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金融安全视角谈构建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2019-12-20 20:36张化金中海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新商务周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保险机构保险制度投保

文/张化金,中海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 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运行平稳,金融法制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政府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手段逐步健全,存款机构法人治理机制已有效落实、银行资产质量明显提高,金融市场运行规则日臻完善,交易品种日益丰富,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有利的宏观环境。由此可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客观条件已基本满足。抓住金融运行平稳的有利时机,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至关重要。根据国际主流观点,存款保险制度被认为是国家金融安全的三大支柱之一。自1993年国务院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以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经历了20多年的研究论证过程,虽然至今尚未正式建立,但有关制度设计和案例研究及实施条件准备已日臻完备。目前全球已有包括各主要经济体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我国近年来以国有银行改制上市为代表的金融改革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利率市场化等深化改革措施也在稳步推进中。与之相比,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重要支柱,以及现代金融体系核心政策的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已经初步具备条件。

2 我国现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

2.1 相关配套设施不健全

相关配套设施是存款保险制度的辅助设施,我国这方面设置的缺失会使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联动性,仅靠政府单方面完成规模庞大的制度安排,实施的效率和效果也就不能尽人意。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还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如央行、财政部以及银监会等的相互配合。

2.2 对监管机构而言,难以处理市场退出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存款机构市场退出的标准、补偿政策、相关主体的职责等缺少具体规定。《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撤消条例》等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对存款机构市场退出行为的规范不够,相关操作细则又难以明确。归根结底,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自身的问题。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政府不可能明确承诺为存款机构“兜底”,事实上在危机来临时,又不得不这么做。这种矛盾使监管部门在处理存款机构市场退出问题时面临困境。一是补偿标准不统一,容易影响社会稳定。部分存款机构市场退出后,政府拨付的补偿资金较多,能够覆盖储户本息,而部分机构得到的补偿资金较少,仅能覆盖储户的部分本金。补偿标准不统一往往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二是难以协调各部门间的工作。存款机构市场退出过程中情况复杂,涉及到监管部门、中央银行、财政部、法院等多个部门的协调。由于缺少相关规定,难以明确各部门职责,不利于各部门间的有效协作。三是严重影响市场退出的处置效率。以某发展银行为例,1998年6月被关闭后,至今未清算完毕,十几年清算工作耗费的人力、物力、时间成本相当可观,影响了国有资产的清理回收。

3 构建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

3.1 完善相关政策配套设施

法律方面上,要逐步将存款保险制度由政府法规的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以求依靠法律的强制性促进制度的强有力的实施。在机构设置方面,明确职责范围的同时,追求存款保险机构、中央银行、政府机构和银监会的相互配合,自上而下的建立完备的存款保险体系,以求制度的全面和高校运转。

3.2 明确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

存款保险机构应该具有三大职能:监督管理职能、危机救助职能和破产处理职能。监督管理职能是指存款保险机构应该对投保的存款机构的运营状况、资金状况、风险状况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表现为参与投保的被保险方即存款机构应该向存款保险机构报送相关的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然后存款保险机构定期对投保的存款机构的各方面能力进行考评。同时,存款保险机构应该对投保的存款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做到风险早发现、早处理,尽量降低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危机发生后的成本和损失。当投保的存款机构有不合规不合法的行为时,存款保险机构还应该及时向银监会、证监会或保监会等监管机构汇报。危机救助职能是指当被投保的存款机构发生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应该及时向处于危机当中的存款机构进行救助,通过各类可能的方式帮助被投保的存款机构安然渡过危机。当被投保的存款机构经救助仍然无法恢复经营的情况下,存款保险机构还可以对存款机构进行托管,当存款机构需要并购或重组时,存款保险机构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协调,以保证并购或重组的顺利进行。需要指出的是,存款保险机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危机救助方式,不能盲目地进行资金救助,应该全面整体地考虑被投保的存款机构的危机状况,防止盲目进行资金救助导致金融业的系统风险。破产处置职能是指所有可能的救助方式对于危机中的投保存款机构无效时,存款机构就需要进入破产程序,此时存款保险机构就需要进行破产处置,对于存款机构的存款人按照程序进行赔付。

3.3 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基金

存款保险资金主要来自被保险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保费,也可以允许个人资本参与,因为这增加了存款保险的准备金,同时并且还增加了第三方的监管,防止存款保险资金盲目增加利润。没有控制风险的银行导致需要援助的银行没有收到资金,从而造成系统性风险提高。

4 结语

总之,随着人们对于金融安全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关注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才能更好的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持吸收存款金融机构的稳定和运营,从而建立良好的金融环境,促进国家经济的快速、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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