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彩玲,蓝飞行,宫常欢
(1,2,3.广西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530004)
土地是城市化发展的关键要素,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合理退出是必然趋势。近年来我国虽然不断的完善宅基地退出的相关政策,但诸多文献通过实地调研均发现农户退出宅基地意愿没有预期之高。宅基地退出在现实中面临着政府积极性高涨和农户低退出意愿的矛盾。国家在公共政策层面上明确指出“宅基地退出要尊重农户意愿”。现实中绝大部分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和农村“两栖占地”。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土地需求日益增强的现实使得农业转移人口“两栖占地”的普遍现象凸显成为势必解决的问题。基于此,如何从公共政策层面激发农户自愿退出闲置的宅基地是极其重要的课题。宅基地退出意愿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终归也是农户理性思考和选择的结果。本文以马克思·韦伯的二重理性为分析框架,聚焦广西农业转移人口在宅基地退出中的低意愿及其行为背后的理性变迁,探索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退出意愿的根本因素和内在规律,对于我国振兴乡村和发展城市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重理性最早可以追溯到康德的批判哲学,但最早对其内涵做出系统诠释的人则是马克思·韦伯。价值理性是解决行为主体“做什么”的问题,工具理性则是解决“如何做”的问题。在人的行为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虽有差异却又不可分割,两者在本质上具有统一性①张宏.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整合——教育技术发展的现实思考[J].教育研究,2016,37(11):28。,价值理性只注重行为的内在价值和意义,不在乎功利;工具理性则追求那些有助于实现行动者行为目的的有效手段或者有用的工具。如果只注重理性的某一方面可能会带来发展的失衡和人性的扭曲与异化,为避免此类情况出现,理性的两个方面必须实现和谐统一。学术界对韦伯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二分法的理论达成一致认可并将其广泛应用①王彩云.中国民主化进程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分裂与融合[J].江汉论坛,2011(10):83-86。,极具解释力和包容性是二重理性理论具有的两大突出优势,诸多学者以二重理性作为理论分析框架对不同领域问题进行研究。诚如,以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为分析框架研究如何构建地方税体系②陈龙.构建地方税体系:促进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平衡[J].财政科学,2018(04):47-51。、评估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③彭国甫,张玉亮.追寻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整合——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评估的发展方向[J].中国行政管理,2007(06):29-32。、研究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因素④王曼,娄季春.韦伯二重理性视角下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及影响因素研究——以河南省新乡市为例[J].中国行政管理,2019(02):109-115。、剖析贫困治理中社会扶贫主体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选择的原则及效果⑤向德平,刘风.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社会扶贫主体参与贫困治理的策略[J].江苏社会科学,2018(02):41-47。、分析中国的民主建设⑥王彩云.中国民主建设研究:以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为分析载体[J].社会科学研究,2015(05):12-18。等问题。
关于宅基地问题研究的相关文献在2008年后开始涌现,至今该问题都还保持研究的热度。学术界对于宅基地的研究可以分为两大领域,一是对宅基地利用问题进行整体性思考和分析的综合性研究,包括制度演化和产权制度两个方面;二是对宅基地的专项问题(比如退出、流转、置换等)进行研究。⑦徐忠国,卓跃飞,吴次芳,李冠.农村宅基地问题研究综述[J].农业经济问题,2019(04):28-39。关于宅基地退出的研究文献主要集中在动力机制、价格形成机制、退出模式和退出意愿等四个方面。关于宅基地退出意愿的研究成果也较为丰实,诚如,夏敏等提出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差异性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经济增长速度有差别相关。朱新华等认为农户的感知价值和可行能力与宅基地退出意愿呈显著关系。⑧朱新华,蔡俊.感知价值、可行能力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及其代际差异[J].中国土地科学,2016(09):64-72。诸培新等从农民分化角度研究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⑨诸培新,叶琦.农户分化下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差异性研究——基于江苏省886个样本数据[J].农林经济管理学报,2015(03):279-288。傅熠华实证研究发现家庭年收入、家庭中打工的人数以及家庭中参加新农保的人数对宅基地退出决策呈正相关关系,农户对宅基地保障作用的认同则对宅基地退出决策呈负相关关系。⑩傅熠华.农民工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决策逻辑——基于全国2328户农民工家庭的实证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2018(06):70-75。王静等提出户主个人特征对宅基地退出产生影响,个人特征及其所占有的资源的不同决定了宅基地退出意愿也存在差异性。⑪王静,于战平,李卉.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基于王口镇和独流镇的调查[J].农村经济,2015(01):33-37。
韦伯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二分法的理论分析框架具有广泛的应用性,对一些问题的分析具有较强的解释力。目前,从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视角研究宅基地退出的文献鲜有。实际上,农业转移人口退出宅基地是一个理性决策的过程,既有农业转移人口对宅基地传统价值和意义的追求,也有对宅基地退出过程中各种利益的权衡,这与韦伯的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相契合,因此笔者引入价值理性、工具理性对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退出意愿进行分析研究。以韦伯二重理性为分析框架对影响广西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退出意愿进行研究假设,挖掘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退出低意愿的关键因素,为宅基地改革的深化提供依据和素材。
宅基地退出意愿反映的是农业转移人口的一个动态的心理过程,农业转移人口退出宅基地意愿的背后影响因素错综复杂,其在面对宅基地退出时往往要进行理性的思考和选择。价值理性是社会人在做出行为选择时更注重该行为本身所代表的价值,它关注从某些特定的价值理念的角度来审视该行为的合理性,一般来说,价值理性表现为行为主体的原则、信仰、理念等这些较为抽象的理论形态。工具理性是行为主体借助理性来达到自己预期的目标,而在达到自身目的的过程中漠视人的感情和精神价值,受工具理性支配下的行为主体每在做一件事情时都会仔细权衡得与失,工具理性是对效率的追求,内核是功利主义。因此在宅基地退出的过程中,价值理性主要关注宅基地的传统价值和意义,如果农业转移人口对宅基地具有某种情结、向往或执念,那么在宅基地退出的过程中就呈现出一种价值理性的特征。如果农业转移人口只是将宅基地作为个人发展的工具或者家庭生存的重要载体,那么农业转移人口在做出退出宅基地的决定时会更多地考虑现实生活发展的需要,在宅基地的退出过程中呈现出工具理性的特征。不同的理性选择会对农业转移人口退出宅基地的意愿产生不同影响,运用韦伯的二重理性理论研究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退出意愿及影响因素,结合民族地区广西农村宅基地特点,在价值理性方面选择农业转移人口的个体特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生活的意愿两个维度,在工具理性方面选择家庭特征及家庭经济状况、农村宅基地特征、对宅基地退出政策的熟悉程度三个维度,总共选取了21个变量测度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退出决策的影响因素。
1.农业转移人口个体特征。农业转移人口个体禀赋差异会对农业转移人口的价值理性判断产生重要影响。较多文献考察了个体特质会影响农户退出宅基地的决策。有学者研究表明,在宅基地退出的决策上,男性比女性持有更加保守的态度,男性农户视宅基地为祖传基业,认为退出宅基地是不孝行为,故不会轻易退出宅基地。从逻辑上讲,年龄越大的农户对宅基地和农村住房的情感越深,落叶归根意识越强,其更倾向于做出保留宅基地的决定。农户知识储备越丰富,在认知水平和获取信息能力方面也会占据优势,相对来说更容易获得就业机会,同时对宅基地政策的认知和了解也更为理性,其退出宅基地的可能性就越大。已有研究表明农户年龄对宅基地流转产生显著的负向影响。①宁涛,杨庆媛,苏康传,文枫,李宏芸,王小蒙,藏波.农村宅基地流转影响因素实证分析——基于重庆市300户农户调查[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37(02):119-125。也有研究发现农户民族的不同对宅基地退出意愿呈负相关。②孙艳梅,刘新平,周义才.少数民族聚居区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影响因素分析——以新疆特克斯县为例[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6,37(12):36-42。广西以壮族人口居多,他们世代居住的村庄是其特有的生活方式和所创造出的独特的民族文化的重要承载空间,所以假设族别的不同会影响农业转移人口退出宅基地的价值理性判断。
2.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居住的意愿。意愿或偏好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价值观和理念的影响,它是价值理性的一种表现形式。当与农村生活方式截然不同的城市生活方式和理念对农业转移人口产生巨大的吸引力的时候,他们对城市的生活就会产生较为强烈向往和憧憬,当他们很想拥有城市人的生活方式的时候,农业转移人口想要在城镇居住的意愿就会很强烈,这在很大程度上会促使他们愿意退出农村闲置宅基地。但如果农业转移人口对农村宅基地和乡村生活方式产生强烈的厚土情结,抑或更向往和追求安静闲适的田园生活,那么他们会将宅基地作为收纳乡土情怀的一种空间,故而一般不会轻易选择退出宅基地。
1.家庭特征及经济状况。主要包括家庭人口数、家庭劳动力数、购买城镇住房的能力、有无家庭成员在城镇居住等因素。欠发达地区家庭人口数量负向影响宅基地退出。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家庭一般至少有2个小孩,加上父母,家庭人口总数量一般有4人,家庭人口总数越多,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生活的经济负担越重③蔡安宁,冯健.欠发达地区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以安徽阜阳为例[J].城市发展研究,2018(06):120-126。,在城市发展的压力及各种不确定因素致使农业转移人口会把农村宅基地当作离开城市的最后一道保障线,宅基地对他们的生存保障功能越强,其退出宅基地的可能性越小。一般来说,家里劳动力占比多的家庭的收入比较稳定,负担城镇生活的能力也越强,所以也更能容易接受退出闲置的宅基地。农村是熟人社会,当家庭中有成员在城镇居住时,其他成员会无意识地被带动,因此他们更有可能举家搬迁到城镇生活并退出宅基地。
2.宅基地资源禀赋。主要包括宅基地及住房形式、宅基地获得方式、宅基地的地理区位、有无新增宅基地的需求、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的意愿。楼层高、人均居住面积大的农户退出宅基地后得到的补偿越多,更愿意退出宅基地。④杨丽霞,朱从谋,苑韶峰,李胜男.基于供给侧改革的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及福利变化分析——以浙江省义乌市为例[J].中国土地科学,2018(01):35-41。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农户更倾向于做出退出多余宅基地的决策。⑤黄贻芳.农户参与宅基地退出的影响因素分析——以重庆市梁平县为例[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3):36-41。宅基地利用情况也会影响农业转移人口退出宅基地的意愿。①陈霄.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因素——基于重庆市“两翼”地区1012户农户的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12(03):26-36。比如,“北京市顺义区地处市郊,有利的地理位置条件为其宅基地的退出提供了便利”②张占录,杨庆媛.北京市顺义区农村居民点整理的推动力分析[J].农业工程学报,2005(11):57-61。、“宅基地区位与农户宅基地流转意愿负相关,宅基地与城镇越近,宅基地流转获得的收益就越高,农民的意愿就越强烈”。③赵国玲,杨钢桥.农户宅基地流转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湖北二县市的农户调查研究[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09(12):1121-1124。
3.制度安排及认知。主要包括当地政府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农业转移人口对政策的熟悉度。农户对宅基地退出的政策认识越深,会更倾向于做出退出宅基地的决策。④佟艳,牛海鹏,樊良新,李瑞华.农户闲置宅基地退出意愿及影响因素研究——以河南省为例[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17(10):26-30。在相关政策安排下,农民可以无期限地使用农村宅基地,因此农户趋向于无限多地获取该资源,农村宅基地也被绝大多数农户误认为是私有财产,因此对宅基地退出补偿的期望值很高,如果政府能将政策宣传到位,那么宅基地退出的阻力也会大大降低。通常情况下,农业转移人口对宅基地退出程序和补偿等相关政策越了解,也有助于他们更准确地衡量宅基地退出的得与失,进而能够更加理性地做出决策。
1.数据来源。数据来源于课题组2017年2月-2018年11月在位于西南民族地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进行实地调研。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发放问卷,首先以区位特征和城镇化水平为抽样标准选取了四市五县,然后在每个县城中随机抽取2个乡镇,每个乡镇再随机抽取2-3个村庄,每个村庄随机抽取30-40位农业转移人口。问卷调查主要是利用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要节日(比如春节、“三月三”节日、清明节、中元节)期间农业转移人口集中返乡,对他们开展问卷调查。对于部分农业转移人口还采用电话访谈进行跟踪调查。共发放500份问卷,平均每个县城发放100份,回收的问卷有24份不合格,有效问卷476份,问卷有效率为95.2%。
2.调查区域概况。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选取的五个县市分别是位于桂南区省会城市的南宁市宾阳县和横县;以工业发展为重点的桂中区的柳州市融安县;以现代农业、外向型经济为重点的桂东区的贵港市平南县和玉林市陆川县。
3.样本统计性描述。样本的基本特征,男性人数在总调查对象中占54.6%,略高于女性。31周岁到50周岁的年龄段占比高达74.2%。其中,31周岁到40周岁占45%;41周岁到50周岁则占29.2%。学历以初高中或中专为主,占比54.2%。民族主要集中于以壮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占比50.2%。家庭人口以4-6人为主,通常是一家3口或4口(父母加小孩),加1-2位老年人。家庭主要劳动力一般是1-2人,占比61.8%。个人年收入基本在1-6万元,占比65.7%。原家庭耕地平均每亩收入主要在800-1200元,占比56.3%。
1.农业转移人口退出宅基地的意愿普遍不高。在调查的476位农业转移人口样本中,有209位农业转移人口选择愿意宅基地退出,人数占全体样本的43.9%,有267位农业转移人口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占全体样本的56.1%。在五个县城的实地调研发现,农村宅基地闲置的情况确实较为普遍。在被调查的样本中有67.2%的农业转移人口认为其所在村庄的宅基地的利用率是比较低的。通过访谈得知,大多数农村宅基地的闲置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远郊区的农业转移人口到发达城市务工,逢年过节才会回到“农村老家”住上几天。另一种是近郊区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买房定居暂不会回农村居住,却又不想退出宅基地。相对来说,近郊区的农村宅基地闲置稍微少一点,因为近郊区的公共服务和生活条件与城市的差别较小,近郊区宅基地的升值空间较大,他们会待价而沽,不会轻易退出宅基地。
2.在城镇已购或计划购买住房的农业转移人口退出农村宅基地的意愿较为强烈。在城镇已购买住房并且愿意退出宅基地的,占比34.4%。计划在城镇购房并且愿意退出宅基地的,占比23.9%。已拥有城镇住房的农业转移人口已有能力在城市定居很少再回农村“老家”,农村老宅处于几乎完全闲置的状态,与其闲置还不如退出,至少还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收益,助力他们更好的在城市发展。而对于计划在城镇买房的群体来说,因为有偿退出宅基地后他们可以获得现金或者宅基地换置城镇住房等的补偿,这些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他们在城市购房的压力。这从侧面折射出,“退宅后的居住顾虑”成为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做决策的因素。如果农业转移人口退出宅基地后,所获得的补偿金额远远不能支付他们在城镇购房的成本,那么他们是不愿意退出宅基地的。所以当地政府在制定宅基地退出补偿政策时,单纯的现金补偿可能无法达到最大的激励作用,应该考虑多样化的补偿方式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进而达到激励他们退出宅基地的理性选择。
3.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区域差异不明显。数据分析发现,宅基地的区位位置与农业转移人口退出意愿呈不显著关系。无论宅基地处于近郊、远郊或者是城中村的位置,都不会显著影响宅基地退出意愿。可能的原因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农业转移人口由于文化程度的劣势和工作技能的缺乏,在城市务工的工资相对较低,大部分人没有能力在城市购置房产,因此其对于宅基地退出的顾虑较多,行为决策偏向保守,故而退出宅基地意愿较低。
1.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退出意愿模型。意愿是一个二分类变量,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退出意愿是以分类数据为主的二分类变量,将农业转移人口愿意有偿退出宅基地,赋值为Y=1,不愿意有偿退出宅基地,赋值为Y=0,因变量设定为农业转移人口是否愿意有偿退出宅基地,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构建模型,模型函数为:
将上式进行对数转换为:
公式中P值表示农业转移人口愿意退出宅基地的概率,(1-P)则是不愿意退出宅基地的概率,为常数项,β为回归系数,n为自变量的数量,为误差。
2.模型检验及回归分析结果。运用SPSS23.0分析检验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退出意愿模型,将农业转移人口愿意有偿退出宅基地设为1,0则代表不愿意。通过回归模型分析对数据进行输出。在模型系数的综合检验中,卡方值为118.235,显著性为0.000,小于0.01,达到显著水平,即在模型中的21个变量中至少有一个变量是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因素。模型拟合优度检验值P=0.057,大于0.05,整体模型拟合良好,模型对农业转移人口是否愿意有偿退出宅基地的预测准确度为70.2%。以上数据结果表明模型的总体情况可以做回归分析。
回归分析结果显示,显著影响农业转移人口退出宅基地的主要因素有:个人年收入X8(0.022)、是否愿意在城镇居住X7(0.001)、宅基地是否够用X16(0.010)、是否愿意以宅基地换取城镇住房X19(0.003)。影响程度的强弱依次排列是:是否愿意以宅基地换取城镇住房X19(0.679)、是否愿意在城镇居住X7(0.510)、宅基地是否够用 X16(0.449)、个人年收入 X8(-0.248)。
1.价值理性显著性分析。理性价值变量中,只有“愿意在城镇居住”通过了显著性检验。“愿意在城镇居住”对宅基地退出意愿有正向作用。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发展的意愿和希冀越强,其退出宅基地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人的需求一般由较低层次递进到较高层次,当个人的温饱等低层面需求得到满足后,会更加关注和追求精神层面等较为高层次的需求,农业转移人口大部分时间是在城市生活工作,接触到更多的人和事,视野变得更为宽阔,环境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农业转移人口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相比“种好一亩三分地,全家吃饱不挨饿”简单的农村生活,他们更加向往城市高品质的生活方式,开放、活力、快速、向上的城市激发了农业转移人口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世界。农业转移人口对城市生活方式和精神世界的追求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自己更高层次的人生价值,是一种实现自我理想的价值追求,理念的转化会促使农业转移人口更想在城市“扎根”下来,进而会促使农业转移人口更有意愿退出农村闲置的宅基地,这恰恰体现了农业转移人口价值理性的选择。
表1 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
2.工具理性显著性分析。第一,收入水平与宅基地退出意愿呈显著负相关的关系。年收入越高的家庭其做出退出宅基地的决策就越保守。这与前人的一些研究结果不甚相符,一些学者的研究结果认为,收入越高,抵御不确定因素的能力会越强,更有“能力”在城市生活,其退出农村宅基地的意愿理应更强。但此次调研结果甚是不同。可能的原因:一是,收入越高的家庭,对于宅基地的价值行情有更深入的了解,在当前宅基地退出补偿的条件下,他们不会轻易选择退出,而是会待价而沽;二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农业转移人口的传统思想及观念根深蒂固。由于农村宅基地大多是继承而来,是家族世代传承的象征,后辈即使大都已脱离农村到城镇生活,也会选择在农村的“老家”重新盖房,以便在逢年过节之时尤其是广西的传统节日“清明节”、“三月三”等这些重要节日,回到老家祭祀祖先,这既是传承也是光宗耀祖。收入越高,在城镇购置住房的能力越强,他们不需要通过有偿退出宅基地来换取购房资金,因此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这部分人群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农业转移人口在做出宅基地退出的决策受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不同程度的带有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特征,表明了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交互影响着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退出意愿。
第二,“农村宅基地够用”对农业转移人口退出宅基地的意愿呈正向的显著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拥有的宅基地面积或数量越大,他们也会更愿意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宅基地基本都是世代继承,“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的现象在农村已是司空见惯。如果农业转移人口拥有多处宅基地或者宅基地面积较大,留下足够用的,退出“多余”的宅基地,获得的补偿可以为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的生活和发展提供“启动资金”,最大化实现了宅基地的财产权。否则多余的宅基地闲置着也是浪费资源,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农业转移人口实现自我利益的工具理性特征。
第三,“愿意以宅基地换取城镇住房”与宅基地退出意愿呈正相关的关系。一是,公共服务的优势以及资源聚集于城市。城市的教育医疗就业等公共服务和资源远胜于农村,城市的资源优势吸引了农业转移人口退宅进城。当农业转移人口的经济能力比较欠缺但又想尽快在城市扎根下来,那么“宅基地换房”的补偿无疑是解决了他们在城市的住房问题。二是,如果没有政府征地,少数民族地区偏远山区的农村的宅基地“不值钱”,农村宅基地的货币化功能很难显现。相比之下,商品化的城市住房承载着“无限可能的财产”,从经济利益层面衡量,以宅基地换取城镇住房是符合“经济人”理性的选择。三是,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沿袭已久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逐渐地被“青壮年外出务工挣钱养家、老弱妇孺留守农村种地自给自足”的生计模式替代,农业生产不再是农业转移人口收入的唯一或主要来源,因此宅基地传统的维持农业生产的功能已逐渐弱化。
以韦伯二重理性为理论工具,剖析民族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因素,具有一定的解释力。(1)影响农业转移人口退出宅基地的显著性因素。研究发现影响民族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因素中,价值理性的显著性因素有:是否愿意在城镇居住;工具理性的显著性因素有:个人收入、宅基地是否够用、是否愿意以宅基地换取城镇住房。(2)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交互影响着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退出意愿。宅基地退出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交互影响着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退出决策。农业转移人口的选择既具有工具合理性的行为考虑,也包括价值合理性的行为考虑。选择退出与否大多时候都不仅仅是价值理性或工具理性单方面作用。这也从侧面折射出地方政府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方案,激发农业转移人口自愿主动有序的退出宅基地。(3)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差异现状:重工具理性、轻价值理性。农业转移人口退出宅基地的决策过程受多种因素交织影响,既有农业转移人口对宅基地的价值理性判断,更有出于对宅基地工具理性下的利益权衡。宅基地退出影响因素的背后反映出了农业转移人口对于宅基地的价值和意义在认知上已发生了改变,宅基地是“农村生产生活的载体”、“祖祖辈辈的传承”的传统观念逐渐淡薄,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财产功能观念凸显,更加倾向于追求宅基地的资产化,实现土地的财产性收益。基于此,在宅基地退出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影响农业转移人口退出宅基地的因素中更倾向于注重工具理性方面的经济收益权衡,虽然也有农业转移人口出于价值理性的考量,例如对农村老家具有强烈的归属感、对亲情的重视或者认为宅基地应当被当作祖产留给后代等选择不退出宅基地,但终归也只是少数农业转移人口的选择。
第一,加强宅基地相关法律政策宣传,从观念上弱化部分农业转移人口对于宅基地的传统价值观念。
一是,做好宅基地的法律政策宣传,提高农户的法律意识,并且还要让农户了解清楚国家现在对于宅基地的规定,基层政府要更加积极主动宣传宅基地退出的有关政策,让其了解政策并衡量其中之利弊,对于已出台的政策要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消除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退出顾虑。促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利用更加规范有序。二是,引导制定村规民约、摒弃盲目攀比的陋习,在村集体对宅基地进行确权颁证,明确“户”的界定,借助村干部或“精英”、“乡贤”的威望,全面理清宅基地相关利益,切实有效地解决宅基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划清争议界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确保宅基地使用权合理合法划分到每一户并发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针对超占的宅基地部分,只登记不发证,为宅基地退出提供可靠的信息资料,等到将来分户建房、房屋拆迁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制定科学合理的宅基地退出激励制度,从制度上激发农业转移人口的理性行为。
一是,地方政府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合理的利益诉求,针对性地制定多样化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方案。例如对于那些向往城市生活、收入稳定但尚未有住房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提供“以宅基地置换市镇安居住房”的补偿方案让他们选择。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广西,农业转移人口虽然在城市中工作,但由于工作种类和工作环境的限制,他们对许多事物例如储蓄、经济投资等的认知仍然很局限,或者是因为受到相对保守的小农经济思想的影响,比较容易满足,当农业转移人口退出宅基地得到一大笔补偿款收入后,往往不能进行有效的利用。①罗鲜荣,王玉强,保继刚.旅游减贫与旅游再贫困:旅游发展中不同土地利用方式对贫困人口的影响[J].人文地理,2017(04):121-128。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储蓄、投资观念不强的农业转移人口,应尽量避免一次性发放补偿款,可以实行分享宅基地退出收益或者补偿货币分期发放的方式,使农业转移人口能够拥有“老有所依”的保障,避免其在获得宅基地补偿款后好赌或者享乐,坐吃山空。二是,农业转移人口退出宅基地后,可以考虑在一定时间期限内保留其无偿申请宅基地权利和相关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在这个期限内,如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生活遭遇变故,无法继续在城市继续生活下去的话,他们仍旧可以在农村申请宅基地并在农村生活,为农业转移人口退出宅基地的决策预留“后路”。
第三,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相关制度安排,促进农业转移人口理性退出宅基地。
城市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和就业发展机遇相比农村有显著的优势,吸引着农业转移人口扎根城市,城市的就业和医疗资源能够很好的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较好的发展机会和养老条件,城市的教育资源又能够给其子女带来良好的教育水平。但现实情况是即使农业转移人口离乡到城市生活,他们也无法真正地享受到城市的公共服务。访谈中发现,部分农业转移人口很想把妻儿接到城市中让他们享受城市的各种优势资源,但在城市没有固定居所,同时又担心城市生活成本太高而负担不起。虽然退出宅基地可以获得一些资金补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他们在城镇生活暂时的困境,但是由于“身份”不同所能享受到的“差异化”的待遇尤其是社会保障,在很大程度也会让农业转移人口对退出宅基地存有不确定的犹豫。因此,制定宅基地退出政策中要将这方面因素多加以考虑,消除农业转移人口退出宅基地的诸多顾虑,最大化地完善其完成市民化的各项制度安排,进而激发农业转移人口的理性行为,促进其合理退出农村宅基地。在当前阶段,由于缺乏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及宅基地退出后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②张勇.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的政策与实践——基于2015年以来试点地区的比较分析[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2):83-89。,大规模地组织农业转移人口有偿退出宅基地几乎是很难实现的。按照当前情况,应重点鼓励那些在已经在城镇拥有固定住房并且有稳定非农收入的农业转移人口、已经取得城镇户口并且在城镇的社会保障得到解决的农业转移人口有偿自愿退出宅基地,不能盲目地诱导那些在城市暂无定居能力的农业转移人口因眼前经济利益而盲目退出宅基地。
第四,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增强农业转移人口对宅基地退出的理性认知。
农村宅基地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一项福利制度,可以无偿无期限使用,这种制度设计对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工作形成一定的障碍,因此当前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退出主要靠地方政府主导进行外部推动。通过地方政府制定和完善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宅基地退出机制及实施方案,增强农业转移人口对宅基地退出的理性认知。因此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牵头、引导作用。具体而言,一是,统筹制定宅基地退出方案。要想从政策层面促进和激励农业转移人口退出闲置的农村宅基地,政府必须统筹制定好宅基地退出规划方案。比如,编制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及宅基地退出规划,确保宅基地退出工作有序开展。再如,在农业转移人口退出宅基地的过程中,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协同作用,以保障宅基地退出公开、透明、有序。二是,对宅基地退出补偿方案组织听证。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等方面对于宅基地退出补偿的意见来完善多样化的补偿方案。当闲置宅基地退出补偿方案更接近农户的预期值以及更符合农户的需求时,他们的退出意愿也会随之高涨。三是,建立宅基地退出专项基金。宅基地退出是一项耗资巨大的工程,需要有充足的资金作为保障,可以考虑建立宅基地退出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可以由乡镇一级政府或相关部门统一管理,接受上级政府或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审查,以保证宅基地退出的实施过程中资金链的完整,以及资金的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