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明 曹东亚
□ 昆明 曹东亚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有关金融的保障制度,是指由达到一定标准的全部金融机构集资建立一个机构。此机构向参与的金融机构根据一定的原则按相应的保险费率收取一定的保费,收集起来的保险费用来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缴纳保费的金融机构由于某些原因而面临破产或倒闭时,此机构向这些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救助或向这类金融机构的存款人进行部分或全部赔偿,有效保护存款人的切身利益,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可见,存款保险制度是增强金融机构的信用,使金融业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的一种金融制度。
1.文献综述。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隐性全额担保制度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
魏裕茹(2015)《存款保险的基本问题与我国的实践》一文中运用了两个简单的纳什均衡模型分析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问题,得出显性存款保险能够缓解隐形存款保险的弊端,但也会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以及存款搬家。
曹晓兰(2010)《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分析了现行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现阶段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为我国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提出意见。他认为:(1)为了提前建立处理资不抵债的一些小型金融机构的资金池,必须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从而大大减轻各级政府资金支付压力;(2)为了有效保证政府更好地独立实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必须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3)在目前实施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的道德风险愈演愈烈。
姚东旻、颜建晔和尹烨昇(2013)在《存款保险制度还是央行直接救市?—一个动态博弈的视角》从商业银行内部治理水平的视角,通过引入一个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模型并增加系统性风险的假设,以探讨隐性全额担保机制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劣。研究发现:(1)与隐形存款保险制度相比,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使央行对商业银行的调控更加确定,且其调控结果具有准确的指标来进行评价;(2)存款保险制度内生化银行提高自身风险的成本,降低了道德风险,即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后,银行的内部治理水平变高。
2.总结。从以上文献综述可以看出,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已显而易见,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成熟:①我国已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条件;②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需要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③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成功提供了良好的金融环境;④巨大的人民币存款规模,使得依附于国家财政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难以发挥作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由多方共同分担责任的特点加符合当下的金融环境。
(2)隐形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弱化银行业的竞争力,引发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存款搬家,人伦金融业的正常运作秩序,加重政府财政之处负担和纳税人的负担,严重阻碍金融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3)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好处①对政府来说,减轻未来财政支付的负担,更加有效、独立地实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银行的调控具有可确定性,且调控结果可评价。②对银行来说,降低当金融危机出现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银行挤兑的“传染性”;引入市场机制,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增强公众对自身的信任度;提高银行内部综合治理水平与运作效率;规范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建立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机制以及维护金融稳定。③对公众来说,有效保护存款者的切身利益,减轻纳税人税负。
于倩南(2014)《存款保险对银行企业价值的影响——基于MM理论》从银行企业价值视角分析了隐形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各自对银行的影响,他认为在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国家承担了银行破产的一切风险,此时银行的破产成本几乎为零,银行的价值只受负债节税的影响,资产负债比增加,银行的价值也增加;相反,依然。在实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银行要缴纳一定的保费,理论上讲,按照公平的原则,因根据政府为银行带来的价值来向银行收取相应的费用,但如果实施公平的定价,银行的价值并没有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
徐艺和李静婷(2015)在《存款保险对中国银行业存款结构的影响》运用2009~2012年中国存款者对中国政府引入存款保险制度的预期对不同类型商业银行存款影响的历史数据,建立模型,通过实证检验得出居民存款保险预期的提高会导致国有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存款规模上升,即居民存款保险预期提高对规模较大和业务密度较高的银行存款规模的提高作用大于对规模较小、业务密度较低的银行存款规模提高作用。
张正平和何广文(2005)在《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的最新发展、运行绩效及其启示》中认为全球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特征在近年的发展中呈现出一些共同的趋势,并与实证分析的经验证据相结合,得出:(1)由于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给银行提供了更加安全的保护,从而使银行过分地从事冒险活动,忽略存款人施加的市场约束力,使金融业未来发展存在不稳定性,这就说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确会加剧银行和存款人的道德风险;(2)影响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绩效受到制度环境的影响,在制度环境良好的国家里,存款保险制度显著地降低了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并进一步促进金融深化水平的提高,这就启发我国构建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必须注重制度环境的改善;(3)不同方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以上银行的影响是不同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中较高的保险限额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降低了市场对金融机构的约束力,而由保费构成的基金的管理市场化以后会增强约束力,这个结论证明了设计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李志强和马宁(2011)在《〈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及符合性评价方法〉对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启示中》2010年12月,国际存款保险人协会(IADI)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BCBS)联合发布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及符合性评价方法》中认为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四点启示:(1)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但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应在加快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立法的同时,根据环境的变化不断对此法进行修订。(2)作为“三大金融安全网”之一的存款保险制度,应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并分析其与央行、银监会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的职权。(3)为了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切身利益,并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必须重视存款保险制度各方面细节的设计,包括保险范围、保险额度和保险费率等。(4)为了使存款保险制度更为完善合理,必须建立有效地银行处置和破产制度。
严浩坤和于梦婷(2013)在《我国银行挤兑风险与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中认为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成功运作的重要经验可从以下几方面做分析:有效的外部支持系统、自身良好的制度设计、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赵保国(2010)在《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思考》一文中认为我国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形式必须是渐进式的,并要必须充分吸收借鉴国际上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家的成功经验,发挥“后发”优势并且建立中央银行、银监会、存款保险公司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运作机制。
何德旭、史晓琳和赵静怡(2010)在《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践行路径探析》一文中认为我国应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在学习国外成功经验的同时,最重要的是吸取失败的教训,并结合我国的不同与别国的特殊国情选择合适的践行路径,从设置推进机制、完善外部条件、优化内部机制三个方面来建设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中国模式。
周媛(2014)在《新背景下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一文中认为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路是:覆盖所有的商业银行,强制加入存款保险,限额赔付,风险差别费率,监管与执行并进。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体制的不断改革创新,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路必须要与国内外环境保持与时俱进,根据新的环境采取各种方法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注入新的活力。
首先,对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必要性的文章比较多,而且多从理论、定性方面进行研究,缺乏计量等实证方法研究。而且各位学者的观点各不相同,主要是支持与反对,分析都比较零散,并没有总结性的研究。
其次,研究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银行的影响的文章也比较多,而且涉及了银行的各个方面,包括银行企业的价值、存款规模、流动性、成本、利润、竞争力等很多方面,但这些影响也只是预期的影响,并没有实实在在的发生。
再其次,把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分类,并着重研究隐形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好处的文章比较多,并多数对已建立成熟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在实施期间的改革创新进行对比研究,而对我国如何从隐形存款保险制度过渡到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路径的文章鲜有研究。