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配置的动力机制研究

2020-01-08 18:43袁红军郑州师范学院图书馆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20年1期
关键词:权利义务义务权利

袁红军(郑州师范学院图书馆)

1 引言

公共图书馆权利指公民使用图书馆设施、资源和图书馆管理自身设施、资源、组织机构以及人员的正当性,图书馆有自主采购资源、最大限度开放和提供利用馆藏、设定主要服务对象、为读者保守秘密的权利等。[1]图书馆权利往往与图书馆服务所追求的核心价值(如平等、自由、公平等)相辅相成。图书馆权利主体包括公民与图书馆自身,公民既包括个体意义上的人,也包括群体意义上的组织或团体。图书馆属于社会团体法人范畴,图书馆是权利的所有者,图书馆员与管理者是具体权利行使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权利主体一一对应义务主体,但是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具有普适性,而是一种特定的权利与特定的义务,义务主体包含了公民、图书馆、国家或政府。用户义务不仅是与用户权利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图书馆权利的边界,还是图书馆权利实现的根本途径。用户在享有图书馆权利的基础上,有义务地维护图书馆的尊严、爱护图书馆财物、关心图书馆的发展。

动力泛指事物运动和发展的推动力量。系统动力学是一门分析研究信息反馈的学科,[2]也是一个系统科学与管理科学的主要分支学科,[3]其研究领域多集中于经济发展、人口变化、自然生态、公司决策、资源危机等复杂系统,根据各个系统的内在联系进行动态变化模拟,被称为“战略与策略实验室”。[4]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系统相对较为复杂,涉及不同的相关利益者,系统动力学强调系统的各子系统和整体的表述,寻求各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说明系统中各要素的行为,为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配置的动力机制研究提供理论基础。本文采用系统动力学理论对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动力因子和动力系统进行分析,并建立动力机制模型,探索其作用机理。

2 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配置

2.1 用户权利

图书馆用户权利体现于通过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图书馆规章制度保障用户合法权利的实现。用户权利是指图书馆赋予用户应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图书馆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范畴之内。图书馆用户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公民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如人身自由权、政治权利和自由等也有因保存文献信息、均等服务、社会教育、传播与利用文献信息等形成特定的权利如文献借阅权、文献选择权等。[5]

从法学角度考察,权利划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形式。相应地,图书馆用户权利也有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形式,依次从低级向高级转换。应有权利是用户权利的初始形态,是人生来具有的权力,多以人权形式呈现出来,如尊严、荣誉、自由、公平与正义等,应有权利表现为用户自由获取图书馆服务的各项权利,是用户的基本权利。法定权利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具有强制性的负激励和奖励性的正激励双重性质。用户是自然人,享有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有保护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条文。实有权利是指用户实际享有图书馆的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实际拥有或使用的图书馆权利包括拥有图书馆权利、使用图书馆设施权、知情权、安全保障权、参与权、特殊群体用户服务权、教育培训权等。

2.2 用户义务

义务意为应当,是权利的边界,是个体对他人或社会做自己应当做的事。义务源自规则,道德义务来源于道德规则,是应尽的一种道德责任和使命。义务有图书馆责任和用户义务两层意思。图书馆责任即图书馆自身义务,维护用户权利的正当性;用户义务就是用户对图书馆的义务,用户利用图书馆应作为和不应作为的约束或必须履行的责任,多表现为法律、规则、道德层面。法律层面,用户负有遵守图书馆规章制度的义务,道德义务就是个人对他人、集体和社会应尽的道德责任,这是一种应有义务,受道德因素的影响,多是依据自身道德水准自觉履行的责任,如尊重读者、保持环境整洁、爱护公共财物等。[6]规则义务主要是指组织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义务,图书馆用户义务性规范是指由图书馆具体制定、用户利用图书馆必须遵守的准则。[7]用户义务性规范包含法规相关规定、图书馆规章制度、用户道德准则等内容。[8]用户义务源自用户义务性规范,前者是用户应当履行的义务,后者则是具体描述的义务。同样,从义务的存在形态上看,图书馆用户义务往往划分为应有义务、法定义务和实有义务:应有义务是指用户应当遵守的义务,法定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实有义务是指用户利用图书馆资源、服务中需要遵守的义务。应有义务是应该履行的义务,受用户道德因素影响,道德义务是指在内心信念的引导下自觉履行的责任。[9]

2.3 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

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是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图书馆具体制定,用户利用图书馆所必须遵守的准则。[10]用户与其他公民一样,遵纪守法,遵守图书馆规章制度与用户的道德准则(图书馆道德行为、伦理道德、道德修养等),图书馆用户义务性规范包含国家法律、图书馆规章制度、用户道德准则等有关规定与要求。[11]用户利用图书馆服务,必须具备良好的法治意识,做到权利与义务对应。毋容置疑,文献信息的有限性和用户多样性需求总是处于不平衡状态,二者是一个矛盾体,自始至终贯穿于图书馆服务全程。而文献信息优化整合才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同样,图书馆资源要素不仅包括文献信息,也涵盖设备、技术、图书馆员、法律与规章制度等,其中用户权利和义务是图书馆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资源要素,也需要合理均衡配置,实现用户权利与义务的和谐统一。新时代,用户利用图书馆过程中普遍存在重权利、轻义务的现象,如一些用户享有自由阅读的权利、却不履行规范阅读行为的义务,有的用户有借阅的权利、却忽视爱惜图书的义务。为此,图书馆要引导与教育用户,遵纪守法,合理利用图书馆。综上,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配置是指对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的设置和搭配,即将用户的权利和义务条文化、制度化,其功能是指这种规范配置对图书馆、用户和社会的影响力。

3 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配置的动力源

图书馆是一个复杂的信息生态系统,可以运用信息生态学理论诠释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配置的动力源问题。信息生态学是一门年轻的学科,由美国管理科学家达文波特于1997年首次提出,运用整体、系统观点解析组织内部影响信息利用的因素和相互作用关系。[12]信息生态系统是信息生态学的重要研究内容,要素包含信息者如生产者、传播者、消费者、分解者,信息本身。[13]图书馆信息生态系统划分为用户、文献信息、社会环境三大要素,三大要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不断变化,往往牵动其他因素并影响整体,图书馆员感知这些变化后,形成主观上的意愿与客观形势上融合互补,及时把握各要素间的生态关系,汇集成一股动力,从而成为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配置的动力源,持续推动用户权利义务高度统一,达到整个信息生态系统新的平衡。

3.1 用户

图书馆服务对象是用户,用户需求的实现是建立在一定用户权利义务规范性基础之上的。用户需求是图书馆服务的起点,满足用户需求是图书馆服务的终点,从起点到终点,用户需求表现不同的特性,如对图书馆的印象,包括馆舍环境、文献信息、馆员形象、管理水平、技术便捷性、设备易用性、服务态度、规章制度等,不同内容均产生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最大限度地实现用户需求。用户权利是指用户依法自由、公正、平等、免费、共享地利用图书馆,满足用户知识和信息需要的一切权利,是用户应当享受的权利保护。[14]图书馆读者的基本权利内容包括平等获取权、知情权、拥有(使用)公共图书馆权、自由选择文献或服务权、文献保障权、参与图书馆管理(批评、建议、监督)、隐私权、个人合法利益保护权、读者安全权等。[15]随着社会的进步,用户需求日趋丰富与复杂,对图书馆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用户权利义务与时俱进,不断地补充新内容,保障用户需求的实现。

3.2 文献信息

《公共图书馆法》规定:文献信息是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16]文献信息是用户行使权利义务的基础,没有文献信息,用户权利义务就成为空中楼阁。文献信息建设涉及资源采购、编目、标引、保存、上架等。随着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飞速发展,一方面,网络信息资源、开放获取、搜索引擎等为用户获取文献信息提供便捷,图书馆不得不考虑从文献保障权、用户教育培训权等方面着手,主动变革,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如图书馆向用户推荐书目,广泛收集用户的文献需求意见。资源荐购是用户权利现实的呈现形式,主要包括资源荐购系统使用权、用户时间保障权、用户知情权、荐购政策性规范、用户隐私权等方面。[17]

3.3 社会环境

(1)地方法规层面。部分图书馆地方法规对公共图书馆的馆舍布局、面积及阅览座位均作出明确细化。《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十六条提出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依据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并适当考虑人口增长因素确定。公共图书馆每千人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 市级公共图书馆达到十平方米以上;② 区域总馆和镇、街道分馆合计达到37.5平方米以上,但省、市公共图书馆所在地的区可以适当低于上述标准。市、区公共图书馆和镇、街道分馆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最低标准。公共图书馆的少年儿童阅览区域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馆借阅服务区域面积的百分之二十。[18]

(2)国家法律层面。《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读者应当遵守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图书馆秩序,爱护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合法利用文献信息;借阅文献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归还。[16]明确规定了用户的义务。不同的社会环境对用户权利义务规定有所差异,因地方法规政策、文化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定。

3.4 图书馆员

图书馆员是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的监督者、督促者,甚至执行者。馆员严格按照相关图书馆法律、规章制度等规定,认真落实用户权利义务。但是,图书馆规章制度制定与实施应该体现人性化的一面,包括名称、内容、风格等,如用户须知、用户提醒等。遵循“无限制收藏、有限制提供”和“以法律规定为准绳,避免自我限制提供”的原则,维护用户的自主选择权。[19]馆员凭借学识与修养,通过主观认知与判断用户权利义务呈现的状态,根据评判结果做出抉择。可见,馆员所具备的批判性思维、创造、沟通和协作能力是用户权利义务进一步规范的基础。

综上,馆员感知用户、文献信息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及其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20]同样适用于研究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构成了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配置的动力源。

4 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配置的动力机制构建

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的产生和发展受到了多种动力因子的共同作用和影响,因此,课题组根据不同动力因子的作用大小和影响效果,将其化分为推力和拉力基本动力因子。推力是推动事物运动的力,推力的方向并不一定在竖直方向。影响推力的因素包含了科学技术革新、社会环境变化、图书馆自身等,这些因素交互作用共同推动了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高效配置。[21]拉力是用户的需求变化、新技术运用等,要求对用户权利义务做出相应的调整。这两种基本动力因子的相互作用和交互影响为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配置的完善提供动力,进而构建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配置的动力机制。

4.1 图书馆用户权利规范配置的推力系统

4.1.1 技术进步与创新

技术进步与创新为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规范配置提供足够的推力。[22]公共图书馆的传统服务如参考咨询、科技查新、课题跟踪、定题服务、情报分析、代查代检、馆际互借、文献检索等,仍然发挥着维护用户权利的职责。随着科技进步,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智能技术的迭代更新,促使图书馆服务不断地进行着生态演进。[23]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和电子阅读器等移动终端的普及,使用户获取知识更加快捷。用户权利范畴不断适应来自数字馆藏、新技术运用等多方面的挑战,[24]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了用户权利的范畴。由于新技术运用,带来了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变革,如在线咨询、微信、微博、E-mai、短信、移动图书馆、移动客户端、NFC自助借书客户端、文献远程传递等,用户享有的各种服务权利得以加强。公共图书馆面对技术进步的冲击,以及技术对用户行为产生的深远影响,应采取积极措施拓宽与保护用户利用公共图书馆资源与服务的权利。技术进步与创新还体现为与国家政策同步发展,2018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加强数据积累,促进开放共享,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共享理念,明确为公益事业无偿服务的政策导向,充分发挥科学数据的重要作用,这将为推进公共图书馆科学数据管理服务理论与实践研究深入发展。[25]

4.1.2 自由、平等与伦理

(1)自由。日本图书馆协会于1979年5月30日通过《图书馆自由宣言》,是其核心内容是“认知自由”。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新技术运用促使人们获取知识的渠道更加宽广,自由、合作和丰富的社会网络等正在彰显活力,人们追求自由权利的要求渐渐增强。公共图书馆首当其中。社会环境与互联网技术为用户充分利用图书馆,参与图书馆管理,行使广泛的话语权提供了可能。这种可能的实现是基于自由思想,自由不是无限制的作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自由是法律主体可以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26]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公共图书馆宣言》(1994)明确提出,自由、繁荣以及社会与个人的发展是人类根本价值的体现。彰显自由是公共图书馆一个基本态度、权利定位。新时代下,图书馆一直奉行的平等、开放、共享的理念在《公共图书馆法》中有所体现,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16]相关法律条款保障了公众通过图书馆可以自由获取知识和信息,反映出公共图书馆在知识自由和知识资源分配问题上的价值观念和立场。可见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的本质多指知识自由。知识自由是公共图书馆的核心职责和使命,蕴含着公平、多元、包容的图书馆精神。

(2)平等。新时代要求图书馆提供无差别的普遍服务,也是用户平等的一种体现。平等既是一种权利,又是图书馆核心价值观重要构成部分。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其他所有权利实现的基础和前提。图书馆平等权分为形式平等权和实质平等权,形式平等体现为用户免费、公开利用图书馆资源的一种机会平等;而实质平等则强调图书馆对弱势群体利用图书馆状况的关注和照顾,弥补其因体力、智力等方面的差异而形成的在资源利用中的劣势地位,而国家在图书馆平等权的实现中充当着积极的角色。[27]《公共图书馆宣言》中指出每一个人都有平等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利,而不受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语言或社会地位的限制。对因故不能享用常规服务和资料的用户,如少数民族用户、残疾用户、医院病人或监狱囚犯,必须向其提供特殊服务和资料。[28]图书馆平等权不是绝对的平等,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主要是因用户基本状况如知识结构、身体状况、语言、信仰、年龄等有所差异,因此用户平等权是一种条件相对权利,但图书馆应当执行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原则,保障不同用户平等权的实现,特别是弱势群体用户。[29]《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16]如上海图书馆提供的无障碍服务,在图书馆官网设置信息无障碍栏目,包括网页无障碍、无障碍导航功能等,旨在面向视障人士中的全盲人士、低视力、色盲、色弱和光泽性过敏人士、聋哑人群、行动障碍人群和老年人提供无障碍网站、有声电子书和数字化讲座等服务,从而消除残障人士和老年人获取信息的障碍。因此,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提倡“普遍均等,惠及全民”,兼顾“机会均等,条件相对”,依法行使权利,并重视人性化管理与服务。

(3)伦理。自由、平等与伦理三者对立统一,相互影响,彼此促进。伦理是社会规范,秩序。[30]图书馆伦理是以人的普适价值为指向、以图书馆知识传播为基础的价值观念,涵盖了人文精神、免费、平等和自由的人文价值观,是指导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重要理念和思维。[31]图书馆伦理为图书馆服务提供发展目标,而图书馆伦理中最重要的部分在图书馆制度构建中作为读者权利得以保障。图书馆伦理是图书馆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因而具有稳定性。

用户伦理是指用户利用图书馆过程中认知、态度、情绪、情感、意愿等,用户隐私权是其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图书馆需要在规避用户隐私泄密与信息无障碍使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点,达到制度与伦理互补性,体现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的有机统一。图书馆应积极开展用户伦理教育,培养伦理意识与思维能力,由伦理规范转换为良好的社会行为习惯,自由理性地控制、调节自己的行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32]针对大学生用户,可以开设伦理教育课程,如信息伦理学、电子前沿的伦理与法律、数字媒体伦理、隐私权、知识产权等法律课程;[33]还可以在新生入学教育、文献检索课的教学中增加信息伦理教育的内容。针对其他用户,可以举办与信息伦理有关的讲座、播放宣传片、发放传单、网站增设伦理教育专栏。

4.1.3 法律政策

(1)法律法规层面。从法律法规层面保障用户权利,采取提高用户权利意识,鼓励用户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公共图书馆宣言》指出:对任何不能享受常规服务和资料的用户,如少数民族、残疾人、病人或监狱囚犯,必须向其提供特殊服务和资料。[28]《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因故闭馆或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公告。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16]这些都充分保障了用户的知情权。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不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16]表明保护用户隐私权是图书馆的一项重要工作。用户隐私权包含个人简介、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私人空间、私人生活等。[34]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16]公共图书馆具有法律规定、自身公益性特有的社会教育职能,这是用户教育培训权利的体现。一些地方性图书馆法规中都有用户权利相关的规定。课题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信息中心《法律法规数据库》,[35]选择高级检索,标题为图书馆,进行检索,检索结果为21条,删除修订本之后获取14部法规文件。[35]共计包括:如《北京市图书馆条例》(2002)第四章为图书馆服务和读者权益保障明确规定:用户利用图书馆可以免费书目检索、借阅图书报刊、辅导、阅读活动以及提出建议等。①《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修订稿)》(2002)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了时间保障权、借阅权、教育与培训权等,第十九条具体明确指出,读者享有免费书目检索、借阅书刊、导读、参考咨询、定题服务、读者活动、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等权利。①《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1997)第四章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读者享有免费书目检索、借阅文献、指导、咨询与定题服务、读者活动以及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①《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2015)第四章,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用户的平等权、建议和意见权利,以及规定相对条件下的权利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获得的其他服务。①用户权益主要包括知情权、平等权、受尊重权3个方面,地方性图书馆法规注意到了用户权益与用户服务,但现有物质条件和经费管理不足以完善或保障读者权益与服务。[36]这些地方性图书馆法规或多或少均列出专门条款阐明用户的权利,规范用户行为,引导用户更好地利用图书馆服务。但是,图书馆地方法规中用户参与图书馆管理权利较为单一,多为提出建议和意见,需要增加申诉权、监督权、决策权等。这就要求地方图书馆法规应突出保障用户权利要义,将读者应有的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将隐含式的条文单独呈现,明确告知用户。

(2)政策层面。政府相关部门、图书馆行业组织、公共图书馆往往采取行政手段、行业契约、规章制度等方式规范用户权利的科学配置。① 行政管理。文化和旅游部先后开展了六次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工作,但是评估标准中缺失公众的参与细则说明,这一点应在以后的评估标准中有所体现,建立公众参与制度,保障用户监督权。② 图书馆行业组织。《关于图书馆与知识自由的声明》《图书馆员及其他信息工作者伦理准则》《互联网宣言》《被遗忘权》及《网络中立与零评价》系列文件的颁布标志着国际图联图书馆伦理规范日趋完善。建立专业化组织、达成伦理规范的共识、形成伦理规范体系及伦理规范内容的兼容并包和与时俱进是国际图联图书馆伦理规范的基本特征,对国内图书馆伦理规范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37]中国图书馆学会颁布的《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2002)明确要求图书馆员要维护读者权益,保守读者秘密,保护用户隐私权。③ 公共图书馆。各公共图书馆均有规章制度,详细规定用户的权利,如用户须知、用户指南、自由选择文献信息权、图书馆员的岗位职责、服务标准规范等,从用户与图书馆员两个角度最大限度地保障用户权利的实现,维护图书馆良好的公共秩序。公共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中蕴含了图书馆核心价值观,如自由公正、免费均等、分享交流等,明确要求用户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一致性、协调性。

4.2 图书馆用户义务规范配置的拉力系统

4.2.1 信息资源整合

信息资源是图书馆的重要资源,包括网络信息资源、电子资源、纸质文献等。信息资源是促进图书馆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动力因素。用户有爱护信息资源、保护信息资源的义务。合理使用图书馆信息资源也是用户在自由平等使用图书馆过程中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之一。纸质文献借阅是图书馆的一项常规工作,合理有序的借阅行为有利于图书馆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借阅过程中要求读者不得污损、丢失图书;不得随意放置期刊报纸,不得抢占座位等;特色文献仅限馆内查阅,不得外借。在电子资源使用上,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如不得过量下载、电子资源不得用于商业活动、不得使用软件工具下载、不得向其他非法用户提供代理服务等。

4.2.2 法律制度

① 法律。《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用户应当遵守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要履行爱护文献信息与设施设备,合法利用文献信息,按时归还等义务。[16]对于破坏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扰乱秩序等行为,公共图书馆有权处理,图书馆员视情况采取措施禁止违法行为。② 法规。《北京市图书馆条例》(2016)第四章规定:读者应当爱护文献信息和公共设施;按时归还文献信息,超期需按照规定交纳滞纳金;遵守图书馆规章制度。①③ 规章制度。图书馆规章制度对用户合理利用图书馆资源、设施、设备。等方面作出统一规定和要求。如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图书馆电子资源的公告、图书馆管理与服务办法、服务细则、阅览须知、阅览规则、特藏阅览区管理办法、临时读者管理规定、入馆须知。以上从法律、法规和制度层面规定了用户在利用图书馆过程中要承担的各项义务,推动用户义务规范性科学有效的配置,有利于图书馆工作的有序运行。

4.2.3 服务创新

在信息快速发展的社会,公共图书馆改变以往的被动服务模式为主动服务模式,利用现代先进技术,拓展服务方式,延伸服务范围,打造服务品牌,在图书馆服务工作的许多方面出现了新亮点。服务创新多种多样,如借阅服务、服务规范、参考咨询、空间使用、制度创新等,实质上就是拓展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服务创新拉动用户义务规范合理配置。其中参考咨询由传统单一图书馆服务转向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如全国图书馆参考咨询联盟、湖南省公共图书馆参考咨询联盟、江苏省公共图书馆联合参考咨询网、网上联合知识导航站、浙江省联合知识导航网、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参考咨询系统等。相应地,用户义务规范因服务创新而动,服务创新拉动用户义务规范合理配置。用户使用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系统之前,往往需要用户注册,即用户注册义务性规范。这是用户登录服务系统前应当遵守的准则,按照注册步骤,一一如实登记。通常用户注册信息为用户账户、用户密码、邮箱、真实姓名、所属单位、备注、验证码等。如全国图书馆参考咨询联盟、湖南省公共图书馆参考咨询联盟等。也有个别无需注册,直接登录;无读者证用户,先注册,再登录。如浙江省联合知识导航网等。用户只有认真阅读、理解、熟悉注册义务性规范,才能自律、自觉地遵守参考咨询服务行为。

根据以上分析,认为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配置的拉力系统是从图书馆供给角度包括信息资源、法律制度、服务创新拉动用户行为朝规范化方向发展,进而影响用户义务规范配置,为其规范性配置持续不断地注入活力。

4.3 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配置的动力机制构建

机制,就是遵循和利用某些客观规律,使相关主体间关系得以维系或调整,实现预期的作用过程。动力机制指在内外部环境中,各动力因子及要素的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配置的动力机制是指有效规范配置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能力所必需的动力及其产生机理,以及维持和改善这种作用机理的各种关系、制度等所构成的综合系统。任何一项合作行为的发生总是参与合作的行为主体在一定的动力支配下产生的。[38]动力机制的功能是为公共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配置提供充足的动力。本文借鉴王佳莹《文化创意旅游发展动力机制研究—以丽江古城为例》研究成果,[39]搭建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配置的动力机制分析框架。

由于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配置受到了多种动力因子的共同作用和影响,对其动力机制优化分别从推力系统、拉力系统二个方面进行构建。即该分析框架由推力、拉力二部分组成。推力是影响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配置的最根本的动力源和内在驱动力,从用户需求的角度不断推动和促进用户权利规范性的发展,包括技术进步与创新、自由、平等与伦理等、法律政策;拉力则是其诱发力,从图书馆供给的角度吸引用户从而诱发和拉动用户行为朝规范化方向发展,包括文献信息、法律制度、服务创新。这两种基本动力因子的相互作用和交互影响为图书馆用户权利义务规范配置提供动力。

[注释]

① 资料来源于《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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