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竹
[摘要]本文阐述了加强党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领导的重要意义和实现途径,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党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领导的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 内部审计 实现途径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取得重大成就,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强化内部监督,推动国有企业依法治企、合规高效经营、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推动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制度和机制,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作为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总审计师制度,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在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发挥更大更有效的作用。
一、加强党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领导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全国审计工作统筹,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努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成立,从政治上、组织上、制度上确立了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共同构成审计监督体系,为实现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构建目标,必须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党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审计委员会会议精神的必然要求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好审计工作的根本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最本质、最鲜明的特征,要提高党领导审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内部审计是国有企业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通过摸清真实情况、反映突出问题、揭示风险隐患,能够有效减少审计监督盲区,成为国家审计的有力补充,提升审计全覆盖的质量。加强党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是落实中央审计委员会会议精神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必须一以贯之。
(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是强化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要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要自觉在本单位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内部审计工作中体现党组织的意志,主动服从和维护党组织的领导,坚决防止决策不执行或执行走形变样,使党组织的意志成为本单位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一致要求。
(三)加强党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是落实《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必然要求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审计署11号令)对内部审计的体制机制做出了明确规定,强调建立党组织领导内部审计的体制机制。具体落实中,内部审计在党组织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行使权限可以向党组织提出表彰建议,党组织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管理,党组织责令改正内部审计工作过程中被审计单位不当情形并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时,党组织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领导的实现途径
近年来,特别是中央审计委员会成立以来,部分国有企业党组织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积极按照审计署11号令要求,在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方面做了有益探索和尝试,形成了可推广可借鉴的成熟经验。
(一)完善领导体制,设立党委(或党组)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部分国有企业设立了党委(或党组)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担任负责人,在党委(或党组)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有的企业成立公司党组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担任,成员包括公司总审计师、审计、人力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公司党组领导下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进一步加强了公司党组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明确了各级党组织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完善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二)加强业务领导,建立健全总审计师制度
审计署11号令对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进行了规定,即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为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总审计师制度,自2018年起,国务院国资委决定分批在中央企业开展总审计师试点,中核集团等8家中央企业列入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有的试点企业总审计师作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参加或列席公司党委(党组)会议等方式,在落实企业党组织各项决策部署和要求,推动审计与其他部门联系、沟通,协调审计信息共享、监督成果共用等方面切实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强化统筹协调,推进党建工作与审计业务深度融合
部分国有企业将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有效转化为内部审计工作优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在改革发展一线、审计工作主战场攻坚克难、积极作为。有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党支部明确了“用好的党建引领好的审计建设”的党建工作目标,提出了“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以服务为核心、以关爱员工为抓手和建设好支部班子”等具体措施,按照党建工作与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相结合的原则,选拔党性强、素质高、思路活的优秀青年党员组建“党务工作组”。有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成立党组织,建立了垂直管理的党建体系,针对审计人员长期出差在外,因地、因时制宜推行“支部建在项目上”的工作办法,通过临时党支部与审计组同步组建,党建工作与审计工作同步部署,支部活动与现场审计同步开展,党建成效与审计结果同步总结,逐步实现黨建和业务融合发展。
(四)突出监督重点,聚焦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
国有企业是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执行者和参与者,是保障中央政令畅通的关键环节,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经济发展的主力军。部分国有企业将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作为内部审计重点工作任务。有的企业把持续跟踪督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助力脱贫攻坚等重大任务落实情况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促进企业工作目标与党中央决策目标有机统一,有重点地加大“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审计保障扶贫落实”联动促进力度。有的企业围绕党中央“污染防治”攻坚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部署,对存在高污染风险企业和“僵困”企业开展专项审计,揭示企业环保制度体系不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促进企业绿色发展和提质增效。
三、加强党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领导的建议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完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党和国家所有机构履行职责全过程,推动各方面协调行动、增强合力。国有企业应在已有探索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向党组织报告制度
为确保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内部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将党组织重要决策部署贯彻到内部审计工作的始终,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部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都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并明确报告的内容、形式、频次等,要在审计计划、审計工作方案、审计项目实施重点等工作内容中始终体现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意图。企业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内部审计情况汇报,在重大事项决策及日常管理中充分运用内部审计结果,针对内部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从体制机制上探索治本之策,建立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修订完善与总审计师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我国中央企业总审计师制度建立情况看,目前在试点企业明确了总审计师的职责和权限,但未在更高层级的法规、制度中予以明确。大部分企业在内部审计规定或者试点实施方案等中规定了总审计师的职责权限,但未在公司章程中体现,总审计师履职的保障机制尚不完善。完善总审计师制度相关法律法规,是推动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落实的根本。审计机关应加快推动审计法修订工作,并加大对总审计师相关法规和实践经验的宣传力度。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层面,应就国有企业总审计师的任职模式、职责权限、任职条件、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内容制定操作办法,推进国有企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总审计师制度相关内容。
(三)进一步强化和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审计署11号令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原银监会和保监会也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做出了规定。独立性是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的重要前提,也是党组织直接领导内部审计的必要条件。需要强调的是,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并不完全等同于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部分企业虽设置了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由于企业领导层对审计的重视程度不够、领导分工不清等原因,存在分管财务或业务部门的领导同时分管审计、要求内部审计承担部分管理职能等情况,内部审计履行职责的独立性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国有企业应强化顶层设计,提高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全面贯彻落实审计署11号令中“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要求,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
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是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职业荣誉感,自觉把内部审计工作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依法全面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助力提升国资国企改革成效。
(作者单位:审计署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司,邮政编码:100073,电子邮箱:1002365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