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理论内容及逻辑结构

2020-01-18 19:05万传琦胡寅寅
黑河学院学报 2020年11期
关键词:共同利益血缘马克思

万传琦 胡寅寅

(1.黑河学院,黑龙江 黑河 164300;2.哈尔滨理工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毋庸置疑,人类对共同体的关注肇始于古希腊哲人对德性共同体的遐思之中。亚里士多德在至善的意义上讨论共同体,并将人的本质与共同体直接关联。然而,近代以来,西方哲人将道德排除出政治领域,认为共同体不是从人的内在本质中自然引出的人类联合,而是在个体意志 “同意” 的基础上通过约束个体而形成的人造共同体。至此,个体与共同体的同一关系被契约关系所取代。尽管黑格尔认为离开共同体的个体和离开个体的共同体都是无法界定的抽象,并着意构建个体与共同体的对立统一关系,但其完整且封闭的绝对精神系统不仅颠倒了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现实关系,而且也封闭了共同体的实践指向。

马克思的共同体思想与前人的最大不同之处,就在于不是从德性、理性、意识等方面出发来理解个体,而是从现实的、活生生的感性活动出发把个体理解为现实的个人,从而将个体的联合不是看作人的自然本质的直接实现,而是在历史运动中逐渐展开和实现的发展方向。共同体作为表征个体的有机联合或统一,本身即是人的存在方式。通过把个体与共同体作为一对范畴对置起来,马克思分析了在各种不同的共同体形式中人之存在的特殊样态,并最终形成了走向 “真正的共同体” 的致思逻辑。

一、血缘共同体:否定自然意义上的人之本真存在

遵循历史展开的逻辑,马克思指出,人类最初的联合形式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共同体。此种共同体是在人类产生之初,由自然选择所形成的原始共同体。原始人类由于个体力量不足,在面对未知的自然力量时,只能通过联合而成的群体方式来生存,个体观念并不具备社会存在的现实基础。因此,早期的原始人类正是在生产生活的基础上以这种联合的群体方式才从自然中脱颖而出,具有了人的特质。这种按照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共同体在其样态和结构上都处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虽然原始人类已经掌握了区别于动物的劳动工具,但这时的劳动并不是追求物质利益的手段,而仅仅是原始人类为谋求群体的生存而必须进行的人类活动。在以生存为目的的血缘共同体中,人与人之间并没有所谓私人利益的冲突,个人尚未形成特殊的个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人类素朴天真地把土地看作共同体的财产,而且是在生活劳动中生产并再生产自身的共同体的财产。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1]472。换言之,只有作为血缘共同体中的一员,原始人类才将自己看做是生产生活资料的所有者。

由于血缘共同体中尚未形成单个个体的观念,共同体成员以群体的方式共同占有生产生活资料,维系共同体的纽带是人类天然的血缘关系,此种状况恰恰反映了原始人类是在否定自然的意义上的本真存在。人与人之间的联合不是基于共同利益的选择,而是在命运相关的基础上的必然结果。低下的生产力使生活在原始共同体中的人们,相互依赖、共同合作,形成了仿佛人与人之间最亲密无间的关系。事实上,卢梭和马克思都曾认为原始社会是人类生存的伊甸园,然而,他们也都承认,在经过了资本主义洗礼之后,人类再也不能回到原始的共同体中。虽然人在原始共同体中是一种本真的存在,但这时的个人还只是共同体的附属物,必须依赖于共同体才能生存,在这个意义上,原始共同体中的人还不具有个体主体的特征,人只是作为类从自然中生成出来,却并没有作为个体的存在从共同体中独立出来。同时,在原始共同体中,人在与自然的抗争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物质财富根本不足以满足人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诸多共同体思想家都曾感叹最初的人类共同体总与友爱、信任、依靠等美好的感觉相联,但遗憾的是,一方面,为换取个人的独立自由,现代社会是以共同体的瓦解为前提的;另一方面,人类作为一种以有限追求无限的存在,必定不会满足于仅仅是依赖自然,而必然要求成为自然的主人,因此,随着生产的不断扩大,人口及人的需要逐渐增长,原有的部落联盟必须向外扩张,所导致的后果就是交往的扩大和奴隶的产生,而奴隶的出现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血缘共同体的社会结构。人与人之间不再是相互依赖才能生存的互补关系,而是一种体现在争夺奴隶和共同财富中的斗争关系。血缘逐渐从人类联合的基础中淡化,利益的一致性逐渐成为共同体的基础。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的个体性也不断地从共同体中生发出来,带来的后果必将是血缘共同体的瓦解。

二、政治共同体:否定社会意义上的人之异化存在

伴随着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个体的特殊利益开始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并与群体的共同利益发生矛盾。共同利益不再与所有的特殊利益相吻合,而仅仅代表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血缘共同体再也无法满足人们对特殊利益的追逐,特殊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亟需确立一种新的共同体形式以维系社会的稳定,政治共同体从市民社会中脱离出来成为这一任务的主要承担者,马克思对这种共同体的思考首先开始于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

在研究现实社会的过程中,马克思发现了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问题,这迫使他把理论的关注点转向黑格尔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显然,黑格尔已经发现了现代社会中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不过他用以解决这种矛盾的方法只是通过国会来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这无疑是黑格尔追求伦理生活统一的一种愿望。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分正是现代社会的基础,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冲突是政治共同体取代血缘共同体的根本原因。因此,界定了特殊利益的国会永远也不能克服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分裂,黑格尔用国家来统摄市民社会的做法只是理论上的抽象,只有从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分裂中才能把握政治共同体所隐藏的秘密。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以国家为基本形式的政治共同体否定了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双重匮乏的血缘共同体。同时,从人类个体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追求特殊利益的个人逐渐从共同体中独立出来无疑是人类作为主体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从血缘共同体中脱离出来的个人具有特殊的私人利益,在追求特殊利益的过程中不停的争斗,并在争斗中形成一些特殊利益集团,为了协调特殊利益之间的斗争,就需要有一个表明独立于社会之外的力量来协调利益冲突。然而,国家并不是建立在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完全一致的基础上,作为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国家所代表的共同利益只是一部分人的特殊利益,并且被这种特殊利益所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所宣称的共同利益只是虚幻的共同利益,血缘共同体中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一致性被完全摧毁。在马克思看来,这种政治形式的共同体 “只是抽象,对于个人只是外在的、偶然的东西;同时又只是单个的个人满足需要的手段”[1]176,对个人来说完全是虚幻的共同体。

由于个人的特殊利益在国家中总是被迫服从于虚幻的共同利益,个人就逐渐分裂为国家中的人和市民社会中的人,即 “公人” 和 “私人”。如此一来,人的个体化进程在政治共同体中陷入两难:一方面,作为具有特殊利益的个人的确不再是血缘共同体的附属物;但另一方面,个人在政治共同体中也并不是作为一个完整的、真实的个体而存在,社会存在对他来说表现为某种外在的东西。劳动分工的发展形成了一个缺乏社会联系的松动的共同体,人也日益被分化为各个领域中的人,日益成为片面的、异己的存在。通过这样的分析,马克思认为,由于政治共同体只是虚幻的共同体,本身受市民社会支配,因此要想改变政治共同体中人的存在方式仅仅通过政治手段是不可能的,而必须通过彻底的革命构建一种新的社会联合形式。人类从共同体中分离出来并不必然形成独立的个体主体,相反,只有在 “真正的共同体” 中,个人才能在现实的实践生活中作为主体而存在,只有在 “真正的共同体” 中,个人才能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

三、真正共同体:否定私有制意义上的人之本质存在

在从血缘共同体到政治共同体的转变过渡中,个体主体不断凸显。在血缘共同体中,尽管共同体成员彼此依靠、相互信任,但单个成员必须依赖共同体才能生存,换言之,血缘共同体并不具有个体独立自由的现实土壤,而这显然不是人类所向往的存在方式。因此,随着生产力的大幅度发展,人不断产生新的需要,由此形成了单个人的特殊利益,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分裂随即摧毁了原始的血缘共同体。表面上看,这时的个人在社会关系上摆脱了血缘共同体中的群体依附,使个体自由作为一项抽象的权利得到法律的承认,但实际上,利益的分化也使人越来越受到利益的支配,其对象化的结果导致人失去对象,失去自我。在马克思看来,人是类存在物,抽象地从共同体中脱离出来并不能使人成为个体主体,只有从人与人的关系出发,在 “真正的共同体” 中,人才能够既不是共同体的依附物也不是脱离共同体的孤立的存在。

马克思通过对 “虚幻的共同体” 的分析,阐述了作为真正的人类联合形式的 “真正的共同体”。

首先,在人的本质的生成逻辑中,马克思在本然的意义上将人的本质理解为需要。需要作为人的本性,一方面,表现为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另一方面,也表现为人的社会发展需要。遵循这种理论逻辑,血缘共同体正是在人的生存需要和彼此依赖的需要的基础上形成的。而在具体的社会现实生活中,作为 “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的人则代表了人的本质的实然状态。在历史的展开过程中,社会关系的转变表现为一个根据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的动态过程。换言之,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在这个意义上,政治的共同体同样是在相应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不过,在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问题域中,不仅有 “人是什么”,而且还包括了“人应该是什么”。因此,人的本质在社会关系的实践变迁中也包含了应然的维度。简言之,人的本质应该是自由自觉的活动。在历史运动的内在趋势中,人的应然本质作为一种潜在的发展倾向,不断地在实践中自我确证,并最终指向人的潜能的全面发展和独立个性的形成。

其次,“真正的共同体” 不仅体现了人的本质的生成逻辑,而且还隐含了一个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逐步一致的批判逻辑。马克思通过分析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批判了政治共同体的虚幻性及个体自由的虚假性。马克思指出,私有制是特殊利益产生的必然结果,而私有制的出现使人类社会成为一个阶级对抗的社会。阶级的出现就使个人不是作为独立个体,而是作为阶级成员参与到共同体中。为了维护一定阶级的特殊利益而形成的共同体,既不是血缘意义上的自然联合,也非个体意志的自愿联合,在政治共同体中,国家只代表虚幻的共同利益,因此,无论是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都不是真正的个体,当然也从未真正摆脱过不自由的状态。因此,作为真正的人类联合形式,“真正的共同体” 必然是在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所形成的自由人联合,而这种利益的一致性不是退回到原始未分的同一状态,而是在继承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范围内的内在一致。因此,马克思认为,尽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带来了人类剥削和压迫的极端形态,但其飞速发展的生产力所带来的丰富的社会财富却给 “真正的共同体” 提供了强大的物质支撑。因此,“真正的共同体” 是在继承私有财产的积极成果的基础上生成的。正是在否定私有制的意义上,个人占有自己全部的劳动成果才成为可能,人也才真正作为 “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 而占有自己全部的本质,这无疑是 “真正的共同体” 的实践路径,也只有消灭私有制基础上所实现的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一致,“真正的共同体” 才有其现实意义。

如果说在血缘共同体中,尚没有个体自由的概念,而在政治共同体中,个人所获得的只是消极意义上的自由,那么,只有在新的人类联合中,人才能实现真正的个体独立和自由,真正作为自由的有意识的人而存在。与以往共同体相比,“真正的共同体” 表征了个体自由的共同生活方式,根据马克思的理论逻辑,“在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的革命无产者的共同体中”[2],作为主体的个人不是阶级中的个人,而是真正的个人。“真正的共同体” 是各个个体自由而有机的结合,因此个体是 “真正的共同体” 的主体,每个人都作为个体在共同体中相互交往,共同体不再是个体自由的束缚。根据这一观点,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价值指向就在于 “真正的共同体” 的生成。“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有个人自由”[1]176。这种 “真正的共同体” 是人与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既不会以共同体来抹杀个人的发展,也不会以个人的发展为由而颠覆整个共同体,在这个意义上,“真正的共同体” 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决 “自私自利” 和 “强权共同体” 的新思路。

综上所述,尽管马克思并未着力构建一个系统化的共同体思想,但通过对个体与共同体关系的考察,不仅揭示了个体的历史发展进程,更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走向 “真正的共同体” 的价值指向。马克思对 “真正共同体” 的论述,不仅为人类解放提供了清晰的价值旨归,而且也为当前构建 “人类命运共同体” 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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