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法思维视域下网络空间治理研究

2020-01-16 15:06王华华
湖北社会科学 2020年6期
关键词:软法网络空间主体

王华华

(南京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矛盾的变化以及现实社会向网络空间的拓展,网络空间主体的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使得网络空间治理难度进一步加大。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1]。国家治理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多个领域,网络空间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领域,加快网络空间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目前,鉴于法治治理存在盲点,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网络技术的异化、网络文化的低俗化等都可能会导致网络不良现象的产生。既有的硬法治理模式在网络领域出现失灵,走出以国家硬法治理为轴心的范式是题中应有之义。相较于硬法,作为一种“软力量”,软法因其内容的开放性、灵活性和程序制定或修改的便捷性,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一、问题的提出

在网络空间中,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彼此互动、相互交流,积极利用网络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网络空间并不是一个乌托邦世界,它“不是一个和谐的场所,网络环境允许一个人与志趣相同的人迅速取得联系,不过,欺骗与不和的机会也同样存在”。[2](p393)2020年新冠肺炎的舆情传播过程中,有鼻子抹香油可预防肺炎、喝酒吸烟可防肺炎等谣言,也有公然抹黑党和政府、裹杂着西方意识形态的非法信息,通过非正规渠道一度引发舆论发酵,成为新冠肺炎突发事件的次生危害,扰乱社会公共心理、正常的生活秩序甚至影响到国家安全稳定和国家形象。网络空间的治理迫在眉睫。日常生活中,硬法和软法是我们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常用的两种法律手段。硬法通常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实施、执行的,具有强制性保障功能的法律规范,在网络领域有《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硬法。软法(Soft law)一词作为舶来品,最早基于国际社会的需要而产生,随后作为法律的一种存在形式广泛运用。所谓软法,是特定共同体或某些社会阶层在一致协商基础上制定的、由成员自我约束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3](p18-19)比如各种规范性文件、实施意见、交易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

我国当前的网络空间治理主要采取硬法治理模式,在日益复杂的网络空间形势中逐渐呈现出一定程度上的片面性和局限性。第一,硬法手段单一,不能有效满足公民的价值诉求。硬法治理主要以国家强制力为支撑,这种相对固化的管理模式难以与强变动性、强灵活性的治理对象产生共振,不能很好地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硬法规定着网络主体在网络空间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具有自上而下的国家意志色彩,这种情况下,公共意志易被忽略和排斥,通过共同体一致同意而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也很容易被遮蔽。由于硬法无法深入到公众的内生秩序中,很容易出现硬法管理与扁平化现实之间的矛盾,导致治理效果不佳。第二,硬法治理模式难以适应互联网的快速变化。每一次互联网技术的革新都意味着网络公共领域的扩张[4](p53),这要求网络空间应追求治理的灵活性、高效性、及时性。硬法制定需要经历一系列的复杂过程才能出台,一旦制定下来不会轻易地进行修改、更正和补充,硬法存在着立法相对滞后问题,其硬性、刚性要求无法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同步,容易出现失灵。这意味着硬法制定的滞后性与治理对象的多变性和多元性之间可能存在潜在矛盾,硬法的普适性难以迎合网络群体要求的差异性,硬法治理方式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网络空间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导致部分网络空间领域出现硬法空白和监管真空的窘境。

不可否认,网络空间离不开硬法的强制性治理,然而,“以‘他律’为机制的法治秩序必须转换为以信念、意志、欲望、情感、习惯和本能等为‘自律’机制的伦理(道德)秩序”,[5](p46)才能有效存在。尤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软法之治的优越性逐渐显现。软法作为不具有拘束力的行为规则,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灵活性,它更重视网络的文化塑造、伦理建设和非强制性规范的建立。软法治理通过加强各主体间的协商对话,能够切实增强网络空间的自治能力,更加体现网络共同体成员的意愿和需求。软法治理模式的辐射范围弥补了硬法治理的不足,具有规范网络虚拟交往关系的重要功能,成为普遍遵守的规范性力量,成为网络空间塑造良好秩序、构建良好规则的重要保障。软法治理还可以通过伦理规范、交往准则、舆论道德、风俗习惯等途径潜移默化地将其承载的治理理念和道德观念入人们脑、入人们心,为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提供可能。在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的语境下,如何将网络规则、道德规范、伦理秩序等转化为软法资源并得到利用,成为关系网络空间治理模式革新的重要影响因素。本文试图从软法思维角度入手,通过探讨当前网络空间治理的特点和本质,分析软法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适应性,从而对网络空间治理中的规范供给进行合理配置,并期许推动网络空间单一主体治理向多元主体治理模式转型,以达到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的目的。

二、网络空间治理的特点及本质

当今时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催动人们从现实社会向网络空间进行大“迁徙”,使越来越多的现实人成为“虚拟人”,这对国家治理产生了较大挑战。网络空间作为人们生活的新空间,其治理是一个动态、协调的发展过程,基于软法思维视角探讨网络空间治理本质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一)网络空间治理的特点。

网络空间不是大自然的“天生”,也不是我们现实生活中所能感知的客观存在,而是人为建构成的具有自由、公开、自主性强、不受威权控制的公共领域。当今时代,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为网络空间的生成和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和有利契机,不仅赋予了网络空间以生命意义,还延伸了现实社会的空间范围。正是这种意义上,网络空间治理是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要素。基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去中心化,网络空间治理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强调人民主体地位。网络空间治理注重把人民利益放在网络治理的重要位置,坚持走好网上群众路线,做到及时开展网络治理活动,规范网络秩序;互联网的开放性、互动性决定了网络治理要坚持硬治理与软约束相结合的同时,要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把人民群众时刻团结在网络治理周围;推动网络空间治理的最终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治理成果。二是强调人人参与。信息网络打破了物理时空的天然屏障,网络交往互动呈现出“无中心”和“去绝对权威”的特征,卡斯特就指出:“网络是没有中心的,其包含的仅仅是节点。每个节点对于网络来说具有不同的关联性”。[6](p3)网络主体是一种多元化形态,人人都可以成为治理的组织者,人与人之间是互动与双向的。网络空间治理注重引导公众自觉树立责任意识,注重协调网络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致力于实现协同合作和共同治理。三是强调民主平等。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有效遮蔽了现实社会中人的身份地位、职业、年龄、学历等差异性表征,呈现出人人自由平等的价值追求。网络空间治理既注重尊重个人自由选择、传播和接收信息以及自主参与公共事件讨论的权利,强调公众之间的平等协商对话,又力求坚持共建共享原则,摈弃单边主义思维,注重彰显多元主体平等、自愿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理念。

(二)网络空间治理的本质。

管理和治理仅一字之差,却反映了执政思维和方式的根本不同。相较于具有较强管理性、层级性和主体相对单一的管理,治理是指在没有强权力的情况下,各相关行动者为实现共同目标,克服分歧、达成共识,侧重依赖基于共同目标的协商与共识。[7](p1-29)从基本内涵来看:它是一种通过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不断调节社会主体内部利益结构,实现社会群体共同利益最优化的机制。它还是一个基于目标导向、侧重协调与合作的发展过程。网络空间治理作为治理的一个层面,其本质可以从以下方面解读:

第一,网络空间治理是维护公众共同意志的工具。传统的网络治理主要采取硬法的治理手段,这种形势下国家对网络空间的治理是自上而下、全面、高度集中的,体现了国家力量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强势参与。面对互联网广泛参与、交互共享的特性,网络空间治理应关注共同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需求,在治理过程中更多彰显网络共同体成员的共识和合意,切实维护网民针对公共事件或议题进行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针对网络空间的自由平等和互动特性,网络空间治理还注重通过引导网络群体树立公共理性和公共精神,自觉主动、积极有序地参与网络舆论监督,从而促使相关公众事件得到真正解决,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共同体利益的目的。孙志刚事件、华南虎事件等都是典型案例。可见,网络空间自身的独特性质,注定了网络空间治理的最终目的是保障网络群体的共同利益,在此意义上,网络空间治理是国家维护公众共同意志的治理工具。

第二,网络空间治理是国家治理中德治法治自治的融合。网络空间治理强调网络治理主体的多元和治理方式的柔性化,注重德治法治自治的相融。在当前网络空间治理中,国家依法管网,发挥着主导作用,网络各类群体的参与是国家实现网络空间善治的辅助工具。这种形势下,政府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等方式间接地参与网络空间治理,而不是全面指导治理事宜,网络空间治理的具体事务会有网络空间内部各主体按自主自治的原则进行管理。譬如,网络社会通过制定共同体自觉认同和遵循的章程和规范性文件,如《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等,借此依靠激励机制、舆论监督、道德自律等产生的社会压力来提升网络空间自治的高效性和高质性。可以看出,网络空间治理重视法治德治自治在规范网络主体行为、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中的融合作用,以期推进网络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网络空间治理是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选择。进入新时代,互联网正以全新的特性影响着世界,同时也对网络空间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期待。互联网思维强调“民主、开放、参与、共享”,这意味着网络空间治理不应该局限于单纯政府治理,而应是政府与社会、网络组织、网络运营平台、网民相互沟通、协商共建的结果。随着互联网的深化和软法的运用,网络空间成为各主体利益关系的交汇点,国家刚性的法律规定逐渐向网络弱拘束力的行为规范“下沉”,使得网络空间柔性治理的作用日益强化,主体多元化趋势明显。不同的利益主体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并通过各种方式对其施加影响,多中心的态势正在形成。在这种社会形态中,单一主体的治理模式难以为继,要求网络空间治理既注重发挥国家对网络社会的主导功能,也重视网络群体自律机制的建设,以期通过协调好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角色定位和功能,最终实现网络空间多元主体治理的互利共赢。

三、软法思维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可行性分析

面对当前网络不可控、变动性强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的硬法在网络空间治理中难免会出现法律漏洞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而软法可以利用自身调节、规范、约束、激励等优势,通过填补硬法空白的方式推动公法制度的合理化,达到提升硬法理性品质、增强网络空间治理效能的目的。所以,将软法置于网络空间治理中,不仅能够有效弥补硬法的不足、推动硬法的优化,还能够满足互联网时代的法治需求。

第一,价值理念上,软法蕴含的协商、合作等价值与网络空间治理所倡导的民主、平等、参与等理念不谋而合。软法的民主协商性主要体现在:软法的制定和实施主体较为多样,能够更好地体现网络共同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软法的制定过程较为开放,向网络内部利益攸关者开放,向社会共同体成员开放,向网络运营者开放,向社会群体的各种诉求和意见开放;软法的实施和解释更注重对话与沟通,强调网络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共识和认同,能够使决策在最大限度上满足所有共同体成员的意愿,保障了网络参与主体的平等性和公共决策的民主性。网络空间的平等、开放等特性,使得协商主体身份更加趋于平等、协商主体的参与更加直接、协商过程更加开放、协商民主实践更加便捷。这就要求网络空间治理更加关注各方利益的调整,重视协商民主。可见,软法与网络空间治理的价值取向殊途同归,软法的实施有利于打破命令-服从的刚性治理模式。

第二,制定主体上,软法强调主体多元化与网络空间治理所要求的多中心协同治理有异曲同工之处。较硬法而言,软法的创制主体更加多元,不仅立法机构可以制定软法,社会组织也可以制定软法;不仅意见领袖可以制定软法,普通网民也可以制定软法。这个过程中,网络主体既是软法的制定者,也是软法的遵守者和执行者,有利于发挥主体之间的相互协同作用,形成治理的协同效应。从当前网络空间中因秩序失控所引发的网络暴力、网络霸凌等问题看,加强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是网络空间治理的内在要求。网络空间治理致力于在网络空间中找准政府、媒体、意见领袖、社会组织、普通网民等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使各主体之间建立起密切相连、互为导向、相互牵制的依赖关系,从而有效规避网络空间秩序失衡情况、实现各主体利益的共赢。由此观之,软法与网络空间治理的重点思路和目标要求相一致。

第三,运行方式上,软法的非强制性、富有弹性特点与网络空间治理所倡导的柔性治理有共通之处。与硬法严格的程序规定和刚性要求不同,软法的创制方式和制度安排富有弹性。软法创制方式的弹性,有的是对现实实践需要的回应,有的是由于自身制度特性所决定,有的是与国家制度变革相适应。同样软法制度安排的弹性,所规定的制度或者较为混沌,涉及范围广泛;或者较为灵活,可以促进网络内部各要素之间的互动。更为重要的是,软法的实施方式不是简单的依靠国家强制力,而是“主要借用舆论、道德、媒体等社会影响力,以及自律、互律机制的运用来实现其效果”,[8](p127)使公共主体自觉遵循软法制度,从而促成软法治理目标的实现、增强网络空间治理效能。当前互联网发展面临着复杂形势,法治成为解决网络治理难题的重要举措。然而,传统硬法治理中存在着重惩治轻引导、重命令轻激励、重制裁轻约束的弊端,亟需创建与之相适应的柔性治理模式,这与软法的实施方式有相通之处。

四、软法思维视域下网络空间治理策略

网络空间作为国家治理的新疆域,治理情况关系到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相较于硬法,软法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软法的运用能够克服刚性法律管制的短板,它注重实现硬法与软法的刚柔并济、国家治理与网络自治的动态平衡,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推进多主体共同治网的合作联动。

(一)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

基于软法治理思维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共同愿望,网络各主体应该自觉秉持协商、合作理念,树立共建共治共享思维,切实为构建普惠共享的网络空间增添发展新动力。一是坚持共建思维。网络空间治理的应然逻辑是制度化、法制化,要坚持问题导向,在推进网络空间治理中抓住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网络意见领袖的示范作用。其他社会组织、普通网民作为网络空间治理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将其纳入共建范围,发挥他们对网络治理的监督作用,从而共同建设清朗的网络家园。二是贯彻共治思维。网络空间治理事关国家发展安全和个体发展利益,各主体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自觉树立崇高道德品质和坚定自律意识,主动、自觉、理性地参与到网络空间治理中。除此之外,不断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社会组织和普通群众共同参与以及软法和硬法共同保障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负责的网络空间治理体系。三是落实共享思维。网络空间治理的主要目标是服务人民群众、满足人民群众利益需求。网络主体尤其是意见领袖和媒体作为网络空间治理的“晴雨表”,能够反映和表达人民群众的发展诉求,其中的一些观点和诉求一定意义上还能够成为推动社会发展和变革的积极因素。要充分发挥好网络主体的作用,完善主体间的对话交流机制,实现网络治理与人民幸福的有效对接。

(二)推进网络空间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作为软法治理的基本要求,能够弥合民众合意鸿沟、凝聚社会主体共识。网络空间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网络媒体、意见领袖、社会组织和普通网民。推进多元主体协同治理需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强化多元主体的角色定位。政府承担着维护网络公共利益的重要职责,弱化绝对治理权力的同时也应保持其主导性;网络媒体是信息传播和舆论引导的重要工具;网络意见领袖具有较高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极大地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思想观念和网络意识形态格局;[9](p76)社会组织是基于共同意志聚集起来的群体,在网络空间治理中不可或缺;普通网民作为基础的网络主体,肩负着信息的生产和传播。二是促进多元主体密切关系的建立。网络主体关系的建立是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基石,是确证各主体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合理存在性的有力依据。建立相互依赖的主体关系可以将具有共同意愿、共同目标的各主体紧密联系起来,充分发挥各主体在文明建设、信息沟通、舆论引导、传媒监管方面的比较优势,有效解决网络空间的失序问题。三是推动多元主体的功能叠加。要不断加强各主体之间的协调互动,加深对彼此的认知,从而实现协同治理效应、提高治理效率。比如在治理过程中,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网络媒体的传播优势、意见领袖的导向优势、社会组织的协调优势、普通网民的监督优势,将彼此之间的优势进行优化,从而营造和谐的网络生态环境,促进政府与公众、社会的良性互动。

(三)重视网络空间治理的文化塑造。

文化在网络的空间无限性与网络传播及时性的叠加作用下,会形成文化的乘数效应和难以想象的文化张力。[10](p214-217)重视网络文化塑造、增强网络文化自信是推进网络空间治理的有效保障。一是加强网络文化的内容供给。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群众文化需要为根本,运用网络动漫、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网络电影、网络综艺、短视频等多样的载体形式,丰富和扩充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打造特色网络文化品牌。要强化网络文化生产行为自觉,积极弘扬正能量,比如,春节期间,某企业开展集五福赢大奖活动,五福中涵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吸引公众的自觉参与,还有利于增强文化自信。二是加强网络舆论引导和道德建设。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开展中国梦和四个自信教育,大力推进主流意识形态传播,增强文化的引领力。要引导公众文明上网,遵守网络空间的“自律公约”,如《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文明上网自律公约》等,积极开展“中国梦践行者”“聚焦绿色家园”“奋斗者最美”等形式活泼的网络文化主题活动,积极营造线上线下的大文化氛围。三是培育规则意识和法治修养。要建立以“软法”为基础的自律规范体系,强化规则意识。例如,近年来淘宝建立了双向信用评价系统,并为消费者提供第三方支付工具,这对构筑良好的网络诚信文化环境起到了推动作用。要加强软硬兼施,强化法律法规教育,引导网络群众自觉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提升自身媒介素养和良好的行为习性,为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提供强大动力。

(四)完善网络空间软法治理的机制建设。

完善软法治理机制的建设是增强网络空间治理效果的重要保证。一是优化软法柔性治理机制。软法具有形式多样化、内容柔性化和效力软性化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在软法实施过程中,要利用合作、协商、互助等有别于硬法的柔性方式施展治理。要加强网络道德建设,推进法治、德治和自治三者互融,尊重和引导网络主体自觉主动地遵守社会规则,达到既定的社会治理目的。同时,针对软法因其约束力有限而出现的“失灵”现象,要积极建立保障软法实施的牵头机构,形成对软法实施的硬保障,一旦触及硬法底线,需要借助硬法的强制性手段予以管理,形成软硬兼施的良性互动格局。二是健全多元主体监督机制。网络空间隐蔽性强、流动性大,落实网络空间监督机制首要条件就是要实名制注册登记,避免其滥用舆论自由的权利。还应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审核制度和考评机制,结合网络主体的活动参与度、工作表现情况,以及学界评价、网民评价等予以综合考量,并适时组织开展评优表彰活动,对那些违反网络规则的网络主体,应纳入黑名单,对其参与网络行为采取一定限制手段。三是建立软法治理的多元自律机制。自律机制是指传媒工作者对传媒伦理达到高度自觉,严格按照传媒伦理和传媒职业规范约束自己。[11](p72-76)推动网络主体的行为自律,是网络空间软法治理的重要保障,既要制定宏观层面的行业自律机制,如《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等,也要制定微观层面的平台自律机制,如《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淘宝争议处理规则》等,这些都与网络公民的利益诉求、权益维护休戚相关。基于此,才能更好的培育网络公民的道德素质和媒介素养,使他们真正能够规约自身行为、强化制度认同,推动网络空间良性治理。

综上所述,在网络空间治理过程中,软法治理是一个重要选项。软法虽然不具有硬法的强制性效力,但在实践中却能依靠成员的自律自查产生某种实际性的约束效果。通过软法的规制、政府的引导和硬法的保障,可以为网络空间的合法性活动提供依据,也可以为网络主体的违法行为提供相应的问责机制,从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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