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家庭治理:模式、问题与重构

2019-12-21 17:27
关键词:主体体系家庭

南 钢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上海 200032)

留守儿童指外出务工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农民托留在户籍所在地家乡,“由父、母单方或其他亲属监护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留守儿童与家人的长期分离,使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诸如父母失职、教育缺位、情感真空、行为失范等,这些都严重影响着留守儿童的健全发展,也给留守儿童家庭蒙上了阴影,并造成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例如,2015年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坎乡的4 名留守儿童在家中喝农药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1]。实际上,这种事件并非个案。应该指出的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精准脱贫战略的逐步实施和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日趋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也不断减少。据报道,截至2018年8月底,全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97 万人,与2016年首次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的数据902 万人相比,下降了22.7%。与2016年数据相比,0 至5 岁入学前留守儿童占比从33.1%下降至25.5%,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比例从65.3%上升至71.4%①参见: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下降[N].新华每日电讯,2018-10-31(2)。。这表明,尽管近年来留守儿童的数量在减少,但其教育问题却无法得到有效保障。2013年,全国妇联发布研究报告指出,除了与祖父母或其他人一起居住,留守儿童还存在单独居住的现象,占比3.37%,即还有高达205.7 万的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②参见:留守儿童中独居者超200 万[N].中国教育报,2013-5-11(2)。,这更是说明教育真空地带的存在。有学者甚至明确指出,要构建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需求与社会支持系统,必须做到家庭为本[2]。《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 号)也指出:“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可见,构建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社会关爱与支持体系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的共识。

近年来,我国开始大力推进基于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家庭教育、家风建设、家庭建设和家庭治理。《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5〕10 号),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网络”,并指出“推动建立街道、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为家长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最终构建家庭教育社区支持体系”,“积极引导多元社会主体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利用各类社会资源单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还要求给予困境儿童更多关爱帮扶。这就为家庭教育指明了方向。那么,在推进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如何构建留守儿童的家庭治理体系呢?

一、全面治理时代对留守儿童家庭建设提出的要求

面对治理时代的到来,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唐钧研究员将治理概括为四个方面,分别是强调过程、倡导调和、兼顾多元、注重互动[3];也有学者将治理概括为五点,即主体的多元化、客体的立体化、目标的人本化、方式的规范化和手段的文明化[4]。学界尽管对治理尚存在不同的认识,但对一些基本问题已经达成共识,如主体多元、机制协同、互动生成、合作共赢等。全面治理时代的到来,对留守儿童家庭产生重大影响,并要求社会重构家庭治理体系。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要求改变以家庭为单位的教育模式,构建基于国家框架的家庭治理体系。广义的家庭教育是指家庭成员彼此之间的相互影响,既包括父母对子女的影响,也包括子女对父母的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交往主要发生在家庭范围之内,因此这也就限制了家庭教育的范围与边界,即家庭教育主要是在家庭中以家庭为单位而开展的。但在治理时代下,家庭教育不再是家庭的“内部事务”和“私人空间”,而是社会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具有了公共性,即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去保障每个儿童都享有最基本的家庭教育服务,这就要求改变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教育和治理模式,走向基于国家框架的家庭治理。对于留守儿童来说,由于其家庭处于弱势地位,无法高质量地实现家庭教育和家庭治理,因此更是离不开政府等公权部门来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这就迫切需要构建基于国家框架的家庭治理体系。

第二,要求改变以家长为主体的治理模式,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家庭治理体系。我国自古就有“养不教,父之过”的说法。在中国传统社会,“家国同构”的社会政治体制,导致家长制盛行,与之相应,在传统文化中,无论是“棍棒下面出孝子”的父亲形象,还是“相夫教子”的母亲形象,实际上都凸显了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地位。但在全面治理时代,虽然家庭教育仍离不开父母和祖辈家长,但家长显然不再是教育的唯一主体,开始变为家庭教育共同体的一员,在这个共同体中,政府、学校、社会组织、社区等都将参与到家庭教育的过程中来,成为家庭教育的主体。对于留守儿童来说,父母的缺席和监管的缺位,导致家庭教育主体的缺场,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留守儿童在家庭的受教育权,就有必要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家庭治理体系。

第三,要求改变以儿童为中心的家庭文化,构建基于和谐本位的家庭治理体系。我国传统家庭过于强调儿童发展对家庭的意义和价值,把子女成功看作是光耀门楣、光宗耀祖的重要体现,因此体现出浓厚的家庭本位色彩。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我们批判传统的过程中,家庭文化又开始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儿童本位和儿童中心,其基本表现就是打着“一切为了儿童”的旗号开展家庭教育。从家庭本位走向儿童本位,这本身是一个进步,但把“一切为了儿童”作为家庭建设的指导思想,势必给我们的家庭实践带来诸多问题。在走向全面治理的背景下,我们亟需从“儿童本位”走向“和谐本位”。对大多数留守儿童,特别是那些独居儿童来说,虽然谈不上家长中心或儿童中心,但其特殊的家庭生态,要求我们在重建家庭治理体系时,必须以和谐作为家庭治理体系的核心与灵魂,这样才能为留守儿童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二、当前留守儿童家庭治理的基本模式

作为社会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留守儿童的家庭治理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其健康发展离不开社会其他各子系统的有效支持,就目前而言,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留守儿童家庭治理也初步形成了由政府、妇联、学校、家庭、社区、企业等组成的治理体系,并日益形成了以下几种实践模式:

(一)代理家长模式

代理家长模式指对留守儿童来说,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家长的教育权和监护权发生转移甚至缺失,以致家长不能完成家庭教育的相关职责,而由政府委托他人代理行使家长职责和权力的一种治理模式。代理理论最早由罗斯提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它源于“专业化”的存在。代理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①参见:委托代理理论[EB/OL].https://baike.baidu.com/item/%E5%A7%94%E6%89%98%E4%BB%A3%E7%90%86%E7%90%86%E8%AE%BA/1448521?fr=aladdin。。由于家庭教育是国家公共事务的一部分,因此政府对家庭教育负有主体责任,对于留守儿童来说,国家作为委托人有权通过公权力委托代理人履行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职责。

目前,这一模式在实践中较为普遍,其中,有些委托人是地方政府,有些是学校等其他组织机构。如陕西省石泉县后柳镇是最早实行“代理家长制”的乡镇。后柳镇从镇上的干部、教师共200 余人中遴选出80 多人,担当父母双双出去打工的留守儿童的代理家长。后来石泉县将“留守儿童代理家长制”在全县推开,共有数千名干部、教师及社会人士担当起了留守儿童的代理家长,给孩子们送去亲情。②参见:让阳光洒满所有的童年[N].中国教育报,2009-4-15(2)。又如重庆市武隆县第二实验小学也通过代理家长等方式来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和教育工作[5]。应该肯定,代理家长通过扮演父母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留守儿童的家长缺失状态,为家庭治理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教育补偿模式

教育补偿模式指对于留守儿童来说,由于父母外出,其抚养和教育大多由祖辈家长来实施,但祖辈家长教育观念落后、教育知识欠缺、教育能力低下,导致家庭教育功能缺失,而由政府等相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提供功能补偿的一种机制。补偿原理源于西方福利经济学中的资源配置理论。该理论认为,如果采取一定的政策性措施使受益者通过补偿受损者进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且在补损后受益者方面还有盈余,就能实现社会福利的增强,同时,受损者也能自然而然地得到补偿。由于留守儿童家庭属于典型的弱势家庭,因此地方政府有义务通过对留守儿童家庭的补偿,实现其家庭教育的转型发展。

在教育补偿模式中,研究者最为关心的是留守儿童的身心安全和个性发展问题,认为最重要的补偿主体是学校。如有学者以江西省A 县B 小学作为实践学校开展探索研究发现:通过采取明确补偿理念、建立补偿制度、开发补偿课程、建立补偿保障等措施对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功能进行补偿,结果留守儿童在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个性品质和生活世界四个方面均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改善[6]。与此同时,其他主体参与教育补偿也日渐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如社区补偿教育。有学者指出:“社区补偿教育是对留守儿童家庭教育能力的监督、优化和促进机制,也是留守儿童社会关爱和保障机制的探索创新。以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知识和能力’建设为核心,社区补偿教育通过扎根乡土的共同体意识塑造和社区记忆保护,将会提升村民社区参与意识,完善村庄自治能力,并最终夯实乡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网络。”[7]

(三)托管中心模式

托管中心模式指政府或学校通过成立各种托管中心来整合区域内的留守儿童家庭,并对其开展家庭教育的一种模式。其主要依据是托管理论。所谓托管是指把事物移动或者放置在一起,也表示一种合适的顺序。运用到教育上,主要是指在学校放学和假期期间家长因没有时间、精力和专业的教育资质而委托第三方教育机构对自己的孩子进行辅导和培养。可见,托管模式对留守儿童家庭十分适用。托管中心模式的基本理念是中心为本、家庭为核,力求“让中心充满家庭的温馨,让亲情弥漫中心的角落”。在具体形式上,有家庭中心、儿童之家、成长中心等。

在留守儿童的家庭治理实践中,有的是由政府来组建家庭中心,有的则是在学校建设家庭中心。前者如石泉县财政投资60 多万元建起了“雏鹰成长中心”,新建了学生宿舍和餐厅,开辟了阅览室,配置了电视、电脑、浴室、阅览室、亲情接待室、卫生保健室等设施,设有书法、美术、舞蹈等课外兴趣小组,并有专职老师辅导,帮助留守儿童陶冶情操,全面发展。①参见:让阳光洒满所有的童年[N].中国教育报,2009-4-15(2)。后者如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第三中学探索“校中建家”的教育管理模式,让学生在校寄宿,把家庭生活的部分时间移到学校,由学校及教师来完成部分家庭教育任务。该模式把8 至10 人编为一组,小组中有男有女,一同就餐、劳动、课外生活等,每组安排一个家庭教育老师负责学生生活、劳动、思想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以及与学生家长的交流等。②参见:留守儿童:学校给我建个“家”[N].中国青年报,2017-7-10(9)。此外,全国政协委员、香江集团总裁翟美卿创立的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在2014年就以托管立体新模式在广东省内建立了50 间托管中心,取名“儿童友好社区”。③参见:搭建留守儿童托管立体新模式[N].人民政协报,2015-3-24(3)。

(四)网络支持模式

网络支持模式指为改善留守儿童因家长外出而出现的家庭结构变迁以及进而导致的家庭教育社会支持体系弱化等状况而采取的多种支持网络的综合模式。网络支持模式的理论基础是社会支持网络理论,它强调通过干预个人的社会支持网络来改变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困难境遇,它具有两个重要维度,即正式社会支持与非正式社会支持。其中,正式支持主要来自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等,非正式支持主要来自民间、网络以及其他非正式渠道。

伴随着留守儿童社会关爱体系的不断发展,网络支持模式受到许多地方政府的青睐,并在实践中产生了显著成效。如广西天等县在国际援助组织的支持下,通过构建由政府、学校、社区、社会各方力量组成的留守儿童社会支持网络,提高了政府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水平,为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解决留守儿童问题提供了宝贵的经验[8]。再如,有学者以邵武市S 社区的城镇留守儿童为对象,设计了包括个人支持网络、同伴互助网络、社区邻里援助网络、学校支持网络和正式支持在内的社会支持网络服务系统,并以“小白杨留守儿童成长支持计划”为例,探讨了为山区城镇留守儿童建构有效社会支持网络的相关策略[9]。也有研究者探索以留守儿童为中心构建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社会支持网络[10]。

除了以上四种模式外,在留守儿童家庭治理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还出现了档案管理模式等类型。此外,也有以地名命名的诸多模式,如山田模式、石柱模式等。所有这些,共同构成当前我国留守儿童家庭治理体系的基本图景。

三、留守儿童家庭治理体系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对留守儿童家庭治理路径的多元探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也形成了许多独具特色的治理模式,但伴随我国全面治理时代的到来和精准脱贫战略的逐步推进,目前的留守儿童家庭治理体系尚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而言主要有:

第一,缺乏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整合。这是从治理主体的相互关系上来说的。目前,留守儿童家庭治理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学校、妇联、社区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在治理体系中,各治理主体主要是通过发挥自身优势对留守儿童家庭进行支持,最终形成了自上而下、条块分割的治理路径,其最大特点是能充分发挥各治理主体的优势。在代理家长模式中,代理家长只对委托人负责,没有对其他相关主体负责的义务;在教育补偿模式中,各主体也都是以自己的方式探索补偿渠道,缺乏与其他补偿形式之间的互通;在托管中心模式中,由于其建设主体较为单一,因而无法调动其他主体的参与积极性。这充分说明,治理体系中的多元主体缺乏互动和沟通,限制了治理体系功能的有效发挥。有学者曾明确指出:“从全国范围看,由于教育主管部门和妇女组织在指导家庭教育方面分工的‘错位’,负责创办家长学校的妇女组织不掌握基本的教育资源,难以制定统一的教学大纲、培养稳定的师资队伍,无法保证教育内容的连续性,难以满足家长‘和孩子同步成长’的需要。”[11]可见,当前我国留守儿童家庭治理体系体现出一种典型的线性思维特征,呈现出单边线性治理的特点,忽视了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整合。

第二,缺乏治理过程中的人文关怀与心理认同。这是从治理的条件和内容上来说的。目前,在留守儿童家庭治理系统中,各相关主体大多通过政策、资金、物质、设施、场所等来帮助扶持留守儿童家庭,力求改善其家庭治理的状况和水平,属于一种典型的外部治理。代理家长模式虽然弥补了家长角色的缺失状态,但代理家长能够给予留守儿童多少人文关怀,留守儿童又能对他们产生多少心理认同尚是疑问;教育补偿模式虽然为留守儿童家庭型塑了教育功能,但仍侧重在行为、成绩、知识等外显指标上,而对心理认同等内隐指标则关注不多;托管中心模式虽然凸显了现有支持在政策、资金、物质等方面的优势,但如何把它真正建设成为一个“家庭”,还需进一步探索;网络支持模式无论是正式还是非正式渠道,主要还是以资金方式予以支持。有研究显示[12],在西部地区,“留守儿童对自己家庭的经济条件评价趋于不乐观,一般的占64.5%,较差的为79.2%,很差的达到88.9%”,东部山区也存在类似情况。而通过外部治理能迅速集聚人、财、物等资源,在短期内改善留守儿童的家庭条件,为其家庭教育提供保障。可见,目前留守儿童家庭治理体系还主要止于外部治理,缺乏一定的人文关怀和心理认同,有待进一步深化。

第三,缺乏治理目标上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目前,我国针对留守儿童家庭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和纲领性文件,形成了一定的治理体系,但在治理标准、治理内容、治理形式、治理路径上大多呈现出划一化的特点。如代理家长模式虽然让每个留守儿童家庭都有了“家长”的在场,但许多“代理家长”却是经过统一培训上岗的,他们能否给留守儿童家庭提供针对性的教育和服务,还有待考察;补偿模式是基于功能缺位而开展的,因而注重的是功能获得,也就忽视了不同留守儿童家庭的个性需求;托管中心模式是基于中心本位建设的,它虽然实现了资源集聚和功能整合,但也忽视了每个留守儿童家庭的实际情况;网络支持模式同样也是如此。再如,在家庭教育的专业支持上,“仍需要建立隶属教育部门的专业机构与单位,专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直接给予家庭以专业化的指导,才能在帮助家长的前提下,提供给儿童最好的家庭环境与教育”[13]。在政策层面,《教育部等5 部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3〕1 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 号),都体现出国家的统一要求,以此为指导,各地虽也在积极探索地方的适用性政策,但政策落地还需要逐步推进,且针对性也不强。这说明,我国现有的留守儿童家庭治理体系总的来看适用性欠缺、针对性贫乏、操作性不强,无法满足留守儿童家庭的个性化发展要求。

第四,缺乏治理层次上的深度介入和高度融合。目前我国的留守儿童家庭治理体系,无论从治理层次还是从治理力度来看,都停留在家庭建设的边缘和表面。有学者指出:“全国妇联、教育部作为主管部门,1996年以来先后制定了全国家庭教育的四个五年计划,并陆续出台了《家长教育行为规范》《家长学校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意见》《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等规范性文件,关于家庭教育的顶层设计不断完善……但由于社区末端、家长身边尚未建立起可以随时提供家教指导的社会支持系统,除了遭遇孩子离家出走甚至自杀等危机事件时可以拨打110、120 之外,时常面对教育困惑的家长常常求助无门。”[14]当下的留守儿童家庭治理模式也突出体现了这一点。如在代理家长模式中,所谓“代理家长”的代理权限有无边界和限度,如果有,其边界和限度在哪里?目前,有些学校规定代理家长每学期的职责为捐赠现金、辅导作业、交心、与家长电话联系、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参加家长会、家访、将留守儿童带回家各一次①参见:王晓戎.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持模式的实践探索[J].东方教育,2018(24)。,显然,这些规定无法实现代理家长与留守儿童家庭的高度融合。教育补偿模式由于停留在补偿阶段,也不可能实现治理的深度介入。这些都说明当前我国家庭治理系统具有浅表化特征。

四、当代留守儿童家庭治理体系的重构

解决当前留守儿童家庭治理体系所存在的问题,需要重构留守儿童家庭治理体系。而重构留守儿童家庭治理体系需要实现治理机制、治理模式和治理策略的全面创新。

(一)治理机制创新

治理机制一词源自威廉姆森新制度经济学三部曲的收官之作《治理机制》,在该书中,威廉姆森通过经济学、法学和组织学的跨学科视角,说明治理机制在缓释风险上的作用,由此推进比较经济组织分析,并用生动的案例展示了这一理论的适用性与解释力。所谓治理机制,是指治理结构中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协调运作过程,旨在实现治理效能的最大化。纵观过去的留守儿童家庭治理机制,不难发现,无论是代理家长模式,还是教育补偿模式,抑或是托管中心模式和网络支持模式等,其在治理机制上重在通过资源和要素配置来推进留守儿童家庭关爱服务体系的构建,显然,这一以资源驱动、要素驱动和配置驱动为内在机制的治理路径并无法实现治理效能的最大化。伴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对治理内涵的理解日趋深化,在此背景下,重构留守儿童家庭治理体系,就需要在治理机制上突破以往的要素驱动、资源驱动和配置驱动,走向协同驱动。

所谓协同驱动,是指留守儿童家庭治理结构的各要素之间相互配合、协调一致,旨在实现有效治理的一种运作机制。留守儿童的家庭治理结构由治理动力系统、治理干预系统、治理反馈系统、治理保障系统等子系统组成,每个子系统又包括诸多要素,各要素和各子系统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影响,最终形成协同治理机制及其结构。

治理动力系统由治理主体、动力源和动力引擎组成。其中,治理主体包括政府、学校、妇联、社区以及其他第三方相关组织与机构;动力源指留守儿童的全面发展与留守儿童家庭建设;动力引擎指促进治理体系构建的动力启动机制。在动力系统中,各主体之间通过协调配合,共同聚焦于动力源,并协同完成治理系统的诱发和启动。

治理干预系统由干预要素、干预方式和干预条件组成。干预要素包括政策、资本、设施设备、人才队伍、课程体系、人际关系、环境建设、文化氛围等;干预方式有角色介入、知识传播、功能重建、生态培育等;干预条件主要是通过对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状况的分级评估,确定不同级别家庭的干预手段、干预方式、干预要素和干预资源等。在本系统中,干预要素、干预方式和干预条件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不可随意分开,同时,它们与治理主体之间又是相互制约的关系。

当然,由于不是仪器的测量,这种推算公式不是百分之百的精准。一般来说,出生时的实际体重与预测体重会有正负10%~15%的误差。而越到怀孕的中后期,测出的指标越准确,对宝宝的生长指标也能有一个较好的了解。

治理反馈系统由留守儿童发展、留守家庭状况、社区和谐度等要素构成。留守儿童发展主要从身体发育、文化水平、心理健康、人格完善等方面加以观察;留守家庭状况主要从家庭条件改善程度、父母角色状况、亲子关系状况、家庭发展能力等来评估;社区和谐度主要从留守家庭之间及其与非留守家庭以及社会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之间的关系来加以评估。

治理保障系统由治理监管组织和治理技术部门等负责,主要是保证留守儿童家庭治理体系稳定、有效地运行。

与以往的留守儿童家庭治理机制相比,协同治理机制重在突出治理结构的生成发展过程与协调运作机制,它能进一步降低留守儿童家庭治理的成本与风险,发挥其在家庭治理中的效能,全面提升家庭治理质量。

(二)治理模式创新

在治理模式创新上重构留守儿童家庭治理体系,就需要突破以往单一线性治理模式的弊端,走向多元复合型生态治理模式。所谓多元复合型生态治理模式,是指在留守儿童的家庭治理中,由多元主体通过要素聚合、资源整合与协同配合,最终实现低成本、可持续、高效率的留守儿童家庭治理模式,它是多元治理、复合治理与生态治理的统一,是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的统一,是自发治理与有目的治理的统一,是单向治理与互动治理的统一。

首先,它是一种多元协同治理。多元复合型生态治理模式区别于以往单一线性治理模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多元协同,这是现代治理理论在留守儿童家庭治理模式上的一个重要体现。多元协同治理不仅突出了各治理主体在留守儿童家庭治理中的主体责任,而且要求各主体之间做到协同配合,这就最大程度地避免了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线性管理的弊端,从而为推动留守儿童家庭的协同治理迈出了重要一步。应该指出,这里的多元协同是贯穿于家庭治理全过程的,既包括治理前的动员和启动、治理中的干预和操控,还包括治理后的反馈与评估。

其次,它是一种多维复合治理。与以往的单一线性治理模式相比,多元复合型生态治理模式的第二个重要特征就是复合治理。这里的多维复合体现在:它既有外部治理,也有内部治理;既有单层治理,也有多层治理;既有单向治理,也有互动治理;既包括自发治理,也包括有目的治理;等等。留守儿童家庭治理,既需要外部的政策、物质和资金等支持,更离不开留守儿童家庭自身的内部管理和治理;既需要地方政府、社区、学校的支持,也离不开国家层面的支持;既需要来自政府、学校、社会的管理,也离不开留守儿童家庭的互动支持;既需要留守儿童家庭的自发治理,也需要来自政府、学校等的理性治理。可见,多元复合型生态治理极大地拓展了留守儿童家庭治理的视域。

最后,它是一种绿色生态治理。多元复合型生态治理模式区别于以往单一线性治理模式的第三个重要特征就是绿色生态。这里的绿色生态是指,它能有效避免留守儿童家庭治理中的重复建设,降低治理成本,防控治理风险,提高治理成效,做到可持续协调发展。构建留守儿童家庭治理体系,就是要帮助留守儿童家庭走出治理困境,进而从他治走向自治,从输血式治理走向造血式治理,从外延式治理走向内涵式治理,最终达成自我治理,根本目的就在于让留守儿童家庭能够实现自主协调发展。可见,多元复合型生态治理模式走的是一条着眼于长远的内生式治理之路。

(三)治理策略创新

首先,在治理形式上,应由以往的“线性支持”转向“协同支持”。在治理时代,要求改变以往治理系统的线性支持状态,走向“立体支持”和“协同支持”。所谓协同支持,就是指在留守儿童家庭治理体系中,不仅各子系统或是各组成要素内部能够为家庭教育提供不同类型的支持,而且各子系统或是各组成要素之间能通过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实现协同配合、互通有无,共建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社会支持联盟,打造留守儿童家庭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的社会支持平台,不断完善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社会支持服务体系,持续提升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层次,真正满足留守儿童家庭在养育和教育子女过程中所需要的服务与指导,以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和留守儿童家庭和谐幸福。

其次,在治理层次上,由“浅表化支持”转向“介入性支持”。在治理时代,要求把家庭置于社会治理的框架下予以审视,即允许作为公权力部门的政府、社会和国家,有权介入家庭内部,对家庭教育事务进行干预。所谓介入性支持,是指相关部门介入家庭内部以保障留守儿童享有基本教育服务和教育权利的支持模式。当前,伴随现代家庭教育问题的日趋复杂,介入性支持正在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再次,在治理内容上,由“知识本位”转向“人格建构”。伴随治理时代的到来,国家与社会的不同层面都开始参与到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中,他们从不同角度提供多样化的家庭教育内容。如除了学校对留守儿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外,企业、社区以及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科学普及活动、开发创新活动、文学艺术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这些活动不仅丰富了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也极大地拓展了留守儿童的知识视野,促进了留守儿童人格的主动建构,使留守儿童实现了全面发展。

最后,在治理评价上,由“一维单向”转向“多维立体”。目前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评价大多聚焦于留守儿童的发展状况,忽视了留守儿童家庭的生态建设与和谐发展,换言之,该评价模式是用牺牲留守儿童家庭发展和家庭建设的代价来考察留守儿童的发展状况,这有悖于留守儿童家庭治理评价的初衷,即家庭教育评价不能以影响留守儿童和谐家庭建设、破坏留守儿童家庭良性生态为圭臬和旨归,而治理理论正好为我们走出“一维单向”的家庭教育评价模式提供了契机。从家庭治理来看,家庭是一个生态系统,家庭教育是该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应将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放在家庭治理的框架中进行考量,并以此作为衡量留守儿童家庭治理成效的重要指标,这就要求家庭治理评价走向“多维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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