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主导视域下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研究
——基于浙江省的调研

2019-12-21 17:27邓纯考
关键词:督导员民政监护

邓纯考

(温州大学教育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

农村留守儿童是社会转型期农村家庭分拆衍生的弱势群体。2004年以来,我国政府对该群体的关爱保护,经历了不同部门主导的阶段:2006年,全国妇联牵头14 部委组成留守儿童工作小组;2013年,教育部牵头5 部委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教育;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 号),成立民政部牵头的农村留守儿童联席会议,形成了民政部门主导关爱保护的新格局。但已有研究多是对民政部主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政策解读,少有对其背后的治理理念及实践进程的探讨。浙江省民营经济发达,人口流动活跃,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众多,又是全国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先行先试”省份,在结合儿童福利普惠开展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多有政策创制,具有调研的代表性。

根据差异性与典型性原则,我们选取浙江省丽水市、苍南县、瑞安市、青田县、衢州市和温州市作为样本,对2016年以来浙江省民政主导下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进程展开调研。2017年3月16日对浙江省民政厅(记为F1)“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就“乡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构建中的难题”进行了调研;2017年3月19日对衢州市(记为F2)民政局分管领导、科室以及所在地“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双塔街道儿童福利督导站”就“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进行了调研;2017年3月10日、2017年6月16日对温州市(记为F3)民政局“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处”就“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与乡村留守儿童信息普查”进行了调研;2017年7月11日对丽水市(记为F4)民政局“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以及所在地“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峰启公益社”就“乡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体系构建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进行了调研;2017年7月12日对苍南县(记为F5)“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督导站扶苗公益组织”“县妇联”“县财政局”就“乡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机构设置、经费投入、部际联席会议的运行”进行了调研;2017年7月13日对瑞安市(记为F6)民政局“社会福利救灾救助科”就“政府购买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公益创投项目”进行了调研;2017年7月14日对青田县(F7)民政局“社会救济科”就“父母出国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合力监护专项活动情况”进行了调研。文中相关数据及资料均来自上述调研,不再单独一一注释。

一、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民政治理的进展

(一)重新定义与基数普查

民政将“农村留守儿童”界定为: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该定义以“监护缺损”代替了“亲子分离”,从而大大缩小了“农村留守儿童”概念的内涵外延。根据此定义,民政基线普查显示,2016年全国留守儿童为902 万人①参见:民政部:我国摸底排查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为902 万人[EB/OL].[2018-11-11].http://china.cnr.cn/News Feeds/20161109/t20161109_523255671.shtml。,2018年为697 万人。相比2010年全国妇联根据“六普”数据1%的抽样推算的农村留守儿童6 102 万人,整整减少了5 400 万。群体年龄与就学结构中6-13 周岁占67.4%,14 周岁以下占比达到89.1%②参见:民政部全国现有农村留守儿童697 万人 两年下降22.7%[EB/OL].[2018-11-11].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10/30/c_1123634905.htm。。

(二)体系建构与治理延伸

民政主导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由决策层的部际联席会议、管理层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处和执行层的儿童福利督导站所构成。留守儿童部际联席会议在县级以上层面设立,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处设在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基层留守儿童福利督导站所主要由民政助理员和村干部兼任督导员,其职责并非专职关爱保护留守儿童,而是面向所有“困境儿童”,涵盖农村留守儿童。

民政主导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创制的实践意义,体现在政府积极扮演调和不同利益与推动持续联合行动的角色,将“留守儿童”列入“困境儿童”,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融入“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一方面,关爱体系向留守社区的延伸,有助于国家力量向末端的传递,克服以往关爱力量仅仅针对农村学校和典型留守儿童个案的不足;另一方面,有助于激发村社领导者对留守儿童的关爱——避免村社领导者(村干部)成为“给予留守儿童及他们的家人帮助和支持最少的群体”[1]。

民政部门的政策创制体现了其对社会网在社会行动中重要性的觉察。马克·格兰诺维特(Mark Granovetter)指出:“网络却是变个体行动为总体形态的因果联结的关键媒介……(它)提供了社会行动与形态大略的成因……(并非)独立于社会架构之外”[2],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民政路径通过编织以“儿童福利督导站所”为节点的社会网,第一次将其所统计的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了官方管理网络之中。

(三)购买服务与社会参与

2018年,民政部将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社会组织分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三类,并提出了社会组织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五方面内容: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3]。政府通过提供购买服务项目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治理,其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部分购买服务。主要面向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与志愿服务组织。政府发起设计公益创业投资(创投)项目,对入选项目给予部分资助,并引入企业对接创投项目。项目主体是社会组织,政府主要职责是为社会组织和社会资金创设合作平台、孵化公益创新平台等。“山区留守儿童圆梦”“愿望树·关爱留守儿童计划”“留守儿童情感关怀”等项目皆属此类。

另一种是整体购买服务。主要面向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即将农村留守儿童的某一方面问题或整体委托给社会组织。如江西省在鹰潭等12 个市、县开展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社工服务①参见:江西: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关爱留守儿童[EB/OL].[2018-11-11].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11/20/c_1119949492.htm。;浙江省丽水市购买公益组织对留守儿童信息收集、监护情况调查评估与关爱保护;河南省洛阳市委托市心理咨询师协会通过心理干预等形式关爱保护留守儿童②参见:洛阳: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 呵护留守儿童心理健康[EB/OL].[2018-11-11].http://www.henan.gov.cn/zwgk/system/2017/08/15/010734545.shtml。;等等。其责任主体是政府,社会组织代为履行政府职责。

购买社会组织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是新时期民政部门在其自身缺乏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业人才困境下的应对之举。为此2017年民政部指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新兴力量”,政府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机构协助开展信息收集、监护情况调查评估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③参见: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的指导意见》[EB/OL].[2018-11-11].http://www.nwccw.gov.cn/2017-08/02/content_170451.htm。。

政府购买留守儿童服务也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保障与路径,将社会组织包含进政府主导的协同治理体系中。它反映了涂尔干(E.Durkheim)强调的社会关联、社会一致及社会内聚力[4]。首先,这种政府与社会通过购买建立的委托代理方式说明,在链式联系日益扩展的社会中,每一个人(包括留守儿童)的福利都依赖于社会合作体系;其次,它折射了政府自身在社会治理中的人手不足、效率不高等缺陷;再次,它反映了社会组织由于具备专业性、效率、志愿性与公益性等优势,已经成为社会公共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力量;最后,社会组织参与留守儿童问题治理还具有深刻的社会整合含义——这种社会联合行动能够唤醒社会协同,促进社会团结,弥合“留守儿童”问题背后城乡二元结构所撕开的社会矛盾。

(四)合力监护与示范区建设

2016年11月,民政部牵头8 部委联合开展“合力监护”专项行动。要求留守儿童受委托监护人落实监护职责,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对合规事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将所有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避免留守儿童无人监护以及权益被侵害等。“合力监护”试图聚焦儿童社会权益的交汇点——监护权,改善留守儿童基本生活、照管、教育与健康状况:

留守儿童工作的重点是落实家庭的监护责任。对于家庭确实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由政府进行托底。以前政府对家庭的监护职责缺少监督,现在是监督家庭履行监护责任……公安可以对家庭监护进行督促,诫勉谈话(F7)。

从调研案例丽水市看,该市组建了12 个联席部门,开展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

丽水地处经济薄弱山区,属劳动力输出地,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大、分步散,工作难度和压力相对较大。据初步统计,截至目前,全市约有留守儿童1.8 万人,其中无户籍、无人监护、父或母无监护能力、失学或辍学儿童有8 845 人。丽水重点落实“法定监护、强制报告、控辍保学、户口登记、兜底保障”五项工作任务,通过此次专项行动,目前有140 名儿童父或母留家照料,63 名儿童由父母带出共同生活,1 270 名儿童委托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218 名儿童委托其他亲属或朋友监护,6 名失学辍学儿童返校复学,29 名无户籍儿童已落实户籍,专项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2018年1月,民政部提出在全国创建一批保障示范地区,并下发建设标准。示范区建设活动以县域为创建主体,面向县域留守儿童而非仅仅是学校留守儿童,将农村留守儿童视为与困境儿童同等的新社会弱势儿童群体,试图整合基层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工作队伍,具有鲜明的“社会联合行动”与“儿童适度福利普惠”的含义。

二、农村留守儿童民政治理实践中的问题

2016年以来,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被打上“民政主导”的烙印,民政秉持“留守儿童是困境儿童”“留守儿童面临的最直接问题是无法获得有效的监护”的基本判断,设计了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的机构体系,加固了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实施了联席会议与引进社会力量等举措,在介入与保障留守儿童社会权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在其治理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

(一)对传统儿童福利制度产生路径依赖

道格拉斯C. 诺斯将制度定义为“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规范人类交往的人为限制”,他认为制度本身常常秉有一种内置的稳定性,而信念体系与制度框架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制度变迁一旦在自我增强机制下选择了一条路径,它就会沿着这条路径走下去[5],从而形成信念上对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我国社会福利资源的相对不足导致民政部门长期秉持“扶贫助困”取向的儿童福利路径,对这种儿童福利路径的依赖深刻影响了当前民政主导农村留守儿童治理的方式。

其一,农村留守儿童界定窄化。民政将农村留守儿童窄化为双亲外出、父母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16 周岁以下儿童,而将大多数父母一方外出的留守儿童排除在外,此定义隐含着民政的传统儿童福利理念——家庭监护困境优先、双亲外出儿童更为弱势。但一些研究指出:事实上母亲单方外出留守儿童的学业心理状况最为不佳[6];母亲外出留守儿童的自我效能感分化较为明显,有较大比例缺乏成长自信[7];母亲单方外出的留守儿童存在更多的心理与行为问题,问题最为突出[8]。将父亲或母亲单方外出的留守儿童剔除在概念之内,可能将影响民政关爱保护的覆盖面与意义。

其二,农村留守儿童福利服务内容较为局限。民政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福利秉持的是“救失型”儿童服务信念,基本局限在对困境儿童的福利保障范围,如为弱势留守儿童群体提供生活救济,为特殊家庭留守儿童提供监护支持,为辍学留守儿童提供教育权益以及为“黑户”留守儿童提供户籍登记等;少有为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的情感关怀与心理疏导,建构支持家庭、投资儿童、重视预防的发展取向的参与型儿童福利理念[9]。

其三,民政部门自身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调研发现,一些民政工作人员认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属于民政传统工作领域之外的“新增项目”,治理抓手少,不应由民政部门主导:

留守儿童主导权之所以向民政转移,可能是考虑到“三留守人员”(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主要生活在农村社区,而社区建设属于民政部门的职责。但实际上大部分留守儿童的教育生活是在基础教育阶段的学校渡过,民政无法介入,治理抓手少,会导致民政主导留守儿童工作比较虚。合理的留守儿童管理格局或许可以这样:0- 3岁的留守幼儿归妇联管;学龄到成年前的留守儿童都归教育部门管(F6)。

也有不同的观点认为:

留守儿童工作交给公安部门牵头最好。因为留守儿童工作的核心是抓好监护问题,而监督家庭抓好监护责任是公安部门和属地政府(乡镇街道)在负责,但属地政府不能统抓,只有公安有这个能力对监护责任进行监督(F5)。

其四,对留守儿童身份的确定存在认识上的不确定性。儿童留守事实上具有“动态性”,“留守”仅是儿童生活中暂时的一种生存状态,是儿童某一时期状态的反映,并不是儿童不变的身份属性。这导致基层民政在确定留守儿童身份时面临困难:

“纯粹的留守儿童”很少,比如说,父母回来了,应该不算留守儿童了,但是他已经享受的福利如何取消?再说了,谁在那里天天盯着留守儿童,看他的父母是不是回来了呢?所以留守儿童的福利普惠很难实施,比如福利的认定、延续、中断与撤销(F3)。

其五,民政留守儿童关爱服务行动覆盖面较小。以2017年民政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专项行动为例,该专项行政主要面向“监护缺失”和“辍学”的留守儿童,但这部分留守儿童仅占总数极小部分。如丽水市2016年底统计留守儿童为18 078 人,其中辍学和不在学的为123 人,仅占0.68%,未登记户口的54 人,仅占0.3%。专项行动未能关爱保护大部分祖辈监护、监护动荡与监护薄弱的农村留守儿童。同时,民政治理主要关注留守儿童的福利需求,而无力顾及其多样性、差异性与变动性的情感与教育的需求。

(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整合度不高

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看,2006年妇联牵头时联席会议参与部委为14 个,2013年教育部牵头时参与部委为5 个,2016年民政牵头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联席会议参与部委增至27 个。参与部委的显著“扩容”扩充了留守儿童关爱资源,但也带来了信息整合难、会议时间难统一、职责分工不明确等问题:

参与部委太多,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十分困难,一把手很少出席……联席部门之间的资源数据共享比较少,也没有约束制度(F1)。

此外,受控编影响,基层留守儿童管理职能被分散在社会救助科、社会福利科、社会服务科等不同科室,上下级机构之间的纵向衔接尚未理顺。从行政层级看,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处仅仅是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下属的一个处,行政层级低,行政协调与资源动员能力不足。相比之下,其他国家有儿童部、家庭与儿童事务部、青年与儿童事务部,又或者有相对独立的儿童局。如美国1912年成立世界上第一个专门处理儿童问题的政府机构——儿童福利局,英国1993年成立儿童福利局[10]等,它们都是国家层面负责儿童支持法案和福利立法的政府部门。

(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资源不足

其一,体制内关爱服务人员力量不足。当前民政在推进社会建设中的职能不断扩展,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民政儿童保障体制即是构建“大民政”格局的标志之一。但民政体制内人员力量薄弱的困境也愈加凸显。作为应对,民政在基层镇乡街道与村社设立了各种“员”,如助理员、救助员、信息员、关系调理员、儿童福利督导员等。基层乡镇与村社干部往往身兼数职,儿童福利督导员主要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与村社报账员兼任:

民政助理员不仅兼职民政工作,同时还兼职社保、残联等工作,多的甚至有十几项工作,加上残疾人两补贴政策以及低保边缘户认定等工作,精力有限,工作力不从心。儿童福利督导员普遍由村社人员兼任,多数为非专业人员,除了要负责相关民政业务外,还要参与村里的“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中心工作,对留守儿童信息的动态掌握和关爱服务难以到位(F2)。

其二,基层民政更加重视养老。如温州市民政局2016年提出要新建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600 家,培训机构养老护理员2 800 名,家庭养老护理员3 万名,对儿童福利督导员并无目标。各村社儿童福利督导员事实上属于“三无人员”——无岗位编制、无津贴、无身份保障。他们工作压力大,归属感差,流动性极大。如苍南县2015年培训上岗的124 名儿童福利督导员,到2016年几乎全部流失。

其三,体制外的社会关爱服务力量薄弱。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社会公益组织少,志愿者作为“代理家长”投入留守儿童关爱的时间和精力有限,政府购买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项目较少,部分市县尚未推行购买社会服务等。缺乏一支具有儿童视角、符合儿童最大利益、为留守儿童提供连续性关注与服务的专业服务人员队伍:

当前面向儿童关爱服务的社会组织相对较少,社会组织大都缺乏熟悉法律、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专业的儿童保护专业人员,留守儿童服务存在人员不足、专业水平有限的短板(F4)。

其四,关爱保护经费不足。虽然民政借助其自身优势,获得儿童福利金与福利彩票基金的支持等,但投入儿童关爱保护的经费仍十分有限。以儿童福利金为例,其支出仅占社会服务总支出的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的0.36%、财政支出的0.04%,大约仅为养老金的1/8,儿童福利仍以家庭为主。城乡二元儿童福利模式下农村儿童获得的福利资源低,占全国儿童总数30%的城市儿童享受了95%以上的儿童福利资源,而占全国儿童总数70%以上的农村儿童只享有儿童福利资源5%[11],城乡儿童的福利享有极不公平。民政部门尚未建立常态化的留守儿童经费保障机制,经费投入存在随机性、临时性,仅能发挥救失性的兜底功能。

三、对民政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建议

(一)转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理念

首先,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看,“脱贫攻坚”已经取得显著成效,当前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代,大部分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经济状况困难问题已经退居其次,儿童福利主诉求正在加快转变为个别化的关爱、教育、情感与保护等需求。为此,民政留守儿童问题治理理念也应加快从“生存型”福利向“发展型”福利演变,从儿童个人福利向家庭福利拓展,从儿童被动受援向主动参与转变。

其次,儿童个别化的关爱与情感需求,应当主要由原生家庭供给。儿童心理学的研究证明,如果在儿童初级社会化的过程中没有形成良好的亲子关系,儿童成年后大多数会变得情感淡漠冷酷、自我封闭程度高、缺乏自信心和安全感等;反之,儿童在父母的适度依恋关系和情感交流中形成良好的亲子关系,则有利于形成基本的社会安全感和人际信任感,这就是安东尼·吉登斯所指的“基本信任”[12]。为此,民政部门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关爱重点应当放在对其家庭与代监护人的督促与指导上,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家长弥补因外出导致的家庭规范缺失,重建留守儿童与其父母之间的“基本信任”,只有重建亲子间的这种“基本信任”,才能触及留守儿童教育关爱问题的深层[13]。

最后,应将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力量培育的重点放在社会与社区力量的导入上。如温州市在留守儿童集聚的社区村居建设“儿童之家”,通过建立两个“圈”对留守儿童提供多元福利:一是“交往圈”,“儿童之家”向社会开放,扩大留守儿童的交往“朋友圈”,打破留守儿童交际圈狭窄、自我封闭、与社会脱节的不利处境;二是“矫正圈”,通过社会志愿者走进“儿童之家”,为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性的支持,助其纠正生活与学习上的不良行为习惯。

(二)整合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进一步提高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整合性。如根据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联席部委的参与程度,区分为核心层与外围层;整合政府(非政府)间与各职能部门间的关系,提高对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处的赋权与统筹能力;整合基层农村儿童关爱服务督导体系,赋予县级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或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行政资源,支持其开展技术指导、临时监护、个案评估帮扶等工作。如丽水市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完善部门协同机制、乡镇(街道)为主体的整合资源帮扶转介机制、社会参与关爱保护的心理援助制度与结对帮扶机制等。

(三)培育合适、专业化的关爱保护人员

民政儿童福利督导员是民政留守儿童问题治理体系的“网络节点”,在民政“实现乡镇儿童督导员和村(居)儿童主任全覆盖”的任务要求中处于关键位置。

首先,应进一步加强督导员队伍建设并明确其职责。如衢州江山市制定文件,要求督导员“摸清本村(社区)内儿童基本情况,并将儿童福利保障对象等级建册、上报;负责本村(社区)儿童福利保障对象养育状况的督察工作……与其家庭和就读学校沟通联系……做好督导记录……对儿童监护人分类指导”。儿童督导员大部分工作内容均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有关,是当前民政部门开展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主力军。

其次,应培育与选用合适的人员担任儿童督导员。如妇女主任由于长期从事计生卫生工作,对留守家庭更为熟悉,她们可能比大多数村社报账员更为适合担任儿童福利督导员。社会也有合格的儿童福利督导员可以选用,如中国扶贫基金会提出童伴计划①参见:四川启动留守儿童关爱项目“童伴计划” 3.5 万儿童受益[EB/OL].[2018-11-11].http://news.163.com/15/1029/10/B73AB1CU000146BE.html.,即“培训一名‘童伴妈妈’”“建设和运营一所童伴之家”“选聘‘童伴妈妈’作为村社留守儿童福利督导员”等,就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再次,民政部门还需要与教育部门建立更为紧密的合作关系,在学校中选用合适教师担任留守儿童福利督导员,进一步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

最后,进一步密切与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合作,加大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社会组织培育,引导社会志愿者与社工成为儿童福利督导员。在民政部门支持下,苍南县扶苗公益中心2013年以来,依托志愿者“彩虹课堂”,开展了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扶苗计划”;苍南县共青团与志愿者协会580 义工联合会联合在该县赤溪小学成立“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基地”,走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携手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之路;玉环县楚门天宜社会工作服务社为留守儿童开展“七彩空间”项目;阿里巴巴商学院、阿里巴巴农村淘宝和淘宝大学主办“互联网+乡村公益教育计划”,以“关爱留守儿童,互联网让乡村变得更加温暖”为主题,由有爱心、有责任心的大学生和农村淘宝合伙人共同组成志愿者队伍,利用寒暑假,到中国的乡村进行互联网创新社会实践,围绕儿童互联网职业体验、电商技能培训、公益图书角三大系列主题,关爱乡村留守儿童,助推农村电商创业,开展“圆梦浙江农村留守儿童”大型公益活动,动员各方面力量满足留守儿童微心愿。浙江实践表明,以儿童福利督导员为基础组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队伍具有可行性。

(四)创新融合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①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N].人民日报,2017-10-28(4)。,《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 号)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做出全面部署,乡村振兴迎来重大机遇。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既是乡村振兴的题中之义,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人力蓄水池,在乡村振兴战略下,将留守儿童问题治理融入城乡融合政策体系,依托乡村振兴战略带来的各种资源,进一步构建完善民政主导、多部门协同治理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十分必要。应根据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生活的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特点,为不同类型留守儿童构建层级化、阶梯式的关爱服务内容体系,“因区施策”“因人施爱”“因人施保”,为不同类型留守儿童构建层级化、阶梯式的服务平台和工作载体,使关爱保护惠及更多农村留守儿童。

致谢:感谢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中心、温州市民政局等单位对调研的支持,感谢丽水市民政局提供《丽水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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