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光华,李 莉,陈 璇
(1.西北大学图书馆;2.西安市未央区图书馆;3.四川省旅游规划设计院)
来新夏教授认为:“呈缴本又称缴送本。为了完整地保存文化遗产,根据出版法规定,凡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任何一种新出版物,均应向国家或地方政府指定的图书馆等单位,缴送一定数量的样本。这种法定缴送的样本称为呈缴本,其法律规定称作呈缴制度。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科学院图书馆等享有接收呈缴本权利。”[1]《图书馆学情报学大辞典》将呈缴本解释为:“根据有关法律或法令规定,著者或出版者每出版一本新书刊都要免费呈缴一定的样本给版本图书馆或其他指定图书馆,这种制度称为呈缴本制度,所成交的样本为呈缴本。”[2]《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版单位发行其出版物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和所在地省级公共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4]第五十一条规定:出版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正式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4]
综上所述,呈缴本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完整地收集和保存图书、期刊、报纸及电子文献、音像制品等全部出版、编辑之文献,用制度甚至法律、法令形式规定(法定)所有出版、编辑机构等,凡编辑出版任何一种文献,必须向指定的图书馆或出版主管机关免费缴送一定数量的样本,此样本叫呈缴本或缴送本。而接受呈缴本的图书馆,首先是国家图书馆,如我国的中国国家图书馆(原北京图书馆),还有其他大型图书馆及专门建立的版本图书馆。呈缴本制度与法律是古今中外都在采用的征集编辑、出版文献的一种方式,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图书馆及地方图书馆收藏各类文献的全面性、系统性。
(1)有呈缴的对象,多为国家图书馆及地方公共图书馆,还有上级主管部门。
(2)有呈缴时间要求,如,出版3日内、1个月之内等。
(3)有数量要求,如,“1册”“3册”等。
(4)“呈缴本”应为个人或有关部门整理、编辑、出版的文献,如,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编辑部编辑的杂志。
(5) 《呈缴本制度与法律》制定的目的有二。一是为了系统的、完整的保存文献,二是为其他研究者及有关部门进行各类研究及进一步编撰文献提供系统完整的资料。
(6) 《呈缴本制度与法律》均是由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制定颁布的,如,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出版总局等。[2]
唐朝史馆于贞观三年(公元629年)李世民“敕令”所设,主要职责是修撰国史和本朝国史实录,故史馆藏书多为修史的参考书或相关资料,形成了史馆藏书的特色。[5]155史馆在“安史之乱”之前,所藏(历史)书籍及档案为(修史官太常少卿于休烈所奏):“国史一百六卷,开元实录四十七卷,起居注并余书三千六百八十二卷,在兴庆宫史馆,并被逆贼焚烧(安史之乱所致)。”[6]为保证史馆史料征集工作的正常进行,唐朝“敕旨依奏”了《诸司应送史馆事例》(以下简称《事例》),规定各官署应在一个月之内报送史馆的各项档案的种类和方法,如,《时政记》由中书省及门下省录送、《起居注》由左右起居郎抄送。[7]
为保证史馆之史官在编撰史书的过程中做到“不虚美,不隐恶,直书其事”。首先,必须设定制度甚至法律制约;其次,必须使史馆及史官获得并掌握大量准确全面的原始档案。王余光教授认为:“为了保证史馆能够积累有用的文献,了解各方面的重大事件,为大规模修史做准备,确立了史料征集制度,规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构要定期向史馆呈送重要文件的副本。”[5]162
(1)呈缴(接收)的对象为“史馆”。
(2)有呈缴时间要求,《事例》规定:“并限一月内报”“所有事迹各限敕到一月日报”“每季送史馆”。[8]
(3)有数量要求,如,“1册”“2册”“3册”等。
(4)该《事例》中的呈缴本原本多为档案文献,“皇帝的制敕、重大灾情与祥瑞、各国朝贡、音律改变、州县改易、法律变化、诸司长官、刺史等中央的除授、州县官员善政、重要官员的死亡、公主与百官定谥等,必须及时报送史馆。此外,凡硕学异能、高人异士、节妇义夫等”。[9]277
(5) 《事例》是“敕旨依奏”的。[8]
(6)按《事例》规定,唐史馆接受呈送的文献既丰富了馆藏资源,又为唐代官方修书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官方修书,人才荟萃,财力充足,资料丰富,唐代集贤苑和史馆的建立,促进了唐代官方修书的发展。”[10]128-129
因此,笔者认为该《事例》基本具备了“呈缴本制度与法律”的特点与要求,是我国最早的“呈缴本制度与法律”。
笔者检索《事例》原始文献及其他参考文献,尚无一部文献记载或研究其颁布实施时间,尚为空白,在此首先将其推论考证。
(1)制定时间应在唐开元年间(公元713—741年)以后。据《册府元龟》卷五五四《国史部·总序》载:“(贞观)三年,别置史馆于禁中,专掌国史,以他官兼领,卑品有才亦以直馆,命宰臣监修,隶门下省,著作局始罢领史职。……明皇开元二十五年,移史馆于中书省北,以其地切枢密,记事附近也。”[11]
据此可推论:史馆唐贞观三年(公元629年)设馆之初归门下省领导管理,明皇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归属中书省领导管理,“中书省最初定员为42人,主要职官有:中书令2人、中书待郎2人、中书舍人6人、起居舍人2人……起居舍人隶属史官系列,为所谓记言之官,主要记录天子制诰德音以其及时政之得失等,每季终送于史馆。”[9]234“中书舍人是中书省最重要的职官,中书舍人的另一重要职责就是负责起草诏敕。唐朝的制敕分为7种,其中,五曰敕旨,为百司奏事的批复,通常都在百官奏章的后面写上‘敕旨依奏’”。[9]235《事例》 载:“便为恒例,敕旨依奏”,[8]且“敕旨,为百司(诸司)奏事的批复”。故可推论:《事例》应为中书舍人起草,而史馆是在开元年间以后归属中书省,设立之初为门下省管理。
(2)依据唐朝三省分工而推论。“唐朝三省的分工情况是:中书省负责制敕的起草,门下省负责审议,尚书省受成执行”。[9]236而《事例》为“敕令”,故可推断:该《事例》为中书省起草制定,即为唐开元二十五年以后,史馆归属中书省管理。
(3)据《事例》载:“建中元年11月28日,史馆奏:前件事条,虽标格式,……大历十四年正月已后,至今十月已前,所有事迹,各限敕到一月日报。”[8]“大历年间”共为十四年,其后年号继为“建中”,此两年号、年间均写在《事例》中,故可推断:《事例》应制定颁布于唐朝建中年间(公元780年—783年),更确切的时间应为唐朝建中元年(公元780年)11月28日-公元783年。
《实录》《时政记(纪)》与《日历》为唐朝时期编撰的文献,曹之认为:“实录是一种编年体史书,专记某一皇帝统治时期的大事。唐代《高祖实录》《太宗实录》由敬播与许敬宗等撰写,房玄龄监修。”[10]131《日历》是起居舍人与起居郎负责编撰的,它按日记记录国家、宫廷大事和皇帝言行,编成后再将其交给史馆存档,作为编写起居注和国史的基本素材。此外,唐朝还有一种名曰《时政记(纪)》的史书,它是由宰相负责编修的,把军国大事记录下来,然后交付史馆,作为修史的资料。[9]277
《起居注》为起居舍人与起居郎记载皇帝工作、生活及言行的详细纪录。《起居注》为档案文献,其名称源于汉武帝时代,有记载:“起居注起源于古代史官记注。其名称始于《汉武帝禁中起居注》”。[12]169司马迁撰写《史记》时,曾引用了其中的资料。唐文献载:“史官掌修国史,不虚美,不隐恶,直书其事。凡天地日月之祥,山川封域之分,昭穆继代之序,礼乐师旅之事,诛赏废兴之政,皆本于起居注以为实录,然后立编年之体,为褒贬焉之。既终藏之于府。”[13]上述内容说明了《起居注》和《实录》的来源、两者关系及职能。以此分析:《实录》是以档案文献《起居注》为原始资料、(宰相主持)编撰的军政大事记,二者均呈缴(收藏)于史馆,为唐朝一呈缴本。且有古今文献及专家论点支撑此观点。周雪恒认为:“‘实录’是历代皇帝的编年大事记。唐以后每一皇帝死后,都撰修实录,成为定制。但至今大部分已佚失,传世的只有韩愈的《顺宗实录》。”[12]188史馆在“安史之乱”之前,所藏(历史)书籍及接受呈缴《实录》为国史一百六卷,开元实录四十七卷。[6]具体(接受呈缴)存有房玄龄监修、敬播撰写的《高祖实录》,许敬宗等撰写的《太宗实录》,魏元忠监修的《则天皇后实录》等,“安史之乱”后(接受呈缴)存有元载监修的《玄宗实录》,路随监修的《穆宗实录》等。杜文玉认为:“唐朝史馆共接受呈缴(存有)《实录》有武则天实录2部,即《圣母神皇实录》18卷、《则天实录》30卷、《文宗实录》40卷、《武宗实录》 30 卷等多部实录。”[9]278
依据上述专家观点及古今文献分析,笔者认为《实录》多为宰相主持编撰(监修)的文献,也相当于今天的军事、政治及国家之时事手册、大事记、年鉴等文献,呈送具有国家档案馆、图书馆职能的部门——史馆。
进一步检索唐朝文献《史馆杂录》载:“记事记言,史官是职;昭其法诫,著在旧章;举而必书,朕所深望。自今已后,每坐日,宰臣及诸司对后,如事可备劝诫,合记述者,委承旨宰宣示左右起居,令其缀录,仍准旧例,每季送史馆。”[14]1310正如上文记载,每天宰相、文武大臣与各部、各省(三省)甚至各州县等官吏见面,听取汇报情况后,重大事情令左右起居郎编《起居注》,以此为源,再撰《实录》,且按照已定《事例》,每一季度呈送史馆一次。由此认为,《起居注》是在《事例》制定后颁布的,应为唐元和十二年(公元817年)九月诏。[10]125而《实录》在唐朝初期的贞观年代已开始编撰,且呈送史馆,“房乔,字玄龄,贞观间,监修《高祖实录》”[10]122便可见证。
古文献又载:“自今已后,伏望令修撰官,各撰《日历》……除已成《实录》撰进宣下者,其余见修《日历》。”[15]由此可知呈缴本之一《日历》,又是对另一呈缴本《实录》的内容的补充。
综上,《实录》为古今中外最早的呈缴本,既为宰相监修、左右起居郎执笔、著名学者进一步整理编撰的文献,又为按时(每一季度)呈缴(具有)国家图书档案馆(性质)之史馆的文献。贞观年间,房玄龄监修的(呈缴给)唐史馆收藏的《高祖实录》和《太宗实录》早于长寿年间(公元693年)修撰的《时政记(纪)》及永贞年间(公元805年)修撰的《日历》。
唐长寿二年(公元693年),宰相主持编撰《时政记(纪)》,并作为呈缴本样本呈送史馆。《史馆杂录》载:“长寿二年,修《时政记(纪)》……若不宣自宰相,即史官疏远,无从得书。是日,遂表请仗下所言军国政要,即宰相一人撰录,号为《时政记(纪)》。”[14]1302-1303“长寿元年,文昌左丞……若不宣自宰相,史官无从得书,遂表请仗下所言军国政要,既宰相一人专知撰录,号为《时政记(纪)》,每月送史馆。自后因循(笔者注:自此以后形成了遵循的制度)。”[16]又有当代学者观点:《时政记(纪)》由中书省及门下省录送,《事例》还规定,有关征集的史料,限一个月内送达史馆。[7]
笔者认为,《时政记(纪)》为宰相主持编撰的文献,相当于今天的军事、政治及国家之时事手册、大事记、年鉴等文献,《时政记(纪)》由中书省及门下省录送(呈送史馆),且每月呈送史馆。《时政记(纪)》已具“呈缴本制度与法律”之呈送对象及时间要求,且在《事例》颁布实施前约100年,因此其也为中国乃至世界最早的呈缴本之一。
《日历》始编于唐朝永贞元年(公元805年)9月。《修国史》载:“自今以后,伏望令修撰官,各撰日历。凡至月终,即于馆中都会,详定是非,……其具体作法是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时,以时系年。唐永贞元年9月始令史官撰写日历。”[15]笔者认为,史官编撰的《日历》也为呈缴本,按期(每月终)呈送史馆,且为《事例》制定颁布之后的呈缴本,从时间上推断《日历》编撰时间为唐永贞元年(公元805年)9月。
《日历》已具“呈缴本制度与法律”之呈送对象及时间等要求,且为《事例》制定后的“呈缴本”。
1949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多部“呈缴本制度”,在此仅以其中一部与《事例》进行比较研究。
1955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样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出版物均应在出版后三日内由出版者缴送样本给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二份(北京东总布胡同十号出版事业管理局图书馆)、中国共产党中央宣传部一份(北京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学院图书馆一份(北京王府大街)、国立北京图书馆一份(北京文津街)、当地文化局(处)一份(中央一级出版社不再向北京市文化局缴送样本)等。”“各地租型造货的图书、杂志,应缴送当地文化局(处)一份”“本办法自1955年4月1日起施行”。[17]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建立呈缴本制度的重要举措。[18]
通过比较,两部呈缴本制度具有以下共同点。① 两部呈缴本制度均由政府制定、颁布实施。《事例》是敕旨依奏,《办法》由文化部(2018年更名为“文化和旅游部”)颁布。② 两部呈缴本制度规定的呈缴对象主要为国家图书馆或具备其职能的部门,《事例》规定呈缴对象为唐朝史馆,《办法》呈缴对象为国立北京图书馆、中国科学院图书馆等。③ 两部制度均有呈缴时间限定。《事例》规定:“并限一月内报”“所有事迹各限敕到一月日报”。《办法》规定在出版后三日内由出版者缴送样本。④《事例》中的呈缴文献多为档案资料,编辑的书、刊等较少;我们今天的呈缴本文献包括图书、杂志、报纸及电子文献等。⑤《事例》制定前后的呈缴本有编撰的书、刊、报、大事记文献,如《实录》《时政记(纪)》《日历》。《实录》《时政记(纪)》均在《事例》制定之前编撰,《日历》的编撰时间应在唐永贞元年,在《事例》制定之后。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先有呈缴本,之后才有制度和法律。
公元1537年,法国国王弗朗索瓦一世颁布《蒙彼利埃敕令》,该法令规定:凡是法国国内出版社和印刷者在其出版的图书销售前均应向设于皇家图书馆缴存一册。1617年,法国国王下令国内一切出版物必须向皇家图书馆交纳2册。[19]
“蒙彼利埃敕令”被图书馆学界认为是世界第一部呈缴本制度与法令,但也有分歧观点。笔者认为,《事例》应为中国乃至世界第一部“呈缴本制度与法律”,或是其“雏形”,或是其设立的思想根源。①《事例》制定先于“蒙彼利埃敕令”700余年。笔者推论,《事例》颁布于唐朝建中元年(公元780年)11月28日以后—公元783年,“蒙彼利埃敕令”颁布的时间为公元1537年。② 两项规定均为奉皇帝(国王)之命而定。前者是“敕旨依奏”,后者是“敕令”。③ 两项规定呈缴的对象均为国家(皇家)图书馆或具备其职能的部门。前者为唐朝(移置于大明宫等地)的史馆,后者为法国的皇家(国王)图书馆。④ 《事例》制定前后,除了有呈缴本《实录》《时政记(纪)》《日历》之外,多为各部、各司及各州县整理的各种档案文献;“蒙彼利埃敕令”规定的呈缴本多为出版的书、刊等文献,与现代的“呈缴本制度与法律”所呈缴的内容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