,作为调整商事关系、规范商事活动的商法应当有所作为,商法理念也应强调社会责任,促使商业信息的拥有者合理搜集信息、使用信息。
“数字化世界密集性和复杂性的背后,风险将如影随形。因为它更容易看到一些微小的疏漏,以让人无法预料的序列连续发生,就有可能变成更大的、更具破坏性的大事故。”[13]正如前述,在新时代,无论是商事行为的创新,还是商业泡沫的产生,无论是商业信息的爆炸性增长,还是大数据对商事活动参与人的影响,都会增加商事活动的不确定性,与之伴随的是不可预估的风险。显而易见的是,传统商事交易的各类风险不但没有消匿,反倒随着商事交易的 “互联网化” 而呈现出扩大的趋势。营业模式激进改变所带来的风险、商业泡沫被戳破的风险、商业信息不当利用的风险、商业数据被泄露的风险等等,无不时刻警醒着人们。商事风险的扩大无疑是带给商法最严峻的挑战。商法理念也应在强调营利和追求效率的同时,平衡安全因素。
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商事活动面临着全新机遇与重大挑战。商法理念作为贯穿商法基本精神、基本价值、基本原则的根本观念,极大地影响或者决定着人们在商事活动、商事立法、商事司法中的思想和行动。纵观学者们以往所论述的商法理念,一方面,它们确实反映了商事法律的本质特征、基本精神,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商事活动的蓬勃开展指导了正确的方向,在客观上也确实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在强调营利、经营自由、促进交易效率的商法理念指引下,我国的商业越来越繁荣,经济发展得到巨大推动。另一方面,在新时代下,传统商事活动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商法理念也应与时俱进。商业泡沫的产生、对表面数据的盲目追求、对利润的崇拜、商事活动中的投机行为……这些新问题的出现,以往的商法理念不但无法有效遏制,某种程度上甚至助长了问题的产生。所以,有必要在新时代,重新审视商法理念的内容,进行反思,同时对商法理念进行顺应时代的更新和重塑。
新时代,商事活动面临许多挑战,传统商法理念的缺陷开始显露。
1.不够重视商业质量
所谓质量,在社会科学领域一般是指事物的价值(主观)和优劣程度(客观)。简而言之,商业质量是指某一确定范围内的商事活动运行、发展的好坏优劣。毋庸置疑,商业的高质量发展理应是人们一直追求的目标,但令人疑惑的是,传统商法理念却并未重视商业质量。传统商法理念崇尚营利、追求效率、维护经营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质量就能得到很好的维护。缺乏对商业质量的重视,由此导致种种弊端:盲目追求数量,产生大量商业泡沫;恶性竞争,交易风险大大上升;损害消费者利益,最终危及整个商业环境。
2.未能强调社会责任
在商法中,社会责任是指商事主体对社会应负的责任,如要求企业、公司必须以一种有利于社会的方式进行经营和管理。在传统商法理念中,似乎天然地认为参与商事活动的主体是 “单独行动、各自为战”,传统商法理念对商人自治、经营自由的全力维护掩盖了另一个真相:在新时代背景下、在全球化的今天,每一个参与商事活动的主体都不是“孤岛”,复杂交织的商业贸易将它们紧密地连结在一起。强调社会责任有利于更好地呵护商事活动的土壤,将有利地促进商业的繁荣与发展;缺乏社会责任则会导致市场的不稳定性,最终损害商业本身。现代商业社会必将越来越强调社会责任,而对商事活动影响重大的商法理念却未能充分体现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3.过分追求交易效率
传统商法理念尤为追求交易效率,已经不再适应今天的商业社会。传统商法理念强调促进交易效率,有其历史合理性,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规律。但进入新时代后,这一理念应当被重新审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4]在新时代,质量、安全等其他商法理念逐步得以强化,交易效率已经不再是商事活动的首要追求,过分追求交易效率的商法理念已经过时。
在新时代背景下,传统商法理念在面对商事活动的诸多新挑战时显露出疲态,且常常出现无力应对的局面,所以,商法理念的更新与重塑势在必行。笔者认为,新时代商法理念的重塑应当着重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崇尚营利,兼顾质量
商人是追求营利的。在高度 “数据化” 的互联网时代,似乎只要赢得一些诸如排名、流量等表面的数据,利润也就随之而来了。互联网是由无限的数据支撑的,但在商事活动中,却不能一味追求 “精致的数据”,还应兼顾质量。质量是衡量一项事物好坏的重要指标,如果只注重商业的 “表面繁荣”,而不注重商业发展的质量,那么商业繁荣也只是“空中楼阁”,摇摇欲坠。商法应当树立 “崇尚营利、兼顾质量” 的理念。十九大首次提出 “高质量发展”,表明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14],也是对 “崇尚营利、兼顾质量” 这一商法理念的有力支持。
2.维护经营自由,强调社会责任
近年来,“大数据杀熟”“搜索引擎竞价排名” 等负面报道层出不穷,一些新型的商业模式备受质疑。商事活动的参加主体应该明白,互联网及其带来的新技术使得商事行为的开展越来越高效、便捷,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事交易是完全自由和不受约束的。商事主体也应承担社会责任。所谓社会责任,不仅仅是商事行为合乎基本社会道德,还包括其他诸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等方面。
强调社会责任,亦是世界各国商事立法的趋势。与传统的道德伦理责任不同,社会责任是在近现代社会层级不断发展壮大的背景下孕育的,将其纳入法律责任也是顺势而为,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先后在立法中加入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和方式[15]。事实上,我国的《公司法》早已明确了社会责任。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可见,“社会责任” 这一理念并非凭空出现,在维护商人自治、经营自由等商法理念的同时,“社会责任” 也一直伴随左右,只是在社会经济风云变化的当下,日渐显现出其重要性。在新时代背景下,社会责任这一商法理念应当被不断强化。
3.促进交易效率,平衡交易安全
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追求商业的快速发展,商法的促进效率理念在实践中不断体现。但是,这样的发展理念注定是不会持久的。在进入信息时代的今天,商业风险非但没有消匿,反倒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被不断地放大,也带来了一些全新的风险。“由于技术的可能性,出现了不可预料的、全新的机会,鉴于同时产生的风险,所以一切与真实生活有关的问题一定要由人们来做最后的决定。其实真正的挑战,就产生在我们赋予数据意义的同时。”[16]新时代下,商法理念应当顺世而动,必须要平衡好效率促进和风险控制两大理念,完善相关商法制度,比如,公示主义、告知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等,以期保障商事活动的安全进行。
社会经济的繁荣离不开商业,商事活动的开展必须遵守商法规范,商法的创制和更新离不开商法理念的支撑。在新时代背景下,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面对充满挑战的商事交易,要贯彻新时代商法理念,顺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确保商事交易质量、效率和交易安全,并体现商法的社会责任,以期对今后的商事活动、商事立法或司法产生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