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元 书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政治学研究所,哈尔滨 150028)
平等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它的实质和核心是权利平等。平等的权利是人类始终都在追求的价值目标。
存在着私有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社会,是存在着不平等的社会,是存在着阶级的社会,也是社会矛盾、冲突常态化的社会。调适阶级阶层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是执政党和政府的主要任务之一。调适阶级阶层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最基本的思路和措施是贯彻权利平等的价值观念、价值原则,制定和实施权利平等的制度体制,将公民的每一项平等权利制度化,并付诸于调适阶级阶层关系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实践中。
所谓平等,即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社会主体(包括个体和群体)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人格等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均等的权利和义务的状态。平等价值的实质和核心是权利平等,平等意味着所有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所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所有的人,不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性别、职业、肤色、家庭出身、财产状况、受教育程度、居住年限等都一律享有宪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具体包括:一是公民的权利和合法的利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任何人违反法律都要受到处罚,不能有特殊公民。二是任何人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他的权利遭受侵害时,他有权要求合格的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进行有效的补救[1]。三是法律适用平等。国家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所有公民,依法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2]。法庭公开公正地进行审讯,以确保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四是法律界限平等。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享有超出宪法和其他法律之外的特权,不得强迫公民承担法律之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之外的处罚[2]。
平等的权利是平等的基础。有了平等的权利,公民就能以此为基础和根据去要求人格尊严、义务平等和其他方面的平等;有了平等的权利,公民就可以以此为根据组织起来、团结起来去建立实现平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机制;有了的平等的权利,公民就可以以此为根据去监督政府,并要求政府为实现平等创造条件,创造实现平等的社会环境。
平等的本质是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在封建社会及一切专制主义社会,之所以没有平等的根本原因在于它们只把自由等权利赋予社会的统治集团,而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则不享有自由等权利,只是尽义务,从而导致义务与权利高度失衡。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相辅相成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吴晓云认为:“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那么,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同理,如果义务的总量大于权利的总量,那么,就必然产生特权。”[2]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但有些义务并不直接对应权利,而是间接对应权利;有些权利与义务不是直接达到平衡,而是间接实现平衡,或者说,它们在总体上形成一种平衡关系,即形成总体上的权利与义务的交换关系。
平等的实质和核心是人们享有的权利平等。平等的权利是人类从古至今一直都在追求、争取和奋斗的目标。以下对中国古代农民起义领袖、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无产阶级对平等权利的要求和追求予以概述。
在残酷的封建统治者和地主阶级的压迫剥削下,广大受苦的农民盼望有一个平等的社会,以享有平等的权利,为此,他们积极地争取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中国封建社会爆发的农民起义大都把争取平等的权利、平分地权作为起义的行动纲领。清朝的农民起义领袖洪秀全建立的农民阶级政权——太平天国就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这是一个包括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内容的农民革命纲领。纲领的基本思想是反对地主阶级对土地的垄断制度,并提出了太平天国解决农民根本问题——土地问题的方案。该方案进一步提出了天下“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4]的理想。这一纲领也反映了贫苦农民要求消灭地主阶级土地私有制,实现财产公有的财产权平等观。
在中国封建社会,贫苦农民争取权利平等的思想、诉求和行动是对封建制度,尤其是对地主阶级的土地占有制度的反抗,是一种革命的行为。但由于农民的阶级局限性,他们找不到实现权利平等理想的真正出路。
平等思想(包括权利平等的思想)在西方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等级特权制度的斗争中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曾出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潮。这些权利平等的思想主要体现在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的著作和资产阶级革命的文献中。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等著作中阐述了人的权利平等理论。他认为,在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所谓“自然状态”时期,在该“自然状态”中,人人享有充分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在“自然状态”的人,为了保护自然的权利,他们联合起来,建立国家,制定法律,保护权利免受侵犯。
启蒙思想家卢梭也接受了霍布斯、洛克等人提出的“自然状态”学说,虚构了一个处于“自然状态”之中的人类社会的最初阶段。在这个“自然状态”的原始社会中,“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卢梭还阐述了社会从原始平等向更高级的社会契约平等发展的过程。他认为,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下,人们所享受的平等是一种自发的、初始的平等。后来,私有制出现了,产生了不平等。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就要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机构,并拥立国王作为统治者。再后来,国君成了对人民的压迫者、残暴的统治者,这迫使人民起来革命,推翻残暴的统治者。这时的人民是“主权者”,他们通过社会契约结合为国家。在由主权者建立的国家中,“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人民平等地直接地参加立法、平等地管理国家,使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变为更高级的社会契约的平等[5]。
西方资产阶级阐述、宣传的启蒙思想不但揭露了封建社会专制政治的残酷和等级特权制的不平等,而且也成为资产阶级反专制、反特权、反对不平等的思想武器和革命旗帜。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就是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平等、自由思想的一次伟大的革命实践。在大革命中诞生的《人权宣言》则是对资产阶级革命理论的总结。《人权宣言》在权利平等方面着重阐述了三个方面的理论:一是在民权方面,宣布:“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二是在政治权利方面,提出了“主权在民”原则,并且宣布所有公民“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或才能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的差别”。三是在法律权利方面,宣言第六条宣布:“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过其代表去参加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5]自此以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就成为人权政治和法治政治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对旧平等观和资产阶级平等观的批判,以及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平等原则实践的经验,我们看到,无产阶级对平等的要求是分阶段的,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无产阶级对平等的要求和实现平等的任务、目标是不同的。
第一阶段,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共同反对封建专制、等级制和特权,争取平等、自由、民主。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都同时面对封建专制、封建特权、等级制,同时受到封建主义的统治和压迫时,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也有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伴随着,资产阶级争取平等权利的口号和行动得到了无产阶级的支持。
第二阶段,资产阶级的统治和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当资产阶级在无产阶级的支持下推翻封建专制王权,建立起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权时,平等被宣布为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原则,它体现的是资产阶级的个人奋斗和自由竞争的机会平等,“也就是用平等原则来诠释资本统治的内涵,来诠释私有制的真谛”。平等在政治上成了资产阶级统治的“遮羞布”,在经济上则是资产阶级剥削无产阶级的“法律根据”和手段[6]。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不但在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在政治上也占据着统治地位,无产阶级不可能与资产阶级享有同等的平等权,不可能有各个阶级的平等。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是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消灭阶级统治。
第三阶段,通过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为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创造条件。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消灭阶级统治是长期的任务,要经过漫长的历史过程。恩格斯认为,全面实现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首先要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实行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促进生产的高度发展、物质的极大丰富和无产阶级的发展,其结果是消灭阶级、消灭不平等。正如恩格斯指出:“我们必须摆脱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使掌握了一切生产资料如土地、工具、机器、原料和在生产所需要的时间内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一切资料的农业工人和工业工人的联合阶级来代替他们的地位,并且促进这个阶级的发展。其结果,不平等必将消灭。而为了彻底做到这一点,必须有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7]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和思路,为消灭阶级和阶级统治创造条件的过程也是为实现真正的社会平等和无产阶级平等创造条件的过程,是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的过程。社会主义(指发达的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是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过渡时期,是为消灭不平等创造条件的时期。从社会主义运动的实践来看,这个过渡不是在短期内能完成的,过渡时期的时间应是很长的。
中国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基础上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和文化都很落后。经过新中国成立后的建设,特别是经过40余年的改革开放,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得到了极大发展,人民生活得到改善,但社会的整体发展程度离消灭不平等、消灭阶级的条件还很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当下的中国,在城乡发展、东中西部发展方面尚存在很大差距,城市个人与个人之间、农村个人与个人之间在经济文化的发展中也存在较大差距。这些差距的具体表现就是人们在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上的不平等。据北京大学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发布的2014年《中国民生发展报告》指出,中国的财富不平等程度在迅速升高,顶端1%的家庭占有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财产,底端25%的家庭拥有的财产总量仅在1%左右。
社会发展的规律是从原始社会的自发平等到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极端不平等,到资本主义的经济上的机会平等和政治上的形式平等(实际上,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一切不平等的经济根源),再到社会主义(指发达社会主义)为消除不平等创造条件,使社会逐渐走向平等。我党和政府正在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共建共享观念,实施西部开发战略,实施城乡一体化、农业现代化、城市化等发展战略,改革一系列不平等的制度,实施精准扶贫战略,主要目的就是缩小发展差距,消除不平等的条件,创造实现平等的条件,使社会逐渐向平等的目标接近。
存在私有制经济的社会和市场经济社会,是存在不平等的社会,也是存在阶级的社会。社会阶级形成于不平等的经济体系,从一定意义上说,阶级结构就是一种不平等的经济结构。存在着阶级就存在着阶级间的冲突,这是市场经济社会的一种常态现象。减化矛盾,调节阶级阶层间的冲突是现代社会执政党和政府要共同面对的任务。
在现代社会,调节阶级阶层关系、调节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平等、和谐的最基本出路、思路和措施是贯彻公民权利的平等的观念和制度,此外,没有其他更好的出路。公民身份暗含的是权利平等的原则。著名社会学家T.H.马歇尔指出:“公民身份实质上也是一项关于平等的原则。”[8]公民身份的平等原则体现在社会制度上就是公民权利在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狭义)上的平等。这些制度是调节不平等的社会关系、调节阶级阶层关系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路径。
1.民权和参与权利平等的功能:使每一个人作自己的主,实现人的主体价值
首先,公民身份的自由权使每一个人都成为独立自主的个体。这个个体不是任何人和群体的附属物。因为,公民身份坚持的是从身份到权利平等的原则,即从封建社会和特权等级社会的血缘关系身份、家庭出身身份、贵族身份、等级特权身份等到公民身份的权利平等。这种平等的权利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当自己的家、作自己的主,树立人的主体人格。独立自主性是一种主体性的意识、观念,它内含人的自我思考、自我推理和自决能力,并使每一个人都能独立自主地安排自己的生活方式,实现自己的价值。
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是由作为个体的人组成的。只有每一个人和由个人构成的群体不成为其他人、其他群体的附属物时,人才能成为真正的主体。人成为社会主体的前提和基础是每一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而公民身份则赋予了公民平等的权利。
其次,公民平等的自由权、参与权和政治权利,使每一个人都充分展现自己的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权利平等的原则表征的是从身份本位到能力本位的原则。能力是人的综合素质在外在行为上的表现。“能力是实现人的价值的一种有效方式……只要尽力就有回报,只要有成就就有价值。”[9]能力是左右人生的命运和社会发展的积极力量。在现代社会,“人生的一切追求、一切活动和一切关系首先应围绕如何充分正确发挥人的能力旋转,首先应指向人的能力的充分正确发挥”[9]。权利平等的原则为每一个人提供了展示能力、体现能力本位价值的机会,使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去充分发挥、展示他的能力,积极地生存、发展、实现自己的价值和追求。
最后,公民的权利平等,特别是政治权利的平等,打破了地主、贵族、资本家和官僚对政治权力的垄断。在民主政治的体制下,人们信奉的是人民是国家权力主体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每一个公民,包括来自不同阶级阶层的公民,既可以通过民主选举的形式把自己信任的、能代表自己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选举出来,组成政府,实现自己的意愿;也可以直接参选公共职位、公共职务,通过公共职务运用政治权力改造社会,推动社会的进步,为社会、为人类造福,实现人类的社会理想,并实现自己的抱负和价值。
2.经济权利平等的功能:激励人们创业、发明创造、敬业,促进劳资合作共利
在这里,主要讨论经济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及其平等在调节阶级阶层关系中的功能。财产权是经济权利的核心。每一个公民都应拥有平等的财产权,并且这种平等的财产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财产和财产平等在调节阶级阶层关系方面具有三种功能。
一是激励功能。它激励着财产拥有者和有创办实业、企业条件与能力的人去创办企业、实业,并把企业做大、做好、做强;激励着那些有经营管理能力,但没有自己的企业、公司,又没有创办企业经济条件的人,通过学习管理科学、管理技术,应聘各种性质的CEO,组织管理企业,经营企业,使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也使自己的收入最大化;激励着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潜心研究、创造和发明;激励着以挣工资为生的人,工作敬业、认真负责,获得更高的工资报酬和收益。
二是减化利益冲突的功能。在市场经济社会,利益矛盾和冲突主要发生在各种生产要素的主体之间和各种生产要素的主体与主要的调节者政府之间。各种生产要素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具体表现为劳动者和资本主之间的矛盾、企业管理者(代理人)与资本所有者(股东)之间的矛盾、企业管理者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所有者与产权的使用者之间的矛盾、土地所有者与征用者及承包者与征用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矛盾、雇佣者与被雇佣者之间的矛盾等。这些利益矛盾处理不好、化解不好,都会爆发利益冲突。财产权制度对各生产要素主体的要素所有权及分割出来的其他权利和收益予以确权和保护,这就减少了各种生产要素主体之间、各种财产权主体之间、财产的交易之间爆发冲突的土壤和条件,即使爆发矛盾冲突,按照相关的财产权制度和法律处理、调解矛盾和冲突,也比较容易化解。
三是劳动力产权促使劳资双方从对立走向合作共利。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许多经济学者呼吁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即把雇佣工人的劳动力看作是劳动者的一种财产。劳动力产权具有调节劳资关系的重要功能,它可以把劳资之间的关系从对立转变为合作。劳动力产权制度以制度化的规范保障劳资双方拥有在企业的一项平等的权利,即对企业剩余的索取权。这种平等的权利使劳资双方的利益能够实现有限度地最大化,即使企业的利润有限度地最大化的同时也使劳动者的收益有限度地最大化。正是这种平等的产权和双方收益有限度地最大化,能够促使劳资双方从对立、冲突走向合作,使双方共同获利。
3.政治权利平等的功能:形成对应阶级间权利/权力和力量的平衡,促进工会与雇主集体谈判
对应阶级是同一种生产方式所产生的两个基本阶级,例如奴隶主与奴隶、地主与农民、资本家与无产者。本文是指资本主及其代理人与雇佣工人。权利与权利的平衡,即私有资本主与雇佣工人之间双方的公民权利不仅是均衡的,而且能够以此为依托形成双方均能制约对方的力量,以保护各自的权益,也就是为了达到能够坐在一起进行谈判的目的,双方的力量、影响力必须达到某种平衡状态。
在存在私有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社会,资本主或企业主拥有两大优势:一是占有巨额财产、拥有雄厚的资本;而雇佣工人往往一无所有,即使有也很少,只能去当雇佣工人,挣工资,维持生活。二是拥有庞大的企业组织,有些企业的分支机构遍布国内外,组织得非常严密。组织是权力的象征和体现。企业组织对于工人的权力中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合法的权力,即企业组织与工人经过集体谈判后签订的双方都认同的劳动合同,工人接受劳动合同的约束,遵守企业合理的规章和纪律,接受企业对自己劳动力的支配和使用、管理。不合法的权力,即企业组织不与工人签订合同,即使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也是由企业主导的,或隐瞒了许多苛刻的条件,以强迫或威胁的手段强制工人执行没得到认可的或并不知道内容的劳动合同,强迫工人执行企业不合理的规定,任意宰割工人。
从私有企业主所拥有的这两大优势资源看,他们是强势者、是强势集团,而单个的雇佣工人根本不可能与其达成力量平衡。工人们只有根据公民权利中的结社自由权、民主平等权和团结权(工人组建工会的权利)团结起来、组织起来,组建工会,“形成集体的公民权利”。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或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和权利。”[1]在企业公司,工会把分散的工人个体组织起来,形成一种有组织的势力,代表工人们的利益,与企业谈判工资报酬、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安全卫生、福利待遇,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工人们的利益和权利。当集体谈判达不成合理的协议,或者雇主无理解雇工人、克扣工人工资、体罚工人时,工会还可以运用集体行动权与雇主或雇主协会抗争。
在工会与企业主的互动、博弈中,企业主同样也可以运用自己所享有的结社自由权、民主平等权组织建立雇主协会,形成与工会组织的平衡。
4.社会权力平等的功能:缩小社会不平等的程度,提高社会底层抗风险的能力
在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私有制经济是一种激发经济发展动力、推动社会发展的经济,但它同时也是产权不平等的经济,是社会不平等的经济根源。市场经济是有效配置资源的机制,是一种效率经济,但它同时又是产生社会不平等的经济机制。这就是说,在存在着私有制经济的社会和市场经济社会,社会不平等是客观存在的,是需要政府运用相应的制度、体制机制进行调整、调节的,否则,不平等的程度会越来越高,社会差距会越来越大,出现两极分化,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严重的风险。
风险是可能发生的危险。风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对公民个人的风险,另一种是对社会共同体的风险。一个人在生命周期的各个时期都可能遇到危难、遭遇风险,特别是贫穷阶层遭遇的失业、疾病、贫困、永久性残疾等风险都属于个人的风险。社会共同体面临的社会风险则包括“经济的畸形发展、社会结构的失衡、贫富差距过大、民主化进程的偏激推进、极端文化对现代文化的抗拒”以及自然灾难、公共卫生危机、环境生态的不可控制等。
社会风险是相互影响、可传递的。社会底层遭遇的风险,如果未及时解除、克服,就会发展为社会共同体的风险;如果社会共同体发生的风险不能及时解除、克服,则会加重社会底层的风险。
解除风险、渡过危难,提高对生活道路的安全感的根本路径是进一步发展社会权利、扩大社会权利。其中,包括建立健全“五险”制度、贫困救助制度、住房补贴制度等。社会权利是公民在市场经济社会的一项主要权利,它使社会最底层的人获得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同时降低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不平等程度,缩小社会差距,提高社会底层的社会地位,提高人们抵抗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社会风险的能力,提高贫困阶层对生活道路的安全感、增强生活信心和对国家的忠诚。
5.受教育权平等的功能:形成公民和人力资本,为每一个阶级阶层的人提供参加社会竞争的平等机会和改变自己不利的地位
受教育是公民全面发展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义务。教育是人学习知识、获得各种技能、提高对各种事物的认识、增长才智、形成人力资本的机制,也是塑造公民、形成公民的重要机制。
人们受教育的不平等,使其在职业选择上受到很大影响。受到良好教育的人能选择脑力劳动、行政、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类职业,未接受教育或只接受很少教育的人则只能选择体力劳动职业,进而拉大了人们在社会地位上的差距,使人们在职业的社会地位上形成了不同的层级,而每一个层级都有特殊的特征。因此,受教育的平等权是公民重要的平等权利之一。
教育权平等是兼具效率与公平的社会机制,是起点平等的最重要的因素,是最基本的社会平等。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是竞争的社会,最重要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是知识的竞争,是人力资本的竞争,谁拥有丰厚的科学知识、掌握熟练的技术技能和信息,就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利,在经济管理中出效率,在行政管理中出成绩,在社会管理中出效果,在科学技术的研究中有创造有发明。
教育权平等为每一个人提供了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为每一个人提供学得知识、形成人力资本的机会,为每一个人提供参加社会竞争、社会工作的起点公平的机会。因此,使孩子们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才能使孩子们形成同等的人力资本权利,在参加社会竞争的人力资本维度上才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受教育权平等的目的是消除特权。国家的责任是最大限度地保障每一个公民受教育的平等权利,使每一个人在社会工作、社会竞争的起点上能够平等。义务教育是一种公共物品,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提供应是均等的。
阶级间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是财富占有、分配的不平等和不平等的等级特权制度。存在着严重不平等的社会也是存在着阶级的社会,阶级结构就是一种不平等的社会体系。
减化阶级间的冲突即减少、弱化、化解阶级间的冲突。主要路径是赋予公民平等的权利,通过公民身份的平等去平衡对应阶级间的利益和权利,降低社会的不平等程度,弱化或消除对应阶级间的对立关系。上述已经分别讨论了六类公民权利的平等在调节阶级阶层关系方面的具体功能,以下将具体对其加以概括,得出三个结论。
一是降低了市场经济所导致的不平等程度,提升了社会底层的社会地位。实践证明,凡是执行了公民权利平等制度的国家,社会不平等程度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阶级关系都得到了某种程度的缓和。由于施行权利平等制度国家的意识形态不同、对平等价值观的认识的不同、对权利平等的理解的不同,体现这些不同认识的社会制度也不同。这些制度的施行,导致推行权利平等的国家在现实的生活中呈现不同的平等程度。但无论对平等的价值观和权利平等如何认识,推行的权利平等制度必须使社会底层的社会地位得到提升,把社会不平等降到大多数公民能够容忍的程度。这是判断公民权利平等合理性的基本标准之一。
二是在市场经济社会,平等是相对的,权利平等也是相对的。它只能把社会的不平等程度尽可能降低,而不可能完全消除,社会只能做到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而不可能在所有方面都平等。社会发展需要差异,而差异、差别的存在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但有差异、差别就会产生矛盾冲突。因此,只要产生、存在阶级的土壤、条件还存在,就会存在阶级间的矛盾和冲突。阶级间的矛盾、冲突可以减少、弱化、化解、和缓,以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合作共利,但不能彻底消除、消灭,只能运用权利平等制度,特别是政治权利平等制度、社会权利平等制度,例如民主选举制度、对应阶级间的集体谈判制度、民主参与制度等,把阶级间的冲突控制在制度范围之内。而能否为阶级间可能发生的冲突提供合理的制度,使冲突在制度范围内进行,则是判断公民权利平等制度合理性的第二个标准。
三是判断公民权利平等制度的第三个标准,是社会是否为社会阶级间的流动提供畅通的渠道。社会阶级结构是一种不平等的社会体系。如果这个不平等的体系是固化的、封闭的、不能流动的,就会引起社会底层对上层的不满,引起社会冲突。如果不平等的社会体系的边界、阶级间的边界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可以自由流动的,即使社会底层能有机会向中层、上层流动,那么社会冲突、阶级间冲突就会大大减少。减化社会冲突、阶级间冲突的一个基本选择就是为广大公民提供畅通的流动渠道,特别是为社会底层提供向上流动的机会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