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文摘·

2020-01-16 15:33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0年4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福利制度

中国创新型城市创新治理完善路径

章文光、宋斌斌、秦黎在《行政论坛》2019年第6期撰文指出,城市地方政府作为创新政策实验的主体,享有较为完备的政策试错主动权,并在中央柔性规制下完成多级政府间信息沟通与共同学习。然而,在现实中这种创新治理模式面临着中国行政体制改革藩篱和创新主体关系建构的双重挑战,需要在创新型城市建设过程中运用多层治理方法协调多元创新主体间关系,在政策目标、政策工具、治理框架等三个层面完善多层创新治理机制。一是统筹协调,形成开放兼容的创新型城市政策目标。虽然创新问题通常属于经济部门管辖的范围,但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创新目标向多维拓展(涵盖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公平、可持续等多个维度),需要多个政府部门介入其治理过程。因此,这就需要跨政府部门和各政府层级的网络连接,以促进政府内部的合作、协调和资源调动。二是基层赋权,协调多层政府间创新型城市政策工具。城市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直接决定了创新治理效果。从多层治理视角出发,中国创新型城市的创新治理需要赋予城市地方政府主体更大的权限。三是多层治理,构建完善协调的创新型城市治理框架。创新治理需要激发多层参与主体的行动力,并在公共和私人行动者之间建立协调和适应机制,通过多方参与制定政策来促进协调行动。然而,中国的城市地方政府和其他创新行动者往往基于自愿合作参与创新型城市协同治理过程,这种自发协调下的城市地方政府面临缺乏正式的制度框架以及规则制定权限的限制,制约了创新型城市的治理效果。因此,需要制定规范完善的创新型城市多层治理框架,厘清城市、区域和中央政府的治理重点和治理方向。

(王雅莉摘)

新时代党政体制改革的路径优化

宋玉波、黄锟在《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撰文指出,改革开放40多年来,以经济发展为主线的改革已经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但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党政体制改革更多地触及上层建筑领域,更多地触及深层次的利益矛盾,过去行之有效的部分改革举措面临多方面的现实困境。因此,有必要在总结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从宏观和微观、理论和实践的角度优化未来党政体制改革的路径,以持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升治理效能。一是宏观探索。(1)秉持中国立场,把握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进一步深入研究党的全面领导理论,完善党的全面领导制度。(2)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求,按照整体推进的思路调整优化改革方法。(3)坚持理性考量,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保证党政体制改革的法治底色。二是微观推进。(1)顶层设计。与地方先行先试良性互动,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2)健全和完善党政体制改革的科学评估机制,促进社会参与改革,保障改革的顺利推进。(3)进一步理顺党政关系,优化制度运行机制,提升制度效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方式,有助于形成体制、机制有机统一的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现代化将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的发展,这反过来又推动国家制度的优化,从而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加可靠的基本制度和根本制度保证。国家制度的优劣决定国家治理水平。只有建立起适合本国国情的现代化国家制度,才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善治。

(王雅莉摘)

“央—地”间权力共享协作机制的构建

尹利民、黄雪琴在《江西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撰文指出,中央与地方权力资源配置的差异是源于中国的政治结构特性,构建“央—地”间的可持续协作机制,对于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化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央—地”间的权力分享与中国的政治结构有内在的联系,权力分享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力边界,但却不利于它们相互间的合作。对此,构建“央—地”间的协作机制,需要在制度设计与实践创新中,形成权力共享的机制,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现与治理能力的提升。当然,在一个国家内,中央和地方属于不同层级的政府,因权力结构的配置差异及拥有的信息优势不同,它们所拥有的权力资源是不可能均等的。建立在权力共享基础上“央—地”协作,对于实现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至关重要。基于权力共享的“央—地”协作,需要在中央的决策和地方的执行间寻找协作的空间。那么,基于权力共享的“央—地”协作机制构建,应该如何操作?首先,中央的制度设计既要考虑其可持续性收益,同时也要防止地方在政策转译过程中,为规避可能的地方利益受损而形成过滤机制。为此,在中央的顶层设计中,需要把政策执行的在地性嵌入其中,为地方政策转译预留回旋空间,保持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方向的一致性。其次,省是政策转译的责任部门,政策转译需要把中央的一致性追求与市县的在地性需求相互嵌入,即转译后的政策既能体现中央的整体价值导向,又能符合市县的合理性需求,具有可操作性。

(王雅莉摘)

构建我国智慧化环境治理体系的路径

郭少青在《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撰文指出,智慧化环境治理是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实现政府、市场和公众多元治理,最终为公众提供优质环境公共服务的重要路径。但是,目前我国的智慧化环境治理体系建设尚存在诸多挑战,其不仅面临着技术上的风险,还存在着体制机制上的障碍和制度上的瓶颈。为了突破这些障碍和瓶颈,需要进一步改革相关体制机制,完善相关立法。一是强化顶层设计,加强基础架构。首先,要加强智慧化环境治理体系的顶层设计,推动信息标准化建设。其次,要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推动信息共享。二是填补立法空白,保障数据安全和明确数据权属。首先,要建立个人数据保护法律机制,保护公民隐私权。其次,要建立数据财产权相关制度,明确数据权属。最后,要完善与数据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三是加快体制机制改革,从碎片化治理走向整合性治理。首先,重构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过程,明确责任边界。其次,加强部门协同和联动,从碎片化治理走向整合性治理。四是转变政府治理理念,实现智慧化的多元治理。智慧化环境治理的目标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市场、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共建、共治、共享。首先,要保证公众参与,提升市民的参与意识。其次,要运用市场的力量,共建环境智慧化治理体系。此外,政府还需转变思路,充分运用智慧化系统的优势,建立与公众之间的环境信息沟通平台,破除信息不对称性,使公众对环境信息的享有更具有便捷性,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公共事务决策,真正实现智慧化的多元环境治理,实现环境治理的共建、共治和共享。

(王雅莉摘)

城市困境儿童福利供给的突破三要素

刘玉兰在《社会工作与管理》2020年第3期撰文指出,我国日渐完善的困境儿童福利政策在基层福利治理情境下,遭遇福利供给困境。研究者大多认为我国儿童福利制度发展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制度变革的阻力较大;试图以自上而下的改革来厘清技术治理的模糊性难题具有相当的困难。这主要与儿童福利在基层治理体系中权重过低有关。国外大量的研究显示,儿童福利需要回归以儿童为中心的本质,跳出繁杂的行政框架,从儿童权利、儿童需要出发,建立“儿童为中心”的服务体系。基于此,我国城市基层困境儿童福利供给的突破有赖于提高儿童福利的重要性,主要包括三方面:1.重新审视对儿童的认知。在任何时候,儿童在政策体系中如何被对待基本取决于如何认识童年或者儿童期。困境儿童福利治理中风险控制和技术治理的核心是将政府置于福利治理体系的中心,儿童福利重要性体现不足。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新童年社会学兴起,个体化趋势及其背后的社会结构解构了对儿童的认知,提出儿童有主体性,是社会公民的成员,同时也具有主动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动性。这一思想也持续影响了儿童福利政策和实践,强调儿童在他们的权利中作为行动者和参与个体的重要性。而近年来,社会投资理念的兴起,更是将儿童作为当前的儿童和未来的成人来对待。投资于儿童成为国家应对全球化的重要措施,从而增加个体和国家的竞争力。儿童的福利治理则演变为尽力去确保所有儿童获得公平的发展机会。这些都变成社会和经济政策主要关注的内容。因此,我国基层困境儿童福利治理也需调整以往对儿童单一的被救助者的界定,注入儿童主体性、儿童与国家的关系等新的理念,形成新的儿童观。2.重构儿童福利供给目标。在新时代的背景下,社会政策的理念可以概括为问题导向和应对新产业革命的需要。我国目前面临的低生育率、老龄化、家庭育儿成本较高等问题直指儿童抚育、儿童照顾、儿童人力资本提升等议题。因此,儿童福利的供给无论是对象、内容还是工具都需要符合新的时代要求。整体来讲,我们可以借鉴福利国家政策转型中儿童福利重要性逐渐提升,从福利边缘逐步转至社会政策中心的历史经验,提高困境儿童乃至所有儿童福利在整个国家、政府福利治理体系中的地位,最终,将儿童福利供给的相关治理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位置提到新的高度。3.优化儿童福利负责部门设置。改革开放后,在“社会福利社会办”的思路下,让多元的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福利治理是满足儿童及其家庭多元的福利需求的重要举措。国家和地方政府层面福利供给制度和机制的完善还需要和社会组织、市场、企业、社区等协调发展。调研的7个试点地区中,与其他6个地区不同的是,ZJG地区民政部门在处室中专人负责全市儿童福利相关事宜,无论是在部门间协调,还是社会组织参与机制均相对系统化。因此,进一步推动专门的儿童福利主责部门的成立也是优化基层治理的重要路径之一。

(杨大威摘)

大数据驱动下的社会治理策略选择

姜玉欣在《东岳论丛》2020年第7期撰文指出,大数据技术带来的变革对现代政府治理提出了诸多新的挑战,同时也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带来了很多机遇。我国目前已经具备建设数据强国的潜力和优势,如何顺应趋势,加快大数据基础建设和管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大数据推动智慧政府和智慧城市建设,加快社会治理创新是当务之急。针对目前大数据体系建设面临的一些挑战和问题,首先需要加快制定与大数据相关的管理标准及实施细则,积极推进与社会民生相关的数据平台建设。大数据技术近年来发展迅猛,很多部门和单位都在积极推进相关的数据平台建设,但是目前来看,由于缺少统一的数据管理标准和规范,数据的分类、安全管理以及市场交易等都缺少相应的规范和法律指导。在省级层面,与大数据应用和管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仍有待丰富和完善。在这种背景下,很多数据平台的资料和信息都是以各自的标准开发建设的,这给数据的统一管理和合并应用带来一定难度。另外,对一些特殊数据的性质界定不清,也导致部分数据在开发和应用方面无规可循。要应对这一局面,一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大数据采集、存储、交换、共享等的标准,统一测量标准和密级标准,构建一体化的数据质量管理体系。二要明确区分政府内部数据和社会公共数据的差别,进一步完善对公共数据、涉密数据、隐私数据等数据类型的分类,明确各组织或部门在信息收集、存储、发布、共享与安全各环节中的法定职责;明确不同数据开放的范围、流程、方式,逐步出台各类数据公开的相关规范、程序和实施指南,将不涉及国家机密和公民隐私的数据及时开放;同时,随着数据管理和数据安全控制能力的提升逐步加大开放力度和开放范围。三要继续完善有关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的制度建设和立法工作,加快明确拥有者、使用者、管理者、投资者各方的责权利,健全关于大数据发布、保密、风险分级等的法律法规,界定个人信息采集应用的方式和范围,确保数据信息合理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加强对非法收集和盗用数据、侵害个人隐私行为的惩戒力度。

(杨大威摘)

乡村生态环境精细化治理的实践进路

金太军、薛婷在《理论探讨》2020年第4期撰文指出,乡村生态环境恶化日渐成为阻滞我国农民追求和实现美好生活的突出问题,创新和完善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相应成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议题。面对日益复杂的生态环境问题,粗放式与经验式的治理模式已经不再适用于现代农村环境治理,乡村环境治理的理念与方式也应进行精细化转向和建构。乡村生态环境精细化治理的实践进路主要有以下四条。一是要推动乡村环境治理的乡民驱动与价值濡染。首先,开展农村环保宣传教育活动,联合区域内的非营利组织、学校志愿者团队等定期开展农村环保教育讲座,提高乡民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启发乡民对于环境公共价值的理解,激发其社会责任感。其次,完善农村环境治理的参与机制,健全法制建设以保障农民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以及表达权,动员农民参与村委、社会机构成立和培育的生态环境类自治组织。最后,发挥农民的监督、反馈和评价功能,通过开设微信公众号及其他网络信息平台,使乡民在关注和监督乡村环境治理的过程中,能够将违反制度规范的行为及时上报反馈,或者对突出的环境治理做法进行“点赞”褒扬,从而在及时反馈治理效果、评价治理过程的动态机制中,促进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和实践效能的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二是要以基层党组织为桥梁搭建精细化的制度体系。应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信息收集功能,明确当地主要污染源并纳入地方环境治理制度体系中,乡村清洁生产、畜禽养殖污染、生活和农业污水治理等,填补乡村环境治理特定领域的立法空白;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协调作用,构建乡村环境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制度安排;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资源整合能力,统一各职能部门的制度安排。三是要厘清共治主体的职权责与资源功能。首先,政府作为农村环境治理的主导者必须发挥全局意识,制订农村环境治理方案,确保治理方向与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不偏离。其次,社会组织应发挥自身优越性,利用专业化、科学化的治理技术辅助政府提供多样化公共服务,并通过评估、鉴证、监督等功能为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及其他技术支持。再次,企业应自主实现清洁生产模式转型、自觉披露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义务,全面参与到乡村社区生态环境治理中。最后,乡民作为农村环境治理的中心力量,应在政府、社会向乡村提供资金、技术支持,不断“输血”的基础上,加强乡民自治,不断“造血”,促进乡民生态价值观生长,培育其环境自主治理能力。四是要打造信息开放共享与互动对话的平台和机制。首先,要构建一套包括参与规范和程序在内的民主协商对话机制,维护治理主体之间互动对话的有机秩序,保证多元治理主体的平等参与、协商讨论;其次,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打造线上对话互动服务平台;再次,强化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开设网络举报平台、举报热线并建立回访制度,鼓励乡民和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予以检举,运用互联网平台加强对行政人员办事效率及廉政情况的监督,建立互信稳固的合作关系;最后,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政府环境政策,并开设政民互动便捷窗口,以此完善村民利益表达机制,以便各治理主体及时了解乡民环境利益诉求与意见,真正实现从“门诊式”的应激治理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全流程精细化治理转变。

(张圆圆摘)

“一带一路”跨境融资贷款利息税收的法律协调路径

崔晓静在《法商研究》2020年第3期撰文指出,涉及跨境融资贷款利息预提税协调的双边税收协定利息免税条款直接关系企业成本的核算和税收风险的防范。双边税收协定利息免税条款关于跨境融资贷款利息的免税规定,对于解决“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贷款利息的税收协调问题至关重要,但该规定存在免税主体范围过于狭窄且缺乏确定性的问题。我国虽然已经在相关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对利息免税条款进行了针对性的修改,但为进一步助力“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在法律方面进行进一步协调:一是塑造和运用“增长友好型”税收协调理论和原则。转变传统的税收中性原则的僵化要求,“增长友好型”跨境融资贷款利息预提税协调应当将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作为一项核心内容要求,“增长友好型”跨境融资贷款利息预提税协调应当进一步实现税收协定利息免税条款的稳定性、明确性和一致性。二是修改双边税收协定利息免税条款。使用正面清单模式,增强条文的确定性;正面清单可以适当扩大免税金融机构的涵盖范围,增加可供“走出去”企业选择的其他借款机构,尤其是与“一带一路”建设密切相关的政策性银行和基金;审慎选择借贷资金流动双向流动数额趋同一致的国家,以有利于资金在两国之间的自由流动,显著提高缔约双方国民经济的发展。三是通过建立有效的多边税收协调机制,对跨境融资贷款利息的税收协调问题做进一步完善和规划。可以尝试倡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首脑进行定期会晤,或建立类似于金砖国家税务局长定期会晤机制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定期会晤机制,创造平等对话的平台和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增长友好型”税收协调合作理念与原则,直接就税收相关问题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肖海晶摘)

公共空间运用大规模监控两要素

刘艳红在《法学论坛》2020年第2期撰文指出,为应对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风险,安抚公众对风险的恐慌情绪,公共空间大规模监控随之诞生,并迅速在现实社会和网络空间中全面运用。公共治理不能取安全保障而舍隐私保护,公共空间大规模监控的运用并非以牺牲隐私权为代价,而是在保障安全法益的同时兼顾隐私法益的保护。在此“既保障安全,又保护隐私”的法理念下,公共空间大规模监控的运用体现了风险治理从个人本位走向社会本位的转变趋势,并促进了个人信息保护从自主支配到有序共享的逻辑转换。为寻求安全保障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路径,在公共空间合理运用大规模监控措施应当做到:首先,必须加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的阶段性控制。监控安装阶段,区分私人领域与公共空间;信息收集阶段,善待删除权;信息处理阶段,遵守知情同意原则。其次,建立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实现个人信息的有序共享。个人信息允许合理使用应当包括隐匿化处理后的再使用、中性使用公开信息、为保护公共利益或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隐匿化处理是为了消除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失去了可识别性,就意味着根据这些信息无法定位到具体的人和确定他人的人身、财产状况等,从而削弱了可识别性对信息的传播、利用,以及对个人信息权、隐私权的侵犯。对于网络上公开的个人信息,如果只是中性使用,并非为谋求私利,也没有增加信息传播的风险,如个人为进行学术研究而使用个人信息,或者为测试设备、转移数据而查阅、处理个人信息等,就不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的侵犯。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收集、处理个人信息,这是私益与公益权衡的结果;为维护信息主体的利益,可以收集、处理个人信息,蕴含着民法无因管理的逻辑。

(肖海晶摘)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改进路径

高山在《法学论坛》2020年第3期撰文指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应对“执行难”难题的一大创新举措。在我国当前的法治框架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具有逻辑上的合法性、合理性,符合健全法治体系和实现法治现代化的要求,对于惩戒失信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及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作为一项新制度,其在适用范围、惩戒和威慑效果、对失信人的权利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改进路径:第一,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法治化水平。要加快立法进度,建立一整套全面且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制度并配套完善的惩戒体系。加大宣传力度,有效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威慑力与引导功能。推进法律运行体系建设,提高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制度认同。第二,完善程序设计,提高制度科学性。要因人施策,提高惩戒措施的针对性。名单确定程序须进一步细化,公开方式和内容应有所限制,健全名单退出机制。第三,重视诚信文化,营造社会信用氛围。要加强诚信文化建设,营造社会诚信氛围。要利用失信联合惩戒系统,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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